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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集府办[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5-9
执行日期:
生效日期:
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理和查处
第三章评估与奖励
第四章附则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
《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九日
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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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参与,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集美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遵循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三条对群众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经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表扬或奖励。
举报人就相同的安全隐患分别向市、区举报的,只能获得一处奖励。
第四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以下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指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轻微经济损失和人员受伤事故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多人死亡事故的隐患。
特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
第五条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和《集美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的职能和职责,实行分类受理和查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可直接向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举报。
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举报件转我区有关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奖励可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七条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第八条区政府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每年由区财政部门拨款保障,专款用于举报奖励、隐患核查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年终结余转存下一年度使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举报奖励发放工作。
第九条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处理和报告制度。
组织核查时,应及时联系区事故隐患评估机构派员参加。
对认为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应于每月30日前按要求向区事故隐患评估机构报送《集美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第十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
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中旬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当月下旬颁发奖励金。
第十一条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事故隐患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人员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评估机构日常工作,组织评估机构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定级工作。
第十二条一般以下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由区评估机构评估分类定级,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发放,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经区评估机构初评后,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发放。
第十三条一般以下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
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200元、400元、600元;
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二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4000元、5000元。
奖励等级划分依据为: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数量;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十四条受到表彰或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
逾期未领的,该款项退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十五条根据举报人意愿,奖励金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领取。
第十六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区范围内事故隐患举报查处和奖励情况,并为选择公开领奖的举报人颁发奖励金。
第十七条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泄露举报人情况,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人不包括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举报人虚报、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区安监、公安、纪检监察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奖励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和《集美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是指安监、公安、交警、消防、劳动、建设、卫生、交通、教育、工商、环保、土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监、文体旅游、粮食、农业、水利等政府职能部门和辖区市直机构。
第二十条各镇、街安监站应受理对本辖区事故隐患的举报,依职责予以核查,督促整改,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对属于应由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委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
安监局:
6665186
经贸局:
6222119
监察局:
6068137
建设局:
6079404
消防大队:
6216119
交警大队:
6068449
农业局:
6065764
工商分局:
12315
劳动局:
6213615
公安分局:
110
水利局:
6685954
环保分局:
6686960
教育局:
6068382
卫生局:
6062022
行政执法局:
6258993
国土房产资源局:
6228171
交通局:
6280501
文体旅游局:
6068104
集美供电局:
6079257
市质监局二分局:
6589856
集美粮食分局:
6068385
灌口镇安监站:
3870099
后溪镇安监站:
6261167
集美街道安监站:
6105148
侨英街道安监站:
6155229
杏林街道安监站:
6288006
杏滨街道安监站:
6079133
集美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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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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