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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压出和倾出属于动力现象没有人员伤亡,,都应该请有突出资质鉴定的部门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3、各类型突出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根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3-2006),各类型突出的基本特征如下:
一、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1.突出的基本特征
(1)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
(2)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自燃安息角;
(3)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量大量的煤块和数量手捻无粒感的煤粉;
(4)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破坏或移动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等;
(5)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逆转;
(6)突出空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口舌、倒瓶行、分叉行以及其它形状。
2.压出的基本特征
(1)压出有两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一定距离的抛出,但位移和抛出的距离都较小;
(2)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
(3)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
(4)巷道瓦斯涌出量增大;
(5)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锲行、半圆形孔洞。
3.倾出的基本特征
(1)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积,五分选现象;
(2)倾出的孔洞多为孔大腔小,孔洞轴线沿煤层倾斜或铅垂(厚煤层)方向发展;
(3)无明显动力效应;
(4)倾出常发生在煤质松软的急倾斜煤层中;
(5)巷道瓦斯涌出明显增加。
二、岩石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1)在砂岩中进行爆破时,在炸药直接作用范围外,发生岩石破坏、抛出等现象;
(2)有突出危险的砂岩岩层松软,呈片状、碎屑状,并具有较大的空隙率和二氧化碳(瓦斯)含量;
(3)突出的砂岩中,含有大量的砂粒和粉尘;
(4)巷道二氧化碳(瓦斯)涌出增大,并有明显的动力效应;
(5)在岩体中形成孔洞。
4、突出有哪些规律?
突出一般具有以下规律:
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突出的危险性增大。
主要表现为突出次数增多、突出强度增大、突出煤层增多和突出危险区域扩大。
突出次数和突出的强度随煤层的厚度,特别是软分层的厚度增大而增加,突出最严重的煤层往往是最厚的主采煤层。
突出气体主要是甲烷,少数情况是二氧化碳。
煤体破坏程度越严重,煤的硬度越小,突出危险性越大。
一般情况,煤层增厚时容易突出,合层时也容易突出。
由上向下的突出较多,由下而上的突出极小。
突出的危险性随着煤层倾角的增大而增加。
突出多发生在地质构造附近,如断层、褶曲、扭转和火呈岩侵入区附近。
90%以上的突出(石门突出除外)发生在向倾斜轴部、扭转地带、断层和褶曲附近。
突出多发生在集中应力区,如巷道的上隅角,相向掘进工作面接近区域,煤层留有煤柱的相对应上、下方煤层处,回采工作面的集中应力区内掘进,等等。
大多数突出发生在放炮和落煤工序。
放炮后没有立即发生的突出,成延期突出。
延迟的时间由几分钟到十几个小时,它的危险性越大。
突出发生在掘进工作面较多,回采工作面较少。
突出与煤层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之间没有固定的关系。
瓦斯压力低、含量小的煤层可能发生突出;
压力高,含量大的煤层也可能不突出。
因为突出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30处特大型突出的煤层瓦斯含量都大于20m3/t。
突出煤层的顶底板透气性越差,越有利于煤层的瓦斯储存,其危险性越大。
突出前常常有预兆。
突出前有哪些预兆?
突出前一般具有有声预兆和无声预兆。
一、有声预兆
响煤炮。
在煤层内发出像机关枪、炮击声。
突然压力显现声。
支柱来劲,发出咔咔的响声,或发出劈裂折断的响声,手摸煤壁能感到冲击和震动;
有煤岩层的破裂声;
有时会听到气体穿过水裂缝时的“吱吱”声等
二、无声预兆
压力增大。
顶板来压,片帮、掉渣、煤壁向外鼓,煤烟自行脱落。
煤壁发生变化。
层理紊乱、变软,暗淡无光,煤层粉碎,煤质干燥。
瓦斯及温度发生变化。
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煤尘增大,气味异常,发闷,打钻时喷煤、喷瓦斯、煤壁发冷,气温下降等。
应当指出的是,上述预兆,并不是在每次突出前都同时出现,而是仅仅出现一种或几种。
6、什么是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突出煤层的存在,突出矿井就存在。
7、突出煤层确定的程序如何?
突出危险性鉴定或发生突出事故确定突出煤层,继而确定突出矿井(如图1)
8、何时最早确定矿井的突出煤层?
