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鉴证业务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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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纳提取坏账预备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查程序:
①复核坏账预备金运算书,当期坏账预备运确实是否准确;
②结合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的审计,审核实际发生坏账缺失时是否冲减坏账预备。
关于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预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缺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预备,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③结合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的审计,审核收回的坏账缺失是否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是否存在记入其他账户减少应税所得情形。
(2)逐笔审核坏账缺失的缘故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坏账发生的真实性及运算的准确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3)结合应收账款审计中的账龄分析,审核决算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长期未清应收账款,审核企业是否存在虚设或夸大其余额而虚增坏账预备或坏账缺失的情形,或者是否存在未及时核销坏账缺失而人为操纵坏账缺失的情形。
(4)审核企业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账款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预备金。
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能够作为坏账缺失在税前扣除。
3、猎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①应提供或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③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④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应提供或取得以下证据:
①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②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
③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债务重组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②帐务处理证明等。
(4)因自然灾难、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阻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提供或取得专门机构或部门对自然灾难及战争的证明文件。
4、确认缺失金额。
(1)债务人差不多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缺失。
(2)对尚未清算的,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确认缺失金额。
①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缺失。
②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缺失。
③因自然灾难、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阻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讲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缺失。
④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缺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补偿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讲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缺失。
⑤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缺失。
⑥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缺失。
二非货币性资产缺失的认定
(一)存货缺失的审核
1、确认存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评判有关存货的内部操纵制度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地遵守。
(2)按照存货盘点表中各存货大类的合计数与相应的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
(3)确认存货决算日结存数量。
①观看存货盘点,监督盘点打算的执行,并对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
②盘点终止后索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永续盘存记录核对;
③检查存货盘点;
索取存货盘点盈亏调整记录。
重大盘亏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讲明;
盘亏事项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
盘亏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缺失的外购物资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并同时确认为缺失。
(4)在未直截了当参与纳税人存货盘点情形下,索取并检查纳税人存货盘点打算及存货盘点表,评判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2、存货状态的审核
(1)到现场观看存货的现状,并纪录、拍照等。
(2)企业存货发生的缺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剔除、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缺失及永久性或实质性缺失。
(1)取得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关于盘亏的情形讲明;
(3)存货变质、剔除、毁损、报废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存货发生实质性或永久性缺失的有关证据;
(4)被盗物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报案、结案证明;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讲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6)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缺失的应提供或取得:
①资产被剔除、变质的经济、技术等缘故的讲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③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无形资产的法律爱护期限文件;
⑤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形讲明。
4、确认存货缺失的金额
企业的存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缺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缺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形讲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形讲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形讲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讲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7)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有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8)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二)固定资产缺失的审核
1、确认固定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评判固定资产治理的内部操纵制度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确认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按照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②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③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价值计价;
④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的价值计价;
会计准则-融资租赁准则实施后,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应与租赁准则确定的“最低付款额”一致;
⑤同意赠予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⑦同意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⑧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3)检查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船舶船籍证明等所有权证明文件,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①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抽查测试其计价是否正确,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检查竣工决算、验收和移交报告是否正确,与在建工程的有关记录是否核对相符;
③检查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是否按投资各方确认价值入账,是否有评估报告并经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确认,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资产状态的审核
(1)实地观看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并进行记录、拍照等。
(2)固定资产缺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剔除、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缺失及固定资产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提供或取得:
①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盘亏情形讲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讲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提供或取得:
①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讲明,并托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讲明;
③不可抗力缘故(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④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形讲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⑤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形讲明。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形讲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形讲明。
(4)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缺失的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⑤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形讲明;
4、确认固定资产缺失的金额。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缺失;
企业的固定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缺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缺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讲明,并托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讲明;
(3)不可抗力缘故(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形讲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形讲明。
(三)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缺失的审核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缺失包括企业差不多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缺失。
1、确认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猎取或编制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递延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
(2)抽查重要的原始凭证,检查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增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状态的审核。
到现场观看存货的现状,并纪录、拍照等。
3、猎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②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③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缘故讲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④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由于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有关自然灾难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②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讲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讲明和核准文件。
4、确认缺失金额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缺失;
(2)由于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缺失。
三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一)无形资产缺失
1、确认无形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猎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原件、专利技术的持有和保密状况等,并猎取有关协议和董事会纪要等文件、资料,检查无形资产的性质、构成内容、计价依据,确定无形资产的存在性。
(3)审查企业对无形资产成本计价是否正确:
①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②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汇总计价;
③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④同意损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4)检查无形资产各项目的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上期一致,若改变摊销政策,检查其依据是否充分。
检查本期摊销额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①除规定者外,外购商誉的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②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的购买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
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截了当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③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治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④购买的运算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运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治理;
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治理。
2、猎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无形资产显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①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②已超过法律爱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③其他足以证明差不多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确认无形资产缺失应提交或取得下列证据: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等的书面申明;
⑤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
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⑥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形讲明;
3、确认缺失的金额
企业的无形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缺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为财产缺失。
(二)投资缺失的审核
1、确认投资的存在并为未申报企业所有
(1)短期投资
①猎取或编制短期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短期投资跌价预备和托付贷款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猎取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需要时,向证券公司等发函询证,注意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③猎取期货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
注意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必要时,向期货公司发函询证。
④监盘库存有价证券,并与有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缘故,并作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⑤对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查阅有关保管的证明文件,需要时,向保管人函证。
⑥审核申报缺失的短期投资增加项目的记账凭证,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注意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长期投资。
①猎取或编制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长期投资减值预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②检查申报缺失的长期投资的原始凭证,关于增加的项目要核实其入账基础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关于减少的项目要核实其变动缘故及授权批准手续。
③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时,检查其初始投资成本是否为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对的有关税费。
④检查股票权证等凭据,核对其所有权及金额。
必要时,应向被投资单位函证投资单位的投资额、持股比例及被审计单位发放股利情形。
若股票权证等为已提供质押或受到其他约束的,应取证(或函证),提请被审计单位作适当披露。
。
(3)债权投资。
①猎取或编制长期债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长期投资减值预备和托付贷款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②检查申报缺失的债券投资的原始凭证,关于增加的项目要核实其入账基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③监盘库存有价证券,取得盘点表,核对其所有权及金额。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
(1)投资显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①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峻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复原经营的改组打算等;
③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峻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④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峻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2)确认投资缺失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②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形讲明;
③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形的证明。
3、确认缺失金额
企业的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缺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缺失。
四金融企业财产缺失
(一)确认财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猎取或编制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索取并检查贷款合同、协议、贷款证(或IC卡)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借款凭证(借据),确认贷款的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3.检查申报缺失贷款的偿还情形,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4.向借款单位函证,并与贷款期末余额核对。
5.关于以财产抵押的贷款,应注意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贷款合同规定的限制条款。
(二)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
1、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能够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缺失庞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
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上述
(一)至(六)项缘故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
(一)至(七)项缘故,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0)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缺失;
(11)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2)金融企业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含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
(1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2、发生缺失应提供或取得的证据
(1)差不多内容包括:
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差不多情形,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形和投资情形,形成呆账的要紧缘故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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