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警务信息公开与警务信息保护的思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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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务信息公开对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意义
警务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产生、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安机关基于法定职责的警务活动主要有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即治安行政管理、治安行政处罚和刑事执法三个方面,另外还包括其他事关社会、公众需要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职责。
警务信息公开即指将公安机关的职责和工作及其运作过程等所有与行使警察权有关的信息以适当的形式公示于社会、公众及具体权利人的过程。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
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信息开放、决策民主的社会。
政府行政活动及信息都应在法律框架下公开、透明。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打破公共信息的垄断,不仅有利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公众的利益,更可以提高行政权力行使中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将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置于“阳光”之下,有效遏制各类腐败现象。
包括警务信息在内的政府行政信息依法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监督的宪法权利,公共信息资源得以共享,促使行政廉洁高效,最终促进社会经济进步和社会和谐。
1.警务信息公开是公众理解、监督公安工作的重要前提。
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社会有序,打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警务活动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安工作最基本的目标追求。
警务活动所承载的社会责任和职责与公众对社会安全、安定的期望的最终一致性,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和公众建立和谐、信任、认同的“鱼水”关系,而警务信息公开则是建立和谐警民关系,取得公众理解支持的重要基础条件,公开才能获得信任。
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警务活动要实现自己的目标,警务信息公开成为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过警务信息公开,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警务活动合法性和执法公信力,让更多的公众积极参与、支持和监督警务工作。
警务活动公开,阳光运作可以促使警务活动目标成为社会公众共同的追求,激发无穷民力,为公安工作奠定雄厚的基础支撑。
当大多数社会成员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当作共同目标时,警务活动的目标就不难实现了。
2.警务信息公开是社会正义彰显的重要途径。
行政公开是实现社会和谐和公平的必然选择。
唯此方能彰显人之尊严和社会正义。
警务信息公开使公安机关的执法管理行为在“阳光”下规范运转,可以减少“暗箱”操作,杜绝徇私枉法。
通过警务信息公开,公众能掌握和懂得执法、管理的规范、尺度,了解执法管理的过程;
当事人可以有理说理,有证据依证据,对执法管理减少猜疑,对民警工作减少误解,对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裁决能够明白和理解。
对社会公众则通过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获得其肯定评价,建立和增强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惩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正义的信心。
警务信息公开亦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警务信息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如果不公开,就会使警民双方出现严重的信息失衡,导致执法管理过程中双方处于不对等的地位。
同时,通过警务活动的示范和警务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和程序寻求合法救济,彰显社会正义。
3.警务信息公开是提高警务效率的必然要求。
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有警察队伍占人口比例尚处于较低水平,国家对公安工作的投入大约仅占总投资的1%,也处于较低水平。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水平,通过迅速增加警员数量和成倍加大资金投入来解决警力资源短缺、警务费用紧张的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
目前我国警力既有刚性短缺的问题,也有机制性配置不合理的因素,积重难返的机关化冗沉倾向使一线警力投入遭遇瓶颈,影响了警务活动的整体效率。
解决当前警务资源缺乏的问题,一是应走社会化途径,动员和利用各类社会资源服务于社会治安需要。
二是通过内部警务机制体制的改革,减少内部管理层次,解放更多的警务资源,优化一线警力配置,提高执法管理的效率。
将体制机制改革和治安社会化作为警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不仅使公众了解警务活动的窘境,可以动员社会资源的支持,还可以让公安改革发展置于公众目光之下,进一步规范警察权力,监督执法管理行为,减少警务活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提高工作效益。
4.警务信息公开是确保公众平等知情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警务信息公开,是实现宪法规定公众享有的知情权、民主参与权、平等权、监督权等重要权利在公安工作上的具体体现,是公安机关对公众合法政治权利的一种确认。
现行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其是宪法权利的逻辑结果。
