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0709 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组现场设备材料及构配件质量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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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1
2适用范围...................................................1
3编制依据....................................................1
4主要应对的风险.................................................1
5释义..........................................................1
6职责分工........................................................2
7管理要求....................................................2
7.1质量管理一般规定...............................................2
7.2质量检验一般规定...............................................3
7.3检查验收具体要求...............................................4
7.4设备、材料及构配件的现场保管与维护..............................6
7.5标识及可追溯管理...............................................8
7.6不合格品管理................................................8
7.7发放管理.......................................................9
7.8焊接材料管理..................................................9
7.9质量证明文件管理..............................................10
7.10变更管理.....................................................10
7.11定期检查及报告...............................................10
8附则..............................................................11
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组现场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现场设备、材料、构配件的管理,规范承包商、监理及PMT等各参建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进场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中海炼化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现场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管理,包括设备、材料、构配件,成品及半成品等。
3编制依据
《中海炼化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组质量管理制度》,PM-07,2013,惠州炼化二期。
4主要应对的风险
4.1目标偏差风险:
不合格设备、材料、构配件进场。
4.2过程控制风险:
漏检、漏查,遗留质量隐患。
4.3执行程度风险:
质量事故。
5释义
5.1第三方检测机构
是指独立于业主、承包商方,拥有法人地位和相关资质,专门从事建筑、材料、安装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
5.2质量体系
为保证产品、过程中或服务质量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或潜在的要求,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能力和资源等构成的有机整体。
5.3质量控制
为保持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质量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
5.4检验
通过测量、试验或调查,判断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5.5不合格
实际性能与规定的要求不符。
5.6纠正行动
改正不利于质量的条件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5.7质量审核
为验证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而对质量管理系统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审查。
6职责分工
6.1业主职责
6.1.1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1.2督促监理组织对设备、材料、构配件在进场前进行检查、验收。
6.1.3检查督促承包商妥善保管、维护现场设备、材料、构配件,并做好标识及可
追溯管理工作。
6.1.4组织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质量问题。
6.2监理的职责
6.2.1负责检查承包商对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保证和控制措施。
6.2.2负责按规范组织对设备、材料及构配件在进场前进行检验,包括审查原始凭证、检验试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外观质量,抽查内在质量等。
6.2.3负责检查承包商对现场设备、材料、构配件的保管维护情况。
6.2.4负责检查承包商对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标识及可追溯管理。
6.3承包商的职责
6.3.1负责在设备、材料及构配件进场前向监理报验,验收合格方可入场使用。
6.3.2负责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妥善保管和维护进场物资。
6.3.3负责对进场物资进行标识、记录等可追溯管理。
6.3.4负责遵守执行项目业主和监理关于进场物资管理的制度及要求。
7管理内容
7.1质量管理一般规定
7.1.1参与惠州炼化二期项目建设的承包商,必须建立可覆盖现场设备、材料、构配件管理的质量保证与控制体系,其中包括:
必要的程序和方法,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现场倒运、安装、存放等环节必需的机具装备等。
