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冬虫夏草西藏交收办法暂行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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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冬虫夏草西藏交收办法暂行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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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西藏)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冬虫夏草(西藏)指定交收品牌》,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九条交收申报是指持有冬虫夏草(西藏)电子交易合同的指定生产企业于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现货交收需求的行为。
交收申报分为三个时段:
第一交收申报时段为9:
00~11:
30;
第二交收申报时段为13:
30~16:
00;
第三交收申报时段为16:
00~16:
05。
第十条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为冬虫夏草(西藏)指定的生产企业。
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有效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确认后方能交收申报,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的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
持有冬虫夏草(西藏)买入方向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
第二章 冬虫夏草(西藏)入库及《厂库存货凭证》生成与注销
第十一条冬虫夏草(西藏)入库
1.交易商向厂库发货前,应按厂库要求向其提出《冬虫夏草(西藏)入库申请单》。
申请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品牌、规格等级、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该批冬虫夏草的厂家《检验报告书》发送至厂库(或扫描件、传真件)。
2.厂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3.入库前交易商与厂库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
1.冬虫夏草(西藏)指定生产企业生成《厂库存货凭证》前,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并提交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并上传相应的厂家《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需包含商品名称、品牌、规格等级、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指定交收厂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真实情况对生产企业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厂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异议后提交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两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厂库存货凭证》的申请。
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向冬虫夏草(西藏)生产企业签发电子《厂库存货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厂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冬虫夏草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
3.生产日期超过一年的冬虫夏草不得用于注册《厂库存货凭证》。
4.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冬虫夏草),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交收品牌、同一规格等级、同一检验批次的冬虫夏草。
第十三条《厂库存货凭证》的注销
《厂库存货凭证》注销是指持有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的冬虫夏草(西藏)生产企业向交易所申请将其取消,或者交收匹配成功后交易所将其转换为对应的《厂库提货单》,由交易所办理《厂库存货凭证》退出流通的过程。
第三章冬虫夏草(西藏)交收申报及交收配对
第十四条交收申报
(一)申报规则
1.第一交收申报时段(9:
30),第二交收申报时段(13:
00)
交易商可在此时段内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进行交收申报或撤销申报:
卖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的《厂库存货凭证》;
买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申报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交易所将未配对成功的全部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即时予以显示。
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
撤销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2.第三交收申报时段(16:
05)
交易商可在此时段内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进行撤销申报。
交易所对未配对成功的替代品交收申报信息自动进行撤销申报。
(二)申报内容
1.卖方进行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数量、交收品牌、交收地点、规格等级等,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2.买方进行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数量、交收品牌、交收地点、规格等级等,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若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视为在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仅对于该项信息接受卖方提出的任意商品。
第十五条交收配对
交收配对是指电子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应的配对规则对交收申报信息进行自动匹配的过程。
(一)配对规则
该时段内,当卖方和买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配对成功。
卖方须向买方提交符合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
16:
0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标准交收品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匹配。
卖方须向买方提交符合其自身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买方不得拒收。
未配对成功的标准交收品的交收申报信息将在申报当天16:
15后自动撤销,持对应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二)配对结果
1.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2.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对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交易所冻结其标准品货物配对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冻结后,交易商账户的可用资金可以为负数,不足部分须在D2交收日11:
30前补足。
3.配对成功的交易商进入实物交收环节。
第四章卖方的交收流程
第十六条卖方结清厂库相关费用
卖方须在D2交收日11:
30前与厂库结清截至D5交收日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卖方收货款
若买方对于交收的货物质量、重量无异议,且卖方结清厂库相关费用后,交易所于D5交收日16:
00前将对应货物的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若买方对交收的货物质量、重量有异议,须在D5日14:
0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待异议解决后,交易所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第十八条释放卖方交收保证金
若买方对于交收的货物质量、重量无异议,且交易所将对应货物的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时后,交易所于D5交收日16:
00前清退卖方20%交收保证金。
第五章买方的交收流程
第十九条买方提交交收信息
在D1交收日24:
00前,买方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具体的提货人信息、开票信息和交收结算方式。
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具体信息,交收阶段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买方交款
D2交收日11:
3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实际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及产品公示差价计算)。
交易所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在D2交收日14:
00前冻结该货款。
第二十一条买方提货
(一)交易所开提货单
在买方备足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当日,交易所根据卖方提交的有效的《厂库存货凭证》向买方生成提货单。
(二)厂库不可以转存。
1.提货时间
买方应在D5交收日(含D5交收日)前到对应的厂库办理提货。
D5交收日16:
00后买方仍未办理提货的视为买方自愿委托厂库代为保管,且对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重量无异议,买方重新提货时,买方需向厂库支付自D6交收日起至提货当日(含当日)的延期提货费用,详见交易所公告。
2.提货证明
提货人提货时,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函、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提货码。
3.配送是厂库的衍生服务,买方可申请委托厂库配送,具体要求由买方与厂库协议处理。
交易所不接受物流配送服务的纠纷处理。
第六章发票与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发票
(一)开票时间
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的,卖方须在D15交收日前(含D15交收日)为买方开具发票并寄出。
、
(二)延期处理
卖方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开具对应的发票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延期开票补偿金。
补偿金额按应开具发票面额的2%每天递增,最大不超过发票面额的20%,延迟天数以邮戳为准。
1.若买方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待争议得到解决后,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开票事宜。
2.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有效协议的情况除外。
3.如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有误导致卖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发票的,卖方不需向买方支付延期开票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溢短规定
卖方冬虫夏草(西藏)交收的实物重量磅差见相应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
第七章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
(一)受理时限
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在D5交收日14:
0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货物装车离开厂库的均视为买方对所交收冬虫夏草无任何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买方异议的申请。
(二)质量争议处理
买方可选择与指定生产企业协商解决,或联系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单批货物只能申请检验一次,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三)处理结果
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相关质量规定:
指定生产企业在收到检验结果的3个工作日内为买方更换符合交易所《厂库提货单》规定的商品。
同时,由指定生产企业按照相应冬虫夏草(西藏)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买方支付从D6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配对成功当天交易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
(2)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买方按照相应冬虫夏草(西藏)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卖方支付从D6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配对成功当天交易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
(四)发票争议
(1)因买方提供错误开票信息,导致卖方重新开票的,买方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重新提供正确的开票信息,并将错误发票寄回,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买方承担。
(2)因卖方错误开票,导致买方申请重新开票的,卖方须在收到买方错误发票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正确发票并寄出,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卖方提供货物质量不合格且拒绝调换货物的,卖方构成违约。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买方构成违约;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卖方货物质量及买方违约处理办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终止买方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违约的,终止卖方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卖方相应数量货物的提货单。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在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
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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