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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长职责:
在裁判委员会指导下具体执行整个比赛裁判工作。
1.1赛前检查比赛场地及设备、器材,特别注意安全问题,对不妥之处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1.2分配各裁判员工作任务,掌握全部比赛情况,并遵循规则精神解决比赛中的一切问题。
1.3根据检查长的报告,经调查核实后,汇同裁委会决定是否取消犯规运动员和马匹的比赛资格。
1.4遇裁判员对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需要做出初步裁决。
1.5根据判定的竞赛结果,提供各场比赛的名次和成绩。
1.6遇特殊情况,足以影响比赛时,向大会提出暂停比赛的申请。
2.副裁判长职权:
协助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行裁判长职权。
3.检录长职权:
3.1领导评磅员、检录员、司仪骑师和兽医进行检录工作。
3.2组织和主持参赛运动员过磅和确定马匹闸位的抽签。
3.3复核和检查运动员和马匹的彩衣、号码、装备、体重等事项。
3.4主持运动员的赛后复磅。
4.司闸长(发令长)职权:
4.1负责组织参赛马匹入闸。
4.2发令开闸起跑。
4.3与检录长保持联系。
如果承办赛场没有起跑闸厢设备,则设发令长和发令员,由发令长组织和主持马匹起跑,决定起跑时运动员是否犯规,并且决定对其处理办法。
5.检查长职权:
5.1检查比赛途中运动员和马匹的行为。
5.2凡违背规程和规则精神,包括在赛场内外粗暴对待马匹的行为,以及危及安全的问题均属检查之列。
5.3签发各场次有关犯规的检查报告。
6.终点裁判长职权:
6.1根据比赛实况,判定比赛名次和成绩,认真填写成绩报表,及时呈报裁判长。
6.2与司闸长、检查长、记录长取得联系。
7.记时长职权:
在没有自动记时设备,需人工记时情况下,记时长职权如下:
7.1赛前组织检查和校对记时器,调校误差。
7.2组织记时员研究技术和工作方法,明确分工。
做到竞赛时正确、准确记时。
7.3与终点裁判长保持联系。
8.记录长职权
8.1向大会有关部门报告比赛结果。
8.2核查各项记录,公布成绩。
8.3完整保管全部比赛记录,以备查证。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
一、全国性比赛均成立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和至少两名以上委员组成(主任和委员数相加应为奇数)。
二、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二)接受各参赛队比赛中的申诉。
(三)对申诉进行调查、听证、审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四)对于违规裁判员做出处罚意见,上报速度赛马竞委会和中国马术协会。
(五)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三、仲裁委员会纪律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的申诉,由主任和全体委员倾听并做出受理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成员与此申诉有关系的任何人员都必须回避,或者只能听取申诉,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参赛马匹、参赛人员的参赛资格进行审查。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二、马匹资格审查
(一)参赛马匹应按规定在中国马术协会运动用马管理委员登记注册,拥有合法有效的马匹护照。
(二)资格审查办法。
遵照中国马术协会颁发的“运动用马资格审查办法”执行。
(三)参赛单位或马主应在组委会规定时间,让报名的马匹接受资格审查,按规定向资格审查委员会如实呈报马匹有关状况.提供马匹档案和系谱(血统记录册)等资料。
资格审查委员会有权对参赛马匹血统和年龄进行验证,并根据马匹状况决定其是否能够参赛和参加何种组别的比赛。
(四)参赛马匹须经当地检疫部门在近期检疫合格并提供检疫证明,证明马匹健康无病、无疫症,并且能够承担竞赛负荷,方可参赛。
(五)已报名的马匹如因健康原因需更换,须经组委会指定兽医组(部)检查并签注(盖章)诊断证明。
