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1700816
- 上传时间:2023-01-31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37.40KB
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文档格式.docx
《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另一方面充分保护原告合法诉讼权利,引导原告有效提出异议,并就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提出的合理怀疑,督促被告作出解释说明。
承办法官威严正直与亲和公平的形象作风,使原告的心态有了质的转变,本案虽当庭判决原告败诉,但原告及旁听人员,不仅心平气和地接受判决结果,还连夸法官“审判公正、业务能力高”。
在离开法庭的时候,原告还意味深长地说:
“谢谢,我还会来的。
”之后,原告未提起上诉。
案例3:
法官甘做“份外事”辨法析理促10起关联纠纷息诉
原告吴某诉被告静安房管局信息公开案件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在交谈中获悉:
吴某为静安区某地块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之一。
拆迁中,吴某至今未得到补偿。
为此,承办法官多次与该地块拆迁实施单位联系,借阅拆迁资料,核实相关情况,了解拆迁双方的分歧所在。
并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一方面向原告释明房屋拆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另一方面向拆迁方指出其拆迁中的不当之处,告知其涉诉风险并制发协调化解争议建议函,建议对原告等共有产权人依法进行补偿。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原告就补偿问题与拆迁人基本达成一致,撤回了在本院审理的10件案件,并将撤回所有在二中院的上诉案件以及高院的申诉案件。
对承办法官不计劳苦、居中处理案件的工作精神,原告表达了深深的感激之情,并表示“真切地感受到上铁法院集中管辖以后法院公平公正、司法为民的新形象新面貌”。
案例4:
车工绞断拇指引发工伤行政争议法官注重争议实质化解一案解三“结”
原告J公司的员工田某在工作时不幸被钻床绞断左手拇指,被告普陀人社局经调查,认定原告J公司与第三人田某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原告对此认定不服,由此引发本案诉讼。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根据庭审实质化要求,充分听取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辩意见,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因工受伤等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严谨的审查,找出问题症结和争议焦点。
庭后,法官了解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仅存在本案的行政诉讼,而且还在其他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和先予执行案件。
考虑到上述因素后,结合关联的三件案件情况,法官反复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与另两案的承担法官多次分析案情,最终促成以原告另行支付第三人各类补偿款23万元达成一揽子和调协议。
原告撤回本案诉讼,并对法官实质性化解本案的做法大为赞赏,第三人也多次对法官表示感谢。
同时原告与第三人在其他区法院的两案也一并得到和解,实现一案解三“结”,取得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
案例5:
判后答疑赢得信任当事人认同制度感激法院
在我院受理的一起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中,原告刘某因被告长宁区建交委没有经过小区内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所进行的辟路行为系违法,起诉至本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原告谈话并作详细释明,告知原告,其起诉的被告及行政行为并不明确。
原告随之撤回了起诉。
但撤诉后原告仍心存疑虑,将与案情及其个人对该案的不同理解写成信件邮寄至本院。
承办法官在仔细阅读信件后,专门约原告面谈,进行深入浅出的释明。
原告从疑虑心灰、愤懑不平转变为最后的理解认同、心悦诚服。
最后原告表示“本来对寄出的信件得到回复不抱希望,没想到法院收到信会当面听意见,我非常感动。
集中管辖就是不一样!
