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标准格式修改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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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D:
向银行押汇…押汇方式为availablewith…by…name/address
42C:
汇票汇款期限draftsat…
42A:
汇票付款人——银行代码drawee-BIC
43P:
分批装运条款partialshipments
43T:
转运条款transshipment
44A:
装船/发运/接受监管的地点loadingonboard/dispatch/takingincharge
44B:
货物发送最终目的地fortransportationto…44C:
最迟装运日期latestdateofshipment
45A:
货物/劳务描述descriptionofgoodsand/orservices46A:
单据要求documentsrequired
47A:
附加款件additionalconditions
71B:
费用负担charges
48:
交单期限periodforpresentation
49:
保兑指示confirmationinstructions
78:
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instructionstopay/accept/negotiatebank
72:
附言sendertoreceiverinformation
第二篇:
国际商会《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介绍
国际商会《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介绍
为便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的正确实施,国际商会对《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进行了修订,编辑出版了《为UCP500制定的新版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TheNewStandardDocumentaryCreditFormsfortheUCP500),即国际商会第516号出版物。
《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是为全球银行业务员、进出口商、律师以及与信用证有关的任何人员设计的系列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供信用证的申请人、受益人和银行日常工作使用。
它指导人们任何填写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要求的开证申请书和开立信用证。
每种格式附有指导注解,以减少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由于申请开证、开立、通知及修改信用证中的不熟练及不准确而带来的风险。
《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包括前言与六部分。
第一部分:
一般介绍(绪论、印制格式推荐、单独的格式);
第二部分:
对申请人的指导注解和标准格式(对申请人的指导注解、对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格式分析);
第三部分:
对银行的指导注解和标准格式(总的观察、跟单信用证和修改书的邮寄,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的用途,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的填写);
第四部分:
标准跟单信用证联续格式(标准跟单信用证联续格式的用途,标准跟单信用证联续格式的填写)
第五部分:
标准跟单信用证修改格式(航空邮寄信用证修改的用途,标准跟单信用证修改格式的填写);
第六部分:
标准跟单信用证通知格式(标准跟单信用证通知格式的用途)。
银行与开证人之间的契约是开证申请书,开证行须按照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因此,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格式与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是该出版物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格式
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格式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人(Applicant)
此处应填申请人的准确名称和详细地址,如街道或邮政信箱地址、邮编等。
2.开证行(IssuingBank)
为方便申请人,开证行可将其名称及地址预先印在此处。
3.申请书的日期(DateofApplication)
此处指申请人填写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的日期。
4.到期日和交单地点(ExpireDateandPlaceforPresentationofDocuments)
(l)UCP500第42条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
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除UCP500第44条规定的对到期日的顺延情况外,到期日是指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的最后一天。
(2)跟单信用证的有效期长短应视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
有效期太短将引起展期的麻烦,有效期太长则会造成额外的银行费用。
1(3)交单地点通常指使用跟单信用证的城市或国家。
除非注明城市或国家,自由议付信用证将视为任何地点的任何银行均可对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及/或单据议付。
5.受益人(Beneficial)
受益人即指有权使用信用证之人,该受益人为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单据。
此处应填写受益人的完整名称和详细地址。
通常,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就是货物的卖方,但经当事人同意,信用证可以下述第三者为受益人:
(l)卖方公司中的一个子公司、一个部门或一个附属机构。
(2)卖方的商业合伙人。
(3)货物及/或服务的最终供应者。
6.航空邮寄开证(IssuedbyairMail)
通常考虑时间和费用因素来决定是否采用航空邮寄开证。
7.简电通知(WithBriefAdvicebyTeletransmission)
简电通知(预先通知)的作用是确保受益人在开证前预先获知开证及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但有效的信用证将是随后寄出的正式信用证文本。
8.电讯开证(IssuedbyTeletransmission)
电讯开证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及数据传送网络(如SWIFT)等方式传送信用证。
除非传递信息中另有规定,该电讯将视为完全有效的信用证文本(OperativeInstrument)。
