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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二、出口退税《办税员证》制度
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
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
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三、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的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
上述"
除另有规定外"
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
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
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
来料加工免税。
四、增值税退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
(一)款、第
(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
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
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
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
1、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3、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4、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附件1
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商品名称备注
8901-8902、89048905—8906、890784073410、8407342084082010—8408901084089092—8408909387012000—8707909087161000—8716900084099191—8409919984099991—840999998708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所列税号中现行退税率为17%的保留,退税率为13%的按本通知规定的调整为准。
同上
8456—8460、8462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
8425—843084671100-8467890084743100-8474809084791021-84791090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同上
851730—85175029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
9018—9020、90221200—9022140090222100医疗仪器及器械
8601—8606铁道机车
84713000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8航空航天器
8454—8455金属冶炼设备
8534印刷电路
附件2: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商品名称调整后退税率备注
1、食用粉类
1101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13%
11022000玉米细粉13%
11023010籼米大米细粉13%
11023090其他大米细粉13%
11031100小麦粗粒、粗粉13%
11031300玉米粗粒、粗粉13%
11031921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13%
11031929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13%
11032010小麦团粒13%
11081100小麦淀粉13%
11081200玉米淀粉13%
2、分割肉类
02073510鲜或冷的鸭块13%需加扩展码
02073520鲜或冷的鹅块13%需加扩展码
02073610冻的鸭块13%需加扩展码
02073620冻的鹅块13%需加扩展码
02081010鲜、冷兔肉,不包括兔头13%需加扩展码
02081020冻兔肉,不包括兔头13%需加扩展码
02081090鲜、冷野兔肉13%需加扩展码
附件3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现行退税率(%)商品名称
2709000013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2710191113航空煤油
2710191213灯用煤油
2710192113轻柴油
27101922135-7号燃料油
2710192913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2710199113润滑油
2710199213润滑脂
2710199313润滑油基础油
2710199913其他重油;
以上述油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
271091002710990013废油
44035原木
440413筛木、木劈条、木片及粗修整的木棒等
440713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440813饰面用薄板等,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440913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30049090.217紫杉醇制品
4419001013木制一次性筷子
4501、4502、45035、13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47章13木浆、纸板
4801-48162601-26122614-26221313纸、浆、纸板矿砂、矿渣及矿灰,包括铁锰铜镍钴铝锌铬锡铀钛铌钽钒矿砂及精矿,贵金属和其他矿砂及精矿,溶渣砂、矿灰和残渣等。
740113沉淀铜
740217未精炼铜;
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740413铜废碎料
711013铂粉、铂板、片、钯等
510219205未梳其他山羊绒
510539215105392913已梳无毛山羊绒已梳其他山羊绒
4103101013山羊板皮
2530902003019210135稀土金属矿鳗鱼苗
05062826900010515骨及角柱,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简单整理(未切割成形)、酸处理或脱胶;
上述产品的粉末氟钽酸钾
2902200015苯
720113非合金生铁、合金生铁
720413钢铁废碎料
7508901013电镀用镍阳极
7602000013铝废碎料
8101970013钨废碎料
8110200013锑废碎料
251013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
250413天然石墨
250813其他粘土等
2818100015人造刚玉
281820002818300015氧化铝
附件4
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2613钼矿砂及其精矿8%
28047010黄磷、其他磷8%
28047090
7502未锻轧镍8%
72021100锰铁8%
72021900
72022100硅铁8%
72022900
72023000硅锰铁8%
72024100铬铁8%
72024900
7601未锻轧铝8%
附件5:
退税率调整为5%的产品目录
27040010焦炭或半焦炭5%
27011210炼焦烟煤5%
7403未锻轧的精炼铜及铜合金5%
2519轻重烧镁5%
25309090其他矿石品5%
2526天然冻石、滑石5%
2529萤石、长石、白流石等5%
2511天然硫酸钡、天然碳酸钡5%
2825肼、胲及其无机盐,其他金属氧化物等5%
2841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5%
2849碳化物5%
2846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5%
4410木制碎料板及其他类似木制材料板等5%
五、消费税退税率
消费税的退税率或单位税额,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所附<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执行,外贸企业收购消费税货物出口,依据实际出口价格或数量征多少退多少。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依据
1.外贸企业退增值税的依据为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外贸企业退消费税根据其实际出口的数量或价格予以退税。
2.生产企业的退(免)增值税的依据是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折合人民币金额。
生产企业免消费税根据其出口的消费税货物数量或价格予以免征。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地点、管理机关、期限与预算级次
1、地点: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退税部门进行退(免)税的申报工作。
2、管理机关:
青岛市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由当地国税机关负责受理申报审核工作,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商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受理申报及审核工作。
3、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4、预算级次:
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八、申报
一、保税区外外贸公司
(一)、受理企业申报的要求
1、企业进行退(免)税申报必须携带:
“退税登记证”副本(退税使用的银行帐号不得擅自变更)、“办税员证”。
2、外贸,保税区企业须采用单票对应法(包括出口一票对进货一票、出口一票对进货多票、出口多票对进货一票)方予受理申报。
3、企业将通过预审的退税单证及数据(必须采用远程申报)报退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按企业分类管理的类型,审查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是否完整,资料的装订是否符合要求,各类申报表的填写是否完整、章戳是否齐全。
4、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备注:
每年清算结束后,不予受理企业上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申请。
(二)、主要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申报附送或提供退(免)税单证、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3)增值税专用发票;
(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a.对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b.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c.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中标企业在申请退税时,除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受托方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必需提供已收汇核销单,退税机关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
(6)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7)《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8)《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各一式两份;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凭证、资料。
(三)、外贸企业特殊贸易方式申报要求:
∙
(1)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货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外贸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对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的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办理退税,企业应填报《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退税申请书》,同时提供的以下单证:
①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②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③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④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须提供专用税票。
⑤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⑥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⑦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
⑧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证明(复印件);
⑩退税机关收到的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签署的《中标证明统治书》。
(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的出口退税。
企业应填报《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退税申请书》,及同时提供的下列单证进行申报:
①购进货物增值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四).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单证中,对于从骗税多发地区、敏感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出口;
从广东汕头、潮州、揭阳、汕尾四市及其区县购进出口的货物;
省外非固定货源单位购进的大宗货物出口业务;
根据骗税动态,退税局规定的出口业务,要求必须单独申报。
且以上退税单证单独申报前必须经过调查部门调查。
(对以上情况中无信息的报关单需发函调查,有信息的可暂不发函调查。
对有虚假嫌疑的报关单,受理申报部门可提出疑点,经讨论同意后,转调查部门发函)。
(五)申报时限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我局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二、保税区商贸企业主要申报资料
(一)主要申报资料
企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必须携带:
“退税登记证”(退税使用的银行帐号不得擅自变更)、“办税员证”,另外还须报送以下资料:
1.报关离境出口货物
①《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②《出口退税货物申报明细表》2份。
报表必须严格按“出口发票”“报关单”“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结汇水单”内容登录,不得人为调整。
③《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2份。
报表必须严格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内容登录,不得人为调整。
④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货物备案清单装订成册。
⑤含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在进行退(免)税申报时,除以上4项内容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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