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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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是无因证券(持票人无须关心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5、票据是文义证券。
即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以及票据的其他有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6、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可以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让。
票据的作用
•票据的使用一般要通过银行买卖,提供信用,融通资金,实现国际间债权债务的结清。
票据的作用可以分为三种:
•流通作用
•票据可以通过交付(Delivery)及背书(Endorsement)连续转让,使票据得以广泛流通。
•既节省了现金使用,又扩大了流通手段。
•与货币一样,票据可以在流通中实现票据和对价(商品或劳务)的对流。
return
•
•信用作用
•票据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信用作用是票据最本质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很难同时实现一方交货另一方付款,必然要有一方先履行义务,这一方即为债权人,而另一方则成为债务人。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票据的使用得以实现。
•结算作用
•用票据代替现金收付,可以随时结清国际间的债权债务。
•如:
甲欠乙,丙欠甲,甲可以签发一张汇票,收款人为乙,付款人为丙,当丙承兑了汇票之后,就意味着甲乙丙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解除。
(二)票据的种类
1、汇票
•
(1)汇票(BillofExchange或Draft)是一种债权证书,它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它要求对方立即或者在一定时间之内,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的金额。
•
•汇以出票人的身份作为划分依据:
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票以期限的长短作为划分依据: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种以收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分为:
记名汇票、指示汇票
•类和无记名汇票
•
(2)汇票原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Drawer)
•签发汇票;
在进出口业务中一般是出口商或银行。
•受票人(Drawee)
•又称付款人(Payer),接受支付命令,向持票人付款。
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收款人(Payee)
•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也称受款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来说是债权人,而对受款人来说是债务人。
但是,只有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承担了付款义务之后,他才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居于次要地位,成为从债务人。
收款人——“汇票抬头”的写法
•限制性抬头
•Pay…Co.only;
Pay…Co.nottransferable,
•不能流通转让,只有指定的公司才有权收取票款。
•指示性抬头
•Pay…Co.ororder/Paytotheorderof…Co.
•这种汇票可以经持票人背书后转让给第三者。
•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Paybearer;
Payholder
•这种汇票无须经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就可转让。
在涉外票据中,一般不使用持票人或来人抬头汇票。
汇票的种类
•按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draft)和商业汇票(commercialdraft)
•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acceptancedraft)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acceptancedraft)
•按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光票(clean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bill)
•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sightbill;
demanddraft)和远期汇票(timebill;
usancebill)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银行对银行签发的汇票,一般多为光票。
在国际结算中,银行签发汇票后,一般交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指定的付款银行取款。
出票银行将付款通知书寄国外付款银行,以便其在收款人持票取款时核对,核对无误后付款。
付款方式中的票汇使用的就是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是企业或个人向企业、个人或银行签发的汇票。
商业汇票通常由出口人开立,向国外进口人或银行收取货款时使用,多为随附货运单据的汇票。
在国际结算中,使用较多。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托收方式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信用证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
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是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常用于运费、保险费、货款尾数及佣金的收付;
•跟单汇票是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它除了人的信用外,还有物的保证。
•即期汇票是持票人提示时付款人立即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在未来的特定日期或一定期限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主要有四种规定方法:
•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sight)(业务中最常见);
•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date)
•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dateofBillofLading);
•指定日期付款(Fixeddate)
汇票的贴现(Discount)
•贴现是指汇票(尚未到期但已承兑的远期汇票)的受让人(银行或贴现公司)根据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和相关费用之后,将票款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实际上就是汇票的买卖。
•银行或贴现公司在取得汇票后即成为持票人,汇票可以在票据市场上继续流通转让,或在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汇票贴现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融资方式。
•商业汇票通常有贸易背景,往往还有运输单据作为担保,贴现时不再收取其他抵押品,对商人来说,是一条便捷的融资渠道。
•银行一般根据汇票身价的高低(主要看承兑人的信用),来决定是否予以贴现。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由出口地的付款行承兑后自行贴现的作法较为流行。
另外,议付行应受益人的要求,对资信好的开证行、付款行承兑的汇票,也可以办理贴现。
2、汇票行为
•票据行为,也可以叫做票据处理手续。
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还能背书转让、贴现、拒付、行使追索权等。
•票据法中对各种票据行为都有详细并且严格的规定。
(1)出票(Issue)
•汇票的出票指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
出票包括三个动作:
出票、签字和交付(todrawadraft,andsignitanddeliverthedrafttopayee)。
•出票人对汇票债务的责任有两个方面:
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
持票人(Holder),得到了债权,使他获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背书(Endorsement)
•汇票是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的。
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
