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重点修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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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的蓄电池组,应符合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
其初装容量不应小于90min。
4.0.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分为下列四类系统:
1A类系统-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2B类系统-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系统。
3C类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4D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4.0.6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20000m2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0.7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0.8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0.9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5系统设计
5.1.5带有台阶、坡道和自动扶梯等人员密集场所、容易引起人员恐慌的场所应急照明投入时间不应大于0.25s,其它场所的应急投入时间不应大于5s。
5.1.6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回路(包括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插座及其它负载。
5.1.7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开关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但该开关不应影响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1.8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控制系统由正常供电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由应急工作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状态。
5.3A类系统-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的设计
5.3.1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3.2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4B类系统-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4.1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2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3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控制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和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4.2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
2集中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
5.4.3同一应急输出支路不应穿越两个防火分区,每个支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消防应急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
5.4.4在疏散走道敷设线路的接线盒和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的要求。
5.4.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或防火分区内的配电间。
5.4.6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宜单独设置在每个防火分区,分配电箱宜设置在配电间或竖井内,未设置在配电间或竖井时应选用防水防火性能的分配电箱。
5.4.7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配电箱或独立的供电回路。
5.4.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4.9单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10kW,三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30kW。
5.5C类和D类系统-自带电源和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5.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联动控制信号,控制相关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5.2C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5.3D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5.4D类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部分的设计应符合5.4条的要求。
5.5.6系统的疏散预案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系统应能接收建筑物中的火灾报警信号。
2应根据火灾报警信号确认火灾发生部位,选择最优安全逃生路径,优化疏散指示路径。
3系统制造商应提供疏散预案的设计逻辑。
4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能手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5.7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系统在以下情况时,不得进行疏散路径优化;
对已经处于联动中的预案,应撤销执行,恢复就近指引状态:
疏散预案涉及故障灯具时;
疏散预案涉及故障回路时;
疏散预案执行后主控制器未得到预案完整执行的反馈时;
当主控制器发生死机或瘫痪时,应切换至备用设备工作状态,系统仍能正常工作、接收联动信号、执行联动预案。
5.5.8系统的供电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1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2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2h。
5.5.9具有根据火灾报警部位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应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全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并宜根据消防性能化设计确定疏散预案。
5.5.10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具有手动完成预设疏散方案的功能。
5.6疏散指示标志牌
5.6.1各类疏散指示标志牌只能作为系统的辅助指示标志,设置在2个消防应急标志灯指示的疏散线路之间。
5.6.2蓄光型标志牌应设置在正常照度不低于25lx的荧光灯光源环境或正常照度不低于40lx的白炽灯光源环境内。
5.6.3疏散指示标志牌应设置在地面或1m以下的墙面上。
5.6.4疏散指示标志牌不应设置在可改变指示方向的疏散线路上。
5.6.5在疏散线路中不应设置与应急疏散无关的标志牌。
5.7线路敷设
5.7.1由B类和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干线在竖井外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阻燃导线穿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体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2阻燃电缆应在防火线槽或防火桥架内敷设。
3矿物绝缘电缆或A级防火电缆可在桥架内敷设。
5.7.2由B类和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支线应采用阻燃导线,竖井外成束敷设时应在防火线槽内敷设,分支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
5.7.3应急照明分支线路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6系统设置
6.1一般要求
6.1.1设置C、D类系统的建筑中可局部设置A或B类系统。
6.1.2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厅室内的人员在任何位置都能看到疏散指示(出口标志或指示疏散方向的标志),并应根据应用场所选择规格适宜的标志灯,视距应满足附录的要求。
6.1.3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应急照明区域内的照度均匀分布,宜采用多点设置方式。
6.1.3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应能连续引导该区域内的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
6.1.4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
6.1.5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
6.1.6盲人集中的场所宜设置声音疏散指示系统。
6.2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
6.2.1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
2多层、高层建筑中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
3公共建筑室内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距离超过15m的房间出口。
4在地面首层无障碍出口处应设置肢残人员标志,并在各层消防电梯口设置肢残人员标志。
6.2.2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1应设置在出口门的内侧,其标志面应朝向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
2应设置在出口门的上方居中或门的旁边,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大于200mm。
6.2.3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疏散走道拐弯处。
2地下室疏散楼梯间。
3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
4人防工程。
5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6.2.4楼梯间应设置指示楼层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地面层应同时设置指示地面层和指示安全出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6.2.5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疏散走道的顶部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2.2m~2.5m。
2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侧面墙上时,设置高度宜底边距地1m以下,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灯具突出墙面部分的尺寸不宜超过20mm,且表面平滑。
3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地面设置时,灯具最高点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3mm,灯具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同,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在地面设置时应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
5地面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要求。
注:
1、2种设置方式可在消防应急标志灯中增设消防标志牌。
6.2.6展览厅、商场、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满足6.2.5条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宜在疏散路线的上方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疏散方向应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高度超过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m,展览厅、商场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m,消防应急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宜大于3m。
6.3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
6.3.1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1建筑物内的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应优先设置在走道交叉处及拐弯处、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附近。
