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入驻经营合同设计馆详细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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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用途乙方承租的场地,仅限于作为经营、展示、销售及与家居行业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续约
2-1租赁期限
租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续约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在本合同到期日30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是否续签合同,另一方须在接到通知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双方继续合作,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与租约期另议),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2-3场地交付条件
租赁起始日场地现状交付,外立面装修设计效果图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确认后由甲方施工,内装公共部分装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共装修部分可由乙方负责且由甲方支付装补。
个装部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装修设计应报甲方审核批准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费用及结算、支付方式
3-1甲方支付装修补助额度及进度(若由乙方负责公装部分)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5日内,付装补预算总金额的20%,装修进场后每30日付至已实际完成装修部分产值结算金额的70%,装修全部完成乙方开始进行个装时付至已完成公共装修部分产值结算金额的80%,在开业后30日内核算最终的公共部分工程装修费用,支付至公共装修部分产值最终结算金额的100%。
甲方支付款项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具同等金额的合法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或拒付相关费用。
3-2装修期甲方同意给予乙方的装修免租期为:
共计15个月,每季度免1个月,每年免最后1个月。
3-3乙方支付场地租金合同期内,按计租面积计算,乙方向甲方交纳场地租金每月每平方米元,合计每月元,若进驻的装修企业非前20强企业,则每平方米按照上述租赁标准加收2元租金。
3-4场地物业管理费合同期内,按计租面积计算,乙方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人民币每月每平方米元,合计每月元。
其中包括:
中央空调费、公共广告费、公共照明电费、水费、保安费、公用区域清洁费、电梯使用费及公共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费。
若最终由团队管理,则按照商场的标准收缴物业管理费。
3-5支付方式本合同的场地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自年
月日起计费,每半年一交,提前一个月缴纳,且先付后用。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半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合计人民币元。
3-6工商管理费、税金乙方在经营中发生的工商管理费、税金或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按规定交纳。
3-7滞纳金乙方应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如乙方延迟向甲方交付费用,每日应按延迟交付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在本合同签定后,乙方应将进场装修日程安排及开业日期报甲方确认,甲方或经授权的第三方应及时将场地按约定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
乙方应及时进场装修(详见附件)。
4-2甲方或经授权的第三方负责经营场馆内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负责承租场地的装修设计施工并自行承担费用,乙方装修时应遵守甲方有关规定(详见附件)。
4-3乙方有对经营品牌产品保护、调配的权利,在组进配套产品或服务(非合同约定品牌或服务)时,必须报甲方审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组进。
4-4乙方应保证对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合法经营权,须出具生产商提供的产品代理经营授权书,因不具有经营权或侵犯了他人受保护的知识产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详见附件)。
乙方在其展览、经营过程中,应以合理方式向顾客明示以下内容:
1)其拥有合法经营权及/或合法授权;
2)甲方并非该产品之生产、销售者,如该产品因存在质量问题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引起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而不因甲方为该展厅之出租/管理人及/或与乙方存在代收货款关系而有所影响。
4-5乙方应依法文明经营,不得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产品要实行三包,所经营的商品品质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并要遵守本市行业规定。
4-6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故意、过失或内装修发生事故,给甲方或场馆内其他方的财产和安全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7保险乙方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必须购买全面的公众责任险和足额财产一切险,并保持保险单在合同期内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单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个人伤害责任,人身伤害责任,合同责任,租赁区域内的任何动产、不动产、商品、附属设施或人群所受的伤害及损失责任,以及一切险。
乙方应当使甲方也被列为上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并使保险单加签关于放弃对甲方的代位求偿权的批注。
乙方应在保单生效后五日内将上述保险单及批注的保险经纪人签署的保险凭证复印件交给商场营运部备案。
遇发生意外时,若因乙方未购买前述保险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前述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8乙方因为各种原因,不经营本合同约定的品牌系列产品或服务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如双方继续合作,甲方可以根据乙方所经营的产品品牌情况,按产品的布局定位重新进行位置安排,但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
4-9甲方制定并实施了现场人员管理制度,乙方在自主管理的同时须认真遵守和执行商场统一的管理制度(详见附件)。
4-10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或经甲方授权的第三方制定的管理规定,如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甲方将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或按规定作出相应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在合同租赁期内,甲方为改善经营管理,新制定或委托第三方管理方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含修订版),否则乙方有权以不知悉甲方管理规定为由抗辩。