(六)替补参赛马匹须按正式参赛马匹要求审查,以备替补。
三、运动员资格审查:
(一)参赛运动员应按规定在中国马术协会登记注册,拥有合法有效的运动员注册证。
(二)后备参赛运动员须按正式参赛运动员要求审查,以备后补。
第十条救护组(部)
一、救护组设组长一人、医生1-2人、护士数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对运动员身体状况做出能否参赛资格的认定。
三、对竞赛中运动员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抢救和现场处理。
第十一条兽医组(部)
一、兽医组设组长一人(由大会组委会任命)、兽医二至四人(视赛会规模而
定)。
二、兽医组职责
(一)核实报告马匹健康状况,确定是否可以参赛。
在参赛单位因马匹伤病提出替换参赛马匹时,做出鉴定,是否应被替换。
(二)负责赛会期间兽医防疫卫生检查。
(三)参与马匹参赛资格审查工作。
(四)参与检录工作。
(五)监督、检查和举报对参赛马匹使用违禁药物事件。
(六)参加救护组,对发生意外事件的马匹进行抢救和处理。
(七)协助办理马匹回程的检疫事宜。
第十二条马匹
一、参赛马匹
参赛马匹必须是在中国马术协会注册登记,并通过资格审查和报名参赛的
马匹。
二、马匹年龄
参赛距离(路程)1000米的马匹实际年龄应满2周岁。
参赛距离(路程)1000米以上至2000米的马匹必须年满3周岁。
参赛距离(路程)2000米以上至5000米(含5000米)的马匹必须年满4周岁。
参赛距离5000米以上的参赛马必须年满5周岁。
三、马匹性别
不限制性别,但公马不得扰乱比赛正常进行,否则裁判长有权现场取消其
参赛资格。
四、马匹品种
按各次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五、参赛马匹必须装钉蹄铁。
六、参赛马匹必须经过调教,保证不扰乱赛场正常秩序,否则取消该马比赛
资格。
七、马匹报到
参赛马匹运到赛区后,由参赛队或个人向大会组委会报到,提交马匹清单和
中国马术协会给每匹马颁发的马匹护照及以往的竞赛成绩。
八、报到后6日内,或赛前2日,由大会组委会主持,有大会兽医参加,对
马匹进行查验,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准后才有资格参赛。
九、经核准的马匹如果发病(流鼻血、跛行及其它意外伤病等)时,必须提交大会兽医出具的诊断证明,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退出比赛。
马匹一旦进闸,开闸令(起跑令)一经发出,马匹即被视为已经参赛,不能退出。
十、已报名的马匹如需更换,必须距当日第一场比赛开始24小时(含24小时)以前向组委会申请。
马匹因伤病需要更换时,须提交会兽医诊断证明;
因其它原因需书面申明理由,经组委会批准后才能更换。
更换马匹的决定应及时由组委会向参赛队和观众公布,公布后更换之马匹方可参赛。
十一、赛前24小时以内和通过预赛进入决赛的马匹,因故退出比赛者按弃
权论处,不得替换马匹。
马匹退出比赛应及时公布,通告各参赛队和观众。
十二、替换用的后备马匹必须是已经过正式报名,并且已通过资格审查符合参赛资格的备用马匹。
其它马匹一律无资格替换。
每个代表队可以报名的备用马匹数量应按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十三、凡马匹参赛时必须于鞍下佩戴赛会规定和提供的号码布,其号码为该马参赛场的闸位号。
此闸位号由裁判委员会主持当众抽签确定。
十四、如果有马匹在距比赛开始24小时以前退出比赛,其后序马已确定的号码依序前移,其替换马的号码排于该场最后。
若赛前24小时内,有马退出比赛不准替换马匹时,则该号码空缺。
十五、参赛马必须仪容整洁,严禁鬃尾过长,马体肮脏,浅毛色马及有白章马匹尤需注意,以免影响观瞻。
十六、马匹参赛时,不允许无鞍骑乘,一律装配经中国马术协会指定或认可
的全套鞍具,包括鞍、勒、鞍垫、肚带、镫及镫革。
鞍勒种类及样式不限。
马体佩戴其他装备,如胸带、兜尾、安全肚带(保险带)、低头革以及其他饰物自便,以不妨碍马匹视线、呼吸和运动为原则。
十七、同一项目运动员每人一匹马,每马一个赛日只能参赛一场。
十八、凡因流鼻血、腹泻、跋行等原因退出比赛的马匹,经治疗痊愈后,必须经过大会兽医组检查,确认批准后,方可再次参赛。
十九、参赛运动员性别不限,赛前年龄必须满15周岁。
第十三条运动员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马术协会颁发本年度注册证。
二、运动员必须戴头盔、穿马靴,不准带马刺。
是否带马鞭自便,但马鞭长