”
案例6:
搭准脉搏辨法析理化解心结
原告蒋某、秦某系普陀区被征收居民,在与征收人员协商补偿安置时发生口角而导致肢体冲突,两人报警称被四名征收人员殴打致伤。
普陀公安分局经调查后认为两人的指控缺乏证据,故对四名征收人员分别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在市公安局维持上述不予处罚决定后,原告向本院提起4件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证据交换时,法官察觉到,原告对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虽然很不满意,但对征收单位在冲突发生后对原告不闻不问的态度更是耿耿于怀。
合议庭分析了原告的诉讼心理,意识到如矛盾不能化解,不但影响房屋征收的顺利进行,也会损害政府在征收工作中的形象,而化解矛盾的关键在于征收单位及涉事工作人员对事件的正确认识。
合议庭将上述分析通过被告转告了征收单位,被告也表明愿积极配合法院化解矛盾。
庭审中,合议庭首先对原告和四位第三人进行了教育和劝导,指出了原告在冲突中的不够冷静之处,而第三人作为征收工作人员,更应注重工作方法,不可意气用事。
征收单位负责人及四位第三人也对原告表示了歉意,原告的心结得以化解,当庭撤回起诉。
庭后,原告及第三人对合议庭妥善化解双方矛盾表示感谢,表示会理性对待征收补偿中的分歧。
案例7:
推动行政机关重视出庭搭建官民对话平台有效消解对立情绪
原告卓某因不服被告虹口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认为其并未违规,且执法交警存在作风差,滥用执法权等行为,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极为重视个人的声誉,其诉讼主张又涉及对当前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理解。
承办法官积极联系行政机关,被诉机关负责人给予重视,接受了法官意见,并当庭与原告展开了直接对话。
庭上,被告不仅听取了原告对处罚决定的异议,还认真听取并记录了原告反映的执法方式、作风等问题,同时表示会着手调查原告反映的问题,并会以此案为例,加强队伍的作风建设。
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自行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亦向法院申请撤诉,同时对法院不偏袒被告、不回避问题的做法表示大为赞赏。
案例8:
深切关注困难当事人敦促被诉机关实质化解纠纷
原告邱某系涉案机动车的所有人,在其将车辆交与游某驾驶时被静安交警支队查获,并被扣留了涉案机动车。
原告向被告取车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扣车的强制措施,返还涉案机动车。
面对案情,承办法官仔细分析后发现,该机动车被扣的原因是使用人具有违法行为,原告只是涉案机动车的所有人,在法律规范对有关程序细节未作规定情况下,对原告要求返还车辆的诉求需要结合其诉讼理由和实际困难作出合理处置。
为此,法官向被告进行释明并进行调解,结合案情对发还车辆和违法处置两种情况加以区别,要求被告及时发还车辆,缓解原告一家的生活困难。
被告接受了法官意见,在庭审后的几天内即按照商定的化解方案,将涉案机动车发还给原告。
原告随即撤回了本案起诉,双方纠纷最终得以圆满化解,实现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
案例9:
庭审质证发现不足负责人出庭配合消解纠纷
原告陆某因对被告作出的交通处罚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案被告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经过充分的举、质证,反映出被告提供的执法记录仪的内容模糊不清,为此,承办法官要求被告听取执法音频并针对原告异议作出说明。
被告负责人在庭后立即组织更为深入的核查工作,最终发现被告执法过程中确存在瑕疵。
在法院的居中调解下,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和解,被告自行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申请撤诉,并对承办法官的不偏不倚、积极化解矛盾的工作作风表示感谢,对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且重视原告的意见亦表示了认可。
案例10:
案件审结继续履职督促争议得以彻底解决
原告叶某因要求被告静安城管局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职责未果,遂诉至我院。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获知被告已经启动调查,但因雨篷所在位置的居民拒绝配合调查,故仍在行政处理程序过程中。
法官遂主动与原告沟通情况,并从法律上释明,尚处于调查阶段的行为不可诉,同时认真听取原告意见,对原告提出的被告存在履职拖延的问题予以认真回应,原告表示信任法院,当场撤回了起诉。
案件审结后,法院仍继续与被告进行沟通,提示行政机关应勤勉履职,回应居民关切,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
城管局接受了法院的建议,不仅主动与原告进行沟通,还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违法建筑的实质性处理。
最终争议圆满化解,原告连连夸奖法官“为民解忧”。
案例11:
司法联动助推协调拆违难案获得双赢
原告陈某为虹口辖区居民,其在大楼楼顶建造鸽舍饲养信鸽。
因所建鸽舍有违法搭建情况,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屡被居民投诉举报。
