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 实用性人才 教材 第十章 船舶防污染管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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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船舶柴油机的排气中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以及消耗臭氧的物质,如哈龙121灭火剂、CFC-12制冷剂等,还会对大气造成污染;
液货船在港口码头装卸时,大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也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在移地装卸的压载水,在港内排放就可能将压载水中的有害生物及病原体带入港口水域内,使该海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对输出原油、煤炭、矿石、散粮等港口水域,排放压载水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比较严重。
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的基本知识
依据1996年交通部发布的《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上过驳作业包括一般船舶过驳作业和水上储库过驳作业。
一般船舶过驳作业指临时减、加载过驳和应急情况的过驳作业;
水上储库过驳作业是指卸载或装载船具有储库性质,作业点相对固定和其他时间较长的过驳作业;
过驳作业船舶包括参加过驳作业的卸载船和装载船。
卸载船是指一艘由本船将液货送到另一艘船的船舶;
装载船是指从另一艘船舶受载液货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章第七十条规定: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须经海事主管部门批准。
三、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在船舶防污染方面应遵守的管理规定
《海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辖区水域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4]398号文)规定,编制溢油/化学品污染应急计划的单位应定期举行应急演练,检验计划中各个环节是否能快速、协调、有效地实施,对计划进行及时修订,并确保配备的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的有效性。
四、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
MARPOL公约附则Ⅱ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为A、B、C、D四类。
其中:
A类:
能被生物积聚并易于对水生物或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
或对水生物有剧毒的物质(危害程度4级,TLm小于1ppm)。
B类:
能为生物短时积聚约一周或不到一周的物质;
或是易于造成海洋食物污染的物质;
或是对水生物有中等毒性的物质(危害程度3级,TLm为1ppm或以上,但小于10ppm);
。
C类:
对水生物有低毒性的物质(危害程度2级,TLm为10ppm或以上,但小于100ppm);
D类:
对水生物实际无毒的物质(危害程度1级,TLm为100ppm或以上,但小于1000ppm);
或能造成生化需氧量(BOD)增高,使沉积物覆盖海底的物质;
或LD50小于5mg/kg对人类健康有高度危害的物质;
或由于持久、气味或有毒或刺激等性质对休憩环境造成中等损害,以致可能妨害海滨利用的物质;
或LD50为5mg/kg或以上,但小于50mg/kg,对人类健康有中等危害并对休憩环境造成轻微损害的物质。
在MEPC52次会议上通过了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Ⅱ,其中将有毒液体物质新分类为X、Y、Z及OS四类,并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新老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对照为:
新分类
现行分类
X
A
Y
B
C
D
Z
III
OS
五、船舶污染物在港内处置的有关规定
在港区水域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部门批准或核准: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包括原油洗舱)、清舱、驱气、残油、含油污水接收、压载水、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浮船坞沉坞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申请人应按照政务公开指南的要求向海事部门提出作业申请。
船舶应当按规定做好垃圾的日常收集、分类和储存工作,并定期委托有能力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
在辖区水域从事水上建筑泥浆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置方案向海事部门报备,并对作业船舶的货舱舱底阀实施铅封措施,作业期间须始终保持铅封的完好无损。
六、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船舶污染物在海上排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舱压舱水、洗舱水、机舱舱底水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
如果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而船舶含油污水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海事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一)控制排油的规定:
1、MARPOL公约附则I规定:
(1)油船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
-油船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油船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
-油船正在途中航行;
-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公升/海里;
-排入海中的总油量,现有油船不得超过该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15000,新油船不得超过该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30000;
-油船按附则I要求配备的排油监控系统和污油水舱的设施正在运转。
(2)所有船舶的机器处所的舱底水:
-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未经稀释的排除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船上按附则I第16条要求所配备的设备正在运转。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
到港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机舱舱底水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
(二)有毒液体物质排放:
含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排放条件:
洗舱水
特殊区域外
特殊区域内
A类物质
必须排入港口接收设备
B类物质(新船)
(高粘度或凝固性)
B类物质(新船)(低粘度、非凝固性)
可有条件地排放入海
留存于船上,于特殊区域外有条件地排放入海
B类物质
(现有船舶)
(低粘度、非凝固性)
可排入港口接收设备,也可留存于船上然后于特殊区域外有条件地排放入海
C类物质(新船)
C类物质
留存于船上,于特殊区域外排放入海
D类物质
以稀释方式排放入海
