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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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划。
教工住宅、教工宿舍两项校舍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究生数、进修生及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十条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表1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1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
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的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
学校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表1所列的学校规模可规定为自然规模,也可规定为折算规模,其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校的自然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的留学生、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学生、进修生、干训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自然人数相加所得的学生总人数(不包括夜大学、函授部的学生人数,后表同)。
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的大部分均应采用自然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表1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人数)
综合大学
200030005000
师范院校
医学院校
100020003000
农林院校
工科院校
政法、财经院校
200030003000
外语院校
体育院校
50010002000
表2计算折算规模时采用的折算比例(每生折合本科生数)
本科生
1.0
工、农林、医、体育专科生
0.9
师范、政法、财经专科生
0.85
进修生、干训生
1.5
研究生班学生
学位研究生
2.0
二、学校的折算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按表2规定的折算比例分别折算为本科生人数后的总和(后表同)。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教工食堂、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务所、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均应采用折算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现状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
本规划指标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及今后的人才需求情况,预测了表3所列的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并据以确定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按学校类别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执行本规划指标时,如学校预测的科类结构与表3出入较大,可据实对上述三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大学、专门院校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240mm的多层或低层建筑计算。
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
个别学校的个别建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建高层建筑时,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也可相应增加。
表3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预测值
理科35%
文科28%
政法财经24%
工科13%
工科95%
文、法、财经3.5%
理科1.5%
理科45%
文科45%
体育6%
艺术4%
林业院校
林科55%
工科45%
医科100%
政法院校
政法100%
农业院校
农科70%
工科25%
财经5%
财经院校
财经100%
外语100%
体育100%
表4-1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平方米/生)
(学校人数/用自然规模计算/用折算规模计算/总计)
200023.983.6927.67
300022.573.4526.02
500021.013.2224.23
100030.064..3134.37
200025.803.7129.51
300024.183.4627.64
200027.493.6931.18
300025.843.4529.29
500024.073.2227.29
200017.633.6821.31
300016.703.4220.12
500015.773.1818.95
200023.923.6927.61
300022.613.4526.06
500021.063.2024.26
200027.293.6930.98
300025.513.4528.96
500023.633.2226.85
100021.194.3525.54
200018.533.7822.31
300017.643.5021.14
200028.063.6931.75
300026.453.4529.90
500024.353.2227.57
50030.415.5936.00
100036.054.3540.40
200030.273.7534.02
表4—2两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人)
校舍名称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教工住宅
34.14
教工宿舍
2.33
第十三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4-1的规定。
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4-2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同)。
第二节教室
第十四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
第十五条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表5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生)
科别
教室指标
工科
3.60
医科
2.28
(建筑学专业)
(6.38)
政法、财经
理科
2.21
外语
3.37
文科
2.60
艺术
农林科
2.14
体育
1.35
注:
(1)医科指标中已包括后期临床教学所需的教室。
(2)外语科指标中未包括语言实验室。
(3)师范院校艺术科指标中未包括各种琴房、演奏厅、各种画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
第十六条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
表6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生)
学校类别
综合大学
2.52
医学院校
工科院校
3.53
政法院校
师范院校
2.38
财经院校
农业院校
2.51
外语院校
林业院校
2.80
体育院校
第三节图书馆
第十七条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务咨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制室、复印室……)、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
第十八条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7的规定。
表7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生)
(500人/1000人/2000人/3000人/5000人,最后一项为研究生补助指标)
理、工、农、林、医、体育各科2.912.452.071.821.540.50
文、法、财经、艺术各科2.952.642.251.991.770.55
第十九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8的规定。
表8按学校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生)
(500人/1000人/2000人/3000人/5000人)
综合大学——2.562.352.03
工科院校——2.131.891.61
师范院校——2.542.352.03
农业院校——2.151.911.64
