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海关保税仓库管理企业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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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保税仓库管理企业须知
黄埔海关保税仓库管理企业须知
第一节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操作流程:
保税仓库设立资格---应递交单证---制发行政许可文书---实地验仓---逐级审批---制发行政许可文书。
一、保税仓库设立资格:
(一)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税仓库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递交单证和单证填写要点
(一)《保税仓库申请书》(正本,保仓1-1):
1.应规范填写保税仓库名称。
保税仓库规范名称应为经营单位名称+仓库用途+仓库类型(公用型、自用型)+保税仓库。
仓库用途主要分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简称液体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简称寄售仓)。
各种类型的仓库规范名称示例如下:
公用型仓库:
××公司公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仓库:
××公司液体公用型保税仓库
××公司液体备料保税仓库
寄售维修仓库:
××公司寄售维修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
××公司备料保税仓库
2.保税仓库地址:
应注明门牌号码,对不能注明门牌号码的,应提交由相当于区一级的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核正本,留复印件):
其中主营业务范围必须包括仓储业务;
(三)如申请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其它特殊物品的,还必须递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特许经营批件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等(核正本,留复印件)。
许可证上的名称必须与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名称相同,地址应与仓库地址相同,仓库仓储容量不得超过证书批准仓储容量。
(四)保税仓库开展转口贸易、寄售和维修业务,须递交省级外经主管部门的批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五)企业关于设立保税仓库的书面申请报告(正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核正本,留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年度应为企业申请年份的上一年度,核正本,留复印件);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
可行性报告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仓库的市场研究情况;
2.设立仓库的选址依据;
3.设立仓库的客源依据:
主要包括经洽谈已有意向把货物存放在该仓的企业名单、仓储货物类别、每季度预期仓储量、仓库近期业务发展计划等内容;
4.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投资规模、董事会构成、组织机构、收入预算、成本预算、营业预算、设备采购清单及费用预算、保税仓储首年月营业预算等。
(九)税务登记证(核正本,留复印件);
(十)开户银行证明(正本);
(十一)设立公共保税仓库的,需递交《缴纳税款担保书》(正本,保仓1-2);
(十二)保税仓库位置图和平面图,必须注明仓库的具体位置(门牌号码、四至范围)、实用面积、实际仓储量(正本);
仓库位置图应注明仓库在本镇(区)的具体位置(门牌号码、四至范围)并用红线表明仓库四至范围;仓库平面图应注明每层仓库面积和仓储量。
(十三)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租用合同(核正本,留复印件):
1.企业自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使用证书上土地使用者应为申请企业;土地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仓库面积;土地四至范围应大于或等于仓库四至范围。
2.企业租用土地自建仓库的,还需提供以下单证:
(1)出租土地方的土地使用证书。
(2)企业与出租方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
(3)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他项权属证明。
3.企业租用现有仓库的,需提供以下单证:
(1)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书。
(2)企业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3)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的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企业应及时办理续租手续)。
(十四)保税仓库的仓库管理制度(对保税货物的收、付、存管理制度等)、管理人员名单(含照片、职务、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等)(正本);
(十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正本,留复印件);
(十六)设立备料保税仓库的,企业需出具上年度的出口情况证明(正本);
(十七)海关认为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三、制发行政许可文书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在受理环节的相关法律文书应由申请人(单位)的主管海关负责制发。
(一)主管海关对企业递交的设立保税仓库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在签收申请材料的当场或签收后5日内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二)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海关应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三)对经审核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海关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四、实地验仓
主管海关保税仓库主管科室安排人员对仓库进行实地验核。
五、逐级审批
保税仓库审批权限为黄埔海关审批,主管海关在审核资料、实地验仓工作结束后,将有关资料报黄埔海关审批。
黄埔海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制发行政许可文书。
六、制发行政许可文书
