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研讨会给排水专业研讨内容汇总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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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6条
电梯机房未设灭火器。
按规范要求电梯机房应设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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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条
第8.4.1条
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设计取值分别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表8.4.1及表8.2.2-2的要求,是否允许?
(这关系到浪费资源及相应增大消防水池容量而增加造价的问题)
允许,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设计取值应按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数经计算确定,并应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表8.4.1及表8.2.2-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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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1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器的住宅底层为架空层,但架空层用途未标注或标注为绿化,是否需设消火栓、灭火器?
宜考虑层间的消火栓保护作用,应该设置室内消火栓。
酒店式公寓、单身公寓、老人公寓等建筑应如何定性,如何考虑消防给水设计,规范不明确;
对于住宅和单身公寓混合的建筑,是按住宅设计,还是按综合楼或商住楼等其它建筑设计,规范不明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条文说明中已明确按公建设计,消防设计按其他民用建筑。
考虑消防给水设计,对于住宅和单身公寓混合建筑,宜根据单身公寓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消火栓和喷淋系统的设计。
本专业住宅层数计算是否同建筑,顶部二层复式或三层复式,层数如何计算,消火栓的充实水柱是否要到达最顶层任何部位。
层数计算可同建筑专业,具体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P1第1.0.2条注2和P121~122第1.0.2条1款的条文说明。
消火栓充实水柱应到达最顶层任何部位。
第8.3.1条1款
备注中“可燃物较少”如何定量掌握?
可参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P297条文说明的相关内容。
第8.3.1条4、5款
单身公寓、宿舍按住宅类七层及以下不设栓,如按本条文,层数和面积超过应设栓。
两条文不明确。
单身公寓、宿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第8.3.1条4点“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其他民用建筑)设计。
第8.3.1条5款
本条文表述比较含糊,作为强条如何执行较合理。
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P298条文说明的相关内容,建议福建地区宜按湿式消火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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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3条
轻便龙头之水量、管径、压力、型式如何确定应具体说明。
由于轻便龙头的产品不够明确,建议暂按消防卷盘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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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1条2款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表8.4.1直接取值,还是应按计算取值,若实际用水量大于表中取值,而设计标注仅按表取值,是否可以认定为违反强规。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计算确定,并应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表8.4.1的要求。
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表8.4.1的要求可不判违反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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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2条
因为没有每根支管均设置阀门,两个消火栓单独从环管上接出和从环管上接出一根管,管上接两个消火栓,效果一样,能否统一为检修时停用消火栓不超过5个的标准?
应满足环状布置(即两路进水)要求。
每个栓应从环状管接出。
第8.4.2条2款
是否除高层厂房(仓房)室内消防竖管应成环布置,其余建筑仅干管环状即可。
按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建议住宅采用水平成环,一般建筑竖向成环,重要建筑立体成环。
第8.4.2条6款
消火栓系统阀门设置规范不明确。
按规范相关规定满足关闭的消火栓和消防立管数量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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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3条2款
单元式住宅楼梯间内设一根消防竖管时,是否一定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
应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
住宅建筑闷顶层(含无可燃物及设局部露台的人为活动空间)是否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住宅建筑闷顶层(若无任何形式内容)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注意与建筑配合,应按闷顶规定设计。
(非消防电梯)前室可否设置用于车间内使用的消火栓。
允许。
但消火栓尽量不设置在(非消防电梯)前室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已明确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不计入本层消火栓总数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
规范组意见:
高层公建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不计入本层消火栓总数内,住宅可以计入本层消火栓总数内。
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第7.4.6.8条的内容相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第8.4.3条第2款条文解释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未明确,且与统一技术措施有矛盾;
是否可以规定住宅电梯前室消火栓可计入消火栓总数内,公建电梯前室消火栓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
第8.4.3条7款
消火栓要按防火分区布置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明确规定应按防火分区布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按防火分区布置。
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第7.4.6.1条的内容相同,规范对两个室内消火栓之间的最小间距无规定,应如何执行?
建议视建筑具体情况,由于考虑栓口的使用和灭火操作的需要,应尽量分开、均匀布置。
第8.4.3条7、8款
当市政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时,多层建筑可否仅设屋顶消防水箱、水泵接合器及屋顶消防稳压设备。
由于各地要求不一,具体工程应根据当地消防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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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4条
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第7.4.7条的内容相同,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屋顶应设水箱,这个水箱是否一定要比最高消火栓及喷头要高?