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内流动人员数不少于5人的房间。
4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的房间、医院的病房和监护室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
6.3.2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宜在客房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6.3.3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1宜嵌顶或吸顶安装,当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于走道侧面墙上,其底边距地高度宜大于2.5m。
2应根据环境合理选用具有防潮、防水、防尘、防爆、防震、耐腐蚀和抗机械损伤等防护类别和等级的消防应急照明灯。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可使用正常照明灯具。
3.2.4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的照度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非电池供电)
3.2.5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应使下列地点的照度高于其周边区域的照度:
1指定的疏散出口和安全标志。
2疏散走道中每个行进方向改变处。
3每个内连走廊的连接处。
4安全出口的外面及其附近区域。
6.4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箱的设置
6.4.1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电气管道井或配电间等房间内。
6.4.2配电箱和分配电箱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GB50054中的规定。
6.4.3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m。
6.5应急电源盒的设置
6.5.1应急电源盒与配套的灯具间距不宜大于1m。
6.5.2应急电源盒暗设时其工作状态指示灯和手动试验装置应设置在能够观察和操作的位置。
6.5.3
6.5.4应急电源盒与其供电的照明灯具间的连接线应有防止鼠咬保护。
6.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
6.6.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宜置于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
2使用酸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有碱性物质场所;
使用碱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酸性的场所。
3应距暖气等热源1m以上。
6.6.2严禁在密封环境中使用,应安装于通风良好地方;
电池容量≤10000VAh至少有自然通风孔;
当电池容量呈≥10000VAh时,除自然通风孔外,尚应加装通风装置并保证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时。
6.6.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柜(箱)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1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GB50054中的规定。
6.7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
6.7.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于消防控制室内,没有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6.7.2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消防控制室落地安装时应符合GB50116中消防控制室内布置的相关要求。
6.8疏散指示标志牌
6.8.1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标志牌只能设置在地面或距地面1m以下的侧面墙上。
6.8.2消防标志牌不应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特殊标志除外)。
7系统供电
7.1系统供电应符合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要求。
7.2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负荷分级为一级时,应由两路电源供电;
7.3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负荷分级为二级时,应由两回电源供电;
7.4当安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建筑物用电负荷分级为三级时,应由进线总配电箱内一路专用回路供电。
7.5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应取自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高层建筑楼梯间宜单独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
7.6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交流单相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6A,消防应急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
7.7应急照明配电箱可同时给备用照明供电,但不应与消防应急灯具共用同一供电支路。
7.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宜取自低压配电室的专用消防电源回路。
7.9分配电箱和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的正常供电回路应取自本防火分区的(备用)应急照明配电箱,分配电箱应急回路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
8 施工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中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等各类产品应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
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一致。
检验方法:
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
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检查数量:
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2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应急工作时间和状态转换功能,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应正常。
充电24h后放电,期间观察灯具的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测量放电时间。
3 疏散指示牌应是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产品。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只。
8.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8.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8.1.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8.1.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8.2 安装
8.2.1 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 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3 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
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
4 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疏散方向的与疏散方向相同。
5 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暗装。
6 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7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8 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
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9 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
10 消防应急灯具及标志牌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8.2.2 消防应急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底边距地面距离宜在2.0m至3.0m之间。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目测、尺量。
2 标志灯严禁安装在门扇上。
顶棚高度低于2.0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
标志表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3 标志灯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安装距离不应大于10m。
疏散走道内高位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4 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
试验按钮可安装在远处或用遥控方式。
目测、尺量、试验。
5 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灯宜安装在本层墙上。
地上首层与地下室合用楼梯时,指示出口的标志灯应安装在首层出口内侧。
目测。
6 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标志灯在安装时,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
8.2.3 消防应急照明灯(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均匀布置,宜安装在棚顶或2.0m以上的侧面墙上。
2
4 照明灯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
照明灯安装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m~2m之间侧面墙上。
5 配接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照明灯,其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矿物绝缘电线(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检测方法:
8.2.4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蒸气、易燃物及尘土;
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有碱性物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仓库等场所,室内长期温度不宜超过35℃。
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支路严禁连接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外的其他负载。
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同一配电回路不宜同时给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灯具供电。
目测,看现场温度计。
8.2.5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内,若无消防控制室应安装于经常有人值守的场所。
2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靠近门或侧墙安装时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门的正常开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尺量、目测。
3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5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线路应单独穿管。
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导线应绑扎成束;
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8.2.6 蓄光型疏散指示牌(以下简称标志牌)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时,其指示疏散方向的方向应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
标志牌之间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2 蓄光型标志牌必须设置在正常情况下光照度大于100lx的场所。
3 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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