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批评和建议(监督)、检举和控告等民主权利,但如果政府信息不公开,程序不公开,政府占有信息资源却对公众广泛“保密”,那么公民的宪法权利只能是空中楼阁。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警务信息公开就是“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应有之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法制建设的步伐,各项行政法规日益完善,而行政公开、公平、公正成为行政立法、执法的最基本原则。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中,处罚前对当事人的告知程序等实际上就是公开原则的具体运作。
1998年,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9条规定了“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其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这实际上从一个侧面确认了公众知情权的存在。
警务信息的依法公开,就是基于公民宪法权利之上的善意之举。
二、警务信息的安全和保障
信息资源一般可分为政府信息和个人信息两大类。
政府信息作为国家信息资源,属于公共所有。
应公共利益要求,应予公开,使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经济、社会活动的最大便利。
而个人信息本质上是涉及公民私人权利的资源,从法律上应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任何机关和他人不能随意公之于众。
两类信息的区别其实正好体现了对社会和谐的不同价值追求。
虽然从理论上看,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的一切行政活动的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公安机关可以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但是警务活动的特殊性又必须要求依法建立信息保密安全机制,对部分特殊警务信息应采取恰当的安全或阶段性保密措施。
处理警务信息公开和警务信息安全或保密的关系,实质是如何把握公众知情权、行政监督权与警务信息安全和警务活动正当性的矛盾。
根据一般法制理论,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有权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警务活动信息实行相应的安全和保密措施,并对违反警务信息安全或泄漏保密信息的行为依法惩处。
就公众而言,对警务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希望囊括警务活动的各个方面信息,尤其是对被公安机关视为保密的信息,更有着无穷的探秘兴趣。
但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优先地位,又使公安机关对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具有合法正当性。
要把握好这个矛盾关系,关键在于确定两个必要前提:
一是公安机关及其警员的一切职务行为应当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也就是公安机关(警员)的行为是真正清白的。
如果具体行为本身与一些社会利益集团存在千丝万缕的纠葛,即使再多的所谓舆论应对技巧或封杀,在公众广泛的深度质疑下也不会起很大作用。
二是警务活动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由于警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限制的正当性通常由公安机关自己判断,并以“国家安全”名义依法启动惩治,这个前提尤其显得重要。
没有警务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就没有以“国家安全”名义限制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合法性、正当性。
处理好两者关系的核心途径,是通过社会公共选择的最佳方式即立法来实现的。
既不能以安全、保密为由随意拒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不能媚俗舆论,不论策略与时机,将警务活动全盘披露。
法律作为最有效的权利资源分配方式,其所具有的规范性、普适性和强制性可以有效化解因为信息公开与保密产生的矛盾纠纷,既确保了信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向社会公众开放,又要对涉及国家安全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落实界限明晰的确定范围和实行保密。
比如,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对不易公开的信息范围作了原则性确定,明确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在警务信息依法公开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应明确划定涉及警务活动信息安全的范围,对属于应当保护的信息建立相应的保障、保密体系。
一是涉及国家稳定和安全信息的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和越来越凸现重要性的国家地位使世界秩序有了深刻的变化。
一些不愿意看见中国强大的势力总是寻求各种机会抹黑、诋毁中国已经取得的成就,传统的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特别是基于网络和信息技术手段的非传统安全威胁正在不断上升,使信息安全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必须面对的严峻现实。
警务活动中涉及反恐、社会安全、重大安全保卫等信息对国家安全都有重要的意义,保证涉及国家稳定和安全的信息不为敌对势力所利用,就必须依法加强警务信息的安全保障,提高保密和安全意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信息的安全屏障。
二是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
公民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人的尊严和权利,也关系到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有关个人隐私的信息保护被赋予实现公民权利核心内容的重要地位。
警务活动实质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行政执法管理活动,警务活动的广泛性必然会使之触及到社会各个领域。
警务活动中使用侦查手段、处罚手段和其他强制手段的频率极高,也很普遍,因此通过一些特殊渠道,公安机关完全能够触及或者收集公众社会生活的各种隐私信息。
如果在警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不加以区别,不注意分辨保护,就可能对公民带来非常严重的不良后果。
即使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权利人认可同意公开的个人隐私,也应高度审慎,对所披露的内容严格审查,并有必要的程序和手续,尽可能减少事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的影响。
