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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作为主体的一方,并居主导地位。
注意:
判断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首先要排除没有人民法院的一组。
3、检察院抗诉也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考点精解二: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两类:
一是诉讼上的法律行为;
一是诉讼上的事件。
1、诉讼上的法律行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上所进行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即通常所说的诉讼行为。
其有两种形式:
(1)作为;
(2)不作为。
2、诉讼上的事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件。
诉讼上的事件主要包括:
当事人死亡、法人消灭、非法人团体被撤销或消灭等。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实体法可以依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外国法,但是在我国诉讼只能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不得选择。
这和涉外仲裁中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是不同的。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1诉讼权利的相同性2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只是指诉讼地位的平等,而不是原被告之间诉讼权利的相同。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或者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具有普遍适用性;
对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际法上报复的反映。
报复的适用是有针对性的,它只针对相应的国家,而不涉及第三国。
考点精解三:
调解原则
关于调解原则有以下几方面含义:
1、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包括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2条,下列程序中不得适用调解: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4)执行案件。
执行中只有执行和解。
2、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3、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注意应当将调解原则和调解制度结合起来。
调解作为必经程序的有两种情况:
(1)根据《民诉意见》第92条,离婚诉讼应当调解;
(2)根据《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第14条,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考点精解四:
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2条对辩论原则作了规定,辩论原则的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限于辩论阶段;
5、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方便;
6、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在非诉程序中,辩论原则是不适用的。
或者由于没有对立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因为非诉程序本身决定了无需适用辩论,比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
2009/三/82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D)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考点精解五:
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处分原则作了规定,处分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分权为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行使处分权;
【全过程,执行阶段亦有】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3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4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
撤诉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包括撤回起诉和上诉。
※5裁决与裁判不得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体现的是诉权去审判权的制约,表现在当事人决定审理与裁决的范围和对象。
6注意:
(1)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处分权,只不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某些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2)处分权包括对程序权利的处分,而且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通常通过处分程序权利来实现。
2008/三/38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2006/三/8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哪些事项?
(AC)
A.约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B.约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C.约定举证时限D.约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考点精解六:
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对检察监督原则作了规定,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就现行民事诉讼法而言,人民检察院不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也不具体参与通常的民事诉讼活动;
2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方式,是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但并不是说抗诉是唯一形式,还有检察建议书。
考点精解七:
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的条件应当是:
1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2支持起诉者应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3被支持的受害人没有起诉;
4支持的形式:
一般是道义上或物质上的,支持起诉者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第二节基本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
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
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主持
(1)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
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1人担任。
(2)合议庭评议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程序
(1)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程序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
(1)原来是一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可以参加。
(2)原来是二审的案件或者经过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特别程序
仅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是合议制,且要求必须由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制的例外(独任制)
(1)简易程序中,适用独任审理。
(2)在特别程序中,一般适用独任制。
(例外,选民资格、重大疑难)
(3)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适用独任制;
在除权判决阶段,则由合议庭审理。
(4)在督促程序中,也适用独任审理。
2008/三/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BCD)
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
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2010/三/38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D)
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回避制度
回避对象
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
回避的法定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通常是有债权债务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过窗、下过乡)
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的程序
1、申请方式:
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均可,但要说明理由。
2、申请时间:
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
3、人民法院应该在3日内做出决定。
4、对决定不服可以(向原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申请回避的效力
1、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的除外。
2、当事人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3、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停止而没有停止职务行为,其所作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回避的决定权限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决定的后果
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
这和仲裁是不一样的,在仲裁中因回避而更换仲裁员的,已经进行的程序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进行。
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依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判人员是包括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员是指专职的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中,如果符合回避情形的,也应当自行回避。
(2)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1)证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即使和当事人有密切关系,也应当作证人;
2)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不存在回避问题。
(1)回避的决定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三级;
而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两级,审判长没有决定权;
(2)若诉讼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明显无理的回避申请,审判长可当庭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2010/三/3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公开审判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法定不公开,不是依职权
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注意:
考试中注意商业秘密和隐私在题目中的判断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存在如下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是可以上诉的)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但因婚姻无效所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是可以上诉的。
2010/三/88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
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ABC)
A、处分原则B、辩论原则C、两审终审制度D、回避制度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法院主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可见,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主体的平等性;
第二,案件是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争议。
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
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
3.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
4.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
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
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其解决方式有四种:
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
其中和解、调解方式完全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是一个必经的阶段,而且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1、下列劳动争议,对单位来讲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
2、劳动争议仲裁是行政性仲裁的,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
2006/三/80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
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
(ABD)
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
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是完全自愿的,最终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力。
【注意】人民调解不是必经阶段。
2、人民调解解决争议不具有与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人民调解书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但是,。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0日+共同请求确认,有强制执行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变更原调解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起诉。
与仲裁委员会
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身份不仲裁)
2.对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遵循“或裁或审”的原则,即这两种方式相互排斥,不能并列采用。
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由法院主管。
失效1.被告应诉答辩2.被告不作为→首次开庭前(任选一)
3.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4.当事人起诉时,1、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告知当事人提请仲裁;
2、但是,如果当事人起诉时没有申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也应诉答辩的,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了仲裁协议,也应当继续审理。
原告如果主张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继续审理。
只有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内享有法院主管的异议权,原告没有。
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其解决方式有四种:
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裁决不服,则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0/三/35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
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第二节管辖概述
管辖恒定原则
所谓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适用管辖恒定原则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1)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
(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
专门法院的管辖
1军事法院: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成员的经济纠纷案件。
2海事法院:
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具体举例:
①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②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或因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③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3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三节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民诉意见》第1条规定“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
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专利侵权与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院审理;
(至少是中院)
1并非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专利纠纷案件。
2少至中院一审,所以不可能独任审
②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
③商标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商标纠纷案件;
④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商标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也可以由特定的基层法院管辖。
例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⑤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⑥涉港、澳、台的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案件来确定。
也就是说,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也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⑦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最高院独有】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可以将某些案件规定由自己管辖,这是为了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职能。
2009/三/35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第四节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考点精解一:
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
1相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有两个标准:
(1)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
《民诉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这里强调:
1)要到起诉时;
2)要求连续居住;
3)满一年以上。
但有一个例外,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因此公民住院的医院所在地是不能视作经常居住地的。
根据《民诉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步走:
1、是否即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住所地2、是否满一年
2对于法人而言,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是法人的住所地。
根据《民诉意见》第4条,法人的住所地就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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