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家居市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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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家居市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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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家居市场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第1条合同甲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甲方)
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第2条合同乙方基本情况
承租方(乙方)
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第3条
3.1甲方声明和保证,甲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附件1:
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有完全的权力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场地在约定期限内出租给乙方使用,并有能力履行约定的义务。
3.2乙方声明和保证,乙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附件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完全的法律资格在约定期限内承担租赁场地且依法开展约定的经营活动,并有能力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4条租赁场地位置及面积
4.1甲方同意将位于【】市东二环以西塔北路以南,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一期场地)出租给乙方。
乙方同意承租上述场地(下称租赁场地或租赁物)。
租赁场地的平面图见附件3(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
租赁面积(指建筑面积)最终以【】市房屋管理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
第5条租赁场地物业条件
5.1基本条件
(1)、楼层数量为地上1-4层、中央大堂的楼空从1层到4层,楼层净高(指设备层以下高度)不低于3.2米;设计楼板荷载为350千克/平方米;柱距不低于8.4米。
(2)、免费为乙方提供不低于300个专用停车位。
(附件3:
停车场平面设计图纸)。
上述专用车位为乙方专用,甲方及第三方不得使用。
5.2装修条件
(1)、建筑物外立面根据乙方提供的效果图和要求进行建造、外墙使用高级涂料,墙面预留广告位,并预埋(留)安装广告牌的基础构件(由乙方提出铺装埋件的要求和条件)。
(2)、室外走廊地面为花岗岩,局部大理石镶贴,上车地面为广场砖。
(3)、在广场醒目位置,为乙方免费设置旗杆。
(4)、室外广场、道路、停车场、绿化、路灯施工到位,并保证交通环绕畅通,没有障碍物。
(5)、室内公共装修
①电梯间:
地面为花岗岩,墙面为花岗岩或高级玻化砖,天棚为轻钢龙骨铝扣板或硅酸钙板。
②卫生间:
墙面为高级面砖,地面为防滑地砖,天棚为轻钢龙骨铝扣板或硅酸钙板,高级卫生洁具及其它装修一并到位。
③中央大厅、公共走廊:
诺贝尔、亚细亚、冠军或东鹏牌玻化砖,每平米价格120元左右,规格、尺寸、颜色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公共走廊吊顶按乙方设计要求施工到位。
公共走廊的位置根据乙方经营布局图确定。
④栏杆:
铁艺花与玻璃镶嵌木扶手栏杆或不锈钢栏杆。
⑤楼梯间:
墙面、天棚为耐水腻子,踏步选用花岗岩,栏杆为铁艺栏杆木扶手。
⑥室内地面(不包括公共走廊)完成至结构层找平扫毛,外墙采光通风窗使用塑钢门窗。
5.3设施设备条件
(1)电源为双路供电,并且电容量不低于4000千伏安(KVA),具备单独计费条件。
每个楼层或防火分区有独立的配电室并施工到位;设备电路、消防电路(含疏散指示灯及应急灯电路)的配电箱、配电柜及电缆、电缆桥架由甲方设计和施工到位;公用通道照明电路、商户用电电路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经营布局图进行设计,配电箱、配电柜、电缆及电缆桥架由甲方进行配置和施工,商户用电表根据乙方提供的经营布局图优化配置,保证每70平方米至少设一块40A的IC电表,电源接至电表箱。
(2)消防工程(包括强排烟系统、监控系统等)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卖场内所有的防火分区隔断为防火卷帘;消防烟感、喷淋、消火栓箱的位置和朝向须根据乙方提供的经营布局图进行设计和施工;乙方承租的场地具备独立的消防广播系统。
(3)中央空调系统必须兼备制冷、采暖及新风功能,容量不低于国家有关大型商业设施的正常水平,达到每平方米120瓦(W);出风口、回风口的位置和数量按乙方的经营布局图进行设计和施工。
采暖设备由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配置,采暖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电话容量不低于300门(按摊位需要确定),按乙方提供的经营布局图均布到结构柱。
(5)电动直升梯、自动扶梯与货梯配备齐全,安装且装修到位,客流与货流分离。
(6)配设公用给排水设施,雨污水管及上水管道施工到位。
水量和水压满足乙方经营活动和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
(7)网络终端接到本层弱电间,视频线(有线电视)端口布到本层弱电间,每层不少于4个。
5.4上述物业条件中,除消防工程中的喷淋头的位置和朝向、空调工程中的出风、回风口位置及其它经乙方书面认可、可以在二次装修过程中由甲乙双方配合完成的工程外,其它物业条件甲方必须在物业交付之前完成。
5.5上述租赁场地的基本条件、装修条件及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由甲方负责按乙方要求设计和施工到位,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含增容费用);乙方要求对上述条件做出的任何改变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5.6除停车场另有约定之外,乙方在租赁场地之外的无偿使用范围为:
卖场卸货场地和卖场通道,建筑物红线范围内供卖场使用的露天场地。
第6条有关租赁场地的其他约定
6.1甲方必须确保租赁场地的合法性,保证对租赁场地拥有完全的出租资格和权利,在本合同签订后壹年内向乙方提供租赁物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附件4)。
具备上述条件,乙方视为甲方具有出租租赁场地的合法权利。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甲方对租赁场地不具备出租的合法权利,乙方除有权拒付甲方租金外,还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19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2甲方必须确保租赁场地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
任何对本合同范围内租赁场地的转让、出售应通知乙方并保证乙方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该租赁场地的转让、出售,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割出售乙方的租赁场地,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19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当租赁场地出现债权债务纠纷时,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7条租赁场地的交接
7.1甲方同意在2008年7月31日之前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并在交付之前30天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场地交接的准备。
