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便民平台应用规范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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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效能监察人员通过效能监察子系统对各类行政审批和证件办理过程中进行效能监察和落实督办。
通过与审批办理子系统的交互,可实时掌握审批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效能监察情况,同时向审批办理人员与时反馈监察督办意见;
通过与公众服务门户交互,可与时掌握公众对审批办理业务的工作评价和投诉建议,为效能监察部门提供信息化监察手段。
效能监察子系统包含实时监察、预警纠错、排名分析、信息服务、受理统计、投诉建议管理、服务质量反馈管理、评价统计、决策分析和工作通报等服务功能。
(四)、管理应用
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业务管理人员通过公共服务便民平台的管理应用功能可以实现工作信息引导、证件核实和统计分析,支撑业务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和辅助决策。
管理应用包含信息引导、信息查询、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等功能。
第五条公共服务便民平台支持公众通过以下四种方式申请业务办理:
(一)、网上申请
公众通过“人口网”的《网上便民服务中心》栏目进行实名注册,然后登录“网上便民服务中心”,在线填写申请信息,有条件还可以提交相关办理材料,确认提交后等待受理单位的通知或在“导航申报”中查看申请情况。
(二)、大厅申请
公众在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携带办证所需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办理申请,由乡级办理人员进行受理。
(三)、异地申请
在我省所辖地区,在现居住地的公众可通过网上申请、大厅申请或代办申请的方式在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办理申请,由现居住地的乡级办理人员进行受理,公众所在的户籍地负责审核(批)。
(四)、代办申请
村级人口计生专干可代办公众提出的办证申请,并对办证的所需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核实,核实无误后,携带办证的相关材料到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办理申请,由乡级办理人员进行受理。
第六条公共服务便民平台支持申请业务的本地办理和异地办理。
本地办理是指公众在户籍地提出申请业务,由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受理和办理的行为。
本地办理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所有的已实现的审批事项。
异地办理是指在我省所辖地区,公众在现居住地提出申请业务,由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受理、户籍地进行审核(批)的行为。
异地办理支持常住人口一孩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事项。
第三章平台服务规
第七条一孩生育证办理规
(同时适用于农业一孩证、城镇一孩证办理)
(一)服务对象:
本省户籍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收养子女、继养子女)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
(二)申办材料:
夫妻双方;
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
户口簿;
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三)承诺时限
即办
(四)本地办理流程
1.外网预审
乡级预审人员在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如申请表格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的应与时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容;
如果预审未通过,则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公民预审未通过原因;
如果预审通过,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公民携带相关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
申请人直接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申请的则不需进行外网预审流程。
2.乡级受理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的乡级受理人员利用读卡器自动采集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对于资料不全的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容,对于身份信息读取有误的情况的将执行不予受理;
材料齐全、信息无误打印《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交给申请人。
3.乡级审核
乡级审核人员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情况执行审核未通过并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上传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
4.乡级制证
乡级制证人员打印一孩生育证证件,并加盖相应公章。
5.乡级发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乡级发证人员处填写领证登记信息后,领取生育证明,乡级领证人员将领证信息整理造册。
(五)异地办理流程
现居住地乡级预审人员在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如申请表格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的应与时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容;
如果预审通过,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公民携带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的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
申请人直接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申请的则不需进行外网预审流程。
2.现居住乡级受理
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的乡级受理人员利用读卡器自动采集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对于资料不全的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容,对于身份信息读取有误的情况的将执行不予受理;
并提交下一环节至户籍地审核人员
3.户籍地乡级审核
户籍地乡级审核人员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情况执行审核未通过并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上传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
4.现居住乡级制证
现居住乡级制证人员打印一孩生育证证件,并加盖相应公章,经户籍地同意,盖现居住地公章与户籍地公章同样有效,同时用短信或消息方式通知申请人领证。
5.现居住乡级发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现居住乡级发证人员处填写领证登记信息后,领取生育证明,现居住乡级领证人员将领证信息整理造册。
第八条二孩生育证办理规
(同时适用于农业二孩证、城镇二孩证)
凡户籍在本省的公民、按照计划生育条例符合生育第二子女的夫妻,且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它材料。
三十个工作日
乡级预审人员在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如果申请表格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的应与时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容;
2.乡级受理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的乡级受理人员利用读卡器自动采集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对于资料不全的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容,对于身份信息读取有误的情况的将执行不予受理;
3.乡级初审
乡级初审人员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需要补正材料的,需通过平台补齐补正打印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情况执行初审未通过并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上传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
4.县级复核
县级复核人员承受到乡级初审人员上传的初审意见和办理材料后,再次对申请材料和申请条件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5.县级审批
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审批人员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不符合审批条件,证件造假等情况执行审批未通过并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执行审批通过,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备案。
6.乡级公示
乡级公示人员受到县级审批人员的审批结果后通过大厅展示或者导出下载将结果公示15天。
7.县级制证
县级制证人员打印二孩生育证证件,并加盖相应公章。
8.县级发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县级发证人员处填写领证登记信息后,领取生育证明,县级领证人员将领证信息整理造册。
不支持
第九条流动人口一孩生育证办理规
(同时适用于流动人口农业一孩证、流动人口城镇一孩证办理)
流入到本地需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证的育龄人员。
夫妻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流动人口证明与流入地管理证明;
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1、外网预审
如果预审通过,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流动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流入地的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
2、流入地乡级受理
流入地的乡级受理人员利用读卡器自动采集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对于资料不全的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容,对于身份信息读取有误的情况的将执行不予受理;
材料齐全、信息无误打印《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交给申请人,并提交下一环节,现居住受理的现居地乡级受理人员需将当事人的信息相关纸质申请材料扫描仪后上传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发送至户籍所在地的乡级初审人员并可通过网络或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户籍地乡级办事大厅。
3、流入地乡级初审
流入地乡级初审人员通过平台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办理条件初审未通过的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流入地受理环节,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告知公众并制证。
4、流入地乡级制证
流入地乡级制证人员收到户籍地同意,打印生育证证件,并加盖公章,同时用短信或消息方式通知申请人领证。