1、MARPOL公约附则II规定:
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标准。
与附则I一样,附则
也详细地规定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标准。
此外,对于某些称为“特殊区域”的海域则采取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在不符合排放条件时,也要求只能将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排至接收设备。
在任何情况下,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水深不足25米之处不得排放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
船舶排放含毒害、腐蚀性货物洗舱水时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内;
或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水深25米以上;
在航行中,船速不小于7节(非自航船速4节以上);
在退潮时排放,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排放情况应记入“航海日志”。
(三)生活污水的排放规定
适用MARPOL公约附则IV的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外,使用海事部门批准的生活污水打碎和消毒系统,排放业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打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
进行上述排放时,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应在航行途中(航速4节以上),以中等排放速率进行排放。
-使用经海事部门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水中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和使水变色。
(四)船舶垃圾排放要求
1、MARPOL公约附则V规定排放条件和标准(特殊区域外):
-任何地方不可排放塑料类,包括尼龙绳索、尼龙渔网和装垃圾的塑料袋等。
-下列垃圾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不得在距最近陆地:
(1)在25海里之内将含漂浮的垫舱材料、衬料和包装材料(漂浮垃圾禁止倒人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的海域)。
(2)在12海里之内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和类似废弃物处理入海(12海里以外的上述垃圾可以处理入海)。
-上款中的
(2)所述垃圾经粉碎或磨细应可通过不大于25mm的粗筛后,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
但不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处理入海(在3海里之外可以处理入海)。
对于生活垃圾,船舶应设有储集生活垃圾的不渗漏加盖容器,并定期进行清倒;
对于垫舱、扫舱物料的各种固体垃圾,事先申报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时,应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不得将塑料制品投弃入海。
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
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以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外投弃;
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投弃。
第二节备案初审
一、有关船舶污染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供油、围油栏布设、水上过驳作业、水上泥浆运输单位备案的管理要求
在上海海事局辖区水域从事水上液货过驳运输、船舶污染物或废弃物接收、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水上建筑泥浆处置、沉船沉物打捞、船舶修造拆解、水上应急清污等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能力条件,单位、船舶、设备器材、作业人员情况、安全与防污染方案及相应的能力证明报上海海事局核实备案。
备案单位应保持实际情况与备案资料相符合,一旦单位、船舶、设备器材、作业人员情况、安全与防污染方案及相应的能力证明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上海海事局递交备案变更资料。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备案初审的主要内容
从事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单位提交的资料:
(一)水上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单位应向辖区海事处报送如下资料:
1、备案报告
2、备案情况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安全管理体系
5、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安检报告、油污责任险保单、输油软管检测证明
6、船员适任证书及特殊培训证书
7、与上海市环保局批准的污染物处置单位签订的船舶污染物处置协议
8、与船公司签订的委托接收协议书(附该船公司所属船舶名录)
9、相关的安全管理协议书
10、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料
(二)岸上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单位除应向辖区海事处报送本程序
(一)中1、2、3、4所列资料外,还应报送如下资料:
上海市环保局签发的《危险废弃物处置许可证》、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三)船舶清舱单位除应向辖区海事处报送本程序
(一)中1、2、3、4、7、8所列资料外,还应报送如下资料:
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合格的作业装备清单。
辖区海事处收到备案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真实性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备案初步意见随全部资料报送危防处;
危防处在八个工作日内明确备案意见。
三、船舶供油单位备案初审的主要内容
从事上海港船舶供油作业的单位提交的资料:
(一)备案报告;
(二)单位备案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其它等效文件;
(五)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六)供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安检报告、安全管理证书;
(七)供油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及输油软管检测证明;
(八)船员适任证书及专业训练合格证。
辖区海事处收到备案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准确性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备案初步意见随资料报送危防处;
四、船舶垃圾接受单位备案初审的主要内容
从事上海港船舶垃圾接受单位提交的资料:
(四)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安检报告;
(五)船员适任证书及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六)与上海市环保局批准的污染物处置单位签订的船舶污染物处置协议;
(七)与船公司、船厂签订的委托接收协议书;
五、围油栏布设单位备案初审的主要内容
从事围油栏布设单位提交的材料:
(六)围油栏数量、型号;
(七)与码头单位签定的委托布设协议书;
(八)服务承诺书。
六、水上过驳作业单位备案初审的主要内容
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四)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五)过驳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安检报告、安全管理证书;
(六)过驳作业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及输油软管检测证明;
(七)船员适任证书及专业训练合格证;
(八)油污应急预案。
七、水上泥浆运输单位备案初审的主要内容
从事水上泥浆或建筑渣土运输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四)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安检报告、安装GPS定位系统有效证明;
(六)作业码头租赁协议或码头自有权证明;
(七)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管理制度和防污染措施。
第三节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审核
一、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审核内容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码头、设施、应急单位使用化学消油剂许可;
(二)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许可;
(三)船舶洗舱(原油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许可;
(四)船舶接收残油污水作业、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机舱污水作业许可;
(五)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
(六)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甲板作业许可;
(七)拆船作业许可;
(八)浮船坞沉坞作业许可;
(九)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十)船舶残油签证。
以上船舶防污染作业许可由基层海事处根据局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实施,详见第十一章第一节中的有关规定及审批程序。
二、危防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危防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是危防现场管理一体化软件系统,能实现对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清仓作业、供油作业、液货过驳作业、围油栏布设等一系列作业电子申报,具有自动审核功能,利用无线移动技术(无线上网、GPS短信、局短信平台)系统自动把通过审核的作业申请信息通知现场巡逻艇、现场检查人员。
对防污染管理的申报、审批、现场检查、检查信息等一系列工作流程的动态数据链接,做到危防工作的每一个流程、轨迹都能在系统中反应。
根据网上申报,现场检查,自动打印许可证或证明,自动生成有关船舶防污染作业和现场监管报表。
具体操作方法见用户手册。
第四节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和设施检查
一、焚烧炉的检查要点
(一)适用范围:
无强制要求
(二)检查要求:
1、装置应能正常启动;
2、炉内灰渣,应完全燃烧;
3、隔热情况良好;
4、应设置引风装置(焚烧垃圾适用);
5、高低温报警及低压报警系统,应正常工作;
6、检查灰渣去向及记录。
(三)处理意见:
限期改正
二、油水分离器、排油监控系统的检查要点
(一)油水分离/滤油设备
1、检查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法;
MARPOL附则I;
《99规则》(国内)第五篇;
2、适用范围:
对国际船舶而言,所有400GT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规定的滤油设备;
对国内船舶而言要求如下:
海船:
400GT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规定的滤油设备。
400GT以下船舶须满足免除条件,否则须配备。
内河船:
主机总功率22KW以上但小于220KW,且未设置污油水箱。
主机总功率220KW以上须配备。
(二)检查要求
1、设备应持有型式认可证书。
2、外观检查:
首先检查船上配备的油水分离器的型号、额定处理量应与OPP或IOPP证书上所列一致,设备的外观整洁,有说明其操作步骤及其使用注意事项的告示牌,管路、阀门标示清楚,布置与管路图相同,无非法旁通或私自改装过的痕迹,排舷外阀关闭上锁并挂有禁止排油的警告牌,分离筒处于满液位状态(分离筒上最高验水阀能出水)。
3、运转检查:
让船员用适当的方法(切断三通阀的控制空气、电源或其他方法)使经过分离的污油水返回污油水柜并启动油水分离器,检查相关压力表指示是否正常,对于正压式的一、二级压力差不能太大(一般小于0.05Mpa,否则级间过滤器太脏可判断疏于保养);
对于真空式油水分离器真空表读数应在-0.01~-0.06Mpa之间,若系统不能建立足够的真空度,可判断分离器工作失效。
4、测试检查:
让船员测试手动排油,看排油电磁阀是否灵活,若油水分离器设有加热装置,可检查加热装置功能是否正常。
常见的手动排油测试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用油水分离器电气控制箱上的开关来控制;
另一种是用油位探测器控制箱里的测试按钮来控制。
5、检查舷外排放口位置是否在水线以上。
6、水样检验应每半年化验一次。
开航前纠正
三、15PPM报警装置
(一)检查依据:
《99规则》(国内)第五篇
(二)适用范围:
10000GT及以上的任何船舶。
应装有滤油设备和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计划15PPM时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的装置
(三)检查要求
1、检查设备电源。
15PPM报警装置电源应与油水分离器电源同一路馈线。
2、检查设备灵敏性。
观察设备面板,如显示装置为指针式,其初始位置应为0;
如为液晶显示,正常情况下,探测设备有残水存在,打开电源,应有相应浓度显示,但不稳定。
3、启动设备电源,打开抽样水管清洗阀,观察显示器显示浓度,应在0—3PPM。
关闭清水阀,经过延迟,断水故障红灯亮起,浓度应上升至满刻度并响起警报。
报警后,观察排水电磁阀阀杆是否起跳。
如不能,说明系统连动性故障。
如设备持续报警,说明油份计被污染或滤油设备分离效果不好。
4、对于常见的报警装置,模拟测试的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按下报警器内的测试按钮或开关;
另外一种是打开报警器测量室的调流盖,用刷洗取样室玻璃管的刷子或一块小破布放入取样室倒入一种专用药水。
(四)处理意见:
四、排油监控系统
MARPOL附则I16;
《99规则》(国内)第五篇C2R2.11
150GT及以上的油轮
(三)检查要求:
1、应持有排油监控系统操作手册;
2、检查船速显示系统的工作状况;
3、检查应备有数字打印机;
4、报警显示器应装在控制室内或其他能引起注意的部位;
5、改变人工模拟输入信号,使其达到报警条件,查看记录是否正确。
输入相关数据,有自动的和手动的,自动的如船速、船位等,手动的如瞬时排放率、允许排油总的总量、时间等;
开起取样泵、流量计和传送转换器等;
开起货油泵或扫舱泵;
启动排油监控系统;
如符合要求,系统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关闭循环阀,开起舷外排出阀;
如不符合要求,系统发出相关报警,显示问题所在,并关闭排出水的舷外排出阀,开起循环并阀;
6、成品油轮载运有毒液体物质中列为C类或D类类油物质时,需装有排油监控系统。
开航前纠正或限期改正。
五、标准排放接头
MARPOL73/78;
《99规则》(国内)第五篇C2R3.4
所有船舶
1、标准尺寸:
外径215毫米;
螺栓圈直径183毫米
2、法兰槽口:
直径为22毫米的孔6个等距分布在螺栓圈上。
槽口宽22毫米,法兰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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