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doc3726页文档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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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的有关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适用各应税项目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见表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办法:
第一种:
查账征税。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1.投资者的扣除标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本企业的经营所得÷
∑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朴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第二种: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或=(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一)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承包经营或者承租经营期限不足一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
例3:
2001年1月1日,某个人与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承包期为3年。
2001年招待所实现承包经营利润85000元,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每年应从承包经营利润中上交承包费20000元。
计算承包人2001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年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交费用—每月必要费用扣减合计
=85000—20000—800×
12
=55400(元)
(2)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
=55400×
35%一6750
=1264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或=(每次收入额—800)×
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每次收入额×
(1-20%)×
(三)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或=每次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
例4:
歌星刘某一次取得表演收入40000元,扣除20%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40000×
30%-2000=7600(元)
(四)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
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合税收入额—800)÷
(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
(1—20%)]÷
[1—税率×
(1—20%)]
或=[(不合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
当级换算系数
上述公式中:
公式1
(1)和2
(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
公式1
(2)和2
(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所对应的税率。
例5:
高级工程师赵某为泰华公司进行一项工程设计,按照合同规定,公司应支付赵某的劳务报酬48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付。
不考虑其他税收的情况下,计算公司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48000—2000)×
76%
=48421.05(元)
(2)应代付个人所得税=48421.05×
30%—2000=12526.32(元)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适用税率×
(1—30%)
=(每次收入额—800)×
20%×
(1—20%)×
例6:
某作家取得一次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的书稿酬收入20000元,请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20000×
(1-30%)
=2240(元)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
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储蓄存款利息,1999年11月1日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国务院1999年9月30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施办法》还规定,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滋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滋生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7:
某储户1999年1月1日存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50000元,年利率为3.78%,存款到期日即2000年1月1日把存款全部取出。
请计算其应纳税额。
(1)1999年全年滋生的利息=50000元×
3.78%=l890元
(2)1999年11月1日后滋生的利息=l890元÷
12×
2=315元
(3)应纳税额=315×
20%=63(元)
例8:
某储户于1998年11月13日存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30000元,年利率为4.77%,存款到期日即1999年11月13日把存款全部取出。
(1)应结付的利息额=30000×
4.77%=1431(元)
(2)1999年11月1日后滋生的利息额=1431÷
360×
12=47.7(元)
(3)应纳税额=47.7×
20%=9.54(元)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
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
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1—20%)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l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例9:
刘某于2002年1月将其自有的四间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张某全家居住,租期1年,刘某每月取得租金收入2500元,全年租金收入30000元,计算刘某全年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凭收入以每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刘某每月及全年应纳税额为:
(1)每月应纳税额=(2500-800)×
10%=170元
(2)全年应纳税额=170×
12=2040元
本例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考虑其他税、费。
如果对租金收入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教育附加等。
还应将其从税前的收入中先扣除后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假定上例中,当年2月份因下水道堵塞找人修理,发生修理费用500元,有维修部门的正式收据。
则2月份和全年的应纳税额为:
(1)2月份应纳税额=(2500-500-800)×
10%=120
11+120=1990元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财产租凭所得的纳税人不明确的情况。
对此,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
如果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例l0:
某人建房一栋,造价36000元,支付费用2000元。
该人转让房屋,售价60000元,在卖房过程中按规定支付交易费等有关费用25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过程为:
(1)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0000一(36000十2000)一2500
=19500(元)
(2)应纳税额=19500×
20%=3900(元)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例11:
陈某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过程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20000元。
陈某领奖时告知商场,从中奖收入中拿出4000元通过教育部门向某希望小学捐赠。
按照规定,计算商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陈某实际可得中奖金额。
(1)根据税法有关规定,陈某的捐赠额可以全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为4000÷
20000=20%,小于捐赠扣除比例30%);
(2)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捐赠额=20000—4000=16000(元)
(3)应纳税额(即商场代扣税款)=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16000×
20%=3200(元)
(4)陈某实际可得金额=20000—4000—3200=12800(元)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而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例12:
公民马某月工资为700元,年末一次性领取年终奖金2000元。
请计算这笔收入的应纳税额。
该纳税义务人此笔奖金应纳税额应为:
应纳税额=(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
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2000一(800—700)]×
10%一25
=1900×
=190—25=165(元)
(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
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三)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
12—费用扣除标准)×
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3:
某纳税义务人是煤矿采掘工人,其一纳税年度各月工资收入、预缴税款情况见下表(已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款共190元)。
请计算其应缴(或退)税款额。
该纳税义务人全年应纳税额应为:
[(11800÷
12—800)×
=[(983.33—800)×
=(183.33×
5%—0)×
12=110(元)
由于以前按月预缴的税款共为190元,故税务机关应向该纳税义务人退税80元。
(四)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问题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例14:
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2000年10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2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900元。
请问:
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王某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1)外商投资企业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800)×
=(7200-800)×
20%-375=905元
(2)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
=900×
10%-25=65元
(3)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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