最早确定突出煤层的时间点有两个:
一是在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设期间进行的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二是在建设期间发生突出经过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如图2)。
教案设计自我反思和评价:
通过讲解煤与瓦斯突出的概念,突出机理、突出类型、突出的基本特征,突出规律等知识有一个总体认识,这为接下来要讲解的知识点讲解做好铺垫。
防突工作指导思想和理念学时数:
通过4个课时的学习使学员了解防治瓦斯突出的指导思想和理念,防突体系的建立、两个综合防突措施定义和关系以使学员达到了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目的。
两个综合防突措施定义和关系
两个综合防突措施
9、防突工作指导思想和理念是什么?
《防突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了防突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防突工作的指导思想:
是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
防突工作的理念是: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采掘活动。
10、区域防突的工作体系或总体要求是什么?
《防突规定》第6条规定,区域防突工作应做到:
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11、两个综合防突措施内容是什么?
《防突规定》第5条规定了“两个综合”防突措施的基本内容。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包括: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共四项。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包括: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共四项。
小结
本课主要讲了煤与瓦斯突出的概念和突出规律,瓦斯突出防治的综合措施。
学员通过本课学习必须掌握以下知识:
3、突出由哪些规律?
4、煤与瓦斯突出前有哪些预兆?
5、什么是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
6、突出煤层确定的程序如何?
7、如何时最早确定矿井的突出煤层?
8、突出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9、区域防突的工作体系或总体要求是什么?
通过4个课时的讲解学习使学员了解防治瓦斯突出的指导思想和理念,防突体系的建立、两个综合防突措施定义和关系以使学员达到了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过程的整体认识与掌握,有利于加深学习印象
一般规定学时数:
通过4个课时的学习使学员了解: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一般规定。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规定、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
防突预警工作的相关规定
12、突出矿井和非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立即停产”时,回复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第7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应分为生产突出矿井突出煤层发生突出、非突出煤层发生突出以及评估有突出危险的建设矿井发生突出;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应分为生产和新建矿井发生突出。
新建矿井和生产矿井发生突出恢复生产程序和要求有所区别。
评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以及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发生突变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发生突出的,要进一步完善防突技术及管理措施。
评估无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
该煤层为突出煤层,矿井为突出矿井。
要修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分别经有关部门组织检查,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要求整改。
非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
该煤层为突出煤层,矿井未突出矿井。
要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落实防突培训,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和其他防突安全措施,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以上矿井恢复建设或生产前,必须经煤炭企业验收,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13、如何执行“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和“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的规定?
(第14条)
主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突出危险性的新建矿井的防突专项设计纳入《安全专篇》,审查、验收按“三同时”制度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进行。
(二)改建和扩建项目的防突专项验收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可以根据情况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加一并进行防突专项验收。
(三)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防突专项验收由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按照《安徽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新水平(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审查与投产验收办法(试行)》进行。
14、在防突煤层无突出危险区域和突出煤层风化带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是否需要编制专项防突设计?
(第67条、68条)
《防突规定》第67条规定“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突出煤层必须按第86条规定了设计的内容编制。
《防突规定》规定的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作业都在无突出无突出危险区,都必须按《防突规定》第20条采区安全防护措施和《防突规定》第57条的区域验证。
无突出危险区不是永久不变的,《防突规定》第58条的区域验证就规定了向突出危险转换的条件,所以,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
15、新建矿井突出危险性评估时间、作用和资质有何要求?
(第9条)
评估时间: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再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作用: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评估要求:
此项工作实在项目安全核准完成,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只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中5.5.3条款中要求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部门进行。
16、新建矿井突出危险性评估和新水平开拓前区域预测有何区别?