通常由开证行决定采用何种电讯传递方式,如申请人欲使用特定的电讯方式,则应在附加指示中予以声明。
如申请人不愿使用电讯作为有效的信用证文本,则应在附加指示中予以注明。
9.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Credit)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方可转让。
申请人在要求开证行将信用证注明为“可转让信用证”之前,应熟悉UCP500第48条的规定。
10.保兑(ConfirmationoftheCredit)
信用证是否须由另一银行加具保兑须由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协议决定。
如申请人在“要求保兑(Requested)”的空格内加以标注,则表明其想请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银行向受益人保兑该信用证。
如申请人在“如受益人要求时,授权保兑(AuthorizedifRequestedbyBeneficiary)”空格内未加以标注,则表明其想请开证行指示被指定银行在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时不要加具保兑,但如果随后受益人要求信用证予以保兑时,则被指定银行已被授权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11.金额(Amount)
信用证金额应分别以大小写表示。
货币名称应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货币代号表示,如USD(美元)、GBP(英镑)、DEM(德国马克)等。
按UCP500第39条a款规定,在金额前加上约(About)、大概(Approximately)、大约(Circa)或类似的词语时,金额即有10%的增减幅度。
但要注意UCP500第39条b、c款的规定。
12.使用信用证的(指定银行)
UCP500第10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使用,一切信用证均须指定某家
2银行(指定银行),并授权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l)指定银行的选定
如申请人不知道受益人愿意选择哪家银行使用信用证,他可以:
a.加注“由你们选择的银行”;
b.或留着空格不填,此时开证行将选择一家指定银行;
c.如受益人指明了指定银行,则申请人应相应地通知开证行。
然而,申请人应警惕:
受益人的请求中的任何使申请人感到不寻常的事情都可能是潜在诈骗的危险信号。
(2)信用证可适用的方式
如前所述,按兑现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四种:
即期付款信用证、XX天后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后XX天付款信用证及议付信用证。
13.分批/分期装运(l)分批装运
UCP500第40条a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
尽管如此,还是建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明确表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2)分期装运
分期装运是指在信用证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装运,如:
„„(数量)的货物自2000年1月起分12个月等量分期装运。
UCP500第41条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在分期装运下,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及时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
由于分期装运与分批装运大不相同,所以,如申请人欲要求分期装运,则应在申请书正文或附加指示中单独注明。
14.转运
在申请人决定是否允许转运前,应首先明确所采用的运输方式,并应参阅UCP500第23条至第28条中有关采用海运提单,非转让海运单,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等情况下的转运定义及特殊规定。
15.申请人投保
如保险事宜由申请人办理,则申请人须在此注明。
16.运输细节
UCP500第46条明确规定了“装运”一词的含义。
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完整地规定装运、装船/发货、接受监管的地点和目的地,并应在不得迟于(NotLaterthan)后规定最迟装运或装船/发运/接受监管的日期,否则,信用证的有效期将视为最迟装运期,此类信用证称为双到期信用证。
UCP500第46条b款规定,在规定装运日期时,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
UCP500第46条c款规定,“如使用‘于或约于’或类似词语,银行将解释为于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内装运,起迄日期包括在内”。
对装运地与目的地另应注意:
避免缩写;
应使用全称;
避免模糊用语;
应表示国家及特定的地点或装运港口;
在内陆、分批/分期或转运等情况下,不要规定从一个港口装运。
17.货物描述
按UCP500第5条规定,货物描述应简短,力戒列举过多细节。
UCP500第39条规定,凡约(About)、大概(Approximately)或类似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3为有关金额、数量和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18.贸易术语
此处填CIFROTTERDAM,或FOBQINGDAO等。
有关贸易术语的细节参见《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规定的单据
UCP500第20条提醒申请人,必须明确指明信用证项下凭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名称,正本、副本份数。
UCP500中有关单据的正、副本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l)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如必要时,已加签字,银行也将接受下列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该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
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复写。
(2)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标明副本字样或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作为副本单据,副本单据无须签字。
(3)如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诸如一式两份两张等,受益人可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但单据本身另有显示者除外。
另外,UCP500第20条a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当地及类似含义的词语来描述信用证项下应提交任何单据的出单人。