规范不是很明确。
按规范要求,消防水箱应比最高消火栓及喷头要高,且喷淋系统要满足最不利点的压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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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5及8.2.9条
室内、外消火栓、阀门等设计点是否应设永久性固定标识。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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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1条1、2款
现在送审的车间、仓库种类较多,条文规定类型不够广泛。
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规范相关条文规定执行(规范无法一一列举,宜根据车间生产、仓库贮存的可燃物种类、燃点相近的参照执行)。
第8.5.1条1款
规定面积及电子、衣、玩具等产品不具体,设计人掌握各不同,即是强条应具体。
可根据具体可燃物形式、可燃性质、燃烧状况等情况参照同类物比较后,按照规范相关条文规定执行。
第8.5.1条4款
规范中所指的“商店”是否包括住宅的底层商业服务网点,若底层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防火分区不超过1500m2,且每个防火分区窗间墙间距大于2m,是否可不设自动喷淋。
商店包含商业服务网点。
是否设置喷淋系统,具体工程应根据使用性质以及当地消防部门规定执行。
商店300m2分隔建筑一般做不到,是否严格执行。
面积超过规定之商店是否设喷淋,各地消防部门掌握不同。
面积超过300m2应按相应规范条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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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4条
本条款是否应包括发电机房?
根据规范条文内容不包括发电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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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5条1款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规定特殊设备变电器室设气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如规模较大者是否宜设气体?
特殊设备所指具体内容是什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有此要求(在高层建筑内应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无此要求(在多层建筑内可不设);
特殊设备所指具体内容详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226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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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2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第8.6.2条第4款:
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两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是否可分设独立的喷淋水池和消火栓水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第8.6.2条第5款:
消防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因总平限制在设计中较难执行,且强条出现“不宜”较不妥。
1、不宜分开设置,原因是不利于消防水池检修、清洗时消防用水的安全。
2、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规定不宜小于15m,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规定,不应小于5m。
建议可不判违反强条。
第8.6.2条1款
当室外消防管网及室外消火栓布置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是否多层建筑十分钟消防水量的水箱高度不满足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压时,所设的室内消防水池要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而非十分钟的室内消防水量。
本条所提内容不明确,如水量、水压均能满足要求时,应为常高压系统、可不设消防水箱。
具体工程应根据当地消防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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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5条
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第7.5.4条的内容相同,规范中指“消防水泵出水管、供水管上应设放水阀门”,具体做法规范未明确,是否为每个消防水泵出水管均应设放水阀,且设于出水管阀门与止回阀之间?
建议参照国家标准图集04S204-9~10设置。
每个消防水泵出水管设放水阀,且设于出水管阀门与止回阀之间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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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层建筑使用的发电机房设在多层建筑物内是否设水喷雾灭火系统。
可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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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员认为水泵接合器每栋楼都要设,是否合理?
没必要每栋楼都设,但建议两、三幢楼设一个,便于消防人员就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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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条
居住建筑中,单身公寓及住宅与单身公寓混合设置时消防如何定性?
其消防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如何取值?
建议消防用水量取值参照旅馆设计,但不应直接写按旅馆设计,避免与建筑矛盾(若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参照高级旅馆设计)。
另规范组意见:
高规修订稿中已编入,公寓楼定为公共建筑。
底层车库、上部住宅消防如何定性?
底部完全敞开的车库,整座楼可按住宅定性,未满足此要求的按另一功能看待。
另将来修订稿会明确,当上部防火分隔措施做好了,上下部可分别按规范要求设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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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7条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包括小型会所、幼托所、活动室等。
小型会所、幼托所、活动室不是商业服务网点。
商业服务网点概念详《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第2.0.17条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第2.0.14条,宜为小型营业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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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条表7.2.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建筑分类与第3.0.1条的表3.0.1有矛盾,以何为准?
建筑分类应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第3.0.1条表3.0.1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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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条
二类居住建筑是否可以不设消防水池,该条如何理解和执行?
当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时,二类居住建筑可不设消防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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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条
当市政给水不能满足消防环状供水要求时,消防水池应储存室内外消防用水,若一个小区仅设一处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取水口的保护范围超过100m,有何具体措施保证消防水池内的室外消防用水的使用?
此条会改为非强条,近年来小区越做越大,具体做法尚在探讨中。
目前,认可采用提升泵送至室外消火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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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条
当每单元消火栓采用单立管双栓,屋面各单元立管无条件相连时,是否可以仅底层立管成环?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以这样设计。
但有条件的,应尽量成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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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条1款
住宅底部设置商业网点的层数为二层时,商业网点的二层处是否应设置消火栓?
当满足两股消火栓充实水柱要求时,二层可不设消火栓。
第7.4.6条3款
自左至右有4支室内消火栓,若第1、2支间或第3、4支间的距离小于30m,而第2支和第3支的间距大于30m,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以是否满足两股消火栓充实水柱保护为主来判定。
条件许可的地方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第7.4.6.3条的要求。
第7.4.6条5款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20**年版)第8.0.1条有类似的要求。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是否应考虑屋顶消防稳压设备供水压力,当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系统是否应分区。
喷淋系统配水管的工作压力是否应考虑屋顶消防稳压设备供水压力,当压力大于1.20MPa时,系统是否应分区。
若参考国家标准图集上的压力设定值,底层很容易超压。
静水压力应考虑屋顶消防稳压设备供水压力。
应按规范要求分区。
喷淋系统如采用承压更高的设备材料,突破规范系统分区要求,除了应注明设备材料的承压值,还应征得当地消防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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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条1款
屋顶消防水箱增压泵流量应为10L/s吗?