是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背书是因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而得名。
•1)背书的方式
•
(1)记名背书,又称完全背书、正式背书或特别背书,即持票人在背书时,在汇票背面既要进行背书人的签名,又要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者商号,并签名。
•
(2)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或略式背书,指背书人仅在汇票背面进行背书人的签章,但不写上被背书人的姓名或者商号。
空白背书后的汇票,可以仅凭交付而转让。
(我国禁止)
•2)特殊转让背书
•
(1)限制转让背书,指背书人背书时加注了“不得转让”、“只付给某人”等限制转让的文句。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
(2)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又称无担保背书,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载明不负任何担保责任字句的背书,通常是背书时加注“免于追索”等字样,免除担保承兑或付款的义务。
•我国不允许背书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远期汇票的受票人在持票人作承兑提示时,做出承诺到期付款的意思表示,并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并签名的行为。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和背书人只是从债务人。
此时,如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持票人可直接对其起诉。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单方面委托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是否接受委托并不确定。
远期汇票在付款人未承兑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经付款人承兑后,付款人就成为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和其他背书人就成为了从债务人。
•2)承兑的种类
•普通承兑:
即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承兑
•限制承兑:
:
即有条件的承兑,例如在承兑时限定付款地点或者只承兑一部分金额(我国禁止)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提示可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一般来说,即期汇票只须作付款提示,远期汇票则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于汇票到期时作付款提示。
这两种提示都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
(1)提示承兑
•远期汇票包括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一般由持票人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在到期日作付款提示。
•即期汇票包括写明“见票即付”的汇票及可以推定的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必须在汇票记载的期限内或法定期限内进行。
•
(2)提示付款
•我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5)付款(Payment)
•即期汇票付款人和远期汇票承兑人在接到付款提示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
•在付款人依汇票付款后,由持票人在汇票上签名注明“收讫”字样,并将汇票交付款人,此时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6)拒付(Dishonour)
•拒付又叫“退票”,是在汇票提示付款和提示承兑时作出的不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
包括拒绝付款(Dishonourbynon-payment)和拒绝承兑(Dishonourbynon-acceptance)。
•除受票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和承兑外,受票人避而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等均可称为拒付。
•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
拒付情形还包括因承兑而变更汇票的文字、出票人破产等。
但付款人要求提示人出示汇票等,不视为拒付。
(7)追索(Recourse)
•汇票遭拒付后,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汇票上的权利行为(包括提示、做拒付证书、拒付通知)之后,有权对其前手(所有背书人或出票人)要求退回汇票金额、利息及做拒付通知(NoticeofDishonour)和拒付证书(Protest)等其它有关费用。
•“前手”对“后手”有保证到期获得付款人付款或承兑的责任
(二)本票
•1、本票的概念及分类
•本票(PromissoryNote)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
出票人和受款人。
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本人。
因此,远期本票不需承兑。
•本票有由工商企业签发的商业本票和由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两种。
商业本票有即期与远期之分。
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
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2、本票的基本内容
•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或其指定人;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出票人签章。
3、支票
•
(1)支票的概念
•支票(Cheque或check)是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委托银行对受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
(2)支票的基本内容
•表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的支付委托;
•确定的金额;
•出票日期和地点;
•出票人签章;
•付款银行名称、地址;
•必须写明“即付”字样(如未写明即期,视为即期支付);
•受款人或其指定人。
汇票、本票与支票的区别
•当事人:
支票和汇票有三个,本票有两个。
•性质:
支票和汇票属于委托支付证券,本票属于自付证券。
•到期日:
支票为见票即付,汇票和本票除此之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等。
•承兑:
汇票需承兑,本票无需承兑,支票均为即期,无需承兑。
•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无资金关系;
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个人;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资金关系,即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存款。
第二节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主要有:
现金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等,还包括新兴的国际保理等。
虽然这些方式都基本要通过银行,但银行在各种方式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一、买方直接付款
(一)
现金支付
•现金支付,即是用货币来直接支付货款。
历史上,在国际货物贸易的初期阶段,支付的一般形式即是现金支付。
•在现代国际货物贸易中,现金支付仅是小额的、非经常的支付方式,例如在边境贸易中,即经常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用现金支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现金支付对税收监管不利。
现金支付在一定环节上脱离了银行系统,因此,进出口货物的价款数额缺乏银行数据的支持。
进出口合同的价格常常会变得不甚可靠,因此需要依靠海关估价制度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第二、现金支付不利于外汇管制,使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变得困难。
第三、现金支付中容易发生伪币问题。
二、汇付
•汇付(Remittance):
•又称汇款。
国际贸易中采用汇付结算货款,通常是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如预付货款、货到付款、凭单付款等),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
•汇付方式的种类
•电汇(T/T)、信汇(M/T)和票汇(D/D)
汇付方式的性质及特点
•商业信用:
买卖双方相互提供信用。
•不能实现钱货的当面两清,风险负担及资金负担不平衡。
•货到付款,卖方风险大,资金负担重;
