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笔记.docx
- 文档编号:2170550
- 上传时间:2022-10-27
- 格式:DOCX
- 页数:41
- 大小:44.98KB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笔记.docx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笔记.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笔记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
(二)法律规范
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一种;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三)法的本质
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体现在内容的一般性(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客观性(经济基础决定)、统一性(考虑其他社会集团利益)。
(四)法的效力
1、人的效力:
我国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相结合。
2、地域效力:
全国范围有效、局部地区有效、特殊超出国境。
3、时间效力:
公布之日、另行规定时间、到达一定期限生效。
法不溯及既往,但不绝对,有特别规定。
(五)法的特征
1、特定国家机关制定;
2、依照特别程序制定;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六)法的分类
1、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3、法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基本法律和以外的法律);
4、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
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二)社会主义法治
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有3层含义:
(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
(2)专指社会主义法律制度;(3)特指守法是民主的保障,实现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核心是依法办事。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切实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子体系
(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两层含义:
一是实现法律的活动;二是将法律应用的活动。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适用原则:
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
人-机-环境和谐运作,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处于有效控制状态。
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
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防范,政府有关部门市场准入、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社会中介其他组织安全服务、科研教育、宣传培训。
社会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一指活动;二指文件;通常为后者)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法律意识淡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立法滞后;未建立依法监管长效机制;缺乏强有力执法手段
制定《安全生产法》必要性4点:
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制裁违法行为、健全法律体系。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安全生产法》为标志)
1、有利于加强法律体系建设;
2、有利于提供从业人员素质;
3、有利于增强全民法律意识;
4、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有利于政府加强领导;
6、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
7、有利于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8、有利于制裁违法行为。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统一性、多样性、系统性)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不同层级上,分上位法与下位法
1、法律;2、法规;3、规章;4、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
法定标准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抵触。
)
(二)从同一层级效力上,分普通法与特殊法
(三)从法的内容上,分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相对的、可分的)
3、对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 4、今后制定修订,也要符合《》确定的方针原则、制度规范。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主要体现在“六先”:
安全意识、安全投入、安全责任、建章立制、隐患预防、监督执法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必须是主要决策人;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3、必须是能够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建立、健全责任制;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保证投入的:
责令改正;逾期停产停业;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追究;不构成犯罪的,撤职处分/个人经营的处2w~20w罚款。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责令改正;逾期停产停业;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追究;不构成犯罪的,撤职处分或者处以2w~20w罚款。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3)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减轻责任协议的,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w~10w罚款。
(4)发生重大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逃匿的以及瞒报、谎报、迟报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逃匿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有权监督,提出意见)
(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对违反法规侵犯合法权益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隐患,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单位应当答复;发现危及生命安全情况,有权建议组织撤离,单位必须立即处理;有权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加强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对重大问题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主要5职责:
有关事项审批验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监管工作。
(二)有关部门及其职责公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道路建设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铁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质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
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依法设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技术服务。
(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属于第三产业服务业,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
特征:
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
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
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
(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5点)
工作受保护不受侵犯;依法从事授权业务;接受委托聘请;拒绝非法服务;收取服务报酬和费用。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5点)
具备条件取得资质;从事合法真实服务;按照委托完成事项;接受检查监督;不得非法牟利。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2点) 对服务工作合法真实性负责;对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
实行责任追究是后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违法责任追究3项内容。
(二)事故责任主体
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和应负领导责任的各级政府领导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等
(三)法律责任追究
1、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6种) 行政处罚主要对国家机关以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的制裁(9种) 2、刑事责任
主体包括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九、安全生产标准
依内容不同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
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有关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
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 分为荣誉奖励;物质奖励;晋升职务。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2、个体工商户;3、公民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难以统一;必须遵循;始终要具备并补充完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立健全;组织制定;保证;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组织制定并实施;及时如实…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臵
(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
(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上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
1、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
2、高危5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由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招收、重新上岗、转岗)
(二)安全培训的要求(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
(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考试合格)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建设项目安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 相关 法律知识 要点 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