7.1.2承包商对于设备、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应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在开工前报监理审核、业主批准。
7.1.3承包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材料、构配件在进场前检验、现场运输、标识、存放、安装、维护等环节有序进行。
7.2质量检验一般要求
7.2.1承包商要按照相关的施工规范和标准,以及经监理审核、业主批准的检查和试验计划(ITP),对设备、材料、构配件进行检查和检验。
7.2.2对重要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在打开包装箱之后,应拍照记录;
当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或货物外观有问题时,也应拍照记录。
7.2.3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试验和复验,应由业主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
7.2.4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抽样与送检,必须在监理或业主见证下,取样员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样,试样在见证人员的监送下(或采取有效措施封样)送第三方试验室,见证人员和送检单位对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定责任。
7.2.5第三方检验试验单位在接受检测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检测委托单,监护送样的见证人员应在委托上签字。
7.2.6有见证取样、送检项目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有见证检测”专用章,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检试验及复验结果要及时报监理和业主审核,以确定设备、材料、构配件是否合格并满足项目的要求。
7.2.7有见证取样、送检的各种检测项目,凡未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定,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7.2.8未经过检查、检验、试验的设备、材料、构配件不得使用;
对于未签发检验报告的设备、材料、构配件,暂时封存,不得使用;
检查、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构配件要隔离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并安装不合格品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7.2.9对于有保质期要求的设备、材料、构配件,一定要在保质期内使用。
7.2.10承包商要做好进场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技术资料查验与整理工作,保证工程资料的完整与可靠性,保证进厂设备、材料、构配件的可追溯性。
7.3检查验收具体要求
7.3.1应检查设备、材料、构配件的商标是否与采购要求是否一致。
7.3.2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检查、检验主要是对设备、材料、构配件的外观进行检查和对设备、材料、构配件的尺寸、规格进行检验。
7.3.3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检查还包括对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的进行检查。
检查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到货设备、材料、构配件一一对应,检查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的基本性能指标和成份、组份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7.3.4核查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试验、复验的标准和规范是否符合要求,试验和复验的各项性能指标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及设备、材料、构配件的基本要求。
7.3.5建筑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检查、检验、试验、复验与验收
7.3.5.1钢筋(钢材)、商品混凝土、标准砖、空心砖、防水卷材、防水涂料要按要求进行必要的复验。
7.3.5.2对施工程序要求需要连续进场的设备、材料、构配件,例如商品混凝土,做好不间断的质量抽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和项目组处理。
7.3.5.3现场工程的检测,如地基承载力、桩检测、预制构件承载力、结构实体检测等,监理单位要见证检测过程,并在检测记录上签字。
7.3.5.4门窗的质量证明文件要有型材测试报告及三性测试报告(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
7.3.5.5PVC塑料管质量证明文件有卫生许可证明。
7.3.5.6卫生洁具、水箱等要有合格证齐全。
7.3.6板材及各种型材的检查、检验及验收
7.3.6.1检查板材、型材规格及尺寸,供货状态,并核对其与出厂合格证明是否相符。
7.3.6.2外观检查:
除检查设备、材料、构配件表面有无损伤、裂纹,夹杂物、重皮,折皱,凹陷,变形等机械缺陷及锈蚀外,尚需检查其垂直度,扭曲度及板边分层等。
7.3.6.3厚度大于20mm的板材,超声波检查其夹层夹渣等缺陷抽查率为10%;
7.3.6.4球罐,储罐用高强钢板材,除上述各条外,尚需进行
a)超声波检查夹层缺陷,比例为100%;
b)硬度抽查,抽查率为10%;
c)表面宏观缺陷检查、尺寸校对(坡口圆弧等)。
7.3.7管材、管件、阀门的检查、检验、试验及验收
7.3.7.1所有管材的合格证号,炉号、批号、件号及标记、色带应完整,并与实物一致。
7.3.7.2若到货的管材、管件的牌号、炉批号、交货状态与质量证明文件不符,该批管子、管件不得使用。
7.3.7.3所有管材应进行外观检查:
表面不得有损伤、裂纹,夹杂物、重皮,折皱,凹陷,变形等机械缺陷及锈蚀,尺寸偏差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等。
凹陷等任何缺陷不得超过公称厚度尺寸偏差的下限值。
7.3.7.4设计文件有低温冲击值要求的设备、材料、构配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有低温冲击韧性试验值,否则按要求进行补项检验。
7.3.7.5有晶间腐蚀要求的设备、材料、构配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注明晶间腐蚀试验结果,否则要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补项检验。
7.3.7.6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介质的管子、管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应有超声波检测结果,否则应按标准逐根、逐个进行检验。
