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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的考试范围,不仅是识记的内容,其中也包括了大量理解的内容,尤其是法律常识部分。
如刑法试题常考的知识点:
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很多考生对此知识点的记忆滚瓜烂熟,但到考试时,还是会做错题,原因还是对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没有真正的理解。
因此,在复习中,除了记忆之外,还需要对知识加以理解。
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中常识判断具体的解题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排除法。
如果考生细心的话,便能够发现排除法似乎适合于每一种题型。
在这里,常识判断题也不例外。
在考生解答客观题时,排除法便是最有效的解题方法之一,并且它也最适合于单项选择题。
在这部分题中,考生根据自己平时所掌握的知识,便会轻易的将最不适合题意的选项排除掉。
甚至有些题可以直接将其他三项排除掉,选出正确答案。
如果选项中有自相矛盾的,立即排除一个。
其实有些题考生即使不能直接通过排除得出答案,也可以减小试题的难度,从而提高答题的正确率
(2)去同存异法。
这种解题技巧适用于考生对题目不能做出准确判断的情况。
当考生在阅读完试题题干和所有选项后,如果发现选项中有内容或者特征大致相同的,就可以将其排除掉,并保留那些差别较大的选择项,再将剩余的选项进行比较、判断,最终确定符合题意的答案。
这样做的目的是缩小目标,提高答题的准确率。
(3)第一印象法。
有些试题,考生会有这样的感觉。
在读完试题及选项的瞬间,大脑便有这样的一个强烈的信号,此题选某项。
但静下来仔细考虑时,却又不知道为什么。
这种情况下,考生可以先用其他的方法进行解答。
如果仍不能找到合理的理由来确定正确选项,便可将第一印象的选项选出。
虽然这种选法不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但这样选出的答案往往是正确的。
(4)比较法。
在解答单项选择题时,考生可以将各个选项同题目要求进行纵向比较,并根据各自同题意要求差异的大小来确定最符合题意要求的答案。
(5)大胆猜测法。
这种方法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取的,因为它靠的是运气,正确率相当小。
这种方法只有当考生运用其他方法均不能找到试题的正确答案时才可使用。
猜测法,其最大的优点是可以避免考生在这种试题上过分深究,陷于其中而不能自拔,从而耗费过多时间并影响考生的情绪。
这种方法虽然是靠运气,有时也有一定的命中率。
(一)复习的战略问题
所谓复习战略,可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向度理解,从纵向上说,指复习进程的规划,从横向上说,指复习内容的取舍布局。
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善于制定复习战略,才能把握复习的主动权,胜人一筹,对于考生,尤其是初涉公考的朋友来说,复习战略实为一重大之先决问题。
通过对过去的总结和对现状的探究,我们认为,如下战略是实事求是的,谨供参酌采纳。
第一,从纵向上说,宜先广泛阅读,后大量做题。
阅读为本。
广泛阅读背景材料,好比建房要打地基,正如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阅读正是获取第一手感性认识,夯实知识之基的手段。
为此,材料的搜集、准备就是理所当然之事。
我们认为,对于历史、地理、医学这样的科目,中学教材或读物是很实用的材料,对于时政,则可以经常浏览报章(如《参考消息》、《人民日报》等),亦可考前突击掌握本年度重大时事,对于法律,则有必要使用专门针对公考的辅导教材。
阅读的方法以浏览为主,不必强记,可反复多次翻看,但求达到留有印象,不致遗忘即可。
做题为用。
在阅读材料,积累知识之后,还要通过大量做题来深化理性认识,提高解题速度。
换句话说,阅读可以让我们做对题目,但在公考中,仅仅能将题目做正确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还必须在做正确的基础上做得够快,而这只能通过反复练习来保证。
那么,总体上说,对每一个科目,都应当按照这样的进程进行准备。
第二,从横向上说,宜突出重点,避免平均用力。
如前所述,“时政、历史和法律”是09真题的三大重点板块,那么我们在复习时对这三部分内容就应当多下些功夫,在时间和资源上都应向这三个板块倾斜,而对于其他部分,在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可以少看或者不看。
(二)复习的战术问题
复习的战术问题,实则对既定战略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或者说如何阅读和如何做题的问题。
如何阅读呢?