林业院校——2.071.931.60
医学院校—2.452.071.82—
政法院校——2.251.991.77
财经院校——2.251.991.77
外语院校—2.642.251.99—
体育院校2.912.452.07——
注:
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补助指标。
第四节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第二十条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验室的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充电室、空调室、更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全校公用的计算中心等。
个别学校设立的分析测试中心应专案报批,不在本指标之内。
专职科研机构的实验室、资料室、生产性工厂农场林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幼儿园等均不在本指标之内。
第二十一条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不含计算中心)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9的规定。
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表9(不含计算中心)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生)
(300人/500人/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最后一项为研究生补助指标)
工科—/12.93/11.05/9.53/8.77/8.28/7.93/2.00
理、农、林、医科—/12.90/10.91/9.31/8.52/8.02/7.66/2.00
文科—/1.01/0.58/0.41/0.36/0.34/0.20
外语、政法、财经—/1.46/1.15/0.94/0.85/0.81/0.76/0.20
艺术15.56/12.32/7.97/—/—/—/—/2.00
体育—/1.98/1.72/1.58/—/—/—/2.00
(1)外语科的指标中已包括语言实验室。
(2)师范院校艺术科的指标系指音乐专业的各种琴房、演奏厅、美术专业的各种画室、雕塑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其计算规模定为音乐、美术两专业规模之和
第二十二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宜超过表10的规定。
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表10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平方米/生)
(学校人数/实验室/计算中心/总计)
20006.540.637.17
30005.990.466.45
50005.420.325.74
20009.440.6610.10
30008.680.499.17
50007.860.358.21
20006.130.426.55
30005.630.325.95
50005.020.245.26
200010.490.4110.90
30009.530.319.84
50008.530.238.76
200011.050.4111.46
300010.160.3110.47
50009.000.239.23
100010.910.7211.63
20009.310.419.72
30008.520.318.83
20000.940.431.37
30000.850.331.18
50000.760.241.00
10001.150.331.48
20000.940.241.18
30000.850.181.03
5001.980.502.48
10001.720.332.05
20001.580.241.82
第五节风雨操场
第二十三条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1-1的规定。
表11-1非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学校自然规模
风雨操场建筑面积(平方米)
风雨操场指标(平方米/生)
1000
1200
1.20
2000
0.60
3000
1500
0.50
5000
2350
0.47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或重点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1-2的规定。
表11-2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或重点
非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8000
3200
0.40
10000
3800
0.38
13000
4550
035
15000
5100
034
第二十四条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2的规定。
表12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风雨操场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00
10.20
16700
16.70
25800
12.90
第二十五条师范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3的规定。
表13师范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2480
1.24
3300
1.10
5300
1.06
第六节校行政用房
第二十六条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级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传达接待室等。
第二十七条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4的规定。
表14校行政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生)
学校折算规模
校行政用房指标
1.97
1.39
1.07
0.95
0.83
第七节系行政用房
第二十八条系行政用房包括系办公用房(主任办公室、系办公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党团办公室、会议室等)及教研室(或学科组)办公用房两部分。
大学下设若干学院时,其行政用房也在本指标之内。
第二十九条系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5的规定。
表15系行政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生)
学校类别学生规模
500/1000/2000/3000/5000
综合大学—/—/1.30/1.27/1.21
工科院校—/—/1.30/1.27/1.21
师范院校—/—/1.30/1.27/1.19
农业院校—/—/1.30/1.27/1.21
林业院校—/—/1.30/1.27/1.21
医学院校—/1.44/1.32/1.28/—
政法院校—/—/1.29/1.24/1.17
财经院校—/—/1.29/1.24/1.17
外语院校—/1.48/1.39/1.32/—
体育院校1.68/1.48/1.36/—/—
第八节会堂
第三十条1000人及10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可规划建设一座会堂。
会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6-1的规定。
表16-1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会堂座位数
会堂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会堂指标(平方米/生)
700
1120
1.12
800
1280
0.64
900
1440
0.48
1100
1800
0.36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及重点学校的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6-2的规定。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及重点学校的表16-2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2400
0.30
2500
3630
0.28
0.24
第九节学生宿舍
第三十一条学生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公用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等。
第三十二条学生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7的规定。
表17学生宿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生)
学生类别及层次
宿舍指标
体育、公安、美术、本科生
7.5
进修生
10.5
其他各科本科生
6.5
一般干训生
研究生
处级干训生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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