5、流入地乡级发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流入地乡级发证人员处填写领证登记信息后,领取生育证明,乡级领证人员将领证信息整理造册。
第十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规
离开户籍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已婚育龄人员申领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本省公民。
流动人口本人;
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若流动人口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如果预审通过,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公民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
申请人直接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服务大厅进行申请的则不需进行外网预审流程。
2、乡级受理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的乡级受理人员利用读卡器自动采集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对于资料不全的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容,对于身份信息读取有误的情况的将执行不予受理;
3、乡级审查
乡级审核人员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情况执行审核未通过并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上传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
4、签订合同
乡级合同签订员登陆公共服务便民平台,在待办业务模块中查看该待办事项,填写审核意见,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提交至乡级审核人员。
5、乡级审核
乡级审核员对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与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后提交至乡级制证员,不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予以回退至合同签订环节,合同签订人员负责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6、乡级制证
乡级制证人员打印婚育证明,并加盖相应公章,对于异地办理的经户籍地同意,盖现流入地公章与户籍地公章同样有效,同时用短信或消息方式通知申请人领证。
7、乡级发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婚育证明,发证人员将领证信息整理造册。
如果预审通过,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公民携带相关材料到流入地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
申请人直接到现居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申请的则不需进行外网预审流程。
2、现居地乡级受理
并提交下一环节审核,现居住受理的现居地乡级受理人员需将当事人的信息相关纸质申请材料通过专用扫描仪上传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发送至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审核人员并可通过网络或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户籍地乡级办事大厅。
3、乡级审查
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审核人员需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情况执行审核未通过并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现居住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执行审核通过提交至现居住乡级制证人员并通过并可通过网络或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的现居住地乡级办事大厅。
4、签订合同
户籍地乡级审核员对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与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后提交至乡级制证员,不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予以回退至合同签订环节,合同签订人员负责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6、乡级制证
现居地乡级制证人员打印婚育证明,并加盖相应公章,对于异地办理的经户籍地同意,盖现流入地公章与户籍地公章同样有效,同时用短信或消息方式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现居地乡级发证领取婚育证明发证人员将领证信息整理造册。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规
本省户籍公民,未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收养子女,夫妻的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合计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不计),不再生育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1、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
2、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
3、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4、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明;
户口本;
结婚证;
康检证明;
夫妻合照二寸免冠照片一;
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乡级预审人员在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以消息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携带申办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预审未通过的,则以消息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原因。
户籍所在地的乡级受理人员核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信息,材料齐全、准确的打印《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容,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
3、乡级审批
乡级审核人员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填写审批意见,将该申请转到制证环节,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未通过审核,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
4、乡级制证
乡级制证人员打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加盖相应公章,同时用短信或消息方式通知申请人领证。
5、乡级发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便民服务大厅发证人员处填写领证登记信息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乡级领证人员将领证信息整理造册。
第十二条奖励扶助对象申请办理规
本人与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妇或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且年满60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的公民。
;
《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婚育生育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2月15日前村级评议,3月15日前乡级初审,3月31日前县级审批。
符合条件的对象需公示10天
乡级预审人员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以消息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携带申办材料到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预审未通过的,则以消息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原因。
2、乡级受理
乡级受理人员核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信息,材料齐全、准确的打印《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容,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
3、乡级初审
乡级初审人员需对公民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需要补正材料的,需通过平台补齐补正打印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情况执行初审未通过并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执行初审通过并将相关纸质申请材料上传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
4、乡级公示
乡级公示人员受到乡级初审人员的初审结果后需将初审通过的进行大厅展示或其他形式将结果公示10天。
5、县级审批
县级审核人员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填写审批意见,将该申请转到制证环节,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未通过审核,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
6、县级公示
县级公示人员将审批通过的对象进行大厅展示或其他形式的公示,公示期10天。
7、乡级制证
乡级制证人员打印证件并粘贴照片加盖公章,同时用短信或消息方式通知申请人领证。
8、乡级发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证,发证人员需将领证人员登记造册。
第十三条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办理规
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
奖励扶助对象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奖励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地的;
奖励扶助对象因再生育、收养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奖励扶助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的;
审批错误的;
其它应退出奖励扶助的情形。
退出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每年2月15日至3月31日办理
第十四条特别扶助对象申请办理规
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双方户口薄;
结婚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乡级预审人员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以消息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携带申办材料到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预审未通过的,则以消息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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