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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解磷定注射液、阿托品注射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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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损商品:
指由于商品过期、包装破损等原因造成商品质量不合格或不合法不能满足规定要求而不能正常销售的商品。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商品信息部职责
商品信息部是公司效期商品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定期汇总、统计公司效期、滞销商品情况组织制定效期、滞销商品处理意见;
(二)对不可退换的近效期商品销售制定促销方案并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提交门管部实施;
(三)对不可退换货的近效期商品负责门店间的库存调剂、调拨工作。
第五条门管部职责
跟踪门店滞销商品、近效期商品销售情况督促门店开展近效期、滞销商品陈列、销售;
第六条门店职责
(一)定期开展效期、滞销商品清查提交效期商品、滞销商品清单;
(二)按要求进行效期商品、滞销商品退仓进行效期商品、滞销商品催销。
第七条其它部门职责
(一)采购部:
合理控制库存联系供应商办理滞销商品、近效期商品退换货或促销事宜。
(二)仓储部:
控制效期商品入库对库存效期商品进行养护;
按要求提交效期商品、滞销商品清单;
按要求进行效期、滞销商品处理;
(三)质管部:
监督全公司门店、仓储部效期商品处理情况。
第三章滞销商品管理
第八条滞销商品界定
滞销商品─分为、B两个等级:
级:
入库60天内无销售或120天内销量达不到50%的代销品种。
B级:
入库30天内无销售或90天内销量达不到50%的代销品种。
商品信息部、采购部应重点关注级滞销商品。
第九条滞销商品上报
仓储部、门店每月30日前应将符合滞销标准的商品进行梳理确定滞销商品品种并在3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档形式报送商品信息部及采购部内容包括;
品名、规格、剂型、产地、供应商、数量、含税进价、批号、效期、入库日期。
第十条滞销商品处理
商品信息部接到仓储部滞销商品报表后应在5日内逐品规核实、确定并会同采购部制定解决办法填写处理意见两日内报总经理批复。
(一)退仓处理
需退供应商的商品商品信息部应于采购副总批复当日通知各门店办理商品退仓通知中应明确退仓商品信息及截止日期。
各门店应在退仓截止日期前将退仓商品退回仓储部过期不予办理。
(二)促销处理
需要内部处理的滞销商品由商品信息部会同企划部、门管部、采购部制定滞销商品促销政策经批准后下发实施。
商品信息部应根据不同门店同类商品销售情况对门店滞销商品库存情况进行店间调拨。
第四章效期商品管理
第十一条商品效期格式
具体以商品上的标识为准:
如果标示“有效期至:
×
年×
月”应计算出具体日期。
书写方式有“月-日-年”“日-月-年”“年-月-日”等不同形式。
第十二条退货标示
在海典系统中标注各类商品退货标识分为“可退可换”、“可退”、“可换”有这些标示的商品是在有效期内可以退货或换货的;
标示为“不可退换”是不可以退货或换货的商品。
第十三条商品效期界定
(一)近效期
有效期为12个月的商品的近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4月。
有效期为18个月及以上的商品的近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6月。
(二)预警效期
有效期为12个月的商品的预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6月。
有效期为18个月及以上的商品的预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9月。
仓储部所有商品的预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12月。
第十四条商品购进要求
采购人员在购进商品时应根据市场需求、平均月销量及商品的有效期限确定合理的购进数量购进商品的效期控制标准为:
(一)购进药品时药品总有效期在1年(含)以内的离失效期不得低于八个月。
总有效期在18个月(含)以上的剩余的有效期限不低于总有效期的2/3。
(二)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无效期的药品到货时应予以拒收。
如特殊情况需要低于标准验收近效期药品必须经采购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如双方达成代销协议销售多少结算多少的验收员按照协议验收。
第十五条效期药品的储存与养护
凡库存的近效期药品应有明显的“近效期药品”标志门店效期商品可在标价签上做出特殊标识门店自行确定标识。
仓库药品过期失效后仓储部养护员立即填写药品复检通知单并挂“暂停发货”牌报质管部由质管部核查核实后填写《药品停售通知单》、通知保管人员将其存放入不合格药品库。
保管员按“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及时报损处理。
第十六条效期商品上报
(一)仓储部每月28号、门店每月30号按规定格式上交《效期商品清查明细表》至质管部、商品信息部。
门店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界定的近效期上报仓储部应对所有剩余有效期达到12个月的库存商品进行清理并上报。
质管部对门店上报效期商品进行抽查、核实。
(二)商品信息部会同采购部、门管部在每月5日前对上报的效期商品制定处理方案并回复仓储部与门店调拨调拨的效期商品按调拨流程处理。
对于不能退换的效期商品应争取厂家资源实施促销方案及奖励。
第十七条效期商品的退换
(一)门店未经许可不得私自退回效期、预警商品。
对于可退换商品门店应当按照商品信息部下发的商品退回通知即时将商品退回逾期门店自行解决。
门店退回商品当天收到货48小时内验收完毕并入退货库。
(二)公司调拨至门店的近效期6~2个月的不可退商品由门店努力销售到准过效期退回公司由仓储部做报损审批财务部清点数量后质管部负责监督销毁。
