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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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年度省本级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建议,审批省级公共平台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意见,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组织数字福建公共平台的应用推广;
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各行业各区域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一十一条省财政厅负责公共平台运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
对拟实施PPP项目开展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
第一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开展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协调项目建设运营、监督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执行合同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第一十三条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负责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合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为政府或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第三章 合作程序
第一十四条 合作工作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项目发起,确定项目实施机构,确定项目实施方案,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合同。
第一十五条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向省数字办提出数字福建公共平台PPP项目实施机构和初步实施方案建议。
第一十六条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根据项目提出部门建议并结合年度工作要点,研究提出数字福建公共平台PPP项目实施机构和初步实施方案建议,按一事一议原则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一十七条如项目提出部门与项目实施机构非同一部门,项目提出部门应根据省政府的批复意见,授权项目实施机构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并签订授权协议,明确授权范围和职责边界。
第一十八条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具有电子类或通信类等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在数字福建项目可研暨初设方案编制提纲基础上,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独立篇章,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机构;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选择及期限;
(四)项目建设内容、标准和建设质量、进度、成本等要求或基本经济技术指标,未达标事项的处理、处罚办法;
(五)项目运营内容、标准和服务功能、数量、质量等要求或基本经济技术指标,未达标事项的处理、处罚办法;
(六)项目投资总额及筹措方案;
项目投资回报、计费和付费方式、价格及其测算;
(七)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八)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九)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应急事件处置;
(十一)合作期满后的信息资源、设备等资产处置;
(十二)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十三)项目PPP合同框架草案。
第一十九条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省财政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PPP项目的联审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物有所值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
可行性评估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报省发改委(省数字办)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合作伙伴。
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明确是否要求成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按照《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见附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项目合同。
在合作有效期内,合同确需变更的,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遵循数字福建顶层设计和公共平台建设指南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设计标准、施工标准、验收标准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要按照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要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系统性能测试,并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组织安全测评。
第二十三条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其所承担部分的资金筹措;
要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如发生项目超支,未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或省发改委批准的,政府不予增加补贴或付费金额,超支部分资金由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承担。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应支持PPP项目特许经营权用于质押融资,相关收益可作为还款来源;
鼓励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入股提供PPP项目资本金;
鼓励省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通过投资补助、购买服务、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PPP项目建设运营。
第二十五条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控制项目进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和试运行工作,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营。
政府不予支付建设超期时间内的运营费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应严格遵守。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对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技术或投资概算等确需调整的,涉及单项投资调整幅度小于原投资概算10%且总投资未突破的,应与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提出部门协商确定;
有重大技术调整、涉及单项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投资概算10%或总投资突破的,须报省发改委批准。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提供以下三类服务:
(一)公共技术支撑服务,包括为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软件和技术开发环境、软件测试、科学计算、云计算服务、专业技术外包服务等技术服务,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提供物联网、多卡融合、位置信息服务、视频服务等单一基础领域基础能力支撑服务。
(二)公共信息资源服务,包括为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提供所需的信息查询、检索、咨询、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应用等信息资源服务。
(三)公共信息应用服务,包括为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提供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文化媒体、智慧城市、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各行业领域的信息应用服务。
第二十八条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根据用户需求对公共平台的服务功能进行完善性维护,提升用户体验和满意度;
要定期对公共平台的系统软硬件支撑系统进行更新维护,确保平台的性能和可靠性、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加强宣传推广,策划营销方案,吸引更多的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用户通过公共平台获得信息服务,提升用户量和业务量。
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积极引导、推动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公共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提升公共服务利用率。
第三十条遵循风险合理分担、切实考虑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政府或社会公众按照服务功能、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一个或多个要素的组合向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进行计费。
(一)服务功能计费:
按照公共平台所提供的设备设施、功能模块或数据产品的可用性进行计费。
计费定价的主要依据为项目投资成本。
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在合作合同中对服务功能的“可用”和“不可用”标准做出明确界定。
(二)服务数量计费:
根据公共平台的设备设施实际使用量、用户数或业务处理量进行计费。
允许设定保底服务数量下限和封顶服务数量上限。
允许在不同服务数量区间设定不同的服务价格。
公共平台的市场需求风险由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承担。
(三)服务质量计费:
根据公共平台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计费。
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在合作合同中对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进行明确约定,制定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可根据电价、工资等运营成本、设备采购成本、市场需求情况、汇率或利率变动情况协商调整付费价格。
第三十二条合作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过渡期的时间和工作内容。
涉及移交的,应明确移交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继续采用PPP方式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确定社会资本合作伙伴。
第三十三条对于已建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和合作经营。
第三十四条为保障社会资本的成本回收和收益,政府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承诺在特许经营期内,不新建类似功能的公共平台。
第三十五条为保障公共平台的公益性,避免垄断产生超额利润,政府有权设定公共平台的投资回报率上限、利润上限或价格上限。
政府可参与超出上限部分的利润分成。
第三十六条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按照信息资源开放开发有关规定,向其他互联网企业开放公共平台的信息资源和基础能力服务,推动信息服务产业集聚,创新互联网经济新模式、新业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定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报省发改委(省数字办)。
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经营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按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对项目建设和运营开展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项目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应用中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归政府所有,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确定的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汇聚。
在信息资源开放开发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我省政务信息资源资产管理和隐私保护等相关规定,在授权、安全、合法应用的前提下进行增值服务开发。
