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100问手册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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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换发和申领从文件上看是有时间限制的,但并不是过了这个时间人社系统相关部门就不受理办证申请。
如武人社办[2011]39号文件规定了一个换证截止时间(2011年8月30日),不少原有持证的人员担心过了这个时间就不能换证,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文件中的换证截止时间是我们人社系统集中办理的工作时间,今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是一项常态工作,原持证的人员任何时候都可以到人社系统相关部门去换证。
再如,对就业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规定30天内、对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且没有证的人员规定15天内的时间限制,也并不是说超过了这个时间就不为群众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而是为了保护群众能够及时办证,从而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毕竟办理税收减免登记有时间要求。
(五)原国有企业改制时实行内部退养(简称内退)人员可否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被国有企业开除的人员是否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被国有企业开除的人员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七)刑释、解教人员是否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在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后,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八)异地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可否由我市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异地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户籍已迁入我市的,可以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九)《就业失业登记证》在何处换发和申领,这些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没有特殊限制?
目前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办机构主要有3个部门,每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受理对象都不一样。
1、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主要为就业人员换证和发证,以及受理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的发证工作;
2、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为目前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换证,以及由单位就业转失业需申领失业保险金且无证的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3、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主要集中受理创业大学生的换证和发证工作。
(十)正在或即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怎样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换证人员须持原《武汉市失业人员证》、本人身份证、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领证人员须持本人的身份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直接到企业失业保险关系所在辖区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
(十一)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怎样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应持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等资料,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章后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十二)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怎样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由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相应的毕业证(肄业证明)或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或失地证明和2张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章后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怎样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灵活就业人员换证由本人持原《再就业优惠证》或《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2张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灵活就业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登记,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已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新增的就业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2张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灵活就业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到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十四)单位就业人员如何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般由用人单位凭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张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和《武汉市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到市或所在的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换发或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十五)《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后应如何补办?
出现这类情况,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持相关材料(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失业证明),按原申领程序核实盖章后由原发证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后补发新证,并在补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栏目上注明“补办”字样和补登相关记录,新证与原证编号保持不变。
(十六)《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否实行年检制度?
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每年12月集中对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年检;
异地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我市享受相关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核验。
只有年检合格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作为下一年度享受各项就业政策的有效凭证。
(十七)原《再就业优惠证》遗失损毁或相关信息未录入“武汉市劳动就业信息系统”的,应如何补录信息?
原《再就业优惠证》遗失损毁或信息未录入“武汉市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以及有关信息有误,需修改更正的,由原发证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盖章)、街道审核(盖章)、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复核后补录或修改相关信息。
(十八)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如何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是否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就业困难人员只要持有原国有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可用复印件,但须加盖公章),包括自动离职、开除、劳教或判刑等情形,无论其离开国有企业是否有其他就业经历,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均可认定为相应的对象。
(十九)在就业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哪里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在就业地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十)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机构的服务电话是多少?
为严肃《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工作纪律,我市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过程中,服务电话是:
武汉市劳动就业管理局85792317
武汉市失业保险办公室51220665
武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82770370、82836148
江岸区劳动就业管理局82716792
江汉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85709036
硚口区劳动就业管理局83787340
汉阳区劳动就业管理局84883456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88936728
青山区劳动就业管理局68865262
洪山区劳动就业管理局87399767
东西湖区劳动就业管理局83218483
汉南区劳动就业管理局84756100
蔡甸区劳动就业管理局84949351
江夏区劳动就业管理局87919836
黄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61005737
新州区劳动就业管理局89354873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84891821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67880232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86770422
江岸社会保险管理处51273805
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85617905
硚口社会保险管理处50332805
汉阳社会保险管理处50468781
武昌社会保险管理处51866393
青山社会保险管理处86867727
洪山社会保险管理处87223103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67880233
二、8类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与管理
(二十一)“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如何理解、认定?
指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人员。
(二十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如何理解、认定?
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非农业家庭户口成员,由社区调查、街道(乡、镇)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并出具证明。
(二十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如何理解、认定?
指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以证上最近一次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十四)“失地农民”如何理解、认定?
指因为政府规划进行整体改造或搬迁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由户籍所在的村出具生活困难和失地证明,经乡镇(街道)失地农民主管部门复核,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
(二十五)“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如何理解、认定?
指毕业一年以上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前一直没有就业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凭学籍证明、毕业证,由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认定。
(二十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如何理解、认定?
是指我市农村户籍、无非农收入且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农民家庭法定年龄内的劳动者,由户籍所在的村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调查并出具证明,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
(二十七)“残疾人”如何理解、认定?