甲方向乙方正式交付租赁场地时,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物业基本条件、装修条件和设备设施条件(第5.4条约定的除外);
(2)所有设备设施经过调试合格,资料齐全、运行正常(不含乙方二次装修后的调试)。
7.2甲乙双方代表应到现场进行正式交接验收,租赁场地符合交付条件的,双方共同签署场地交付备忘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5);租赁场地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同意给予甲方1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完毕后,双方代表再进行现场交接验收;整改期满后租赁场地仍不符合交付条件的,视为甲方延期交付租赁场地。
7.4因甲方原因造成租赁场地延期交付,甲方每延迟交付一日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0(贰万)元;甲方推迟2个月以上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11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亦有权选择不解除合同,但甲方须按照1:
2的比例延长乙方租赁场地的免租期,即甲方每延迟交付租赁场地1天,乙方租赁场地的免租期增加2天。
7.5在甲方物业满足交付条件后,因乙方原因延期接收租赁场地,乙方每延迟接收一日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贰万)元;乙方推迟2个月以上接收租赁场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11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亦有权选择不解除合同,但乙方享受的免租期须按照1:
2的比例递减,即乙方每延迟接收租赁场地1天,租赁场地的免租期减少2天。
第8条物业管理
8.1租赁场地的物业由乙方自行管理,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的物业具备独立管理的条件。
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时,应将租赁场地的物业设备设施(指停车场、总配电室、空调机房总控制间、消防控制室等)及相关的全套竣工图纸(包括电子版)验收资料、保修资料一并移交给乙方,将水、电、气等各类公用事业费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商户名下。
在此之前发生的公用事业费由甲方支付,在此之后发生的公用事业费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商户支付,公用事业费的支付标准遵循【】市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
8.2房屋结构、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供水供电系统、电梯、自动扶梯等各项属于甲方投入的物业设备设施的大修和更新改造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乙方应对上述设施及时保养、检修、年检,确保正常使用,如因乙方维护、保养不当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及大修由乙方负责;属于乙方自行投入的各种设备设施的大修和更新改造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8.3在乙方正常使用、保养、检修的前提下,甲方对设备设施的大修和更新以及日常的检查、检修,应事先通知乙方,不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
如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时,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情况对乙方予以赔偿或减免相应的租金。
8.4租赁期间房屋结构、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供水供电系统、电梯、自动扶梯等各项属于甲方投入的物业设备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在乙方通知甲方1周内,甲方未进行修复也无回应时,乙方有权利自行组织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应付的租金中抵扣。
乙方在装修及经营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房屋结构、原有设备设施结构进行拆改。
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则因乙方拆改行为引起的各种事故由乙方负责;同时因乙方的拆改导致租赁场地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出现不可弥补的缺陷,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应的全部损失。
8.5属于甲方责任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发生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进行赔偿;非甲方设备、设施质量问题及因乙方管理问题、人为因素等乙方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9条免租期及租赁期
9.1从租赁场地正式交付之日起的九个月为免租期。
9.2租赁场地的租赁期从免租期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租赁期限20(贰拾)年。
9.3因甲方原因造成租赁场地延期交付的,免租期相应顺延。
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场地延期交付的,免租期及租赁期不予以顺延。
甲方延迟交付租赁场地或乙方延迟接收租赁场地2个月以上的,免租期按本合同第7条约定递增或递减。
第10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0.1租金标准:
(1)租赁期第1年为每天每平方米0.6元;
(2)租赁期第2至3年为每天每平方米0.7元;
(3)租赁期第4至7年为每天每平方米0.85元;
(4)租赁期第8至10年为每天每平方米1.0元。
(5)租赁期第10至20年为每天每平方米1.2元。
以上所指的“年”为“合同年”,每年按360天计算。
10.2租金按月支付。
乙方应于每月25日至月底之前,将下个月的租金以支票或银行划款方式交给甲方,如遇周末或节假日则顺延。
首月租金应按实际天数计算,其它月份按整月(30天)计算。
乙方在3个月内未按约定时间及额度支付租金时,应承担应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从应付日至结清日全部迟误付款额0.8%的月息;超过3个月的,按本合同第19条执行。
第11条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1.1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300万(叁佰万)元人民币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11.2在本合同签订后租赁场地交付之前,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甲方除向乙方返还的300万(叁佰万)元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向乙方赔偿违约金300万(叁佰万)元。
11.3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正式进驻租赁场地后依次冲抵乙方应付甲方租金。
第12条其他费用
12.1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承担因租赁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相关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和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事业费等。
12.2因本合同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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