度不超过70厘米(为皮制或纤维制品)。
严禁使用任何伤害马体的装备。
三、运动员应服装整洁,上身着彩衣,下身着白色马裤和黑色(或靴筒有棕色边沿)的长筒马靴。
彩衣根据规程由大会提供或自备。
自备彩衣的色彩和图案必须预先在中国马术协会申报注册,并经批准方可使用。
四、比赛使用英式赛鞍或综合鞍,运动员采用短镫骑姿,马匹装备和骑姿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参赛。
五、按时到检录处报到。
六、运动员报名及编排一经公布,如需更换,需在开赛前12小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替换运动员有关资料。
因身体不适及伤病不能参赛者,须经大会医生诊断证明,经组委会批准才能更换。
更换运动员的决定应公布于众。
替换运动员必须是已正式报名注册,并经资格审查合格者。
其体重如比被替换运动员轻,则应负磅达到与前者相同,若比前者重则作为符合资格论处。
七、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出赛前、后服从竞赛工作人员的指挥。
八、运动员违反以上各项规定属于犯规,将受到处罚。
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处以不超过一千元人民币的罚款(款项由大会组委会决定);
(三)取消当场参赛资格;
(四)取消赛会所有项目参赛资格;
(五)停赛(时间由大会组委会决定)。
处罚可同时包括取消参赛资格及罚款,或者停赛及罚款。
第十四条检录
一、运动员应按时赴检录处报到,听到点名时及时出场应答。
检录处共进
行三次点名,每间隔3分钟点名一次。
第一次点名不到者给予警告,第二次点名不到者罚款100元,三次点名不到者按该场比赛弃权论处。
二、赛前过磅运动员携全套参赛装备过磅(除下列指明之物品外),并准确记
录运动员体重和马匹负重量。
下列装备不必过磅:
头盔、护目镜、马笼头、口笼、头罩、各式马眼罩、低头革及各种护腿和蹄套。
三、检录员详细检查每名参赛运动员的号码、服装及装备,核实马匹个体、号码、鞍具和装备。
发现不符合规定者不准出赛。
四、兽医检查各参赛马匹健康状况,确认可以参赛。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录长报告。
五、参赛运动员和马匹经检录长复核后通过检录。
六、通过检录后,运动员上马,由司仪骑师按规定场次,依次带领到观众前
亮相后,送至起跑闸前(运动员上马,按规定场次依次在观众前亮相后,由司仪骑师带领送至起跑闸前),交予司闸长(发令长)。
个别马匹也可牵至起跑闸前,运动员再上马或马匹入闸后上马。
第十五条司闸和起跑
3000米以下各距离比赛必须使用机械起跑闸厢进行起跑,3000米以上距离各项目比赛可使用起跑闸厢起跑,也可以采用拉绳起跑或进人起跑区后发令起跑的方式。
一、所有参赛马匹和运动员到闸厢或起跑点前报到后,必须听从司闸长(发令长)指挥,入闸前(或起跑前)司闸长再次提醒各运动检查鞍具及装备。
二、司闸长下令入闸后,各马同时分别按各自闸厢位置进入闸厢,务必使各马最快捷、安全、公平合理地进入闸厢。
三、司闸员有权将不肯入闸的马牵至稍远的地方等侯,待其它马顺从入闸后,再使其入闸。
必要时,参赛单位可根据组委会要求指派一名牵带员协助本队马匹入闸。
四、司闸长下令入闸起计时,限定该场所有参赛马匹务必于5分钟内入闸完毕。
若个别马入闸不成功,超过规定时限,以致延误比赛时间,司闸长应立即报告裁判长,经裁判长决定,可令该马退出比赛。
五、马匹入闸后,若有马匹冲出闸厢,应尽快在5分钟时限之内重新入闸,否则按退出比赛处理。
六、参赛单位任何人不得进入马闸区域(每匹马指定牵带员除外),不得有意地妨碍或阻止其它马匹入闸,一经发现有此情况时,司闸长有权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该场比赛的参赛资格。
七、参赛马入闸完毕,司闸员发出开闸信号(举旗示意),司闸长放开闸门,完成起跑。
八、开闸后马还不肯出闸,该马被视为已经参赛。
除运动员本人外,不准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或帮助马匹起跑出闸,否则将取消比赛资格。
九、闸厢和闸门发生故障时,可以重赛。
因闸厢故障无法使用而导致不能进闸时,立即报告裁判委员会,并向组委会报告闸厢故障及比赛延误原因。
如果赛场没有备用闸厢设备则由裁判委员会决定以其它方式起跑,由发令长组织实施各场参赛马匹起跑。
l.发令前参赛运动员骑马按抽签位置(相当于闸位)站立于起跑线后20米处,待发令长喊“预备”口令后,即慢步进入起跑区,待运动员和马匹基本稳定后,发令员发出起跑信号,计时员看到第一匹马的头部通过起点线时,即应启动计时装置。