7.3.7.7对于工作压力为1OMPa及以上的各种管材,必须按照国家或部颁标准验收,验收应分批进行,每批钢管应是同规格、同炉号、同热处理条件;
其质量证明文件应注明合同号、钢号、炉罐号、批号和重量、品种名称和尺寸、化学成分、试验结果(包括参考性指标)、标准编号。
7.3.7.8对橡胶等非金属衬里管材,必要时要按照规范做电火花做泄漏试验并进行衬里厚度,硬度及宏观检查。
7.3.7.9对质量有疑问的管材,应取样进行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鉴定检验(必要时进行金相分析)。
7.3.7.10阀门的检查、检验要检查阀门的型号、规格、材质并按要求进行必要的试压检验。
7.3.8焊接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检查、检验、试验及验收
7.3.8.1核对焊接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标准牌号,商品牌号及规格是否与实物相符。
7.3.8.2外观检验:
尺寸及药皮检验;
焊条偏心度;
药皮强度及耐潮性检验。
7.3.8.3理化检验:
a)焊条芯及焊丝的化学成份分析;
b)扩散氢含量测定;
c)有冲击性能要求时作冲击性能试验。
7.3.8.4对质量有疑问的焊接设备、材料、构配件,应对焊丝和焊条芯取样进行化学成分分析。
7.3.9防腐、保冷、保温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检查、验收
7.3.9.1防腐、保温、保冷设备、材料、构配件入场后按要求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设备、材料、构配件使用说明书,对于需要现场调配的防腐设备、材料、构配件,必须有具体的调配和使用说明。
7.3.9.2防腐设备、材料、构配件使用前要检查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保证周期,严紧过期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在项目上的应用;
另外要检查防腐设备、材料、构配件的颜色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7.3.9.3保冷、保温设备、材料、构配件要检查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7.3.9.4保冷、保温设备、材料、构配件要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做必要的密度、强度、导热系数及吸水率等试验和复验。
7.3.10筑炉用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检查、复验及验收
7.3.10.1运抵施工现场的筑炉用设备、材料、构配件应具有适用于本工程的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及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全面检测报告,文件上应按照设备、材料、构配件牌号分别列出各项指标值。
对于耐火浇注料应有生产厂制定的施工工艺说明书,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施工加水量、施工注意事项等要求。
7.3.10.2筑炉用设备、材料、构配件,应设计标准等有关技术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并按照标准标进行复检。
7.3.11电气、仪表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检查、检验、效验及验收
7.3.11.1设备、材料、构配件到货后,检查其包装及密封状况是否良好,开箱进行外观检查,清点数量与清单是否相符,规格型号与设计要求是否一致,附件及备件是否齐全,有无产品说明书及技术文件。
7.3.11.2检查各种仪器、仪表的校验合格证及说明书。
7.3.11.3各种设备、材料、构配件进库前,需再次核对规格型号、材质与设计是否相符,合格证是否有效,并要进行必要的抽查。
7.4仓储、保管与维护
7.4.1储存与保管
7.4.1.1设备、材料、构配件的存放地点应尽量选择地势较高,远离水源、高压线的场地,做到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仓库要牢固、严密,有防雨、防潮、防火、防盗措施,特种化工设备、材料、构配件还要有防污染、防爆措施,并尽量方便出入库。
7.4.1.2在施工现场保管的设备、材料、构配件,要做到防雨、防潮、防火、防倒塌、防损坏、防扬尘,码放整齐。
7.4.1.3保管电气、仪表专业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应设立专门的符合电仪保管条件的临时仓库。
7.4.1.4设备、材料、构配件应按不同等级,不同材质,不同规格分别放置,并做标识。
7.4.1.5对有保质期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应根据不同的保管要求,采取措施,妥加保管,并标明设备、材料、构配件名称、牌号、生产时间、保质期限,严禁使用过期设备、材料、构配件。
7.4.1.6对于特殊的设备、材料、构配件,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受到天气因素的不利影响。
存放条件和方式应符合生产厂家在产品保证书上的要求,从货物接收开始,到被领取用于安装,直至设施移交,都要照章办理。
7.4.1.7室外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存放必须做到:
a)设备应“下垫上盖”,不得与积水接触、尽量避免被雨淋。
b)钢材都要用垫脚,防止受到积水侵蚀损坏;
c)对管子的管帽,法兰的护盖等保护良好,防止法兰、管件里面出现锈蚀及污染。
7.4.1.8室内存放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必须注意:
a)仓库内有安全可靠的专用货架,设备、材料、构配件要按照材质、规格、型号等分类放置,标识清晰,且界线分明;
b)仓库必须设立专门的仓库管理人员,确保库内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7.4.2设备保护与维护
7.4.2.1现场倒运设备应尽量带包装箱,避免磕碰,宜用液压叉车、吊车或其它运输工具,不得随意拖拽。
7.4.2.2吊装时,应尽可能使用设备本身的吊点起吊;
用钢缆绳索吊卸的设备,钢缆不得与设备直接接触,需加套胶管或用木板等柔性材料予以隔离。
7.4.2.3设备本身的接口及管口要确保处于封闭状态,且应采取防磕碰措施。
7.4.2.4对于必须采用倒链吊装的,吊装用支撑点应安全、可靠、合理,确保设备就位稳妥、平稳。
7.4.2.5对安装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设备,严格按照设备安装说明书执行,保证设备安装环境的清洁度、温度、湿度等要求。
7.4.2.6设备安装就位后,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交叉作业可能造成的损坏或污染。
应在设备周围设置临时可靠的防护栏,防止吊装运输的机械碰撞;
并采取必要的防雨、防尘措施。
7.4.2.7设备上易拆卸的阀门、表盘等,为防止丢失,应安装后拆卸并编号保管,做好对应的接口、管口封闭处理,在中交试车前恢复设备原状。