首先,常识题具有涉及面广的特点,要求阅读范围尽可能广泛,因此,阅读速度一定要快,以尽可能多地占有材料。
其次,由于材料内容太多,强行记忆、机械记忆几乎没有可能,我们提倡柔性记忆,也就是通过反复阅读来深化大脑中的记忆痕,形成大致印象,事实上这对于公务员考试已经足够。
再次,遵循记忆规律,根据艾宾浩斯记忆曲线,对同一材料,在1天后,2天后,4天后,7天后,15天后多次复习,就会记得很牢,而这已为众多过来人的经验所证明。
关于做题,我想强调一点,那就是重视做错的题。
错题反映了我们知识的盲点或者我们解题方法的不足,多做错题,就能消灭盲点,优化解题技巧——这也是屡试不爽的应试铁律。
2010年的国考大纲在把常识判断由最前部分降至最后一部分,在内容上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还原了常识的本位——更基础,更全面,从七大学科排列顺序来看,法律和政治常识是身为公务员必备的知识,所以请各位考生不要放松对法律和政治常识的复习。
从考核的公务员的能力方面来看,常识判断侧重于运用能力,因此在备考过程中,考生不要死记硬背知识点,而应该侧重于运用知识点。
最后常识判断极有可能在题量上会有所增加,增幅在5道题,最后的题量可能是30道。
一、复习方法
首先在复习常识判断时要抓住重点,一个合格公务员应该是知识全面的
人才,也就是说不一定是专才,但是一定是一个全才。
常识判断部分的考核就是简而杂。
从国考所有常识判断的真题可以分析出,常识判断出题的定位是在考查日常工作、生活中应知应会的基本常识,不涉及专业性或是学科倾向性较强的题目。
在这些考察的知识中又以法律、政治、经济为主,所以考生需要对一些基础法律部门、政治、经济等常识一定要有所了解并能够活学活用。
其次是在时政方面要有所涉猎,2009年国考常识判断部分将近有一半的题与时事有关,如奥运会、改革开放30周年、经济收入分配、神舟七号载人航天飞行、汶川地震等多个时事热点,所以从这点上能解构命题人考查侧重角度。
考生可在平日复习之余多看报纸和电视,如《参考消息》、《人民日报》等。
对一些引起讨论的热点要多加关注,并且要对我们国家的大政方针(十七届四中全会报告、通过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
我们国家报道到的一些国内外事件也要有所了解,做到心中有物。
对于历史、自然、科技这,中学教材或读物是很实用的材料,复习方法以浏览为主,由于材料内容太多,强行记忆、机械记忆几乎没有可能,我们提倡柔性记忆,也就是通过反复阅读来深化大脑中的记忆痕,形成大致印象即可。
二、解题技巧
在经过大范围的考前知识积累后,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是非常必要,这样,不但能答准确答题而且还可以节约时间。
在命题过程中,命题者因为要考虑到设计选项的目的,而在设计选项时自觉不自觉地遵循某种规律。
这些规律往往利用人类思维中某些常见的弱点,比如说在逻辑思维中常犯的错误等等。
例如,干扰项与正确选项往往会部分相同,部分不同,通过这种命题方式来考察考生是否完全掌握了知识点。
再例如,在选项中命题者在设置一个正确项后,再设置一个与正确选项截然相反的错误选项,让考生在两者中进行取舍。
因此我们在答题过程中应借助一些选项之间的逻辑关系,缩小选择的范围或确立选择的方向。
排除法,是选择时最为基本,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
遵循以上思路,通过对选择题选项之间关系的研究,笔者提出如下规律供考生参考。
1、排除法。
排除法,是选择时最为基本,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几乎适合于每一种题型,常识判断题也不例外。
在考试中,考生可以根据自己平时所掌握的知识直接把其他三项排除掉,从而最终选出正确答案。
例如,选项中有自相矛盾的,就能立即排除一个。
即使有些题不能直接通过排除得出答案,却也可以减小试题的难度,从而提高答题的正确率。
但是在做题过程中要注意有些选项表述正确未必是知识点的规范表达,也包括对这一知识正确的感性描述)之外,这些选项都有“硬伤或软伤”。
这时一定要调动出自己的知识储备(记忆、理解、表述)把错误选项揪出来,这样不仅会感觉平时的记忆功夫没白做,还会增强信心,速度、正确率都会大大提高。
2、去同存异法。
在经过前面排除法之后仍不能得到正确答案的情况下,如果发现答案选项中有内容或者特征大致相同的,就可以直接排除掉,保留那些差别较大的选择项。
接着,再对剩余的选项进行比较、判断,最后就能确定符合题意的答案。
去同存异法能缩小目标范围,最后提高答题的准确率。
3、比较法。
常识判断一般都是单项选择,参加考试的时候,考生可以将各个选项跟题目要求进行比较,并从比较中识别各选项的特征及跟题意要求差异的大小,最后,很快就能确定最符合题意要求的答案。
常识判断讲义
六大核心理论
宪法:
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
刑法:
犯罪构成
行政法: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
宪法
宪法的核心价值
宪法的产生:
1、1215年英国《大宪章》
2、1789年美国宪法
核心价值:
限制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第一节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构成
1、国家机构的含义
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
2、国家机构的基本构成
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
资本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
ª
¡
分权制衡
1、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掌握;
2、每个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都不能离开其他机关的协助;
3、每个机关都拥有防止、抵御其他机关侵犯其权力的法律手段。
三、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
1.民主集中制,目的是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2.各国家机关有明确的权限划分,合理分工、协调一致;
3.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民主决定;
法律和决策的执行,必须高度集中,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4.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等级职权。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
1、国家主席
2、全国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
3、国务院及地方政府
4、人民法院
5、人民检察院
6、中央军委
权力制衡:
1、人大和政府的权力划分(人大最高权力)
2.人大和常委会的权力划分(人大每年开一次会、会期两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2、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
3、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任期是5年
全国人大职权
1、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
3、中央国家机关任免权。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4、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预算;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等等。
5、最高监督权。
(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军委主席)
6、其他职权。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
°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
。
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的主要工作是立法和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处理法案和一般议案的程序区别不大,基本上都要经过四个阶段:
第一,提出议案。
提出议案的主体有三大类:
