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调研报告多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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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社会团体设立的各类法律服务中心等。
这些机构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各显其能,的确为老百姓提供了便利,然而为了争夺案源,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有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惜以夸大宣传、大包大揽、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造成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诸侯林立的混乱局面。
2、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
由于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致使法律服务主体也多元化,主要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各种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人员等等。
〔1〕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发现:
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有很多不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公民为当事人代理案件,他们凭借对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为当事人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并收取不菲的费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使纠纷
解决的社会成本大大增加。
这些人员主要为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律咨询公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收取咨询费、代书费,或者直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公民身份从事代理活动,收取代理费,有的甚至不在任何机关注册登记备案,直接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进行代理活动,并私自收取代理费。
3、整体法律服务面过窄,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解决纠纷领域,而在纠纷的预防市场方面参与不够,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要求的需要。
就律师个人来说,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少律师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
往往可能昨天从事刑事辩护,今天又办理破产清算,明天也许是劳动纠纷代理,后天则可能是处理合同纠纷。
总之,绝大多数律师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总想把自己塑造成所谓的“复合型”律师,确切地说是“万金油”律师,哪方面似乎都懂一点,但哪方面都不专不精。
这种状况作为初入门的律师可以理解,但对从业数年、甚至一二十年或更长时间的律师来说如果仍然还是门门懂、样样差的话,那就不行了。
在知识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如果律师不树立深钻一两门法律知识的观念,不注重形成自己的专业优
势,是很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
律师执业活动中适用不正当手段违法乱纪,知法犯法,败坏职业风气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2〕就法律业务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外交流越来越频繁,法律服务的内容也不断增加,涉外、金融、海商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大量出现,这就需要一批律师专门从事高端领域的法律服务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4、法律服务机构规模偏小,法律服务人员文化程度不高
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的数量近年来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普遍存在着规模偏小的问题。
绝大多数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仍然处在“小作坊”的层次,人数少、规模小、管理简单不规范;
从人数来看,大多数机构平均仅为10多人执业。
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双重的,它既是法律服务的经营者,又是律师的管理者。
〔3〕有人根据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人数,将其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档次:
小型所为十人左右或以下,中型所为三五十人左右,大型所为七八十人左右,如果按这一标准,我国律师事务所大多数都是中、小型所,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规模更小。
经过对注册律师学历、教育背景等情况的调查,我国法律服务人员的文化素质不高。
学历大多为大学本科学历,且一半以上为非法律专业本科,不仅如此,他们知识结构相对
单一,外语水平不高、金融知识掌握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的发展。
1、立法缺陷为非律师的执业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亲友具有诉讼代理或辩护资格,也就是说,法律允许非律师从事诉讼代理及辩护业务,但同时没有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他们可以任意地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
受利益驱动,非律师人员从事着大量的名为无偿实为有偿的法律服务活动,而《律师法》第13条规定明确规定: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从这条可以看出,法律赋予有权从事有偿的诉讼业务的只能是律师,其他人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立法上的缺陷显而易见。
2、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空白为非律师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在实践中,许多从法官、检察官职位上离任的律师,一离开原机关即开始从事诉讼业务,司法行政机关对这一部分人的执业资格控制处于空白状态。
《律师法》第55条规定: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不以
律师名义进行代理,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就没有依据,自《律师法》颁布以来,因非法执业受到处罚的人极少,由此可以看出,一些相关法律服务市场监管部门难以严格执法打击违法执业行为。
3、落后的诉讼观念恶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
受我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他们更愿意花钱请一个有关系的律师,这间接促使有的律师进行违规操作。
律师在执业中的实际地位相对低下,相当一部分人员对律师带有偏见,认为律师就是为罪犯开脱罪责,妨碍了他们打击犯罪和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一些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排斥乃至歧视律师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对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不予配合,甚至百般刁难。
在行政事务中,尽管还存在着对律师职能的广泛要求,但律师仍然很少有机会涉足。
要进一步发展与规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就应当从我国国情和法律服务的属性出发,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
为此,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强化法律服务人员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不同法律服务主体业务范围的法律规则体系
目前,我国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没有统一的立法,许多实践中执行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各部门颁布的内部文件中,规则数量繁多,制定主体不同,效力也不同,难以避免规则之间互相冲突的现象。
例如,统一《律师法》与三大诉讼法对公民个人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时能否收取费用问题。
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实现法律服务市场的真正价值,完善相关立法是最基本的对策。
如可以逐步确立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中的垄断地位,建立律师垄断刑事辩护、代理业务的制度。
律师可以从事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而法律工作者只能代理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
同时,要加大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执业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使其服务规范化。
2、进一步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净化法律服务执业环境
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管理、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活动中,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担负起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重任,做到公正司法、公正执法,努力改善社会法治环境,净化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
(1)严格诉前验证制度。
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开庭前,要严格查验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所持的公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年检注册的执业证,确认
其身份并监督其在业务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杜绝无证、证件未经当年年检注册或“两证一书”不全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发现有手续不全或手续不符的诉讼代理人,主审法官应拒绝其参与诉讼活动,并将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法律服务人员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应主动配合,并相互监督。
