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慢性病检诊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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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糖尿病诊断标准:
多普勒检查、CT等。
三、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诊断标准】
1.关节肿胀呈菱形≥3个或伸关节畸形。
可见尺偏畸形,“鹅颈”畸形,“纽扣花”畸形等。
近端指间关节、掌指关节或腕关节表现为对称性关节炎。
还可合并颞、颌、肘关节、膝关节、踝关节、趾关节等关节炎。
2.放射学改变Ⅱ期以上者
Ⅱ期:
骨质疏松,有轻度关节面下骨质侵蚀或破坏,关节间隙轻度狭窄。
Ⅲ期:
关节面下明显的骨质侵蚀和破坏,关节间隙明显狭窄,关节半脱位畸形。
Ⅳ期:
上述改变合并有关节纤维性或骨性强直。
3.血沉(魏氏法)≥28mm/h
4.C反应蛋白(CRP)≥20ug/ml
5.类风湿因子超过正常上限3倍以上。
以上必查项目:
X线摄片、化验血沉、C反应蛋白、类风湿因子
1.符合1、2条,现场查3、4、5正常,但既往有3、4、5中二项阳性,为类风湿稳定期合格。
2.符合1条,且3、4、5中二条阳性,但2条可能无改变,为类风湿活动期合格。
四、股骨头坏死
1.有体征和病史。
髋关节疼痛,以腹股沟、臀部、大腿部为主,髋关节内旋、外展时疼痛加重,严重时活动受限。
可有髋部外伤史、应用皮质类固醇史或酗酒史。
2.X线影像检查:
(1)股骨头塌陷(不伴关节间隙变窄);
(2)股骨头现分界硬化带;
(3)软骨下骨质有透光带(新月征“+”)。
3.CT、MRI影像检查可见骨质病理性改变。
4.骨质活检:
显示骨小梁的骨细胞空陷窝多于50%,累及邻近骨小梁,骨髓坏死。
1.影像检查显示病变程度在二期以上(含二期)的,采取保守方法治疗的可认定。
2.经手术治疗(包括人工髋关节置换)的,不予认定。
五、甲状腺功能低下
1.有甲状腺手术、放碘治疗、桥本甲状腺炎病史及其他甲状腺功能低下病史;
2.实验室检查:
血游离T4和/或T3降低,TSH升高;
垂体性甲减TSH减低。
1.符合上述标准第1、2条可认定。
2.服药后,实验室化验结果正常,提供既往有确诊意义的三级(或区市县二级)医院住院或门诊检查化验报告单及近期有确诊意义的就医治疗资料,检诊医生经认定为有效材料,可留存作为辅助认定材料。
说明:
因甲状腺恶性肿瘤做手术治疗的,按恶性肿瘤补助病种认定。
六、甲状腺功能亢进
1.有甲状腺毒症表现,即心悸、多汗、怕热、食欲亢进、消瘦、无力、便次增加等。
2.甲状腺肿大,局部可闻及血管杂音或触及震颤。
3.有突眼、眼睑挛缩等各种眼征、手舌震颤。
4.实验室检查:
(1)高灵敏度TSH测定,低于正常<0.5mU/L(免疫反射法或免疫化学发光法)。
(2)ICMA法FT4>23.9pmol/L、FT3>5.4pmol/L。
1.具备上述第4项,同时具备第1-3项中任意两项可确诊(T3型甲亢仅有血清T3增高)。
2.具备上述第4项,符合以下三项之一
(1)超声检查示甲状腺增大、血运丰富;
(2)超声心动示有甲亢心脏改变,或同时合并心律失常;
(3)因甲亢做甲状腺切除手术、碘131放射治疗后出现甲减者。
【资料依据】
服药后,实验室化验结果正常,提供既往有确诊意义的三级(或区市县二级)医院住院或门诊检查化验报告单及近期有确诊意义的就医治疗资料,检诊医生经认定为有效材料,可留存作为辅助认定材料。
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1.有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的病史(有致病危险因素)。
2.肺功能检查1秒率﹤70%。
1秒量﹤80%。
3.其他原因所致(如支气管哮喘)的气短或肺功能异常除外。
1.吸入支气管扩张剂后,COPD达中度以上(含中度)的可认定。
