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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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育推广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企业,须拥有2个以上2005年以后自育品种或自有知识产权品种;
繁育推广非主要农作物或常规种子的企业,须拥有5个以上2005年以后自育品种或自有知识产权品种。
主要农作物或转基因品种须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通过,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经营量占企业总经营量的30%以上。
(4)具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及配套仓贮设施,跨省区经销推广网络较为健全。
近三年生产经营中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市场开发潜力大,能带动主要经营区域种业的发展,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稳定,未发生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或种子重大质量事故。
(5)拥有100亩以上实验用地(租用土地的租赁期限应达到10年以上)和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6)三资企业、2007-2009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1)土建工程:
育种研究室、分子育种实验室、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储藏库或低温低湿库、晒场、温室网室(棚)、暂存仓、晾晒棚等。
(2)田间工程:
育种引种实验田、品种展示田及育苗中心的土地平整改良、灌溉渠系、防护林网、田间道路等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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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辅助设施:
围墙、电增容及输变电设备、地中衡等。
(4)仪器设备:
科研育种研究和品种检测鉴定、种子质量检测仪器、种子烘干、加工、包衣、计量包装设备及成套加工生产线(不低于5吨/小时)配套设备、制冷设备、灌溉设备、农机具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0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工程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
每个工程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其中育种研发平台建设投资不低于中央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
原则要求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工程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工程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有关4/33
企业组建、改制等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
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内品种的)植物品种权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
③工程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同行业领域内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④工程申报单位有关股东名称及股权比例信息资料,并加盖工商机关企业信息查询章;
⑤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工程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工程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工程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⑥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⑦工程申报单位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⑧工程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现有实验用地的5/33
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⑨工程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
(二)原原种扩繁基地工程
申报品种:
按照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专用玉M、高油大豆等四大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
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马铃薯、双低油菜、花生、谷子、啤酒大麦、青稞、高粱、燕麦、荞麦、甘薯、食用豆等农作物的原原种、原种扩繁。
区域重点:
东北专用玉M、高油大豆优势区域;
黄淮海专用玉M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
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
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
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和小杂粮等优势区域。
申报数量:
为加强工程和资金整合、突出重点,各省在申报时要充分考虑基地的区域布局和作物布局。
每省限申报2个工程,其中省级农科院限报1个(须通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1)须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农业事业单位。
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试点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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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2004年以后通过省级(含)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2006-2009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单位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
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
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
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每个工程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工程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7/33
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6份。
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工程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须附有原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图、原原种扩繁基地建设规划图、生产基地布局图等。
(3)证明材料:
工程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工程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拟扩繁新品种(2004年以后通过审定)的省级(含)以上审定证书彩色复印件;
工程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工程申报单位现有实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工程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三)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工程
1.申报区域与数量
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和我国马铃薯种薯生产实际需要,拟在中西部等(省、区、市)开展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工程建设,其中,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各申报28/33
个工程,河北、山西、辽宁、湖北、湖南、广西、新疆各申报1个工程(湖南、湖北两省限定在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区域)。
有关省农垦系统如申报工程,可再增加1个名额。
2.申报方向与重点
工程应优先选择具备良种繁育条件的马铃薯优势集中产区进行建设,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田间繁育和储藏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3.申报单位条件
(1)工程申报单位为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的种子企业及农业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马铃薯原种补贴的单位、2006年种业五十强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工程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
(3)工程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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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申报单位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
原则上原种薯繁育规模不低于2000亩。
(5)工程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
申报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工程资金(控制在工程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6)2008-2009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单位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土建工程:
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
田间工程:
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配套设施、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
仪器设备:
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
工程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工程建设内容。
每个工程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工程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10/33
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5、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工程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工程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工程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工程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租赁或委托农民开展工程建设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委托合同复印件;
工程申报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工程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
工程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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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工程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
(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
(4)每个工程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工程名称上体现。
每省限申报1个工程。
有关省农垦系统如申报工程,可增加1个名额。
(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育繁推一体化经营机制;
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3)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5)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12/33
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6)申报工程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工程资金(控制在工程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7)已验收的草种基地工程,连续三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可以申报续建。
(8)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6-2009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
每个工程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左右,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资13/33
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1)省级农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工程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工程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工程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
工程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现有实验用地及工程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
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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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
(一)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工程
按照《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及《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5年)》,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或出口重点区域内的蔬菜(含食用菌)、水果、茶叶、蚕桑、麻类、中药材、热带作物等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及蚕种场改造。
每省可申报2个工程。
有关省如申报热带作物工程,可再增加1个名额。
2.选建条件
(1)工程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
(2)工程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实验、示范、推广工程优先扶持。
(3)工程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除蚕种场以外,其他工程申报单位须为2008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5/33
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①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
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申报工程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工程资金(控制在工程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成员人数10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
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
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
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16/33
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5)工程申报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
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50亩,水果、茶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300亩;
蔬菜、茶叶、花卉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水果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亩。
(6)建设地点位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部共建示范村”所在县,并对“示范村”有直接带动作用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7)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5-2009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
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
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17/33
等。
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每个工程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20万元以内,工程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工程总投资的6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3)证明材料。
①企业申报须提供:
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
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18/33
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工程,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
现有良种繁育基地、实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工程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提供: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章程;
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
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二)畜禽良种繁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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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的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护,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138个畜禽品种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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