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方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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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指导下级部门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培训;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布、及时、便民的原那么,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治理局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明白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第六条依照本方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申请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治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大体情形,包括:
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居处、邮政编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居处、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誉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要紧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以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补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法定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能够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依照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查对或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别离作出如下处置: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缘故,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范围的,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载明不予受理缘故,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所有材料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合法理由超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舍弃行政复议申请。
在补正期限内补正的,予以受理。
补正申请材料所历时刻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予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回答通知书》,并连同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回答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回答,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书面回许诺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当注明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作出全面回答及必要的举证;
(四)提出维持、变更、撤销、驳回或确认违法的回答结论;
(五)作出回答的时刻、联系人,并加盖章章。
被申请人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由有关司局依前款规定提出书面回答。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原那么上不断止执行。
可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以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原那么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进程中能够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以为必要的,能够实地调查取证。
需要现场勘验或鉴定的,现场勘验、鉴定所历时刻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六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以为必要时,能够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应当将听证的时刻、地址、具体要求等事项提早5日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为很多于3人的单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确信,并指定其中1人为听证主持人;
(三)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回答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申请人、第三人能够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申请人、第三人需要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提出查阅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
查阅时不得毁损、窜改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法一并提出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的、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一并受理。
有权处置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置;
无权处置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置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置。
处置期间,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显现法定的中止审查情形的,行政复议中止。
中止审查的缘故排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的决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期间显现法定的终止审查情形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同意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同意后,依照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按期限内履行;
(三)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1.要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背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5.行政行为明显不妥的。
(四)被申请人未依法提出书面回答、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
决定撤销或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能够责令其在一按期限内从头作出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以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后发觉该被申请人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觉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情形复杂,不能在规按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能够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或《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合法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其限期履行,制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
被申请人收到《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后,应当在规按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情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行政复议期间发觉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能够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执行意见书的情形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行政复议意见书》应当载明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认定事实、判定依据和整改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在行政复议期间发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能够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良执法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行政复议案件结果通报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应当每一年将复议案件办理情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并进行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协助考核机构,将行政复议工作情形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应当按期组织行政复议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养。
第三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机构和个人,依如实际情形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所需经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列支。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方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2002年10月22日发布的《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方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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