2.因年龄、病情等原因不能耐受肺功能检测的,可参考二级以上医院呼吸专科大夫半年前住院诊断(COPD)认定。
3.典型肺功能改变考虑为其他疾病如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间质性肺病、胸膜疾病、肺栓塞等疾病所致时,可不予认定。
八、下肢静脉曲张
1.下肢浅静脉迂曲扩张,可伴肿胀、疼痛。
2.可有静脉疾病导致的皮肤红肿溃烂。
3.下肢彩超或造影检查可见静脉容积扩大静脉瓣血流倒流现象。
符合以上3项诊断标准(3条均必备)可认定。
九、帕金森氏病标准
1.有肌张力增强、运动减少、静止性震颤面、慌张或屈驼步态四联征之两项;
2.中年以后发病,病程缓慢、病因不明;
3.左旋多巴药物治疗有效。
1.符合上述诊断标准,并出具既往三级(区市县二级)或专科医院的诊疗记录可认定。
十、白塞氏病
1、反复口腔溃疡;
2.反复外阴部溃疡;
3.眼部病变;
4.皮肤病变;
5、关节损害;
6、血管损害;
7、消化道损害;
8、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9、针刺试验阳性。
1.符合上述诊断标准,并出具既往三级(区市县二级)或专科医院门诊或住院的诊疗记录可认定。
《第二部分》
一、恶性肿瘤
1.凭在二、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手术或保守)的出院小结;
病理学或细胞学结果(原件或加盖病案室印章的复印件),经检诊医生认定符合标准可认定。
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病人,可根据临床表现,影像学资料及肿瘤标记物等资料,凭二、三级(或区市县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院小结、放化疗病志及相关检查结果原件(化验单、影像学片子及报告,或病理学、细胞学结果)认定。
3.10年以上无复发的不予认定(时间计算以确诊的住院资料中的出院日期为准;
10年期满复发患者需提供复发住院的相关检查资料重新认定)。
4.基底细胞癌、原位癌等无需后续治疗的恶性肿瘤不予认定。
二、冠心病(包括心肌梗死或心绞痛)
1、有明确的急性心肌梗死病史,目前有心绞痛、胸闷气短等症状;
2、心电图检查有一组可以定位的病理性Q波(单纯III导联异常Q波除外);
3、如无病理性Q波,必须具备下列之一:
(1)心肌酶谱或肌钙蛋白升高超过正常值两倍以上;
(2)冠脉造影结果有≥70%的狭窄。
4、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或外科搭桥术后(以出院小结为准)。
符合以下任一组合即可以诊断:
1+2项;
或1+3
(1)项;
或单独3中的
(2)项;
或单独第4项。
凭在三级(或区市县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和上述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加盖病案室印章的复印件)认定。
三、风湿性心脏病
(一)风湿性二尖瓣狭窄
1.有或不确知风湿病病史,双颧绀红,心尖部闻及舒张中晚期隆隆样杂音,肺动脉瓣第二心音亢进。
2.X线:
左心房、右心室大,主动脉结缩小,肺淤血。
3.心电图:
左心房、右心室大,有房颤等心律失常。
4.超声心动:
二尖瓣呈城墙样改变、前后叶同向运动。
瓣叶前移及瓣叶增厚、瓣叶交界处粘连、瓣口狭窄。
(二)二尖瓣闭锁不全
1.心尖博动增强、向左下移位,心尖区闻及收缩期吹风样杂音并向左腋下传导。
2.X线:
左心房、左心室肥大,肺淤血、肺间质水肿。
3.心电图:
左心房大、部分病人左心室大、少数病人右心室肥大,有房颤等心律失常。
4.彩超:
左心室扩大、左心房收缩期可见反流束,瓣叶和瓣下结构增厚、融合、短缩、钙化,或有赘生物等改变。
(三)主动脉瓣狭窄
1.有心绞痛或晕厥病史,主动脉瓣区可闻及收缩期喷射音并向颈部传导,心尖博动向左下移。
左心房、左心室大,肺淤血,主动脉根部狭窄后扩张。
