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纳税担保及抵税财物拍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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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在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担”,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担”。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担保
人名称
纳税担保人
地址
证件种类
纳税担保人证件号码
应纳税款
附担保财产证明的份数
担保财产名称
担保财产
权属
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不
动
产
不动产合计
(人民币大写)
动产合计
(人民币大写)
担保财产总价值
担保期限及担保责任
担保纳税人于年月日前缴清应纳税款及滞纳金,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税务机关依法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人签字:
(章)
年月日
纳税担保人签字:
(章)
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字: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1.本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设置。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纳税人以其自有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本清单为担保文书;
第三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本清单为《纳税担保书》附件。
4.第三人是指以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本清单中的“纳税担保人”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所称的第三人。
5.本清单中的“附担保财产证明的份数”栏,填写所附担保财产证明的影印件数。
担保财产证明,是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它行政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担保财产证明应能证明该财产确系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所有,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
6.本清单中的“纳税人签字”栏,纳税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7.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以自己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时,其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1)商品、货物按当地当日市场最低价格计算;
(2)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格计算;
(3)不动产按照当地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8.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价值。
9.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送纳税担保人,一份装入卷宗。
纳税担保书
编号: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纳税
担保人
登记注册类型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担保形式
担保范围
税款、滞纳金金额(大写)元以及实现税款、滞纳金入库的费用,滞纳金起算时间为年月日。
担保期限
和担保责任
纳税人于年月日前未缴清应纳税款的,由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税务机关纳税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以自己财产担保的,于年月日前未缴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担保财产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担
保
财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名称及数量
附:
用于担保
的财产证明及份数
不动产价值(估价)
小写¥
动产价值(估价)
小写¥
其它财产价值
小写¥
担保财产总价值(估价)
(人民币大写)
小写¥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纳税担保人(章)
纳税人(章)
使用说明
1.本担保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设置。
纳税担保人以信用、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本担保书中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4.担保形式填写担保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担保。
包括信用担保、动产担保或者不动产担保等。
5.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是指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它行政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
6.担保责任包括:
(1)担保人担保纳税人在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2)被担保纳税人超过担保期限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缴纳所担保税款的义务。
7.本担保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各留存一份。
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税解担〔〕号
鉴于在限期内缴纳了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解除你(单位)提供的纳税担保。
请于年月日前持,前来办理解除纳税担保手续。
(由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同时由纳税人抄送纳税担保人)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设置。
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后又缴纳了应纳税款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名称。
4.“持,前来办理解除纳税担保手续”横线处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填写:
(1)对于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的,应填写《纳税担保书》;
(2)对于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填写《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3)对于由纳税担保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填写《纳税担保书》及《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5.纳税人如期缴纳了应纳税款,但滞纳金数额明确又未缴纳的,填写“(滞纳金未缴的,请于年月日前缴清滞纳金。
)”部分的内容。
6.由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同时抄送纳税担保人。
7.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解担”,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担”。
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担保纳税人,一份送纳税担保人,一份装入卷宗。
__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税拍(变)〔〕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强〔〕号)所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财产依法予以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税拍通〔〕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我局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税强拍〔〕号)已将《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专用收据》所列的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款项处理情况如下:
相关费用:
元
抵缴税款:
抵缴滞纳金:
抵缴罚款:
抵缴没收违法所得:
以上合计:
经上述处理,你(单位)仍欠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退拍卖款)共计 元。
请你(单位)携带本通知书前来我局领取已完税凭证。
限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补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逾期不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前来办理应退拍卖款事宜。
)
附件:
1.拍卖(变卖)、收购合同;
2.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
3.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设置。
税务机关已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将结果通知纳税人时使用。
3.本通知书中“相关费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所称的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
4.本通知书附件中“《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是指拍卖(变卖)单位出具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或者复印件。
5.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文书字轨设为“拍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拍通”。
7.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
或者其它财产清单
商品、货物或者
其它财产名称
单位
备注
合计
人民币(大写)
税务机关(章):
拍卖(变卖)、收购单位:
拍卖(变卖)、收购单位经手人:
1.本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设置。
税务机关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时使用。
3.本清单作为《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结果通知书》的附件。
4.拍卖(变卖)人、收购单位、买受人、收购人不止一个时,应根据不同的对象分别填写清单。
5.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送拍卖(变卖)、收购单位,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通知书
税返字[]号
鉴于现决定返还你单位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其它财产,请于年月日前,携下列有关材料,到
税务局(稽查局)办理返还手续。
附应携带的材料:
税务机关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
用于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返还被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其它财产时使用。
3.“鉴于”栏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填写:
(1)在税收保全措施期间,已经依法缴纳了税款、滞纳金;
(2)在拍卖、变卖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其它财产前,已经依法缴纳了税款、滞纳金;
(3)用于提供纳税担保的财产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已经依法缴纳。
(4)在拍卖变卖结束后,有剩余的财产或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依法返还。
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
商品、货物
或者其它财产名称
被返还财物单位:
经办人:
负责人:
被返还财物单位经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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