如信用证含有此类词语,则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符,且并非由受益人出具,银行将照单接受。
按UCP500第21条规定,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
如信用证对此未作规定,只要所提交的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
20.商业发票
如申请人要求对发票予以证明、签证或其他类似要求及/或要求发票表明任何特定细节、资料、声明时,申请人应准确指明由谁签发该证明、签证及/或如何在发票中写出任何特定细节、资料、声明。
21.运输单据(普遍的)
申请人应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合理选择各种运输单据。
UCP500第23条至第30条详细列明了在各种运输单据下银行可接受或拒绝接受的事项。
在规定运输单据时,申请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清洁的单据
UCP500第32条对什么是清洁运输单据作了解释,并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拒受不清洁单据。
(2)不清洁的单据。
所谓不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例如:
XX包撕破(XXBa1esTorn);
XX辆汽车车体表面擦刮/凹痕(CarBodySurfacesScratched/Dented)。
(3)可接受的条款
在某些贸易中,某些不清洁条款是可接受的,为此,申请人应明确指明哪种不清洁条款是可接受的。
如在钢材贸易中,各类生锈条款(RustClause)皆视作正常,且对受益人来讲可以接受。
因而,申请书中应明确规定:
“生锈条款可接受”。
4
22、运输单据(特定的)
(1)多式运输单据
如果使用或想要使用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装运(多式或联合运输)时,申请人应要求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参阅UCP500第26条)。
(2)海运/远洋提单
如果是海运或远洋提单,包括港至港提单,必须提交时,申请人应要求海运/远洋提单,此时适用UCP500第23条的规定。
(3)非转让的海运单
①如不需要可转让的海运/远洋提单,且有关承运人可提供海运单时,申请人可以规定提交海运单。
②海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
a.在其中承运人宣称货物已经收妥待运。
b.它是不可流通转让的,因此它不能发出交给指定人或背书给指定人。
c.作为不可流通转让的单据,不需在目的港提交此项单据作为收货前的一个条件。
d.在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接受这类单据适用UCP500第24条。
(4)租船合约提单
①在装运方式采取海运或多式联运(包括一段海运航程的情况下),如申请人同意允许运输单据表示它是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则他必须在开证指示中如此说明。
如开证行同意,该行必须在信用证中加注这项条件。
②根据UCP500第25条规定,只有在信用证要求或允许租船合约提单时,银行方可接受。
(5)航空运输单据
当采用空运方式时,申请书中应明确规定采用何种航空运输单据,如空运单、航空货运单等。
由于航空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且不可流通转让,因此,申请人应指明航空运输单据中的特定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不应要求凭指定(Toorder)的航空运输单据。
此外,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对每批托运货物签有3份正本及9份副本空运单,这3份正本空运单分别为:
①第1张正本空运单(交承运人)
②第2张正本空运单(交收货人)③第3张正本空运单(交发货人)
只有发货人才能取得第三张正本空运单,同时签发以下正式的副本,即:
④第4张副本(交货收据)
⑤第5张副本(交目的地的航空港)⑥第6张副本(交第三承运人)⑦第7张副本(交第二承运人)⑧第8张副本(交第一承运人)⑨第9张副本(交销售代理人)⑩第10张副本(额外的副本)①①第11张副本(发票),及
①②第12张副本(交发运地航空港)
故不应在申请书中要求受益人提交多于一张的正本空运单据,也不应要求全套正本空运单据要求受益人提交多于一张的正本空运单据,也不应要求全套正本空运单或航空货运单。
空运单据是根据UCP500第27条规定的类型的单据,该条对银行有指导作用。
(6)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①对公路运输,申请人应规定货车提单或货车运单。
5②对铁路运输,申请人应规定铁路托运单或铁路运单。
③对内河航运,申请人应规定内河提单、内河运单或内河发货单。
④内陆运输单据是UCP500第28条类型的单据,因而该条对银行有着指导作用。
(7)邮政收据、邮寄证书或专递机构证书
①如装运方式采取邮寄或专递,申请人必须在开证指示中明确。
②专递及邮政收据或邮寄证书是UCP500第29条类型的单据,因而该条对银行有着指导作用。
(8)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按照UCP500第30条,银行只能在下述条件下接受由运输行发出的运输单据,如果信用证准许,或如果由运输行发出的运输单据在其正面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的名称,或者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已作为指名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签字或其他方式证实。
(9)货装舱面(甲板)
UCP500第31条规定,银行不接受注明货物已装或将装于舱面的运输单据(集装箱除外)。
因此,如货物的性质使得有必要将货物装于舱面时,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特别注明允许货装舱面。
(10)帆船
如申请人允许货装帆船,则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注明。
否则,银行将拒受注明载货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的运输单据。
23.保险单据
UCP500第34条至第36条对保险单据作有详细规定。
申请人在规定保险单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l)在买卖双方选择由买方自己负责办理保险事宜的贸易术语(如FOB、CFR等)时,申请人仍可在申请书中要求受益人提供以下单据:
①发至申请人的列有装运详情的电传副本,以使申请人凭以向保险公司作出有关保险声明。
②发至信用证中指定保险公司的声明书,宣称货物已在申请人的保险单下保险。
(2)UCP500第35条规定,申请人在规定保险单据时,应明确规定要求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避免使用诸如通常险别等意义不明确的条文。
(3)UCP500第36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银行将接受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的保险单据,不论其有无一切险标题,甚至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