左心房大、左心室肥厚伴劳损。
4.超声心动:
瓣叶增厚、钙化、交界处融合、瓣口狭窄、左心室肥厚。
(四)主动脉瓣关闭不全
1.有晕厥病史、心尖呈抬举性博动并左下移位、主动脉瓣区可闻及舒张早期递减性杂音,周围血管征阳性。
左房、左室大,肺淤血,肺水肿。
左室肥厚劳损。
4.彩超:
主动脉瓣心室侧舒张期反流束达中度或中度以上、主动脉瓣增厚。
注明:
有风湿病史、心功能不全、肺动脉高压、三尖瓣及肺动脉瓣膜杂音,心电图、X线、超声心动检查有阳性改变,亦可诊断风湿性三尖瓣或肺动脉瓣病。
1、瓣口狭窄(由心脏超声所见)或返流(由心脏超声或心导管造影所见)程度达到中度或重度;
1心脏各个瓣膜返流或关闭不全以心脏超声或心导管造影直接诊断中度或重度
关闭不全为准。
②二尖瓣狭窄程度心脏超声提示:
二尖瓣中度以上狭窄的瓣口面积应≤1.5cm2。
③主动脉瓣狭窄程度心脏超声提示:
(1)以经主动脉瓣口的峰值血流速度判断,中度以上狭窄应为≥3~4m/s,或
(2)主动脉瓣中度以上狭窄的瓣口面积应为≤1.0cm2。
2、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慢病认定需符合上述二项检诊标准之一。
四、肺心病
1.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和肺血管病史,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胸廓或脊柱畸型。
2.有肺动脉高压、右心功能不全的临床现(末梢紫绀、肺气肿、肺内罗音、颈静脉怒张、肝大和下肢水肿)。
3.X线:
右下肺动脉干扩张≥15㎜,残根征(+),右心室增大。
4.心电图:
重度顺钟向转位、电轴右偏≥110°
、肺性P波、右室大。
5.超声心动:
右心室流出道≥30mm,右心室内径≥20mm,右心房增大。
慢病认定须符合诊断标准第1、2项,同时具备3、4、5项的标准之一。
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不兼得。
五、慢性肾脏疾病(CKD)三期或三期以上
1.血、尿、或肾脏形态学异常,病史3个月以上;
2.肾小球滤过率(GFR)小于60ML/MIN,病史3个月以上;
3.根据(GFR)将慢性肾脏疾病分为5期:
CKDI期:
GFR>
=90ML/MIN;
CKD2期:
GFR60-89ML/MIN;
CKD3期:
GFR30-59ML/MIN;
CKD4期:
GFR15-29ML/MIN;
CKD5期:
GFR<
=15ML/MIN。
符合CKD三期GFR标准。
1.凭在三级(或区市县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及有确诊意义的相关检查化验材料(原件或加盖病案室印章的复印件)认定。
2.凭有肾透析治疗资质的二级医院出具的肾透析原始材料(半年内)认定。
六、肝硬化
1.有导致肝硬化的病因史。
如传染性肝炎病史、慢性心衰病史、长期酗酒史等。
2.有肝功能减退的临床表现和体征。
如有乏力、食欲不振、腹胀、蜘蛛痣、肝掌等。
3.有门脉高压体征。
如脾大、腹水、食道或胃底静脉曲张。
4.肝功能异常、白∕球比例失调、胆红素异常、蛋白电泳白蛋白减少、纤维化四项异常。
5.影像学检查提示肝硬化改变。
1.诊断标准的第3、5两项为必备。
2.出具在三级(或区市县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的诊疗记录及有确诊意义的相关检查化验材料(原件或加盖病案室印章的复印件)认定。
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1.全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2.骨髓至少一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如增生活跃,须有巨核细胞明显减少),骨髓小粒空虚,非造血细胞增多(有条件者做骨髓活检等检查,显示造血细胞组织减少,脂肪细胞增加)。