4-11甲方可拍摄和使用乙方展位内产品及展场的图文资料,可使用乙方提供的图文资料,用于甲方广告宣传推广。
第五条:
履约保证
5-1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乙方应在5日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作为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乙方逾期5天仍未交纳该保证金,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将上述铺位重新另行出租,乙方并要赔偿甲方折合两个月场地租金及管理费。
5-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产品质量或服务保证金人民币元。
甲方有权将合同履约保证金转为乙方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余额无息返回乙方,不足部分乙方应另行补足。
(详见附件)
5-3在乙方拖欠甲方相关费用(即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向甲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及因此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超过10日时,甲方有权于乙方已交纳之保证金中直接划扣相等金额;
且该划扣行为不影响甲方继续依约行使其因乙方拖欠费用而获得的其他合同权利(如收取滞纳金、违约金及单方解除合同等)。
甲方进行划扣后合同保证金不足本合同约定数额的,乙方应于甲方划扣有关费用后10日内予以补足,如10日后仍未能全额补足,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权利转让
乙方需转让租赁区域经营权利或再将租赁区域承包给第三方经营,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按程序办理撤场手续,同时必须保证第三方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原租赁合同月租金及月经营服务费总额20%的转让费。
否则,乙方应当承担根本违约责任,甲方将没收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并对该展位另作安排。
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
7-1合同期满前乙方如果要求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在此情况下,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7-2合同期满前,如遇商场布局调整或装修时,甲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协商一致的后实施。
7-3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延迟向甲方交付费用,应当按延迟交付金额的1%/日另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支付滞纳金的义务不予免除,直至延迟交付金额偿清为止。
7-4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向甲方足额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合同约定场地租赁给第三方,乙方已经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7-5乙方若有下列情形中的一项或数项,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对乙方停业、解除合同,强行收回展位、没收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追偿损失;
7-5-1未按甲方规定时间内进场装修、开业的;
7-5-2擅自停止营业超过两天的;
7-5-3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经营品牌或改变场地用途;
7-5-4擅自将场地转借、转租或转让;
7-5-5严重违反商场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
7-5-6因商品质量或售后服务等问题使消费者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7-5-7拖欠应缴费用10日以上(含10日);
7-5-8利用承租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7-5-9清盘或被查封;
7-6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完全履行或遵循本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书面或口头要求乙方纠正该行为,在甲方发出要求三日内,如该行为没有纠正,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7-7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出现欠缴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留置乙方商铺/展厅的商品,而无须事前对乙方进行任何书面通知/催交。
7-8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未能成功续约,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期满前撤场完毕,不得损害或拆除公共部分装修及甲方安装的设备,个装部分除未形成附和物的可自行拆除,且不得损害建筑物的结构、屋面及地板,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满后乙方未撤场的,则乙方遗留在租赁物业内的物品甲方均视为垃圾予以清理,垃圾清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文件送达方式
8-1直接送达:
甲方发给乙方的各类通知/函件,送至乙方本合同租用的展位/场地,视为该通知已送达乙方;
如出现乙方无人签收/拒签收等情况,甲方将通知/函件粘贴于乙方租用的场地/展位也视为该通知/函件已送达乙方。
甲方向乙方雇佣人员和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交付需送达文件,经该人员或受委托代理人签收即为送达。
乙方向甲方营运部/财务部交付需送达文件并签收后即为送达。
8-2邮寄送达:
甲方或乙方不能直接送达时,可以按照签约方地址或者身份证地址向对方采用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邮递送达文件,自邮件寄出后第5日即为送达。
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2因法定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财产损失,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9-3若因各方进入法定破产清算程序而变更本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条款
10-1若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协商解决,并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合同。
10-2若双方产生争议或纠纷后,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或授权的第三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商场所制定管理规程均可视为本合同之附件。
11-3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肆份,各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合同为准。
附件一:
装修管理规定
附件二:
消防与安全责任书
附件三:
经营管理规定
附件四:
撤场管理规定
附件五:
场地平面位置图及场地尺寸图
甲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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