(一)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黄埔海关海关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对不予许可的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并加盖黄埔海关印章。
七、办事时限
(一)受理环节
主管海关对企业递交的设立保税仓库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在签收申请材料的当场或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对经审核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二)审核环节
1.主管海关在制发《受理决定书》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有关资料报黄埔海关。
2.黄埔海关在收到主管海关上报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二节 保税仓库验收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
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自动取消其保税仓库经营资格。
为提高办事效率,对新设立保税仓库的验收采取由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联合验收的办法。
操作流程:
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实地验仓――逐级审批――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办事时限
一、企业提出验收申请
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仓库基本情况、隔离设施建设情况、计算机程序安装使用情况等内容;
(二)符合《会计法》的会计制度;
(三)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核正本,留复印件);
(四)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核正本,留复印件);
(五)保税仓库位置图和平面图,必须注明仓库的具体位置(门牌号码、四至范围)、实用面积、实际仓储量(正本);
(六)存放液态保税货物的仓库需提交储罐和计量设备(如流量计等)的检定证书和管道线路图(需清楚地标明保税管道走向);
(七)保税仓库经营范围申请表(保仓1-5)
(八)其他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质检等方面的相关证书;
(九)海关认为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二、实地验仓
由主管海关保税仓库主管科室会同加工贸易监管处对仓库进行实地验收。
申请验收的保税仓库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保税仓库是否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独立场所,具备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安全隔离和仓储设施、管道、计量器具等;其中:
1.存放固体货物的室内仓库要符合以下条件:
仓库密闭隔离,可施封锁、仓库内有明确的区位划分标志;
2.露天保税堆场:
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总高度不低于2.5米,隔离围墙的建筑要求比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的通知》(署税〔2000〕311号)中有关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的要求执行。
3.保税储罐:
罐体密闭,管道独立专管专用,罐体、管道具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并具备施封锁条件,进出管道均已加装流量计或其他计量设施。
罐体、管道、流量计等设备均需经过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检定证书。
(二)保税仓库必须一库一址,不得设立分库;
(三)是否已建立健全的仓库管理制度、详细的收、付、存仓库帐册和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四)是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五)仓库地址、实用面积和实际仓储量是否与原申请资料一致;
(六)仓库面积是否达到要求:
1.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的面积是否达到2000平方米;
2.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是否达到5000立方米;
3.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是否达到2000平方米。
(七)是否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企业内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需达到以下功能和需求:
1.至少应包括以下关键字段数据(分进出仓):
进出仓日期、报关单号、电子帐册号、商品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值、对应进出仓单号、出仓还应有运输工具名称、牌号。
如有归并关系的,还应如实记录归并情况。
2.基本功能:
(1)自动累加和扣减:
以商品序号一致为检测条件,实现库存货物的自动累加和扣减。
(2)可随时以商品序号、商品编码、进出仓日期、报关单号、日期为单位查询有关进出仓情况。
(3)进出仓日期的提示:
将报关时间与进出仓时间相差5天以上的货物的报关单号列出。
(4)超期仓储提示:
对仓储时间已超过1年和2年的货物自动进行提示.
(八)是否已购买运行保税仓库电子帐册所必须的软、硬件设备;
(九)是否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十)是否符合海关的其他监管要求。
三、逐级审批
实地验仓结束后,由海关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仓库验收合格,由加工贸易监管处核发《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投入运营。
(一)对验收合格的保税仓库,加工贸易监管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并通知主管海关领取注册登记证书。
(二)主管海关通知经验收合格的保税仓库领取《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仓库标牌由企业自行印制。
《注册登记证书》、保税仓库标牌由仓库悬挂在醒目位置,并妥善保管。
如《注册登记证书》不慎遗失,应立即登报声明,并凭补领报告、声明向加工贸易监管处申请补领《注册登记证书》。
五、核发保税仓库特定编码
已收到《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填写《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保仓1-7)向主管海关保税仓库主管科室申请核发保税仓库特定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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