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3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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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的完成无疑是在乙市境内,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
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并由乙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
而乙市法院则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
被告人的重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市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问题]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为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刑事案件主要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这主要是指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或者罪犯可能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需要在当地执行等情况。
被告人居住地,一般指被告人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经常居住地。
所谓犯罪地,则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行为终了地,犯罪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
由于犯罪地可能有多个,这样,对于一个单一的案件,就可能有好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有必要,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本案中,犯罪行为开始于甲市,但轮奸行为分别实施于甲、乙两市,可以说甲、乙两市都是犯罪地。
至于何者为主要犯罪地,不好分清。
虽然劫持和轮奸行为始发于甲市,但作为本案的一个重要情节,将被害女青年孙某轮奸并抛出车外,驾车逃跑,则发生在乙市。
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符合由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这一条件。
虽然本案发案在甲市,破案却在乙市,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的,显然再将案件移送甲市法院审判是不适宜的。
至于最初受理的法院,本案在向乙市法院起诉时,该院即提出异议,尚未受理。
因此,本案已不能单纯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区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还需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甲、乙两市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一个法院管辖。
本案由乙市人民法院审判较为适宜。
[考点集成]
关于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应当掌握:
(一)《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二)《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三)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
案例2
诉讼参与人的分类
某甲,男,16岁。
某乙,男,17岁。
一日,甲与乙因故发生口角,经当时在场的丙劝说无效,继而打斗。
甲用石块砸乙头部,致使乙当场倒地昏迷,后被送往医院。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指派本单位法医丁对乙的伤情作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致残。
公安机关在讯问甲时,通知甲的父亲到场。
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乙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李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出庭为乙提供法律服务。
丙被人民法院通知出庭。
本案中的各相关人员是哪一种诉讼参与人?
甲是被告人;
乙是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丙是证人;
丁是鉴定人;
甲父是法定代理人;
乙母是法定代理人;
李律师是诉讼代理人。
关于诉讼参与人,应当掌握《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案例3
外国人犯罪的管辖权
被告人理查森,男,29岁,法国人。
1997年8月20日,理查森与同机组人员在某国境内驾驶一架民航客机执行航行任务。
理查森在登机时,就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长约二尺的匕首和重约2公斤的炸药带入飞机驾驶舱。
北京时间9时30分,该客机载客110人由某国的A市飞往B市。
11时15分,理查森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后锁上驾驶门,持刀威胁正在驾驶飞机的机长向北飞行。
机长被迫改变航向,使飞机进入中国领空,14时50分,该机因需加油降落于我国甲地的农田里。
理查森被我国司法机关抓获。
经查,理查森为法国普通公民,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1)对于本案中的法国人理查森,能否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如果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应由哪个法院审判?
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
(1)法国人理查森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并且理查森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此对其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本案应由飞机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应由我国甲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关于外国人犯罪的管辖,应当掌握:
(一)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级别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案例:
被告人谭某,男,1986年3月2日生。
2001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县基层人民法院。
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查公诉时,认为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刘某、陈某及人民陪审员孙某、赵某组成合议庭。
由于本案作案手段残忍,合议庭中多数人认为应当公开审判,以便更好的进行法制宣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决定公开审判。
4月27日,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谭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谭某趁人不备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
6月6日,谭某被抓获归案后,市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谭某无期徒刑。
6月13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检察院。
问:
本案第一审程序有无不当之处?
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不应决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院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退回检察院。
2、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审查公诉时,不应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院审查公诉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应对实体进行审查。
3、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
中级法院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是3人。
4、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本案公开审理。
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审判时,一律不公开。
5、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审判长不应宣布延期审理。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6、市法院不应在宣判后第7天才送达判决书。
应当在当庭判决5日以内送达。
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但上前挑衅,发生争执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
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某往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
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
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
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
“人死了没有?
”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
“知道了,等到班后处理。
”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
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落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
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
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
【参考答案】
1.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
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
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
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安机关错误:
(1)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
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
(2)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
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3.检察院的错误:
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案。
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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