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一览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1703484
- 上传时间:2023-01-31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24.89KB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一览Word格式.docx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一览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一览Word格式.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4、残疾生活补助费:
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5、被扶养人生活费:
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发布文号】法发[1992]16号
【发布日期】1992-05-16
【生效日期】1992-07-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
伤亡者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为处理伤亡事故所垫付的费用,应从赔偿费中返还。
(一)伤残赔偿范围
1、收入损失:
是指根据伤残者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
因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的全额赔偿;
因受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前后的实际收入的差额赔偿。
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人员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
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
伤亡者为未成年人的,可参照本款以18岁为起点计算。
伤亡者为我国公民的,其对外索赔的标准,可参照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对外索赔工资标准处理。
受伤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伤愈为止;
致残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
70岁以上致残的,其计算收入损失的年限不足5年者,按5年计算,并予以一次性赔付(综合考虑利率及物价上涨因素)。
2、医疗费:
包括挂号费、检查诊断费、治疗医药费、住院费等。
3、护理费:
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费用。
4、安抚费:
是指对受伤致残者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可按伤势轻重、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并考虑其年龄、职业等因素作一次性的赔付。
5、其他必要的费用:
(①交通费、②食宿费、③补救性治疗费、④残疾用具费等合理支出)
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补救性治疗(整容、镶牙等)费、残疾用具(假肢、代步车等)费、医疗期间陪住家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支出。
(二)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
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
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
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
死亡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
70岁以上死亡的,其计算收入损失的年限不足5年者,按5年计算,并予以一次性赔付(综合考虑利率及物价上涨因素)。
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5、丧葬费:
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
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6、其他必要的费用:
(①交通费、②食宿费、③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2、护理费:
治疗期间
3、误工费
4、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6、残疾赔偿金
7、被扶养人生活费
8、丧葬费
9、死亡赔偿金
10、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1994-05-12
【生效日期】199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误工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3、残疾赔偿金: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4、被扶养人生活费: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
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5、死亡赔偿金
6、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发布文号】法释[2001]3号
【发布日期】2001-01-10
【生效日期】2001-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照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
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
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1、医疗费:
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2、继续治疗费
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3、器官功能训练费
4、整容费
1-4项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5、误工费:
包括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误工费,不超过三人。
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
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
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包括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伙食补助费,不超过三人。
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7、营养费:
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8、护理费:
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
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
9、残疾用具费:
应一并考虑。
10、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残疾用具费:
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12、丧葬费:
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
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13、死亡补偿费:
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
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14、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15、交通费:
包括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不超过三人。
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16、住宿费:
包括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住宿费,不超过三人。
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发布日期】1993-08-07
【生效日期】1993-08-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公民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2001-0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发布文号】法释[2003]20号
【发布日期】2003-12-28
【生效日期】2004-05-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相关费用,不受赔偿期限的限制。
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康复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
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整容费:
4、其他后续治疗费:
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交通费:
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住宿费:
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9、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0、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1、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2、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3、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4、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5、死亡补偿费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16、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一览
(二)(2012-04-0222:
47:
08)
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一览
(二)作者:
谭学根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9月1日
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学校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51号
【发布日期】2002-04-04
【生效日期】2002-09-0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误工费,每项活动各不超过2人。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
9、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每项活动各不超过2人。
10、住宿费:
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住宿费,每项活动各不超过2人。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04-27
【生效日期】2004-01-01
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伙食补助费:
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3、交通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食宿费:
5、康复费: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辅助器具费用: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待遇:
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1-8项的工伤待遇。
9、伤残待遇:
(1)1-4级伤残: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①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1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B、2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C、3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D、4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③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本人工资的90%
本人工资的85%
本人工资的80%
本人工资的75%
④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人身 损害赔偿 标准 法律依据 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