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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9、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它们的共同上级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0、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该具体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11、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正确答案A
12、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下级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1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3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14、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为申请人。
15、行政复议机构有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的职责。
1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7、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19、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需要另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0、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1、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无权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2、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2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2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是原则,不停止执行是例外。
2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行政复议。
2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31、行政许可一旦生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
32、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自主决定停业、歇业。
33、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34、行政许可一经依法取得就永远具有法律效力。
35、许可证就是营业执照。
36、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就自始至终不发生效力。
37、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管理性行为。
38、国有企业即使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也应当主动给他们颁发许可证。
39、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在必要情况下,经严格审批程序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40、《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41、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4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43、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之外,适当增设其他条件。
44、依法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核实的,行政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情况紧急的除外。
45、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出国申请进行批准的行为,符合《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受该法调整。
46、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7、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未经公布,不能成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4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法等要求。
49、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取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
50、结婚登记属于行政许可。
5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数量有限的许可,同等条件下,先申请的优先。
52、实施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以体现公平竞争。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3、行政机关一般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外。
54、行政许可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
55、《行政许可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一律继续有效。
56、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57、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58、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5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可以收取工本费。
60、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61、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62、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63、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条件下,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64、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65、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66、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简单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可以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67、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B)
68、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另设一个内设机构统一送达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6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决定。
7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决定。
71、行政许可听证的主持人,可以是本案的调查人员。
72、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告知或者多次分别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7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74、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一定的变通规定。
75、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76、《行政许可法》适用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77、行政机关举行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的费用由参与听证的当事人分担。
7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9、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80、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制定的部门规章有权设定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
8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83、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84、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85、行政机关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86、行政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7、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88、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8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双方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是不平等的。
90、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该撤销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9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92、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9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4、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9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一并进行审查。
96、行政诉讼期间,一般情况下应当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97、公民、法人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天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9、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0、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
101、在行政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该行政行为违法。
102、行政诉讼一审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可以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03、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4、人民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05、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B)
106、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不受理(A)
107、公民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A)
108、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09、在我国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1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制订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针对该抽象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1、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12、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113、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14、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115、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17、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处理罚没财物。
11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
119、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12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强制当事人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22、根据罚缴分离的规定,当事人最迟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2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12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12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26、对当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27、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28、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29、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130、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31、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132、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3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34、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3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首先由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做为赔偿义务机关。
136、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37、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138、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的,原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对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139、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3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2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140、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141、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请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142、税务人员对拒不纳税的个体户予以拘禁,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14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无权请求国家赔偿。
144、在行政赔偿中,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4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46、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147、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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