(2)实行案件代理(辩护)业务登记、追踪调查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执法监督部门应对承办案件的代理人的有关情况作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到各局院收集情况,并建立案件代理人台帐,再根据台帐进行追踪调查。
主要是抓“四查”:
查代理人是否具有有偿服务资格;
查代理人员是否私自收案收费;
查代理人的办案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查代理人是否有其他不法行为。
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3)严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准入制”。
成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符合严格的条件,司法机关要加强审查与监督,禁止违规的法律咨询机构滥设,对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的要清理整顿,加大惩处力度,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要经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其中律师必须参加十分严格的司法考试。
但国家的资格考试仅仅是对考生法律专业知识的考察,要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要重视执业前的培训、考核和考察,坚持道德品质有问题的人员不得进入法律服务队伍的原则。
(4)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公示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责任赔偿和不良执业登记制度,大力推行挂牌服务和服务承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考评体系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及时披露,为社会各界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3、依法为法律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解决执业者后顾之忧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使其能安心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要纠正当前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分配比例上过多的考虑个人利益或将社保费交与个人,由个人决定是否缴纳社保费的错误做法。
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是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结合,意义重大,能切实解决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使其老有所养。
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狠抓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将保险纳入法律服务机构年检注册的要件予以保障,对未办理保险的法律服务机构,坚决不予注册,并且向社会公开,确保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稳定性,这是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手段。
4、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自身管理水平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特点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者既要熟悉法律,更要懂管理,做管理的行家里手,要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案件登记制度、定期培训制度,以制度管人,将制度落实到人。
律师事务所要注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要有具体的规划和目标,注重所内的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在一个或几个服务领域形成团队力量,用集体智慧向社会提供专家型的、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并通过这种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吸引、凝聚一批学有专长的律师人才,从而进一步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更加丰富的人才资源。
5、推进律师行业协会为主的管理机制,建立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
对律师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是律师行业的性质决定的,是必要的,并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
律师体制改革后新的律师组织形式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构与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共同管理与监督,能直接掌握律师工作的规律,适时指导律师工作。
律师协会是行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由职业律师组成,更贴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
实现以律师协会行业为主的管理,对于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对于维护律师免受不正当的干涉和侵害,依法独立执业,显得更有意义。
必须看到,法律服务行业的规模
化与专业化密不可分,愈来愈多的专业法律服务必须由专业团队来运作,而只有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才可能凝聚一批专业法律人才,承揽大型专业法律事务,实现专业团队化。
解决这一问题的惟一方法是建立规模所,要组织建立30-50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培植和刺激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意识”、“精品意识”,在律师界形成拳头,能够集团作战,能够承揽各种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能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6、加强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1)加强思想教育引导XX年度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XX年度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业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制度,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教育、纪律、法制等手段,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抵御“利益至上”的不良倾向。
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后续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因此,加强诚信宣传、诚信教育和监督是当务之急,必须抓紧抓实。
(2)加强专业教育培训。
通过分级培训,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建立法律服务单位之间、法律服务单位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交流制度,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实现共同提高。
法律服务人员要注重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提
高,把学习当成一种与办案同样重要的日常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
律师协会和管理部门还应经常性地举办有关培训班,为律师“充电”提供条件。
(3)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新领域。
法律服务单位要积极开拓非诉讼法律业务、涉外法律服务及其他高端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人员面向基层农村社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鼓励法律服务业积极引进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培养和集聚人才,为做大做强法律服务业奠定人才基础。
7、不断拓展律师参政的渠道
律师是国家重要的政治人才资源之一,他们从政具有专业上的优势,出于自身具备的基本的法律意识,一般都能够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政策建议,律师更多参与政治,可以通过职业群体的力量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法治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我们应更多考虑从制度上保证律师参政的广度和深度,各级党委政府都应当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形成在决定重大问题前必须进行法律咨询的制度。
我们应该促使更多的执业律师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服务于国家政治生活,由“经济人”向“政治人”和“复合人”的转变,加快司法改革步伐,推动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建设的发展。
第2篇:
法律服务体系调研报告
法律服务体系调研报告
xxxx年,xx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上首次提出了“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刚刚结束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建设法治中国论述中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我们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公民意识日益觉醒的今天,筑牢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仅能够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知识诉求,帮助他们答疑解惑,维护切身利益;
同时也是密切党群关系,实践中央“群众工作路线”的重要方式。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概念及其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指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导向,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法律问题为主旨,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组织等各种法律服务资源和社会力量,为政府、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无偿或低廉法律服务的公共体系。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区涉法问题和涉法矛盾大量增加,各类组织和广大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一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
