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农村公路工程施工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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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第三条本合同概况
1.工程名称:
巫溪县土城镇鱼塘村公路工程
2.工程地点:
巫溪县土城镇鱼塘村
3.工程范围及内容:
该项目属改建公路,道路全长3.066km,其中,路线A起点朱院子沟,止点文家坪,路线长约2.244km(AK0+000至AK2+244);
路线B起点洛家屋场,止点朱家屋场,路线长约0.822km(BK0+000至BK0+822);
公路等级为四级,设计时速为20km/h,水泥混凝土路面及纳入招标范围的其它构造物工程等。
4.工程期限:
2018年5月27日至2018年10月30日(包括星期天和法定假日)。
5.工程数量及单价:
1)承包方式:
单价固定承包制。
2)工程数量及单价:
详见招标文件中的图纸和施工说明及《工程量清单》。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内工程单价为相应工程施工完工的全部报酬,含:
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工程一切险除外)、合同明示的或暗示的风险、利润、调迁、临建、占地补偿、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现场文明施工及除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费外各种税费。
3)工程造价: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数量和单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柒万(¥157.00万元)。
结算方式采取固定价总承包制,不调价,不变更工程量;
未完成部分据实核减,最终价格以审计结算价格为准。
该工程设计、预算、财评、监理及审计结算等费用从该工程款中列支。
其中:
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而必须完成的但在工程范围或工程量清单或详细施工内容中没有写明或单列的工作内容及弃渣的运送和堆放,均属于乙方在本合同中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符合招标文件对相关工程质量条款的规定,满足施工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甲乙双方均不得降低工程标准和随意增减工程量。
2、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
路面厚度按设计要求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25Mpa,宽度不低于4.5米(具体以设计文件为准)。
3、充分利用现有路面拓宽路基,通过补强、调平和整形,控制路基回弹弯沉读数不超过90(0.01mm)(采用后轴100KN-BZZ-100测试车测定),保证路基整体强度;
路基改造过程中,必须按设计完善桥梁、涵洞、边沟等排水设施。
路基按程序经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铺筑路面,路面工程完工后,按设计要求边沟深度不得小于30cm、边沟背坎底宽均不得小于40cm。
4、根据地形、视距、路旁场坝等因素,按设计图纸要求在适当处设置会车、超车所需的错车道,每公里不得少于3处;
其路基宽度不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小于10m。
第五条 材料管理
1、执行设计文件或国家相关材料质量标准,遵守材料管理规定。
2、施工现场存放的材料应帐、物、卡相符,堆码整齐、下垫上盖、标识明显、粗细集料分开堆放;
火工产品、油料、化学溶剂仓储条件应符合当地公安及安监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机械管理
1、按招标文件约定,配置50型以上强制搅拌机一套、三辊轴振动梁一套、平板振动器、50型以上插入式振捣棒2根、厚5公分以上20公分宽钢模不少于三天的摊铺用量、提浆滚杠一根和抹面机一台、电子计量装置一套。
2、对进场设备进行统一标识,按照需求计划进行现场核实并登记建档,对特种设备要求“三证”齐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条资金管理与支付
1、本工程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预付款。
2、工程结算进度付款和支付时间:
完工后并通过业主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50%;
提交完善的施工资料并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后经市级核查质量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5%;
竣工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至决算价的95%;
留结算金额(合同金额±
增减工程结算审定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不计息),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息付清。
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由乙方工程质量保证金内支付。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相关工程施工图纸、平面位置控制基准点和施工配合比。
2、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
3、负责协调因修路占用山林、土地、青苗等事宜,保障施工单位顺利施工,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4、督促乙方保证施工设备到位。
乙方不能按要求投入设备,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监督乙方使用合格材料。
发现乙方所用材料品质、规格、尺寸、数量与设计不符,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并改正甚至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指导乙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检查其运行情况。
对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和工程质量中存在的缺陷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修复或返工,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乙方自负。
当工程质量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按下列标准进行违约处理:
监理书面通报处理1000元/次、业主书面通报处理3000元/次、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处理2000元/次,减少工程数量甚至终止合同并纳入企业诚信考核上报市建委和市交委。
违约处理金在工程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7、甲方不得克扣工程款或另外约定扣减工程款用于甲方的管理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服从业主、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2、遵守合同对相关工程质量条款的规定,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经甲方批准(或下发)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施工。
3、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管理、检查和纠偏。
4、建立材料质量管理档案,按月向甲方移交归档,含:
材料采购合同、供应商资质资信、产品质量证明、质量检验台帐等。
5、负责工序检查及协调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报验,对施工过程实施技术指导与质量监控,工程完工后组织工程交工验收。
6、对施工及检验计量器具定期认证、用前标定,保证自检精度,无权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配合比、施工技术方案等,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5、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自检,工序自检合格后持甲方规定的检验资料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复查,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检验,未经甲方及监理检查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配合并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对管理中存在的分歧可向甲方合同主管部门提出并协商解决。
7、工程款的支出优先用于人工工资的发放、当地赊欠及工程急需材料、设备等费用。
8、应保证现场施工人拥有承包资质的合法性,否则,视为违约。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将通过扣付工程款或法律手段从乙方得到相应的赔偿。
2、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终止合同,除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
3、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若有违反将按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第十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请仲裁(或法律诉讼),仲裁是终局的,双方应予服从。
2、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期安排符合要求的人员、设备到场并经甲方确认后合同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两份,乙方三份,县交委农路办一份。
本合同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结算、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解释权归巫溪县土城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附件1:
公路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巫溪县土城镇鱼塘村公路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巫溪县土城镇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巫溪县土城镇鱼塘村公路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
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巫溪县土城镇鱼塘村公路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六份,作为合同附件附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附件2:
安全生产合同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巫溪县土城镇鱼塘村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巫溪县土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
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现中的有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
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
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乙方必须为所有施工及管理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合同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巫溪县土城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巫溪县土城镇鱼塘村公路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路基、路面、挡墙、涵洞等承包合同约定的子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路基(含边沟)、路面、挡墙及涵洞工程为壹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可抗力除外)。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约定。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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