2.运动员第一次抢跑,发令员给予警告,第二次抢跑即取消其比赛资格。
3.起跑后最初200米距离内各马须沿着自己的跑道直线方向前进,不得抢道影响其它马匹前进。
起跑后即须遵守有关途中跑的各项有关规则。
(详见第十六条途中)
第十六条途中(赛事)
运动员在比赛途中如违反下列任何一款均为犯规,将受到处罚。
一、骑马疏忽或者不胜任。
有如下情形之一,运动员即被视为违反要求。
(一)疏忽骑马。
运动员如没有采取合理方式避免干扰其他运动员或马匹,或者出于疏忽或错误判断(包括在抢占马位时)对其他运动员或马匹产生干扰,即被视为疏忽骑马。
(二)不胜任骑马。
如有运动员以远低于胜任运动员正常水平的方式骑马,从而有可能危及马匹及运动员安全,即被视为不胜任骑马。
(三)不适当骑马。
如有运动员蓄意以可能导致其他运动员或马匹受伤的方式骑马,即视为不适当骑马。
二、比赛途中不得推人、拉人、撞人或阻挡他人前进。
三、扬鞭策马时,应前后挥鞭,不得骚扰妨碍或影响其他,更不能用鞭子鞭打其他运动员和马匹。
四、比赛进行中不得使马骤停或突然转向,也不得曲折骑乘或蛇行骑乘以阻碍其它马匹前进。
五、比赛进行中运动员不得有意大声叫喊,不得互相讲话或做有暗示内容的动作,也不得与场外人谈话。
六、不得以马匹碰撞、阻挡和干扰其它马匹,以影响其争胜机会。
七、终点前200米距离内领先运动员必须直奔前方,不得斜向跑道一侧(向内或向外侧)以妨碍其他运动员和马匹冲刺。
八、比赛中不得以粗鲁动作或不正当方式催动马匹。
九、运动员因故落马或鞍具脱落时,必须从出事地点继续参赛,并且不得妨碍其他运动员前进。
十、参赛马出闸后,参赛马必须在骑手的驾驭下跑完全程才能获得名次,在比赛途中若因意外及其它原因分别先后退出比赛,只剩一匹马时,该马必须跑完全程才被视为第一名。
十一、运动员在全程比赛中,应可明显看到其及时地、持续地、真实地表现出争取最佳排名的意图,同时竭尽所能采取一切合理的、合规则的手段,以保证所骑乘马匹获得争取最佳可能位置的机会。
运动员若有以下情形,则被视为违反规则。
(一)裁判委员会认为该运动员蓄意导致马匹不能获得最佳成绩。
(二)尽管没有蓄意违反让马匹发挥所长的要求,但裁判委员会认为由于运动员的原因,而导致马匹未能取得最佳位置。
情形如下:
1.在马匹本该取得第一、二、三、四或任何有奖金的位置之时,运动员没能让马匹顺利冲线。
2.错误判断赛程距离,过早冲线或者没能顺利冲线。
3.由于严重的误判或疏忽,导致发力或者采取其他策略时太迟。
(三)如不属于情形
(一)或者
(二),裁判委员会认为该运动员没有竭尽所能采取一切合理及合规则手段以保证该马匹发挥所长。
第十七条终点
一、以竞速方式决出名次。
运动员驾驭马匹以最短时间跑全程,最先通过终点者为第一名,其次为第二名,依序类推。
(一)如果参赛马匹有如下情况,可能被取消参赛资格。
1.在超越另一马匹时导致该马匹受到影响,或干扰了任何其他马匹;
2.推挤、冲撞;
除非该推挤、冲撞是由其他马匹或运动员所造成,否则任何马匹或运动员,以任何方式推挤、冲撞或干扰了其他马匹或其他运动员,将有可能被取消参赛资格。
(二)如果该场获得名次的马匹或运动员,被裁定对另一获得名次的马匹或运动员造成了此规则规管范围内的干扰,而裁判委员会亦认为,若没发生干扰事件,被影响马匹应能领先于该马匹过终点,则可以将该马匹的排名调整到被影响马匹之后。
二、参赛马匹鼻尖通过终点线垂直面的瞬间,即为跑完全程。
三、终点裁判长根据分割式终点摄像系统或该场比赛录像判断裁决名次。
若赛
场缺乏终点摄像设备或所用摄像设备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准裁决名次。
四、终点裁判长审核比赛结果后如无争议,即签发当场比赛结果,通过记录长呈裁判长签字,由裁判委员会负责人予以正式公布。
五、终点裁判长的裁决为最后裁决。
除非仲裁委员会收到并决定受理有效申诉,经调查该申诉成立,才可更改名次。
六、到达终点前,运动员落马或马匹跌倒,运动员必须重新上马越过终点线才算跑完全程。
七、马匹通过终点时马背上没有运动员(因途中坠马或其它意外),取消其名次和成绩。
八、通过终点后,运动员仍须沿跑道前进200米后,再迅速离开跑道。
九、如果有两匹或两匹以上的马同时到达终点,可凭借终点分割式摄像设备分辨马匹名次。
马匹到达终点先后相差在千分之一秒以内者,先按负重情况决定名次,马匹负重较大者名次列前;
若负重相同时,再按马匹体尺大小分先后,体尺小马匹名次列前。
十、若终点摄像设备发生故障或遇恶劣天气不能准确判断名次时,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准。
判定为同时到达终点者,名次并列,出现并列第一名时,则无第二名,有并列第二名时则无第三名,依此类推。