不妥,应满足规范要求。
宜区分气压罐进、出水的流量要求,从系统正常运行角度,气压罐增压泵的流量越小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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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条
第7.5.4条
第7.5.6条
该三条文为一般规范,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
中相关条则为强条。
第7.5.4条是强条。
目前,应按现行各规范对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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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条
第7.6.2条
超高层建筑架空层、避难层、消防连廊及一类高层公建封闭阳台、厨房、消防连廊是否应设自动喷淋?
视各部分功能,按规范规定执行。
如超高层建筑架空层应按功能、消防连廊是否封闭确定;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及一类高层公建封闭阳台、厨房、消防连廊应设自动喷淋。
架空的绿化场地可不设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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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100m以下住宅不设喷淋,《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35层及35层以上住宅要设喷淋(GB50368-20**第9.6.2条),不统一,35层及35层以上住宅不一定超过100m。
34层跃35层要设喷淋吗?
今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修订要改,统一按100m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体系不同,规定不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无跃层概念,11层跃12层按12层,18层跃19层按19层,34层跃35层按35层。
高层综合楼、商住楼,其上部住宅公共走道是否设喷淋?
按现行规范要求上部住宅公共走道要设,若不设,应经当地消防部门同意。
但今后修订稿中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后,高层综合楼、商住楼,其上部住宅公共走道可不设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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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条
一、二类高层住宅底层为物业等附属用房,是否仍可定性为住宅(《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是允许的)?
其商业网点、附属用房是否设喷淋?
高层住宅底层为物业等附属用房,若仅有一单元,可定性为住宅,若整层,则看做另一功能,因物业用房用不到那么大面积,其它的活动室可做为集会场所,故应看做另一功能。
底部商业网点、附属用房是否设喷淋应区分对待,疏散距离超过30m,建筑加设一个出口;
疏散距离20~30m,应设喷淋;
小于20m,按住宅定性。
具体疏散距离计算由建筑专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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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条
明确自动扶梯所指部位。
冷冻机房是否设自动灭火系统不明确。
已明确,仅最底层扶梯底部应设喷淋。
冷冻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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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发电机房设何种自动灭火系统不明确,条文与解释不同,应明确是否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建议设水喷雾灭火系统。
第7.6.6条2款
干式电力变压器室、干式高压电容器室灭火设施如何设置?
按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226号)的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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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建筑,二个登高面,一侧为商场或办公,另一侧上部为住宅,消防如何定性?
层数怎定?
关系到消防用水量的取值问题。
此种建筑有多种情况,可按重庆市编的《坡地建筑规范》,这本规范将升为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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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的下部裙房,旁边延伸单层店面,采用两个商店相邻门间距大于2m来做防火隔断,另一侧单层店面可否不设喷淋?
不能按防火分区对待,应满足相邻两座建筑零距离要求时才可分开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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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4m的教堂、礼拜堂的定性?
单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要求设计,多层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年版)要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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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层为跃层,顶层亦无电梯前室,消防水箱到最不利点静水压力是否只计算到跃层底层即可。
应视工程规模等情况确定。
确有困难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至少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跃层底层)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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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防管可以用衬塑钢管或内外喷涂环氧树脂的钢管吗?
建议按规范要求选用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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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20**年版)
第4.2.5条2款
如何理解“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高层厂房办公区内局部净空>12m,需设雨淋吗?
可参照相关规范手册的规定和示例,具体工程具体分析。
需要设置自动喷淋系统的高层厂房办公区内局部净空>12m,应设雨淋系统或消防炮等。
41
第4.2.5条
第5.0.1条
规范未明确雨淋系统设置场所的喷水强度,是否可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20**年版)表5.0.1确定喷水强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20**年版)已明确。
按照表5.0.1等确定喷水强度,同湿式系统要求。
42
自动喷淋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经计算确定。
则
,所以
。
计算公式正确。
43
第5.0.1A条
规范未明确净空高度大于8m的工业厂房如何设计自动喷淋系统,若净空高度为8~12m的厂房,喷淋系统是否可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20**年版)第5.0.1A条设计,作用面积、喷水强度如何取值?
可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20**年版)第5.0.1A条执行,宜取大值,并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
建议中危Ⅰ级厂房按中庭标准设计,中危Ⅱ级厂房按会展中心标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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