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不满18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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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户主、孩子、父母双方那页)复印件。
合同上签字(孩子的名字,监护人的名字,在监护人名字上盖手印)
离异家庭为未成年人办理合同流程
离婚析产和监护人公正书,一定要注意那个公证书上是唯一监护人还是监护人,如果是监护人必须有双方签字
篇二:
购房合同常见的十处不公平、不合理
由于消费者与开发商在市场交易中强烈的地位差距,面对通称的购房霸王合同,大部分消费者都是忍气吞声,任其宰割,小部分消费者即使知道其霸王,又说不出个理由,往往被口如舌簧的售楼小姐或楼盘按揭律师三两句就抵回去了。
其实,归根到底,是没有弄清霸王合同霸在何处?
以及缺乏对购房合同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的基本了解。
现总结购房合同常见的十处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供消费者购房时参考:
一霸:
签约安排在付完首付后
目前签约的基本程序是:
交定金--签认购书--交首付--签购房合同,所以很多消费者在交完首付款以后,正式签约时才发现合同条款不公平、不合理,如果对方坚持不改合同,只能是憋一肚子闷气。
所以消费者要占据主动权,最好是缴纳定金时就要求查阅合同范本。
现在的楼盘一般比较规范,会按照建设局及房管局的要求在大厅展示范本,消费者可别省这么点时间,最好先去留意一下,有不合理的地方及时指出,并在此时就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要求变更相关条款。
二霸:
合同内容单方拟定
目前购买商品房,由于受到房管部门的备案管制,都要求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GB/执行,且,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证时又必须要房管部门提交合同范本,一是政府为了监管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基本没什么作用),二是为了方便在网络上签订合同。
所以开发商一般都打着“合同范本已备案,不能更改”为幌子来忽悠消费者,其实,细心的消费者可以发现,购房合同里有许多是有下划线的地方,本律师告诉你:
划线的地方是可以协商的、更改的!
那是开发商单方制定的条款,非政府制定的范本内容。
本律师在接受业主陪购时,通过与开发商的积极沟通,大都打破了“合同不能更改”的霸王定律。
三霸:
面积稀里糊涂
消费者买的是建筑面积,结果发现分摊了近30%,真正能享有的套内建筑面积一下就“缩水”了。
据前段时间的媒体报道,某楼盘共同分摊面积达到70%多!
可谓全国之最,本律师没眼福亲临该楼盘参观,是否是电梯大过主卧,过道大过客厅,而居住在火柴盒?
其实,业主完全享有对房屋的知情权,分摊面积是如何构成的,每栋楼的分摊面积在哪?
都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设计图纸或测绘报告,这样心里也就有个数,不会买的稀里糊涂了。
至于赠送的绿地、天台、入户花园、阁楼更要详细写进合同。
并约定好面积差异如何解决(详见本律师的文章《东莞购房法律问答
(二)》)。
四霸:
签合同时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可能很少有消费者能仔细关注这个问题,继而被开发商及物业公司钻了空子,买房时说好物业费一块八,收楼却发现变成了两块二。
其实在购房合同中,早就有对物业管理的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三条第五款: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者其
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本款的“应”在法律上即“应当”,法律意义上“应当”与日常说的“必须”是一个意思。
这就是说,在签购房合同时,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
消费者应在此引起注意,此时签了物业合同,收楼时任凭他怎么提高都有了保障了。
五霸:
房款不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房款必须入预售款专用账户,近段时间被热议,我还以为是新规定呢,其实东莞建设局及房管局早几年就有了这样的规定,只是执行力度不够,很少有房款能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现在国家政策出台后,相信执行力度会大的多了。
这是对消费者很有力的保护措施,能有效防范开发商“空手套白狼”及烂尾楼的发生。
故消费者发现开发商提供的账号不是预售款专用账户时,可要求其提供,否则可向建设局及房管局投诉。
六霸:
延迟交楼违约金过低
本律师见过最低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零点一,以一套50万的房子为例,逾期交付的,一天仅5元!
弄的消费者怨声载道,有不服气的业主,打起了官司,提出该条款显失公平,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但判决结果并不理想,因为法院认为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显失公平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持,法院也是比较慎用的。
这就要求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力争提高违约金。
七霸:
规划设计变更不经过业主同意
这条霸王之处很让业主受伤。
看房时窗外红花绿草,收楼时却多了个垃圾站?
看房时地下室是车库,收楼时变成了配电房?
如果发现规划设计变更,这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如果购房时设计图纸有的内容,则不属于规划设计变更,业主主张权利比较困难,这要购房时要求开发商提供设计图纸,特别是一楼、楼顶的业主。
二、如果购房时没有的而收房时增加或变更的,则属于规划设计变更。
消费者可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十条的约定来主张权利: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
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
”
八霸:
不按收楼通知收楼视为交接
开发商一般都会在购房合同第十一条单方制定诸如“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日即视为该商品房已经交付”的条款。
这里存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业主没按期收楼,超过时间收时发现房屋存在许多质量问题,开发商却以此为由拒绝维修或拒付延迟收楼违约金,怎么办呢?
本律师在此提醒消费者:
消费者应当按通知如期去验房,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书面要求其维修整改,这样才能追要延迟交楼的违约金或退房,详见本律师的文章《东莞购房法律问答(三)》。
九霸:
办不到房产证不退房
房产证是买受人享有房屋不动产的物权凭证。
对于租赁、抵押、转让、入户等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办不到房产证的房子就像没有户口的黑小孩,很多事都受到限制。
房产证条款具体体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十五条,“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2、买受人不退房...3、。
”如上,第3项是开发商单方制定的,选择第几项也帮业主填好了,服务可真谓周到啊!
本律师见过的开发商合同,基本没有选择第1项的。
政府范本辛辛苦苦写的第一条,直接被开发商咔嚓了。
消费者对这条要特别引起注意,否则办不到房产证吃哑巴亏!
一定要同时选择第1项退房条款或在第3项中约定退房,以及办理房产证的期限。
十霸:
贷不到款需一次性支付
国家家屡次进行调控,银行贷款政策更是变化多端,半夜出新闻调息是常事,这就苦了按揭业主,本来省吃省喝穷其祖辈三代凑好首付款,资料一提交到银行,坏了!
政策变了,要多付一成首付!
还需要提供1年以上社保证明...面对变化无常的政策,开发商早就在购房合同中制定了对策:
因出卖人贷款不能的,需一次性付款!
这种官司打到法院,大部分业主败诉,究其原因:
合同已对付款方式做了约定,不能按揭贷款,要一次性付!
这对业主是多么的不公平啊!
很多人因此不得不选择违约。
这就要求消费者对这些条款进行慎重审查,不合理的、显示公平的一定要据理力争,必要时搬出法律予以对抗。
篇三:
教你识别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教你识别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此房是我建,价格由我定,要想买房子,合同条款没商量。
”相信大多数购房者在面对购房合同时都有这样的感慨,其实这种感慨也是源于购房者对购房条款的不熟悉。
那么,如何识别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呢?
霸王条款一:
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及附件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所表达和提供的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义务的依据。
点评:
工商部门表示,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目前一些商品房经销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做不实宣传,并利用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混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概念,为自己推脱责任。
分析:
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如在购房中遇到此种情况可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二:
违约金、定金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
某《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办理按揭的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后,若未获批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一次性补清应交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在本契约解除后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同时按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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