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关于年终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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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经乙方提出、甲方同意,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章试用期限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a.无试用期。
b.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现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不真实的;
d.乙方在试用期内旷工累计达1天、事假超过5天或迟到早退超过6次的;
e.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f.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记过达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或违法犯罪的;
g.不符合甲方规定的其他录用条件的。
第四章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七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应达到的标准,详见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履行职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执行甲方的指示、命令和随时分配的工作任务,达到甲方岗位职责要求。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
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九条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可以依据乙方的身体状况、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而升降乙方职务或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但以下情况,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安排:
a.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臵等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变更或调整乙方的职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b.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乙方完成甲方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后,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
乙方愿意留在新工作岗位的,按变更本合同办理。
c.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变更或调整乙方的职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十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佛山市,如因政府行为或甲方经营需要变更工作地点的,乙方愿意服从。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第十二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统一安排;
甲方按规定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乙方自行加班须事先提出申请,征得甲方部门负责人确认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方可成立,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十四条甲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员工休息、休假。
第六章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甲方的工资支付制度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元,加班工资另计,甲方还将根据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及业绩发放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其数额没有明确的约定,完全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绩效来确定(乙方具体工资参见工资表),以上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及业绩发放奖金,奖金的数额没有明确的约定,完全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绩效来确定。
第十七条甲方在每月的日前以货币形式发放乙方上月的工资。
乙方收到工资后应在工资单上签名,如对数额有异议应当在七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甲方有权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对乙方考核结果、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乙方职务的调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七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依法应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二十三条甲方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九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五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甲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者):
a.合同期内累计6次违反规章制度但未够立即辞退者;
b.未能完成甲方制定的业绩目标或工作任务者;
c.合同期内累计3次被客户投诉者;
d.未能通过甲方的业绩考核评估者。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详见《员工守则》中规定的可以立即辞退的有关条款),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若甲方维持或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甲方依法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但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即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续延壹年。
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十章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二条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经济补偿金在乙方办理工作交接后即时支付。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未提前30日以书面提出辞职的、不辞而别的、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密约定的等等),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a.甲方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b.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c.对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d.双方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乙方因严重违规被辞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当按前款规定对甲方作出赔偿。
第三十四条如乙方属于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人员,在非甲方过错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保密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非甲方过错的情况下,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并将处分记入本人档案或通知其新工作单位。
第十一章特别约定
第三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另行订立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
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长于本合同期限的,本合同期限相应顺延。
第三十七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保证不将甲方的商业秘密转移至第三方或占为己有或对外泄露,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如违反此约定,应向甲方赔偿不低于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详见《员工守则》)。
第三十八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可以与乙方另行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乙方在
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或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试用期解除)或终止后三天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归还甲方所有资产(详见《员工守则》)。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交接义务的,甲方有权暂时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乙方超过三天仍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工资、经济补偿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同时,乙方也已向甲方如实告知相关的个人资料以及以前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情形,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四十一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守则、岗位职责、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这些规章制度,乙方已完全了解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且没有任何异议,愿意严格遵守执行。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二条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送达给乙方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首部填写的通讯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甲方以ems或挂号信邮寄至该地址的,即使邮件因拒收或无人签收等原因而被退回的均视为送达。
此外,本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在乙方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该受委托人享有代为和解与调解、代签相关文书、代领相关款项的权限。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订立前乙方的所有劳动报酬(含工资、加班费等)已经结清,乙方如认为有差额,应当在本合同订立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甲方不再支付。
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a.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在公司宿舍住宿,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需事先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
b.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
解决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其他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前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其他之前已签订的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协议、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作以下变更:
年月日篇二:
劳动合同(提成类工资)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紧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与合同履行地
1、合同期:
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2、本合同包含个月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
3、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第二条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
乙方的工资构成为:
基本工资和奖金,其中基本工资为人民币/月。
奖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①②3、甲方每月日发放上月工资。
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支付。
4、社会保险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代扣代缴。
5、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为甲方招收培训班会员,并按以下要求完成任务:
①2②
3、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奖金。
4、为甲方积极招收会员;
对团队进行管理及考核;
为培训班联系聘请讲师、教授等(该等人员的报酬由甲方负责)。
5、满足甲方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五条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
1、如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2、因乙方不胜任工作,未能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任务,连续超过个月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劳动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可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当中的条款与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3甲方:
(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
(签字)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__
【篇二: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劳动法中工资问题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1、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试行每周40小时制的为21.16天,施行每周44小时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
63、企业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理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64、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
“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
“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
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什么是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是指与工资决定和工资分配相关的一系列原则、标准和方法。
它包括工资原则、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工资发放等内容。
【查看全文】
1、加班工资不含超时劳动所得
根据《办法》,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内对职工未休的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倍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办法》明确,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这里界定了两点,一点是月平均工资平均的是单位发放3倍工资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
第二点是月工资不包括超时劳动所得,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相比,它缺少了一块超时劳动所得。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应依法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篇三:
“年终奖”和“十三薪”的那点事】
2015-10-16远业律师
“年终奖”和“十三薪”,听说有很多盆友都傻傻分不清。
远业君无私大爱,祭出珍藏多年的涨姿势干货。
一、年终奖金的性质
奖金对于员工来说有一种奖励的性质,因其在年底发放,而且一般数额不低,所以我们统称年终奖金。
尽管有各种各样的发放形式,但年终奖金毫无疑问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
二、“十三薪”的性质
“十三薪”或者我们说“十四薪”有其一定的历史渊源,是改革开放后随着外资企业的进入而逐步形成的。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内资企业的工资分配是受政府控制的,而外资企业在工资分配上拥有充分的自主权。
并且国家规定,外资企业的工资水平可以高于内资企业。
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多,一方面这些企业工资收入较高,因此,有条件的外资企业除了每月的工资较高外,还发放“十三薪”甚至更多;
另一方面,当时政策也允许,这些企业可以不比照国有企业发放各类餐补、交通贴等等,以年终比如加发一个月工资来代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十三薪”更多体现了各类补贴的综合发放。
但是,演变至今,很多企业的加发的薪水已经不具有这种属性了。
九十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家对内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改革,内资企业也拥有了工资分配自主权,一些企业也借鉴了外资企业的办法。
目前,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比如工作满一年加发或等比例折算“十三薪”,使得“十三薪”具有一定的年终奖励性质。
三、“十三薪”与年终奖的区别
奖金或者称绩效工资,一般与员工的工作绩效相联系,经绩效考核后兑现,而“十三薪”通常仅仅与出勤状况挂钩,所以可以这样说,“十三薪”是明确了标准和发放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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