(第9条、33条)
这是两个不同时期所做的工作,必须严格区分。
评估仅限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新水平区域预测是对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进行的,分为开拓前和开拓后两个时期。
它们的作用分别在《防突规定》第9、35和36条中作了规定,区域预测的方法、指标及要求在“区域危险性预测”章节中明确规定。
17、哪些情况需要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11条)
矿井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评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
(二)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
(三)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第11条)或鉴定为突出煤层;
(四)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五)突出参数部分或全部超过指标临界值的;
(六)有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明显突出征兆的。
18、如何落实“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委托鉴定单位鉴定的120天内应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做到:
(一)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石门揭煤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三)已进入该煤层的所有采掘作业,必须执行工作面预测,有一次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四)没有进入煤层区域,在突出鉴定结果未出来之前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五)涉及防突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首先经四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防突专项培训合格;
(六)矿井通风系统符合《防突规定》第23条要求。
鉴定结果明确后,按鉴定结果执行。
19、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资质单位有哪些?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包括《规定》中的要求的突出煤层鉴定、突出危险区域预测、敏感指标和临界值试验考察、预测、检验新方法、新指标的试验研究等。
目前批准的资质单位及批准文号为:
1、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2007)国家安监甲04001
2、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2007)国家安监甲04002
3、中国矿业大学矿山开采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008)国家安监甲05025
4、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07)国家安监甲06032
5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7)国家安监甲06033
注意:
鉴定不得以科研、研究等形式出现,也不得以联合出具鉴定报告;
同时,鉴定报告的批准人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资格。
鉴定报告的单位,批准人、印章必须全部符合规定资质。
20、哪些情况需要有资质单位进行?
概括起来有六个方面:
1、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第12条;
2、区域预测——第37条(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除外);
3、区域临界值试验——第42条(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的临界值);
4、新指标和新方法的研究、试验。
包括: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实验——第42条;
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的新指标和新方法试验——第51条;
区域预抽措施效果检验新指标和新方法试验——第52条;
工作面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第69条;
5、区域预抽措施效果检验临界值试验考察——第53条;
6、各突出煤层工作面预测敏感指标和临界值试验——第69条
21、突出煤层鉴定的方法和指标如何规定?
(第13条)
1、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2、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四项指标”进行鉴定。
“四项指标”,即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
3、全部指标均到或者超过下表的临界值,确定为突出煤层。
煤层
破坏系数
瓦斯放散处速度
坚固性系数
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
f
P(MPa)
临界值
ⅲ、ⅳ、ⅴ
≥10
≤0.5
≥0.74
4、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22、哪些情况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包括哪些内容?
防突专项验收如何进行?
(第14条)
下列情况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评估有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和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新建矿井的防突专项设计包含在《安全专篇》的瓦斯治理专章中。
《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
高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设计要有包括瓦斯综合治理内容的安全专篇,并报煤监、行管部门备案。
设计内容:
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
验收办法: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监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
具体办法参考——《安徽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水平(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审查与投产验收实施办法》
23、突出矿井巷道布置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第16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1、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曲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4、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它卸压区域。
24、矿井瓦斯地质图应标明哪些参数(第17条)
矿井瓦斯地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
25、煤层应测定哪些参数?
(第18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伸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
瓦斯最基本参数——瓦斯压力、瓦斯含量
瓦斯涌出基本参数—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透气系数、煤层的吸附常数、煤的孔隙率等。
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常用突出预测指标(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钻屑量、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等)等。
要求煤矿企业或煤矿,必须在考察临界值的基础上,明确矿井、煤层要测定的瓦斯基本参数和突出危险相关参数。
26、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有哪些要求?
(第19条)
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过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放炮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27、对做好突出的预警工作作了哪些规定?
应从以下十个方面做好突出防治的预警工作:
一、加强地质测量工作——第17条
(一)编制瓦斯矿井地质图,作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编制防突措施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邻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对);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对);
遇到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二、测定相关参数——第18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伸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性相关的参数。
三、严格贯通管理——第19条
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四、谨慎近距离掘进——第21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外距离不小于5m。
五、严管揭煤——第18条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六、验证探煤——第57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七、指标和异常综合判断——第53、75、98、100、101条等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预测和检验等都采用综合判断,即要指标不超,又要没有出现突出征兆等异常情况。
八、扩大鉴定范围——第11条等
邻近矿井发生突出、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参数超过规定等。
九、必须进行区域验证
区域预测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无突出危险区采掘作业必须进行区域验证。
十、揭煤探察——第61条
在石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做测定钻孔;
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坏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28、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有哪些要求?
(第23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取、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取回风巷是专业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取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置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29、处理突出现场的原则是什么?
(第25条)
两个基本原则:
1,要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清理突出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2、加强对突出空洞的管理。
突出空洞当及时填充、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
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30、如何界定落实防突措施的责任?
(第29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其它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矿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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