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对传统的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
二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带动了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
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
和帮助群众正确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引导和协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解决基层矛盾。
三是社会和谐和长治久安,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由此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一定区域内多数人的利益被长期漠视甚至被随意侵害了,而这些被侵害的群体相对加害人而言处于弱势,他们不知、不愿或不敢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旦不满累积到忍无可忍的程度,就不可避免地爆发群体性事件,从而损害政府公信力,伤害党群关系。
二、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自2013年9月以来,高淳区司法局积极贯彻落实省、市主管部门关于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部署,以“政府主导、行业支持、社会参与、个人奉献”为工作宗旨,积极争取
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区政府新一轮发展的总体规划,正建立健全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司法行政公共服务热线为平台,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中心为载体,村居法律服务站点为基础的覆盖全区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初见成效:
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一步到位,于2014年初在区司法局办公新址挂牌成立并运行;
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双进双联”、“结对共建”等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为全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中心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律服务“双进双联”、律师与“大学生村官”结对帮扶等活动的持续推进,为村居法律服务站点的城乡覆盖提供了可行保障。
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各项制度建设有待规范和完善,工作目标及具体规划还需明确和缜密,管理和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和健全等等。
二是公共法律服务专职人员的缺乏有可能成为制约我
区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工作体系的瓶颈。
高淳区面积802平方公里,拥有人口43万、144个行政村居,全区现有律师事务所4家,执业律师27名;
公证处1家,执业公证员3名;
基层法律服务所5家,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9名。
区内从事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只有49人。
而其他公共法律服务的部分机构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等也缺乏专职人员,其工作人员大都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公务员、乡镇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兼任。
三是开展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双进双联”、“双结对”等专项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例如:
区法律顾问团自组建以来,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府法律顾问团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关系尚未理顺,服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的机制尚未健全,服务的影响力仍然欠缺。
又如开展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双进双联”“双结对”活动,将城区优质的法
律资源导向农村,提高了全区法律服务的供给水平,拓宽了区内法律服务的便民渠道,但律师为基层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大多停留在标的额小、权利义务关系简单的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以及参加乡镇举办的零散性法制宣传活动的层面,在为基层政府提供服务、参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处理、开展公益诉讼等方面仍未发挥突出作用。
四、关于构建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新思路
整合资源,完善相关平台升级
1.建立区级、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积极整合司法行政服务资源,创新工作方式,加大为民服务的实际举措,集中窗口服务对外,综合型服务便民,集中受理,一厅式办公全方位解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将于2014年初建成高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并力争在2014年底完成全区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
新建的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是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律师等司法
行政主要职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
中心设置窗口化和综合性相结合,以服务内容综合化的特点为群众服务。
中心的建成,将极大地简化群众申请程序,真正实现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优势互补,将最大限度地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方便,成为便民、利民、惠民的又一重要窗口。
2.尝试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站点。
按照省厅、市局《关于加快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要求,尝试在社区建立“法律服务工作站”,推进律师事务所与社区结对,强化社区法律服务网络建设。
一是完善的法律服务组织结构。
由律师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人员与社区实行“一对一”挂钩结对,引导青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社区法律服务,担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定期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随时解决社区居民遇到的法律问题,为社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二是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
公共
法律服务进社区,可进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不受时间限制,将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公证服务、人民调解等服务业务送到百姓身边。
居民足不出社区,就能获得公益性的法律服务。
三是累积经验、以点带面,区局将以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为载体,合力打造全区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
四是深化律师与司法所、与“大学生村官结对帮扶”活动,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通过律师和司法所人员相结对,实现曰村官们的互动,将城区优质的法律资源导向农村,加快构建区级、镇级、社区一体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全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3.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以“*****”法律援助专线升级为司法行政公共服务专线平台为契机,着力提升“*****”服务品质,树立司法行政全新形象。
一是增加人员配备,确保责任到岗到人。
根据新的实际情况,区局抽调
骨干力量负责法援中心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局“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的工作原则。
邀请两名专职律师轮流负责“*****”法律咨询电话接听,确保群众咨询的法律问题得到专业满意的答复。
二是加装专线分机,确保平台随时畅通。
区局除配备法院中心一部专线电话外,还在法援科办公室加装一台分机,由法援科工作人员在值班律师外出办案、请假情况下负责接听并记录来电。
三是规范来电记录,确保群众咨询事项得到满意答复。
区局根据“*****”升级以后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来电咨询、投诉的纸质台账的要求,并于近期适用。
四是强化人员培训,提高窗口服务质量。
区局九月份针对新情况专门组织一期司法行政业务培训班,并安排区局分管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授课,全面介绍司法行政服务工作,强化了相关窗口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注重培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注重挖掘和培养法律服务人才资
源,积极为优秀律师人才引进、青年律师培养、区内法律服务人力资源的整合等提供支持。
鼓励本局年轻人员积极参加司法考试,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推荐到各律所实习,扩大律师队伍。
提高专职法律服务人员素质,通过专业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培育一批高端复合型法律人才和品牌化、专业化法律服务机构,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医疗、教育、资产重组等领域的业务,紧紧围绕高淳区“融入主城区,实现现代化”的目标需求。
创新思路,切实丰富法律服务内容
一是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通过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关注法律服务需求的内容和方式,定主题、定区域、定时间、定人员,切实提高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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