三是涉及经济、商业秘密信息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就学理而言,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秘密、交易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或窃取经济情报,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安全的行为都是我国刑法惩处调整的内容。
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或查处侵害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有关经济情报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对这些信息,公安机关有责任认真辨别,在公开警务信息时注意依法保护,避免在打击经济犯罪时误伤正当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
四是涉及秘密警务活动信息的保护。
这是指为了保障警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时间内仅限于一定的人员知悉的信息,包括案情信息、警务活动的过程性信息、警务技术性信息以及内部规范性文件等。
在警务活动过程中公安机关会使用一些技术手段和秘密手段,如公安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侦查权,为获取案件事实采取的特定秘密取证方式等,都是关乎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也是警务信息披露时应当注意保护的内容。
在侦查破案阶段,相关信息也处于保密状态,如果泄漏可能会影响破案进程。
另外,警务活动中的有关警力部署、行动方案等内部文件也具有机密性,如果泄密就可能会使公安机关失去打击违法犯罪的主动权。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越是秘密的警务活动信息越是能引起公众的兴趣。
常人对公安机关职业的关心往往来自于其某些神秘工作方式的吸引。
现在的媒体和一些影视作品总是有意无意地将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秘密手段和特殊取证方式泄漏或公开,追求社会轰动效应,但大大增加了公安工作的难度,影响破案取证的效率。
五是涉及警员个人信息的保护。
警务信息公开时对具体警员的个人信息应当实施保护措施。
警员面对的是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即便是日常管理,因政策或方式的原由,长期的警务活动在争取公众广泛支持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诸多积怨。
而警员个人信息的不当披露,不仅可能会影响警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可能遭到违法犯罪人员的报复,也会因为让警员失去了职业的安全感而丧失对警务活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对从事高危警务活动的警员而言,其个人信息、家庭信息等都应列入保护范围,不能以牺牲警员信息安全来迎合、满足媒体的猎奇。
作为正当警务活动的主体,警员执行的是职务行为,其间所产生的后果都应由警务机关承担,对警员个人应有安全保障机制。
例如,即使案情侦破需要警员作证,也应尽量避免警员与媒体,或警员与嫌疑人的当面对质。
六是涉及证人信息的保护。
警务活动的性质、范围决定了公安机关必然会寻求社会帮助调查取证,并建立自己特有的情报源。
无论是刑事执法还是行政执法,证人证言都是证据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对证人信息不能充分保护,证人会因安全没有保障而回避作证义务,这显然对警务活动是十分不利的。
我国现行法律虽有对证人保护条款,但散见于各个法律中,没有完整的保护体系,因此对证人信息保护水平是很低的。
曾经发生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因举报人信息泄漏,举报人被被举报人报复伤害致残的案例。
公安机关在落实警务信息公开时,应有明确的证人保护意识,绝不能泄漏证人的信息。
如果公安机关不能切实保障证人和见义勇为者的安全,将失去公众对公安工作的道义支持。
三、警务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建设
警务信息公开不是个人的任意性行为,而是公安机关遵循法律法规公开公平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减少主观随意性和可能发生的行政干扰,对于警务信息公开必须确立相应的原则、制度、机制,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都应有明确的规定,经过充分酝酿并向社会公布和承诺的信息公开机制和规范应赋予准法规的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和领导不得随意更改,违背承诺。
(一)确立警务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1.应公开的警务信息都要公开。
警务信息资源属于政府公共信息范畴,可分为执法管理活动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两大类。
除了法律规定应予保护的涉密内容和公民隐私外,公开执法、管理、服务的信息以及办事程序、结果都应该向社会公开。
通过警务信息公开,增加了警务活动的透明度,实现了政府公共信息共享,使公众可以根据公共政策的调整和警务信息的指向,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安排,使社会更加和谐有序。
2.警务信息适时公开。
警务信息的公开不是随时随地的。
凡涉及警务活动的过程都应遵从法律和法定程序,既不能违法提前公开,影响和干扰警务活动的正常法定程序,也不应延迟公开应公开的结果或内容,忽略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适时公开不仅要求在程序上明确警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机,对具体的项目和工作更应明确公开的范围和应履行的报告责任。
要强调的是,适时公开和及时公开并不矛盾,及时公开必须建立在事实与时机的基础上,这样才能把握信息公开的主动权,既不能不顾时机随意公开信息,也不能以“适时”为由延误公开。
3.明确警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信息公开并不是将所有警务活动一览无余地实时通告给社会公众,信息内容的披露程度和范围都要受到一定法律法规的制约和审核。
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机密内容或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内容,公开的范围、对象和方式都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而不能为了取悦公众或撇清应负责任,完全被动地随着舆情的方向走,影响警务活动的正当性乃至伤害民警的合法权益。