一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三是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主席团是议案列入议程的决定机构。
第二,审议议案。
第三,通过议案。
第四,公布决议或法律。
根据议案的性质不同,公布有两种主要方式:
一是法律案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二是选举结果及重要决议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与全国人大代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
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3、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等。
4、任免权(对比县级以上)。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5、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例、有权修改宪法的国家机关是()。
vA、全国人大
vB、全国人大常委会
v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vD、全国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
代表的权利
①提出议案的权利。
代表的这项权利只能集体行使:
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1/10以上的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1/5以上的代表才能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②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属于代表监督权的主要形式,受质询的机关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的答复。
③言论免责权。
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④刑事豁免权。
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代表因为现行犯被刑事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如果主席团或常委会作出相反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马上释放代表。
⑤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利。
v例: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人大代表包括()。
A各级人大代表
B全国人大代表
C省级以上人大代表
D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国务院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
政机关。
(1)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的任期每届5年。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
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的职权
①法规制定权。
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②提案权。
③领导权。
④管理权。
⑤任免权。
⑥紧急状态决定权。
是指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⑦其他职权。
注: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
批准市县级建制及区域划分
省政府批准乡级建制及区域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1)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年龄方面,必须年满45周岁。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家主席的职权
①公布权。
②任免权。
③外事权。
④授予荣誉权。
(3)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央军事委员会
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1)中央军委的任期
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为期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
(2)中央军委的责任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
v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v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即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v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
v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
v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对于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特定要求。
v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是一种双重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为领导关系。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一、立法权
1、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
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
国务院;
4、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5、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二、立法的效力
上下位阶的法
(1)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2)宪法>
部门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
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
(1)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2)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v21.下列机构中,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是:
vA某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B某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vC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D某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立法裁决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国务院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省级人大常委会
四、立法审查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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