十一、赛场如无自动记时设备时,则使用人工记时器,每匹马至少要用两块秒表测定成绩。
由记时长领导记时员进行记时。
第十八条对参赛马匹的负重限定,原则上不得低于50公斤(含50公斤)重。
各次赛会规程中应对马匹负重作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马匹负重,包括运动员体重、运动服装及全套鞍具的总重量。
但不包含运动员的头盔、马鞭及马匹口罩、头套、各种眼罩、胸革、颈革、低头革、各种护腿和笼头重量。
第二十条赛前,各参赛运动员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过磅称重。
第二十一条马匹负重不足赛会规定最低限量者,应遵从过磅员安排,于鞍袋
内加负铅块达到要求负重。
负重超过规定者,不加限制。
第二十二条携带规定增加负重量,不得用任何手段减轻马匹负重或完全除去
增加的负重。
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比赛资格。
第二十三条所有参赛马匹跑完赛程后,应立即前往复磅处复磅。
直到复磅完
成前,运动员和马匹接受复磅处工作人员监督,不得与复磅无关人员接触。
第二十四条复磅要求与赛前过磅要求相同。
运动员若增加规定以外物品,按
舞弊行为论处,取消比赛资格,成绩和名次无效。
第二十五条复磅结果,若马匹负重轻于规定重量,最大限度不得少于500克
(含500克)。
若少于此限度,复磅室应立即报告裁判长。
裁判委员会将取消该运动员和马匹的名次和成绩以及参赛资格。
第五章比赛纪录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速度赛马的纪录,以及各马匹品种的速度纪录,均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马术协会公布。
中国马术协会下设技术委员会负责速度赛马国家纪录的审核。
任何速度赛马纪录的产生需经中国马术协会审核后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确定以后,方可成为国家纪录。
除此之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宣称的速度赛马纪录均无效,未报呈中国马术协会审核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成绩,包括国家各马匹品种的速度纪录,都不属于正式有效的国家纪录。
第二十七条国内各地的速度赛马,以及品种能力测验纪录,若欲成为正式国家纪录,必须聘请中国马术协会技术委员会委员或由中国马术协会指定技术代表出席赛会,并对赛马跑道状况、距离和计时方法的准确度、天气状况以及马匹药物管制和检验结果等进行全面核查,并书面呈报核查结果,通过这种审核手续,纪录才能被认可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
第二十八条严禁赛前和赛中对马匹施用违禁药物或投喂违禁饲料。
第二十八条(A)违禁药物的定义
下列药物均属违禁药物:
一、在任何时间能直接或间接对哺乳类生物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身体系统造成行为或影响,或者行为以及影响的药物:
神经系统
内分泌系统
心血管系统
泌尿系统
呼吸系统
生殖系统
消化系统
血液系统
肌肉骨骼系统
免疫系统
二、下列(但不限于)种类药物:
酸化剂
肾上腺素受体阻断药
肾上腺素兴奋剂
影响钙和骨代谢药剂
酒精
碱化剂
同化剂
麻醉剂
镇痛药
抗心绞痛药物
抗焦虑药物
抗心律失常药
抗胆碱能药物
抗凝剂
抗惊厥药
抗抑郁药
止吐剂
抗纤维蛋白溶解剂
抗组胺药
抗高血压药
抗炎剂
止呕药
抗肿瘤药
抗精神病药物
解热药
抗类风湿药
抗痉挛药物
抗血栓药
镇咳药
凝血剂
支气管扩张剂
支气管痉挛松弛剂
缓冲剂
中枢兴奋药
拟胆碱药
皮质类固醇
镇抑剂
利尿剂
勃起功能障碍治疗剂
纤维蛋白溶解药
造血药剂
止血剂
各类激素(包括促激素)以及其合成药物
催眠药
降血糖药物
降血脂药物
免疫调节剂
掩蔽剂
肌肉松弛药
麻醉性镇痛药
神经肌肉药
血浆增容剂
呼吸兴奋剂
镇静剂
兴奋剂
拟交感胺类药物
安定药
血管扩张剂
升压药
注射类维生素
氧载体药物
以及任何能影响或决定基因表达的药物。
三、上述规则所描述的违禁药物的任何代谢物、人工产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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