项目实施机构和合作伙伴不得垄断政务信息资源,要向经授权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平等有序开放信息资源,应按照《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资源登记,通过省级政务信息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登记发布和及时更新数据,向政务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第三十九条项目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以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合理确定价格水平。
公共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价格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不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价格调整须报省发改委(省数字办)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项目实施机构要与省信息化标准化委员会衔接,完善制定项目相关标准,并公布平台接口标准,确保平台公平开放。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共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和改进,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或者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经项目实施机构报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批准,可以终止合作,收回特许经营权或停止购买服务,并实施临时接管。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当予以配合,并同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检修保养、更新改造义务,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二)违法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或者处置与特许经营有关的设施、设备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不适宜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或提供服务的;
(五)未遵循政务信息资源资产管理、隐私保护或信息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泄露数据的;
(六)超越政府设定的公共平台价格上限收费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不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非法干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正常经营活动、滥用职权的,由省发改委(省数字办)、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按本办法审批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另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015年版)
甲方:
XXX(项目实施机构)
乙方:
XXX(社会资本合作伙伴)
时间:
年月
第一章总则3
第1条定义和解释3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4
第3条项目公司4
第4条项目前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第二章项目建设6
第5条建设内容6
第6条项目建设标准6
第7条项目投资计划6
第8条项目投融资方案6
第9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7
第10条项目期限7
第三章项目运营7
第11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7
第12条运营服务内容7
第13条运营服务标准7
第14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8
第15条运营应急处置8
第16条项目资产权属8
第17条项目运营收入8
第18条价格调整9
第19条项目移交9
第四章合同价款和支付9
第20条合同价款9
第21条合同价款支付11
第22条合同价款调整11
第五章保密及不可抗力12
第23条保密12
第24条不可抗力12
第六章违约条款与合同解除13
第25条违约条款13
第26条合同解除14
第七章法律变更及争议解决15
第27条法律变更15
第28条争议解决15
第八章通知16
第29条通知16
第九章其他约定17
第30条其他约定17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总则
根据《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XXXXX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XXX项目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1.1甲方:
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由XX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XXXX;
1.1.2乙方:
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XX公司/项目公司;
1.1.3本项目:
即XXXX(项目全称);
1.1.4项目采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即特许经营、特许经营附加政府补贴、购买服务三种模式之一,并具体明确是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之一;
1.1.5项目的建设期:
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项目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止。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
1.1.6项目的运营期:
指本项目从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到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终止;
1.1.7项目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年限:
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加上运营期;
1.1.8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按照XXX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投资、建设、经营特许经营权,该权利在XX(区域、范围)生效,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1.1.9其他需定义的术语。
1.2解释
在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
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对方都不应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对合同签署的相关背景、目的等加以简要说明。
第3条项目公司(如有成立新的项目公司)
3.1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
3.2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股权转让等。
3.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4条项目前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前提条件
4.1.1甲方是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根据《XXXX》文件,由XX授权甲方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根据《XXXX》文件,由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并承诺在项目的合作期限内原则上不重复建设功能类似并构成竞争关系的公共平台。
4.1.2在项目的建设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本项目的统一管理。
甲方对本项目的一切文档有审查确认的权利。
4.1.3在项目的合作年限内,甲方应对项目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审批协调、项目申报支持等。
4.1.4其他需定义的义务及前提条件。
4.2乙方的义务及前提条件
4.2.1乙方是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单位。
在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前提下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费用。
4.2.2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运营、维护的规定。
乙方应掌握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所有必须的信息。
由于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的任何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4.2.3乙方需要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
4.2.4项目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应用中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归政府所有。
在信息资源开发过程中,应遵循我省政务信息资源资产管理和隐私保护相关规定,在授权、合法应用的前提下进行增值服务开发。
4.2.5乙方不得垄断政务信息资源,要向经授权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平等有序开放信息资源。
4.2.6乙方完善制定项目相关标准,并公布平台接口标准,确保平台公平开放。
4.2.7其他需定义的义务及前提条件。
4.3合作履约担保
约定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明确履约担保的类型、提供方式、提供时间、担保额度、兑取条件和退还等。
对于合作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安排履约担保。
4.4风险分担
项目各方合理分担项目风险。
原则上由甲方承担项目的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乙方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双方共同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1条建设内容
明确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甲乙双方分工界面,详见附件《XXX项目实施方案》。
第2条项目建设标准
包括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质量、进度、成本等要求或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详见附件《XXX项目建设标准》
约定政府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如范围和方式等。
未达标事项的处罚、处理方法。
第3条项目投资计划
明确项目总投资金额及构成,包含但不限于:
建设费用、运维费用、运营成本、流动资金、税收成本、银行利息、服务费用等。
第4条项目投融资方案
明确项目投融资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资金来源和到位计划等。
约定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相关资产和权益的归属;
第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明确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担保补贴、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基金注资、直接投资参股、价格补贴等支持,明确具体的方式、年限等必要条件。
第6条项目期限
6.1项目的建设期
双方友好协商约定于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建设;
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开工时间延迟,则建设期相应顺延。
6.2项目的运营期
双方约定本项目从竣工验收试运行备案之日起的年内为本项目的运营期。
6.3项目的合作期限X年(建设期+运营期)。
第三章项目运营
第1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约定政府为项目运营提供的外部条件,如:
所需特定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质量、提供方式和费用标准等,如数据中心数据来源等;
供电、供水、网络建设等其他保障条件。
第2条运营服务内容
包括公共技术支撑服务、信息资源服务、信息应用服务中的一种或多种。
第3条运营服务标准
约定项目运营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功能内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等,详见附件X《XXX项目运营标准》。
约定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如范围和方式等。
第4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如新增投资和运营费用的承担责任、双方利益调整方法或处理措施等。
明确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投资控制、补偿方案等。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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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 福建 公共 平台 开展 政府 社会 资本 合作 建设 运营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