•预付货款,买方风险大,资金负担重。
•买卖双方互不信任情况下,交易无法达成。
•手续简单,花费少。
三、托收
•托收(Collection)
•委托银行收取票款。
•进出口业务中,出口人出具跟单汇票,交给其所在地的一家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人交单、收取货款。
•托收的分类
•跟单托收与光票托收
•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
跟单托收的性质及特点
银行仅提供服务,而不承担任何付款保证。
买卖双方互不信任情况下,交易无法达成。
•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钱货的当面两清,进口方在未履行付款或承兑前,无法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出口方通过掌握单据控制货物。
•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承担较大风险,尤其是D/A。
•托收的性质
商业信用,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
•托收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早在1958年即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该规则。
后几经修订,于1995年公布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四、银行信用证
•
(一)信用证(letterofCredit)概述
•1、信用证L/C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UCP600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有关信用证的法律与惯例
•信用证付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国际商会为了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纠纷和争端,于1929年拟订了一套《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于1929年正式公布,建议各国银行采用,其后经过7次修订。
•1929/74,1933/82,1951/151,1962/222,1974/290,1983/400,1993/500,2006/600
•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
•新的版本——“UCP600”于2006年10月通过修订,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信用证与托收的区别
•托收是商业信用,银行仅仅是接受出口商委托进行收款,没有付款的法律义务。
同时,经常由于进口商未领到进口许可证、外汇申请未批准等原因,导致货到目的港禁止进口或者无法支付外汇,对出口商不利。
•而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当事人,在出口商提供符合条件的单据时有义务付款。
同时,开出信用证就说明进口商已经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因此,托收一般只限于老客户,而信用证则大胆的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三)信用证的特点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UCP600第2、7条)
•开证行替其客户(开证申请人)向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其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UCP600第4条)
•信用证的开立来源于合同,但开立后即独立于合同。
•贸易合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三个相互独立的契约
•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UCP600第5条)
•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非实际货物
•银行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作为付款的前提。
即要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四)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号码、开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买方)受益人(卖方)开证银行、通知行、议付行等;
•信用证的金额;
•单据条款,主要规定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单据的种类及份数;
•汇票条款;
•装运条款;
关于装运期限,如果装运单据表明受益人的实际装运日期迟于信用证允许的最后装运期限,则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
•信用证的有效期限,信用证须规定一个交单日,受益人须在该日之前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否则即使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在该日之后也不再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义务。
(五)信用证当事人
•严格意义上的L/C当事人只有开证行和受益人,但L/C一般是经过开证申请人申请才开立的,并且为了保证L/C的顺利运作,还需要其他银行的介入。
因此L/C业务涉及多方关系人(UCP600第2条):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受益人;
通知行;
•付款行;
议付行;
偿付行;
•保兑行;
承兑行等。
信用证当事人
第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第二,买方按合同规定时间申请银行开证,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
第三,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寄交给通知银行。
第四,通知银行核实信用证真实性,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
第五,受益人审核信用证;
装运货物,备齐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银行交单。
第六,议付银行审核单据相符后,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
第七,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一起寄交给付款银行,索偿款项。
第八,付款银行审核货运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后,付款给议付银行。
第九,开证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第十,买方付款。
第十一,开证行交单。
信用证当事人的相互关系
1.开证申请人~受益人:
契约关系
2.开证申请人~开证行:
3.开证行~通知行:
委托代理关系
4.开证行~受益人:
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5.保兑行~受益人:
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6.保兑行~开证行:
根据代理合同参加保兑。
7.偿付行~开证行:
委托代理关系。
(六)信用证的类型
信用证分类:
1.可撤销L/C和不可撤销L/C
2.跟单L/C和光票L/C
3.保兑L/C和不保兑L/C
4.即期付款L/C、延期付款
L/C、承兑L/C和议付L/C
5.可转让L/C和不可转让L/C
6.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循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
(七)信用证的审查
•通知行审证:
侧重于与收汇有关的问题,以保证国内货物出口后能安全收汇。
•出口商(受益人)审证:
侧重于与贸易有关的问题,以保证按合同交货使货物顺利出口。
审证依据:
•买卖合同。
•收证时的政策法令。
•备货和船期等实际情况。
•出口商的审证内容:
•
(1)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准确。
•
(2)信用证的类型。
(9)装运港和目的港
•(3)信用证的生效性。
(10)装运期和有效期、地
•(4)信用证金额。
(11)分批装运
•(5)货物描述。
(12)对船只和转船的限制
•(6)货物数量、重量。
(13)汇票要求
•(7)价格条件。
(14)是否有软条款
•(8)单据要求。
(15)条款之间是否矛盾
(八)信用证的修改
•1)信用证修改项必须经原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2)信开、简电开和全电开这三种开证方式仍然适用于信用证的修改;
•3)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之日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其所发出修改的约束。
•4)受益人收到通知行转来的信用证修改书后,必须表态:
接受修改还是不接受修改。
•5)部分接受修改做无效处理。
即使当事人一致同意,接受部分修改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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