(三)退回公司仓库的效期商品采购部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办理退换货事宜。
当月15日前退货至仓库的近效期商品需在当月内退给供应商15号之后收到的退货延迟至下月处理。
(四)商品退回操作具体参见《商品退仓流程》。
第十八条效期商品调拨
(一)不能退回供应商的商品进行责任界定后商品信息部根据门店实际销售情况事先与门店沟通后调拨主动配送总数量不超过该门店该商品前六个月正常销售的80%。
(二)调拨或主配的效期商品仓库须凭商品信息部的通知开具效期调拨或主配单,仓储部不得主动配送效期商品门店凭单收货否则可拒收。
(三)预警商品门店不得拒收首次请货/铺货商品属于预警商品的不动销可在一个月内申请调拨或退回造成效期报损由门店、门管部、采购部按5:
3:
2比例承担(按进价计)。
(四)有效期在6个月以下的商品有权拒收例外情况(如:
可退换、超低供货价)也可以根据销售情况选择接收。
(五)处方药调拨时应考虑调入门店该类商品的销售情况原则上门店无销售或者销量较小的不做调入处理。
第十九条效期商品销售
(一)近效期商品的销售实行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先销售老批号商品后销售新批号商品。
(二)药品距失效期剩余天数为30天时门店必须按零售价购买并开具销售小票两日内将商品与销售小票上交质管部经质管部、营运总监审批后将零超过进价部分补款未按时出单、上交的按售价赔偿。
(三)门店应通过陈列、促销方式促进效期商品销售并将效期商品销售责任分配至店内员工。
同时店长教会员工熟练掌握有关商品知识(专业知识及广告宣传知识)。
对效期比重大且消化力度慢的门店商品信息部须每周跟进督促门店消化或主动进行调拨。
(四)调拨补偿原则:
所有调拨的效期商品由承担效期商品销售的门店按公司零售价给予提成提成标准为:
1.三个月以下的效期商品不进行调拨;
2.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内10%支付提成;
3.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5%支付提成;
已针对效期商品实施促销的商品不再单独提成。
第二十条效期商品损失责任界定
(一)近效期商品或破损商品能够返回供货方调换的应由相关部门及时通知采购部联系供货方进行退货或换货处理因工作安排欠妥造成近效期商品或破损商品变成不可调换的则追究到相应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二)非人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导致药品过期的或商品破损的则由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三)临床用药(如针剂、肿瘤等)未按规定日期上报效期预警造成过期的门店承担20%公司承担80%;
按规定申报的门店承担5%公司承担95%;
(四)对于不可退换的商品门店一经验收上架后损失责任由门店承担损失责任承担比例:
店长40%领班20%相应柜组责任人40%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五)经商品信息部调拨的效期商品接受门店不能再次退回如报损接收门店按每月30%标准原门店承担70%。
(六)仓库9个月以下、六个月以上效期承担10%六个月以下商品造成损失由仓库全额承担。
如仓库提前预警上报但商品信息部未进行处理的损失由商品信息部责任人承担。
(七)零售价10元以下商品、名品、毛利率低于20%及公司整体销售金额前1000位商品不做强制调拨调拨后产生的损失由原门店全额承担。
(八)公司通知下架商品由于外部原因无法上架造成的过期由公司承担;
由于责任部门忘记通知上架的由通知部门承担过期损失。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下料别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负激励:
(一)仓储部未经批准主动配送效期商品的按配送售价金额50%处罚。
(二)仓储部、门店(新开门店第二个月开始上报)每延迟一天上报滞销商品、效期商品报表的负激励50元/天。
出现遗漏和错报一个单品对责任人负激励5元/单品。
(三)仓库延迟配送调拨效期商品对仓储部负责人负激励20元/天。
(四)商品信息部延迟处理门店、仓库上报滞销、效期报表或未进行调拨的负激励50元/天。
(五)发现仓储部所配货为过期商品的对仓储部负责人、养护员各负激励500元/品种的罚款。
(六)在门店内发现过期商品或准过效期商品尚在架销售的没收该商品并对该门店责任人各负激励100元/品种。
对引起顾客投诉的按三倍处罚。
顾客要求赔偿的赔偿金额由该门店店长及责任人全额承担。
被政府部门处罚的处罚金额也由该门店店长及责任人承担。
(七)可退可换商品由采购部负责退供应商此类商品产生的过期损失由采购部负责门店未按通知规定时间退回产生报损由门店负责。
(八)未经采购副总审批购进商品低于效期(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且不能退货的由购进人负责按进价买单。
未经采购副总审批仓库入库近效期12个月以内的商品(不包含需先入库后即退货的商品)按100元/品种处罚验收人员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过期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商品信息部制订、修订、解释经总经理签批后下发实施;
第二十三条商品信息部每年对本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审查如有修改、完善必要须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它管理制度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支持件
(一)标准:
无
(二)流程:
商品调拨流程
(三)表单:
效期商品汇总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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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滞销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