2016年相关部门联合整治,将鸽舍拆除。
原告遂起诉要求确认虹口区城管局的拆除行为违法。
此类联合执法的案件在审理中存在法律难点及争议,合议庭一方面约谈相关行政机关,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请示上级法院解决法律争议。
另一方面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希望由区政府牵头通过地区基层力量协调化解矛盾。
最终在多方努力下,原告与街道下属的物业公司达成化解协议,对违章搭建的拆除原告不再提出异议,但因鸽舍拆除过程中导致信鸽丢失的损失,物业公司补偿10万元,原告遂撤回起诉。
整个化解方案,既确保了拆违的实效,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12:
严把程序树立形象依法释明纠正偏见
原告陈某某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庭审理中,出现了旁听人员无视法庭纪律哄闹法庭、原告诉讼能力不足以及原告对司法审判缺乏信任等多种状况。
合议庭充分发挥司法主导权,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严肃处理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及时调整庭审提纲组织双方平等对抗。
庭后,审判长深入了解案发背景,告知其长期非法上访并非解决问题之道,希望其能相信司法公正,相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通过诉讼解决原有纠纷。
同时,还邀请原告的兄长给其做思想工作。
最终,原告承认自己原来对司法存在误解,这次选择相信集中管辖的上铁法院,撤回本案诉讼,另案起诉解决原有纠纷。
案例13:
以审促调多方协同实质性化解“群租”拆违纠纷
原告黄某系本市某小区业主,因其所在房屋被认定为存在“非法群租行为”,故静安区彭浦镇政府、静安区房管局、静安分局彭浦镇派出所三部门联合向其发出整改决定,要求其立刻自行整改群租搭建。
次日,三部门即组织人员上门对房屋内的搭建进行了拆除。
原告认为,拆除期间原告家中无人,拆除人员破门而入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我院要求撤销上述整改决定。
经过审理,合议庭发现原告虽有搭建并出租的行为,但三部门的整改决定并未有效送达,未充分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不符合执法的程序要求。
原告也准备再提起要求确认违法并赔偿诉讼。
为了实际解决纠纷,也为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合议庭一方面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阐明群租的危害,同时又进一步向原告了解其诉请背后的正真诉求;
另一方面,合议庭也及时与被告沟通联系,充分了解案件产生的背景原因,并通过向其分析案情,以争取原、被告双方能有进一步和解的空间。
在与双方当事人做工作的同时,为了寻求一套真正行之有效、能够解决当事人实际问题的和解方案。
合议庭还与案外第三方永和集团公司沟通,在具体的和解方案中由其承担部分实施义务,从而使该方案更具有可操作性。
通过不懈努力,原、被告双方终于签署了和解协议,原告不再将房屋用于群租,其在有关部门拆除违法搭建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亦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并且实际履行。
案件的诉争矛盾获得了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14:
兼顾全案抓住症结行政、民事纠纷一并化解
钱某系静安区某房屋征收基地的房屋承租人,在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死亡。
征收部门以钱某的继承人均非本市户籍为由,拒绝向该户交付安置房屋。
钱某的继承人陈某等对此提出异议,向我院提起行政履约之诉。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钱某的死亡并不免除征收部门的交房义务,陈某等继承安置房屋不属于本市房屋限购范围。
案件审理中,陈某等三位继承人之间就安置房屋的分配也有争议。
考虑到陈某身在外地且年事已高,为一并解决案件争议,合议庭赴江苏泰州就陈某的家庭分配问题进行协调。
同时,在取得了继承人的一致意见后,合议庭即向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出具了协调化解纠纷函,指出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的法律后果,并希望相关单位尽快解决该户的安置问题。
在法院的积极努力下,陈某等办理了安置房屋的入住手续。
该案中,法院既化解了征收部门未按约履行的行政纠纷,同时又一揽子解决了被征收家庭内部及安置补偿的分配矛盾,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
陈某等向法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书,并对法院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表达谢意。
案例15:
厘清民、行关系一揽子化解争议
原告陈某以征收补偿款迟迟未收到,影响购置新房,起诉被告静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求履行协议,支付补偿款27万余元、赔偿利息损失。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后,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是退休法官,普陀区法院行政庭原副庭长,凭着资深法官的经验,很快就观察到行政纠纷背后的缘由:
几户被征收人共用一只水表,其中原告分摊应付水费近五千元未结清;
被告下属征收部门坚持认为按约需待原告结清后才支付补偿款,原告则主张自己长期居住在外,不可能用水,分摊不合理。
双方争执不下。
针对案件中征收补偿款支付与水费拖欠两个问题,调解员指出,双方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不接受水费分摊,是民事纠纷,要与其他被征收人解决;
被告虽是按约定暂扣补偿款,但27万余元与分摊的水费差距悬殊,显然不合理;
因房价变化较快,拖欠大额补偿款对原告不公平。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的分析心悦诚服,接受了调解方案:
被告支付27万元给原告;
分摊的水费和余款双方另行处理。
案例16:
破僵局寻出路诉前建议函促纠纷化解
原告许某已81岁,是台湾籍。
多年前在长宁区购置房屋,但房产证上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并不是原告的,并影响到其出售及过户。
遂来院起诉市不动产登记局要求更正错误信息登记。
在诉前调解阶段,被告辩解,登记错误系原告申请所致,被告无责任;
原告只要有确权的判决或公证文书,即予以更正。
特邀调解员了解到原告的前手系境外人士,且已去世,该案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公证来确权不具备可操作性;
而原告对房产的权利未经确认,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权利实现事实上已处于僵局。
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是长宁区法院退休的法官,为切实解决原告实际问题,调解员多次走访办理前手交易公证的公证处、被告及其上级主管机关,设想了多种调解方案。
经过反复协商,本院诉调对接中心向被告发出《协助化解矛盾建议函》,建议加强化解力度,敦促被告协助解决纠纷。
被告表示愿意接受该建议。
不久,原告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案例17:
寻症结重诉求善引导——特邀调解员周伟一下调处3件行政案件
日前,我院诉调对接中心委派特邀调解员周伟,主持调解了原告赵继华与被告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被告静安区人民政府、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3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
令人意想不到是案件均以原告撤诉结案。
原告赵继华六十多岁,因不满房屋动拆迁补偿,多年来不断提起各种行政诉讼,有一定的“滥诉”倾向。
仅在我院,他已起诉案件55件,其中,有29件被依法驳回起诉,23件在审,3件在诉前调解。
一开始,对于案件能否调解成功,大家心里都没底。
周伟在主持调解前,先认真翻阅了案卷。
基于对政府工作流程的熟悉,他马上发现原告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存在要求不明确的缺陷,造成政府部门的答复无法令其满意。
调解中,周伟在被告口头答辩后,尊称原告为老赵,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分析了法律规定和政府工作流程的特点,并指出了其申请的缺陷。
同时,周伟还要求被告辅导原告如何正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被告不失时机地承诺:
只要原告的申请符合条件,就一定公开相关信息;
可以安排行政首长和专业人员接待原告,当面解释、答复。
原被告之间的距离一下子就拉近了,双方都向调解员表达了要坐下来好好解决具体问题的愿望。
原告觉得调解员说的在理,被告的做法合理,自己的诉求受到了重视和认真对待,当场就申请将3件案件撤诉。
涉案各方对上铁法院诉前调解的过程和结果都表示满意。
特邀调解员周伟是本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的年轻律师。
在去年我院与市律协合作共建法律服务活动中,他受聘担任特邀调解员。
他曾先后在法院、政府任职,且已多年担任多个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实务经验丰富。
他表示将发挥所长,为法律共同体的良性互动作贡献,积极促进社会平安和谐。
案例18:
调解员不放弃努力耄耋老人获得赔偿
日前,特邀调解员潘杰受诉调对接中心委派,妥善解决了一起高龄老人在地铁站被人碰倒致骨折,要求赔偿7.2万余元的民事纠纷。
潘杰预先认真阅读了案卷,通过两次调解,掌握了案件基本事实和双方都愿意调解的心态。
虽然因赔偿金额存在差距,双方未达成协议,但他没有轻易放弃。
他仔细分析了案情,觉得还有调解的希望,决定抓住调解期限最后一天的机会上门调解。
这样做既考虑到方便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年已83岁、受过伤的原告,也容易拉近双方的心理距离。
于是,他果断推迟出差,退掉飞机票。
4月5日一早,他带上文员小黄亲自驾车一个多小时赶到原告家。
双方当事人深受感动,最终达成赔付5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去年,上铁法院与市律协合作,首次从律师中选聘特邀调解员,潘杰是其中之一。
他表示:
促成纠纷平息是特邀调解员的职责,虽然会影响一点律师业务,但心里依然很有成就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 争议 实质性 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