7.4.2.8承包商要安排专人对已安装设备做日常巡检,注意检查设备管口、接口的封闭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5标识及可追溯管理
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标识及可追溯管理,参照PM-07-08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组《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7.6不合格品管理
7.6.1现场的设备、材料、构配件中的不合格品需进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误用和使用,一旦发现不合格品,应将不合格品按相应规定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
7.6.2设备、材料、构配件开箱检验过程中被确定为“不合格品”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应作出明显标记并隔离存放。
7.6.3对无法及时调换和项目急需的不合格品,根据不合格检验记录进行评价,就该产品的可靠性、相容性、可换性、安全性及合同规定进行评定。
7.6.4对不合格品的处置有以下方式:
让步接收,修复使用,降级使用,拒收,要求调换或索赔。
7.6.5对于不合格品修复使用或降级使用的,由承包商的项目经理签署,向业主及监理单位代表提出让步申请,经业主同意后再行修复、验收。
7.6.6修复工艺、程序应得到监理及业主的专业工程师的批准,并保存全部质量记录。
7.6.7其它参照执行PM-07-04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组《质量不合格项管理办法》。
7.7发放管理
设备、材料、构配件的发放必须建立登记台帐,确保设备、材料、构配件的使用正确使用和追溯性,具体参照执行《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管理办法》。
7.8焊接材料管理
7.8.1承包商制定有针对性的焊接材料管理规定并报监理业主批准后实施。
7.8.2对于永久性工程所用的焊接材料,所有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应依据批准的焊材处理程序进行采购、处理、存放、控制及分发。
7.8.3永久性工程采用的所有焊接材料每一炉批号均应具有相关认证后方可购买。
所有焊接材料在使用前应由承包商焊接工程师检查其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应提供承包商采购订单和交货通知书。
7.8.4承包商采购的所有焊接材料在运抵现场前应向项目监理单位提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同时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相关的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7.8.5对于要进行冲击测试的焊接材料,每一炉批均应进行冲击测试。
进行过冲击测试的焊接材料应具有每一炉批次和/或每次熔炼的相关证明。
并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
7.8.6所有进入现场的焊接材料在检查验收前,应在仓库内隔离放置。
7.8.7现场所有用于永久性工程的焊接材料应存放于焊材库内。
所有焊接材料在使用前,必须存储于制造商的原始包装内。
7.8.8焊条使用之前,应按照制造商的说明打开包装并进行处理,焊条应按照批准的承包商焊接材料处理程序进行烘焙、干燥,并存放于保温炉中,烘焙过的焊条在发放之前应存放在保温炉内。
7.8.9应始终将不同类别的焊接材料完全隔离存放,其中包括主仓库、现场带锁库房,以及烘焙炉、保温炉和/或便携式可加热的焊条桶。
7.8.10应将低氢、低合金和/或合金焊条存放于单独的烘烤炉烘烤。
不同等级的低合金和/或合金焊条应在烘烤炉和/或保温炉完全隔离放置,不同等级的低合金和/或合金焊条不得存放于同一便携式可加热的焊条桶中。
7.8.11焊工只能领取与便携式可加热的焊条桶容积大小相当数量的低氢、低合金和/或合金焊条,领取任何班次中最多4小时的使用量。
焊工应将焊条存放于便携式可加热的焊条桶中,在需要使用时一条一条拿出。
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的焊接工程师应在现场监督控制焊接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接收与分发。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核承包商的焊接材料的控制。
7.8.12用于烘干焊材的烘干箱应用校准好的高温计进行校准,并应做到定期进行校准并记录,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监督。
7.8.13焊工应持经批准的焊接工艺指导书(卡)领取焊材。
7.8.14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定期检查监督承包商焊材的管理,发放,领用制度的实施。
7.9质量证明文件管理
7.9.1进入现场的设备、构配件必须随带质量证明文件(原件),以证明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
7.9.2无法提供原件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应为加盖供货或经销单位红章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原件所在地。
7.10变更管理
7.10.1由于采购的限制、工期的制约及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对使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进行变更时,必须先经过监理确认、业主同意,再报设计认可并签章确认。
7.10.2承包商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少量的焊接材料(例如黄金焊口焊接),必须报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和PQR、WPS,经监理审核、业主批准方可实施。
7.11检查及报告
7.11.1承包商质量经理要定期(每周)或不定期组织对存放在现场或已安装的设备、材料、构配件进行检查,并形成签字的检查报告,提交监理和业主审核。
7.11.2监理在巡检现场施工时,应检查现场设备设施的保管及维护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承包商整改。
7.11.2业主质量部在组织项目质量大检查时,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商在设备、材料、构配件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进行评比和通报。
8附则
8.1本办法由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解释。
8.2本办法中若有与现行法规、标准、规范相冲突的地方,按后者执行。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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