银行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4)如申请人要求投保无免赔率的保险,则应在申请书中对此予以明确注明。
24.其他单据
在要求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如重量证明等)时,申请人应对此类单据的出单人、措辞及其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25.交单期
UCP500第43条规定,除规定一个信用证有效期外,凡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后21天提交的单据。
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在规定交单期时,申请人应考虑受益人准备单据及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所需的时间。
626.附加指示
此处用来填写需要的附加指示。
27.结算
(1)通常,在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中预先印就授权借记申请人账户的条文。
(2)如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申请人应在此处注明如何办理。
(3)如申请人的账号尚未填写在申请人栏内,则应在此处将申请人账号写出。
28.签字
申请书应在此处由申请人签字并加列日期。
7
二、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与用途
(一)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用途
1.用做(航空)邮寄开立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是(航空)邮寄开证,就应一直使用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
2.用做有效的信用证文件。
①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还可用做UCP500第11条a款第2项规定的有效信用证文件。
②除非采用传真开立信用证,以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适当证实之用,本格式不应与电讯传递作为有效信用证文件一并使用。
(二)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的填写
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信用证类型的表示方法
(1)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是为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而拟订的。
(2)可撤销的信用证
很少情况下使用这种格式开立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使用时要去掉“不可撤销”字样,并以“可撤销”的字样代替之。
2.号码
开证行的信用证编号。
3.开证地点和日期
(l)开证地点是指开证行所在地。
(2)采取(航空)邮寄开证时,打上的开证日期通常即为邮寄信用证的日期。
(3)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用作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时(即在已先发出电讯,而该电讯又非有效的信用证文件的情况下),要打上的日期应为电讯中的开证日期。
(4)如电讯中未标出明确的日期,所要填写的日期应为电讯传递的日期。
当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当作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时,应清楚地注明:
为证实我行XX日电讯,本信用证为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4.有效日期和地点
(l)如UCP500第4条所规定,所有的信用证必须规定交单要求付款、承兑、议付的到期日。
(2)应加列日期,而不是一段时期。
(3)在该到期日那天或以前必须提交单据的地点为到期地点。
该地点通常为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
因此,“有效日期和地点”的例子应为:
“1998.04.06inLondon”。
(4)所选择的有效地点必须与信用证项下提交单据给指定银行的所在地一致。
5.申请人
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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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益人
开立信用证受益的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7.通知行
(l)此处填写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名称和地址。
(2)参考编号下面不应填写任何内容(此处是供通知行使用的)。
(3)如果通知行还是UCP500第10条b款所提到的“指定银行”,亦需在第9项“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标题下填上其名称和地址。
8.金额
(1)金额应用大写和小写表示,此处需要适当警戒XX的改动。
(2)如金额前加上About,Approximately,Circa等词语,信用证将允许有UCP500第39条a款提到的10%的金额增减幅度。
(3)货币应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货币代号来表示。
9.指定银行及信用证的可用性
信用证在此处要表明指定银行及其可用性的细节。
(l)使用信用证的银行①应填写:
a.指定银行的名称和地点,或
b.如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应填写:
AnyBankin(CityorCountry)。
c.如通知行是指定银行,则通知行的名称、地点应填写在此处。
②UCP500第10条b款规定:
如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议付,或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开证行分别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承兑汇票,或者议付,并保证依照本惯例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
开证行应该铭记此项规定。
“你们(You)”或“你们的(Your)”词语表示应该避免,原因是其含意随格式各页不同而改变。
(2)使用方式
在相应的方格内加注X,以表明信用证是否使用下列兑现方式之一:
①即期付款,或②延期付款,或③承兑汇票,或
④议付。
(3)即期付款
①在即期付款信用证中,仅在申请人指示要求汇票时才在要求汇票的方格内标上X。
②如信用证规定汇票,应要求开立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4)延期付款
如在此方格内标上“X”,还必须加注指示,以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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