是指身体伤残且持《残疾人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残疾人证》的须到市、区残联申领《残疾人证》,否则,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不能认定为享受就业扶持优惠政策的对象。
(二十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如何理解、认定?
是指16周岁以上持有各级民政部门有关优抚证明资料的孤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直接予以认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九)如何界定灵活就业人员?
是指从事个体经营或为用工单位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的务工人员,如搬家公司搬运工,企业季节性工人等。
(三十)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具有我市常居户口、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述8类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属劳务派遣单位员工的除外)、并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均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2、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三十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就业困难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我市流动人员个人缴费最低档的60%给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每年随缴费基数变动调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十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是多少?
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初次享受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十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如何申报?
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备齐以下资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站提出申请,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公示5天合格后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复核批准即可。
具体资料包括:
1、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被聘用人员提供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及工资支付凭证;
4、武汉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凭证和社保缴费存折,原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的灵活就业人员,还需要提供省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申报核定单”。
四、税收减免扶持就业政策
(三十四)是不是所有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者都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不是所有个体经营者都可以享受。
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个体经营税收所扶持政策的范围有所限制:
第一,个体经营的税收扶持政策范围有所限制,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第二,只限于3类人员,即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以前年度已经享受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三十五)个体经营者如何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手续?
以上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到创业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后,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高校毕业生还可以到市人才服务中心)须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第5页“自主就业类型”栏内打印“个体经营”并加盖经办机构条章,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第9页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条章和经办机构条章后,直接到经营地所在街道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三十六)个体经营者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期限和标准是多少?
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三十七)哪些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了“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且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十八)37条所列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4类人员,即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十九)37条所列企业享受税收减免应如何办理?
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上述人员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复印件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经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初审后,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保障科申请办理《企业实体收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企业吸纳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第5页“就业单位名称”栏中打印吸纳单位名称并加盖经办机构条章,且在第9页加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章和经办机构条章后,企业凭《认定证明》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收减免申报手续。
(四十)享受税收减免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和个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以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属时期的当月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三年的期限以顺序时间计算,其间不扣减停歇业等时间。
(四十一)37条所列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期限能不能以每个吸纳人员三年优惠时间分别计算?
不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年时限,以企业享受三年时间为限,而不以企业吸纳的每名符合条件人员均享受三年时间为限。
(四十二)2009年12月31日之前申领过《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且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三年期限未满的企业能否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不能,而且也没有必要,新旧优惠政策减免税的额度是相同的,对于这种情况的企业,只需换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原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即可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四十三)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收减免手续且未享受过减免或减免期限未满的企业,在2010年1月1日到《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前吸纳的新增符合条件人员,能否算作2011年新增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
必须明确的是,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企业,2010年吸纳的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这四种对象之一的,且2011年申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凡符合减免税条件且未享受过减免或减免期限未满的,视同该企业2011年新增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四)个体经营者持《再就业优惠证》在税务部门已办理了税收减免手续,三年享受期限未满的,应如何处理?
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到户籍所在地申请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后,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
(四十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被企业吸纳并享受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失业后,再从事个体经营,能否享受个体经营三年税收减免优惠?
不能,但如果在企业没有享受完三年减免优惠期的,经市或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第9页重新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条章和经办机构条章,可以到经营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直至三年期满。
(四十六)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有那些?
有何税务政策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
这类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符合: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创业及小额担保贷款
(四十七)哪些人可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
在本市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如移民、失地农民)、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
(四十八)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财政贴息方面有哪些规定?
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万元(妇女最高不超过8万,高校毕业生个人从事微利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的不超过20万元(妇女最高不超过50万),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期限1年。
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
采取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贴息的方式,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
个人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全额贴息(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
(四十九)个人如何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要经过4个环节。
1、社区受理推荐。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申请人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服务站领取《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个人贷款书面申请;
(2)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件(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残疾人证、随军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反担保相应的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推荐。
包括材料的审核、实地核查以及微利项目的确认(属实的要加盖“微利项目”印章)。
3、区担保机构受理。
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和信用记录和反担保形式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或与信用担保人签订《个人连带责任承诺函》,同时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出具《贷款担保承诺函》,再向经办银行推荐。
4、经办银行放款。
经办银行查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记录后,直接发放贷款,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作相应记载,注明贷款日期、金额。
(五十)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的反担保有哪些规定?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按要求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信用担保等形式。
实物抵押一般以取得两证的商品房办理他项权证后进行抵押。
无“两证”的自建房、公有住房、廉租房以及未还清住房按揭贷款的商品房不能抵押。
第三方信用担保一般由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以及其他拥有自有住房、稳定职业及收入2000元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提供反担保。
(五十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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