3.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如PNH、MDS中难治性贫血(MDS-RA)、急性造血功能停滞、骨髓纤维化、急性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等。
4.一般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凭在三级(或区市县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及有确诊意义的相关检查化验材料(原件或加盖病案室印章的复印件)认定。
八、溶血性贫血
凭一年内在三级(或区市县二级)医院住院的诊疗记录(住院小结和门诊就医手册)认定。
九、白血病(包括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出具三级(或区市县二级)医院住院的出院小结及有确诊意义的相关检查化验材料(原件或加盖病案室印章的复印件)认定。
十、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脾脏增大。
2.外周血象出现幼稚粒细胞和(或)有核红细胞。
病程中可由红细胞、白细胞及血小板增多或减少。
3.骨髓穿刺多次“干抽”或呈“增生低下”。
4.肝、脾、淋巴结病理检查示有造血灶,纤维组织明显增生。
5.骨髓活检病理切片显示胶原及网状纤维组织明显增生。
6.除外继发性骨髓纤维化。
前4项中任何两项加5、6项可确诊。
十一、严重骨质疏松症并多发骨折
1.伴有胸腰椎、肩部、髋部骨折。
2.骨密度T值:
小于-2.5.
1、符合诊断标准1、2两项可认定。
2、凭在三级(或区市县二级)医院既往住院的出院小结、X线片、骨密度DEXA测定报告单(原件或加盖病案室印章的复印件),可认定。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1.颧部红斑
2.盘状红斑
3.光敏感
4.口腔溃疡
5.关节炎
6.浆膜炎:
(1)胸膜炎;
(2)心包炎。
7.肾脏病变:
(1)蛋白尿〉0.5g/d或〉+++;
(2)细胞管型(+)。
8.神经系统异常
9.血液系统异常
①溶血性贫血伴网织红细胞增多;
②白细胞减少<
4×
109/L至少2次;
③淋巴细胞减少<
1.5×
109/L至少2次;
④血小板减少<
100×
109/L。
10.免疫学检查异常
①狼疮细胞阳性;
②抗双链DNA抗体阳性;
③抗SM抗体阳性;
④梅毒血清试验假阳性。
11.荧光抗核抗体阳性
①在以上十一项标准中,符合四项或四项以上者(其中9、10项必备其一)可确诊。
②凭三级(或区市县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及有确诊意义的相关检查、化验、病理材料可认定。
十三、重症肌无力标准
1.肌无力,晨轻暮重,休息可减轻,表现为
(1)眼肌障碍型:
眼睑下垂、眼球运动受限、复视等;
(2)延髓中枢型:
吞咽、咀嚼、发音障碍;
(3)躯干及四肢肌无力型,严重者可出现呼吸肌麻痹。
2.疲劳试验阳性;
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症状改善。
3.神经重复频率刺激试验:
阳性。
出具三级(或区市县二级)医院住院的诊疗记录可认定。
【资料依据的相关要求】
上述所有病种,患者提供的作为认定依据的病史资料,包括出院小结及有确诊意义的相关检查、化验、病理材料,必须是原件或加盖病案室印章的复印件;
必须留存为认定资料。
《第三部分》
一、银屑病
原象及点状出血
1.红色斑丘疹,斑块,上覆厚层鳞屑,反复发作,以头皮、四肢伸侧、躯干多发。
2.刮除鳞屑,可见薄膜现。
3.关节病型可出现关节病变,严重者出现关节畸形,类风湿因子常阴性。
1.符合诊断标准1、2,且皮损占全身皮肤表面积10%以上可认定。
2.凭三级(或区市县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等材料可认定;
