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关于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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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关于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
国际法院——关于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
(2002年2月14日)
在本案关于对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的判决中,法院以13票对3票判决比利时于2000年4月11日颁发并发行对阿布杜拉耶·耶罗迪亚·恩多贝西先生的逮捕令违反了应对刚果(金)遵守的义务,因为它侵犯了国际法赋予刚果民主共和国在任外交部长的刑事管辖的豁免和不可侵犯权。
同时,法院以10票对6票判决比利时必须根据自己的选择撤销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令,并且通知逮捕令流通的国家。
法院在做出如上判决之后,以15票对1票判决对刚果于2000年10月17日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并且判决此案可受理。
法院判决刚果的起诉存在标的,因此驳回比利时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反对意见。
本案法官组成如下:
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法官,Oda,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Koroma,Vereshchetin,Higgins,Paya-Aranguren,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ergenthal,JudgesadhocBula-bula,VandenWyngaert,RegistrarCouvrenur.
庭长Guillaume、法官Korama法官Rezek附加了个别意见,法官Higgins,KooijmasandBuergenhal附加了联合个别意见,法官Oda法官Al-Khasawneh等附加了异议意见,法官Ranjeva附加了声明。
法院作出裁决的执行部分内容,全文如下:
基于这些理由,
法院,
(1)(A)以十五票对一票,
驳回比利时针对管辖权、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的反对意见。
赞成:
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Koroma、Vereshchetin、Higgins、Parra-Aranguren、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denWyngaert;
反对:
法官Oda;
(B)以十五票对一票,
裁定法院具有对刚果民主共和国2000年10月17日提出的申请书的管辖权;
赞成:
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Koroma、Vereshchetin、Higgins、Parra-Aranguren、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denWyngaert;
反对:
法官Oda;
(C)以十五票对一票,
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请求书不是没有客体,因此该案不是无实际意义的案例;
赞成:
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Koroma、Vereshchetin、Higgins、Parra-Aranguren、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denWyngaert;
反对:
法官Oda;
(D)以十五票对一票,
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请求书可以受理;
赞成:
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Koroma、Vereshchetin、Higgins、Parra-Aranguren、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denWyngaert;
反对:
法官Oda;
(2)以十三票对一票,
裁定2000年4月11日对阿布杜拉耶•耶罗迪亚•恩多贝西先生颁布并在国际间发行逮捕令,违反了比利时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应遵循的法律义务,因为它们侵犯了国际法赋予刚果民主共和国现任外交部长的刑事管辖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性;
赞成:
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Koroma、Vereshchetin、Higgins、Parra-Aranguren、Kooijmans、Rezek、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
反对:
法官Oda、Al-Khasawneh;专案法官VandenWyngaert;
(3)以十票对六票,
裁定比利时必须基于自己选择撤销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证,并通知逮捕令流通的国家。
赞成:
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Koroma、Vereshchetin、Higgins、Parra-Aranguren、Rezek;专案法官Bula-Bula;
反对:
法官Oda、Higgins、Kooijmans、Al-Khasawneh、Buergen97thal;专案法官VandenWyngaert;
案件的进程与提交:
法院回忆道,2000年10月17日刚果民主共和国(下文为刚果)向法院书记处递交申请书,向比利时王国(下文为比利时)提起诉讼,案由是关于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预审法官对刚果外交部长阿布杜拉耶•耶罗迪亚•恩多贝西先生发出国际逮捕令的争议。
刚果在申请书中指出,比利时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1项所宣称的“一国不得在他国领土内行使权力的原则和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间主权平等的原则。
”并且,根据1961年4月18日关于外交关系的《维也纳公约》第41条第2款所赋予的外交豁免权。