警务信息公开的过程,重点是维护公众法定知情权,但又必须寻求警察权力和公众权利的必要平衡,超过法定“度”的公开不仅会破坏警务活动的正当性、合法性,进而还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4.警务信息公开必须依法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原则上警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方式应该以此为准。
警务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信息主管机构。
基层所队必要时可以发布需要公开的警务活动信息,但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
民警个人不能随意发布警务活动的信息。
公安机关发布警务信息应当先行审核内容,确保信息统一、内容一致。
警务信息公开可以通过媒体、公告等形式,也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但不论何种形式都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警务活动机密。
5.警务信息公开应尊重基本事实。
一些失误或犯错的警务活动信息的公开或许可能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但相比而言,公安机关的基本诚信和执法能力更为重要。
最忌的是明知行为有错,还要编造事实加以掩饰,企望以舆情应对技巧或舆论压制来搪塞,结果必然是损害政府部门的诚信,失去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二)在不同层面搭建警务信息公开的互动平台
在有权发布警务信息的各个层面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发布和公共关系的应对处理,在不同范围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责任人,确保警务信息公开的有序和安全。
目前各级公安机关对警务信息公开事宜高度重视,不断实践总结,已形成很多行之有效的互动平台,促进了警民、警社以及与媒体之间的沟通、了解。
如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定期或遇有重大事项时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警务信息,对引导社会舆论走向发挥了重要作用。
又如通过官网将行政管理信息、程序和应告知的重大事项在网上公布,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与自己社会生活相关的信息,方便公众,服务社会。
近年来,逐步发展和完善的公安机关“网上警务室”是基层公安机关提高警务活动透明度,增进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非常好的平台。
以上海市杨浦区为例,新江湾城街道派出所开通的全区第一个“网上警务室”仅一个月,访问点击量就超过了一万次,居民发咨询贴几十条,派出所发布信息或留言回复155条,社区居民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参与度。
通过互动,警方倾听社情民意的渠道有所拓宽也更加畅通;
警方也通过这一“窗口”发布相关警务信息和警情提示,帮助居民提高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
通过对交流信息的汇总和分析,警方能及时了解居民所想所求,帮助献计献策,依法提供服务,增进了警社、警民的和谐。
据“中国法律信息网”2010年12月3日报道,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推出了“警情发言人”制度,每周定期发布警情报告,回答群众关心的问题,保障群众对警情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建立和完善舆情分析与引导系统
警务信息公开不能一说了之,而是要通过信息公开这一过程,影响社会舆情走向,争取公众的理解、支持和监督。
因此,围绕警务信息公开应建立和完善社会舆情汇集、研判分析系统,对涉警舆情的走向特别是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警情中公众反响、社会影响有基本准确的预判,并制定相应的针对性引导措施。
一是通过完善网络政务系统和信息收集反馈系统,及时汇集社会舆情信息,通过专门的研析系统,及时了解掌握社情民意,为公众提供表达意见和诉求的畅通渠道,将警务信息公开与公众对警务活动的期望和群众最关心的切身利益相联系,为及时解决矛盾或帮助群众反映问题创造条件。
二是警务信息公开要强调“以我为主”。
特别是对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信息要能够利用政治、信息、资源、技术上的优势,“以我为主”判定性质,说明情况。
“以我为主”不是主观臆断,不是代表小团体利益,更不能随意打压不同声音或玩弄技巧掩盖错误,而是在依法有理有据基础上坦诚相见,以诚心诚信争取舆情走向的主导权。
对一些警务活动不完善或不足的信息和环节,如有必要也可以适时适当披露,但要表明对违规违纪违法查处的决心和措施,争取公众的支持。
三是依法严格界定应该公开的信息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保密保护要求。
除规定的公开途径外,每个警员都应遵守相应的保密规定,恪守保密责任。
在信息技术上要加强内部网络监控,严禁公安网络与外网的物理连接,严禁一机两用,禁止将法定机密内容存入网络电脑或移动媒介,尽可能减少泄密的漏隙,截断泄密通道。
(四)完善警务信息公开过程的协调保护机制
警务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警务信息的公开和披露同样会波及其他的行政职能部门和影响社会其他层面。
什么信息可以公开,什么时候公开不仅需要策略和勇气,也需要相关部门的事先协调和事后配合以解决问题。
目前,我国总体上信息安全水平还是不高,除信息技术的原因以外,公众以及职能部门对信息保护的认识不足,很多人认为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信息公开似乎没有任何禁区,也有人认为,公众知情权要大大高于国家安全,因此把信息保护看作是与信息公开水火不容的对立面。
为了加强信息保护和安全,减少信息公开的随意性,全社会都必须承担起信息安全保护的义务,使公共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步入和谐健康发展的轨道。
同时,要加强和推进信息化技术在警务活动中的应用,提高治安、管理、服务水平。
以信息资源开发为契机,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加强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预警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增强公安机关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和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能力,为进一步推进警务信息公开,提高行政透明度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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