门诊病志至少有一年以上反复发作就诊的诊疗记录可认定。
3.有红皮病型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等重症银屑病的明确诊断的出院小结等病历材料可认定。
二、复方性阿弗他口腔溃疡
原因不明反复发作口腔粘膜溃疡,有周期性特点,溃疡面较深时疼痛剧烈,愈后一般不留瘢痕。
凭三级(或区市县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门诊病志认定。
门诊病志上至少应有一年以上反复发病的诊疗记录,且每次发病间隔期<2个月。
三、侵袭性牙周炎
1.牙龈炎症(充血、水肿、溢出血)。
2.牙周袋形成或牙龈退缩。
3.牙齿松动、脱落。
4.X线牙片显示牙槽骨呈水平或垂直吸收。
1.年龄60岁以下(含60岁)。
2.符合诊断标准1、2、3项,且X线牙片显示牙槽骨呈水平或垂直吸收病变波及6个牙位以上(含6个牙位)可认定。
四、口腔扁平苔藓
1.口腔黏膜有程度不同的炎症反应,可有珠光白色条纹或斑块。
2.病损多双侧对称性,有灼痛及刺激痛,
3.病理活检可确诊【提供三级(或区市县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既往病理活检诊断结果(原件)可留存为认定依据】。
1、符合诊断标准1、2、3可认定。
五、肺结核
1.是指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肺结核特点;
2.结核抗体检查及PPD实验阳性者;
3.痰结核菌涂片阳性者;
4.另外痰涂片阴性者,但是符合1、2以上诊断者,并经过抗结核试验治疗有效者,包括结核性胸膜炎病人。
六、淋巴结核
1.部分患者有结核中毒症状。
2.颈部表浅淋巴结肿大可行B超或彩超检查;
胸腹部淋巴结肿大可行彩超或CT检查。
3.PPD实验和血清学检查。
4.取淋巴结活检是诊断的金标准。
根据二、三级医院或结核病医院的出院小结和病理检查报告单可认定。
七、慢性病毒性肝炎
一、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丁性肝炎病程半年以上,或HBsAg携带史半年以上;
二、肝功能异常:
谷丙转氨或谷草转氨酶超出检诊医院正常参考值上限,或血清白蛋白/球蛋白比例≤1;
或胆红素>34umol/L
三、血清HBsAg或HBV-DNA阳性;
或抗-HDV阳性;
或血清抗-HCV阳性、血清或肝内HCV-RNA阳性;
四、彩超或CT提示慢性肝损害;
五、肝脏病理改变提示炎症活动度为G1、纤维化分级为S2以上级别;
六、特殊情况:
(一)肝功能正常,HBV-DNA阳性或HCV-RNA阳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
(二)肝功能正常,HBV-DNA阴性或HCV-RNA阴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患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完整的就医记录
(1)明确的慢性肝炎病史;
(2)连续3个月的抗病毒治疗记录:
明确的抗病毒药物、治疗记录;
(3)相应的化验检查:
肝功、病毒血清学、DNA或RNA定量记录以及病情分析等;
以上三项内容必须在门诊病历中有详细记录,缺一不可。
2、相应的化验单
肝功、病毒血清学、DNA或RNA定量。
3、彩超检查
提示慢性肝损害或肝硬化图像。
4、用药收据证明
连续三个月的抗病毒用药收据(六院及医保定点药房刷卡收据)。
具备上述一、二、三、四项或一、五或六项即可诊断。
八、精神分裂症:
1、精神病史五年(含5年)以上;
2、系统治疗一年(含1年)以上;
3、社会功能受损;
4、检查:
MMPI’.Scl—90.SDSS及相关的理化检查;
提供材料:
住院患者出院小结,门诊病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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