为了作为法院管辖权的根据,刚果援引了“比利时已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在必要情况下,刚果民主共和国亦接受该管辖权”的事实。
2000年12月8日,就刚果临时措施的要求,法院在公开庭上发出命令,一致驳回了比利时将该案从清单删除的请求。
并认定,依照现有情况,没有行使《规约》第41条所规定的权力的必要。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的问题需要尽快得到解决,以确保刚果的请求书能被迅速传达。
当事国在2000年12月8日通过代理机构召开会面并达成了协议,考虑到所达成的协议,法庭庭长于2000年12月13日发出命令,规定了刚果和比利时分别提出诉状和辩诉状的时限,处理双方有关管辖权问题和受理问题。
由于双方已在规定的时间内(之后被延期)提出诉状,公开开庭定于2001年10月15日至19日举行。
在口头辩论的进程中,双方递交了最终意见。
代表刚果政府,提出要求如下:
根据书面和口头进程中陈述的观点,刚果民主共和国要求法院判决并宣布:
“1.颁布并在国际上发行2000年4月11日对阿布杜拉耶•耶罗迪亚•恩多贝西先生的逮捕证,比利时侵犯了刚果民主共和国现任外交部长不受侵犯和不受刑事诉讼的权利,违反了习惯国际法的规则,也违反了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法院正式裁决该行为非法,需要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受到的精神伤害提供赔偿。
3.引起这个违反国际法行为,以及在国际上发行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证,要阻止包括比利时在内的任何国家执行它;
4.比利时必须召回和撤销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证,并通知收到逮捕证的他国当局,比利时放弃要求它们合作执行该非法的逮捕证。
代表比利时政府,提出要求如下:
“基于比利时在辩诉状及口头意见中的理由,比利时要求法院作为先决事项,裁定并宣布,法院对这个案件无管辖权和(或)不受理刚果民主共和国对比利时的诉状。
如果法院与比利时在申请中提出的对于法院管辖权和是否受理的意见相反,认为它对此案有管辖权,而且可以受理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请求书;那么比利时要求法院根据案件实情驳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该诉状。
”
案件背景:
2000年4月11日,布鲁塞尔初审法庭预审法官发出国际逮捕令,指控阿布杜拉耶•耶罗迪亚•恩多贝西先生单独或协同他人构成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规定的反人类的罪行。
并将该逮捕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向全世界发出。
当时,耶罗迪亚先生是刚果(金)的外交部长。
耶罗迪亚先生被指控的罪行在比利时是要受惩罚的,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严重行为违反了1949年8月12日国际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6月8日第一号和第二号附加议订书的1993年6月16日比利时法,(该法曾经于1999年2月10日进行法律修订)。
(以下简称比利时法)
2000年10月17日,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在国际法院启动诉讼程序,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撤销2000年4月11日发布的国际逮捕令。
在诉讼提出之后,耶罗迪亚先生停止担任外交部长,并随后停止一切内阁职务。
在诉讼过程中,基于两个独立的理由,刚果在最初的起诉书中质疑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行为的合法性:
第一,刚果认为,比利时国内法第7条规定的普遍管辖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1款规定的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以及国际法规定的“一国不能在其他国家的领土内进行管辖的原则”。
第二,比利时国内法不承认在任外交部长外交豁免权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主权国家外交部长享有外交豁免”的原则。
但是刚果在最后的请求中仅仅提及比利时违反“在任外交部长享有国际法赋予的刑事管辖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性”这一原则。
比利时针对管辖权、假设案件、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的反对意见。
比利时的第一条反对意见:
本院宣读比利时的第一条反对意见:
(第23-28小节)
鉴于耶罗迪亚先生不再担任外交部长职务或在刚果政府中担任任何其他职位,法院认定,当事国在任意条款声明中不存在“法律纠纷”,因此法院在本案中无管辖权。
法院指出,根据成立的法理,法院的管辖权在诉讼程序发起时就确定了。
因此,如果法院在案例提交到法院是具有管辖权,那么不论后来发生什么,管辖权始终存在。
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某个诉状在之后的过程中失去讨论意义,或者使某个决定与判决产生矛盾,但这些都不能剥夺法院的管辖权。
法院认为,在刚果(金)申请提交诉讼的那一天,根据《法院规约》第36章第2小节,双方都申明了受强制管辖权的约束。
比利时于1958年6月17日发表声明,刚果(金)于1989年发表申明。
这些声明中没有适用于此案的保留意见。
法院进一步发现,在重要场合,双方就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令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对逮捕令非法所产生的后果也意见不一。
因此,法院得出结论,法院受理此案时具有管辖权,并且现在仍然具有管辖权,法院驳回比利时第一条反对意见。
比利时的第二条反对意见
(第29-32小节)
比利时第二条反驳如下:
由于阿卜杜拉耶•耶罗亚迪•恩多巴西先生已经既不是(刚果金)外交部长,也不在刚果(金)政府担任任何职务,这一案件目前没有对象,因此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审判。
”
法院注意到,很多情况下,申请提交之后发生的事件会使案件缺少对象,导致法院无法判决。
但是,法院认为这一案件并不属于这类情况。
法院认为,耶罗亚迪先生身份状况的变化,在事实上没有终止双方的纠纷,也没有使本案失去对象。
刚果(金)认为比利时司法机关颁布的针对耶罗亚迪先生的逮捕令是不合法的,刚果(金)要求法院宣布逮捕令不合法,并要补偿逮捕令带来的道德上的伤害。
刚果(金)同时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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