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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督促目录范围内的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依法查处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本行业专家的资格审查、培训、考核、更新等工作,对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五)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作为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维持现场秩序,见证交易过程;
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竞争主体和评标评审专家在交易平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协助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流程等,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建设。
第三章交易平台建设与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公共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专家管理、统一综合监管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整合工程建设招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技术交易等交易平台,建立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区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平台和不设区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组成的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按照国家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交易平台。
通过国家认证机构检测认证,且与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的,可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地和服务。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要求,建立全省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通过国家认证机构检测认证,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全流程网上交易服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为项目审批信息、行政监督信息、市场主体信息、信用信息、全流程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交易过程信息等有序交换提供技术支撑,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应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实时监管和预警。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对交易活动实施全流程网上在线监管,并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资质资格、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第十六条按照评标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建立由各行业评标评审专家子库组成的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全省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
评标评审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系统在省和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平台和联网子平台设立网络抽取终端。
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满足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评标评审专家等候区和评标评审区域应当与其他区域隔离。
进场交易项目实行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电子开标、电子评标或评审、计算机辅助评标或评审、远程异地评标或评审、网上拍卖、网上挂牌、网上竞价。
第十八条中介(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首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应当事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
登记信息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通用,任何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不得拒绝其进场交易。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
加强对系统使用与维护,数据电文传输和信息采集、共享、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确保交易平台系统管理无漏洞、系统操作可溯源。
第四章交易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除涉密和法律法规特殊规定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列入目录。
第二十一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报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施行。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调整、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列入目录: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PPP项目;
(四)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等集中采购项目;
(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等所有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车辆、设备和其他物资)出售、转让与出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资产与无形资产交易项目;
(六)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与转让、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采砂权出让的项目;
(七)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等林权交易项目;
(八)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涉诉(案)、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项目;
(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利技术转让、高新技术产品推广等技术交易项目;
(十一)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以及其他依法应当通过竞争等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列入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铁路、交通等项目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单位、其他省(市、区)需要在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自主选择进入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任一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
市县已建设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平台或联网子平台的,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原则上进入本市县平台开展交易活动。
未列入目录的项目可自愿进入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任一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
第五章交易规则
第二十四条中介(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等交易市场主体的信息登记、交易项目进场登记须提交资料,实行清单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提供清单外资料。
第二十五条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交易,交易全流程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
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规定项目进场交易条件和程序的,省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编制、加密电子交易文件。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已制定标准文件范本和评标评审办法的交易项目,应当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或评审;
尚未制定标准文件范本和评标评审办法的交易项目,应当采用电子评标或评审;
采用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项目,应当实行网上拍卖、网上挂牌、网上竞价。
电子交易文件与纸质交易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电子交易文件与纸质交易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交易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网上受理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和交易项目进场登记等服务事项。
不能实现网上受理,确需现场办理或提供纸质资料的,实行窗口集中,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
网上预约进场登记的交易项目,符合进场交易条件、提交资料齐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当天发布交易公告;
不符合进场交易条件或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理由。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必须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网站、国家或者海南省指定媒介同步发布项目交易公告,且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交易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间。
第二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限制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下载电子交易文件,不得收取电子交易文件下载费用。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进行资格性审查。
第三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应当按照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编制、提交加密的电子交易(响应)文件。
第三十一条交易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竞买)保证金的,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应当依法提交。
投标(竞买)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设立专户统一代收、代退和管理。
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依法组织开展交易活动,如实记录交易过程详细情况。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发现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过程应当接受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者对公共资源交易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现场或在线监督。
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在评标评审前书面告知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对于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合格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交易项目依法需要组织评标或评审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从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自动抽取相应专业的评标评审专家。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对公共资源交易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可以现场或网上在线监督抽取过程。
未按规定从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无效。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业的评标评审专家,需要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市专家库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对评标评审专家等候区和评标评审区域进行封闭管理。
评标或评审期间,除评标或评审委员会成员外,其他与评标或评审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评审区域。
任何人不得影响评标评审专家独立评标或评审,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言论。
第三十六条评标或评审完成,评标或评审委员会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提交书面评标或评审报告,推荐中标(竞得)候选人名单或确定中标(竞得)人。
评标或评审报告应当由评标或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七条交易结果形成后,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依法发布公示或公告。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对项目的平台交易过程进行确认并出具交易见证书。
第三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交易相应阶段和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提出异议或质疑;
对异议或质疑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投诉。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建立健全网上投诉通道,公布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投诉的受理程序,引导市场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投诉。
第三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在处理完异议或质疑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或质疑申请以及答复电子文档上传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第四十条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暂停交易: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或者交易过程中出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影响交易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的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尚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依法应当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暂停原因消除后,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及时恢复交易活动。
第四十一条中标(成交)通知书由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自行打印,并依法向中标(竞得)人发放,同时将中标(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竞得)的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
交易双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合同文本上传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第四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格审查、交易时间、成交结果、履约守诺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交易全过程记录信息和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相关交易资料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第四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确实需要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章交易监管
第四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分别由省级和市县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以及对公共资源交易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省级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全省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负有指导督促和依法监管职责。
第四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对公共资源交易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常的交易活动,不得干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使或者代行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之外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自主选择进入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或无故拖延退还保证金;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拒绝符合进场交易条件和提交资料齐全的项目进场交易;
(九)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十)与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十一)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对于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列入目录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规避,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排斥、歧视潜在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编制交易文件存在缺陷,影响评标或评审结果公正性;
(三)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交易或擅自暂停、终止交易;
(四)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评标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五)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九)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竞得);
(二)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竞得);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四)擅自放弃中标(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或签订合同时提出额外条件,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评标评审专家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或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触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和竞争主体,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中标(竞得)人的意向;
(三)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
(四)排斥特定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要求;
(五)接受评标或评审邀请而无故不参加评标或评审;
(六)无故迟到不请假影响评标或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七)因为评标或评审报酬原因停止评标或评审工作;
(八)擅离职守等其他渎职行为;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制度体系、审计移交问题协同查处与结果反馈等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各类列入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竞争主体和评标评审专家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信用主管部门依法限制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的企业和自然人进场交易,提高守信激励对象中标优先级。
除涉密事项外,信用记录可以申请查询。
第五十二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各级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建立由市场主体或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不定期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网站上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和竞争主体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
违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管理规定,由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省信用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记录。
第五十四条评标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分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视情节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第五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不按照规定履行服务职能、提供服务设施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对公共资源交易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分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琼府〔2014〕5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和<
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交易活动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目录>
的通知》(琼府〔2015〕5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资源配置提高招标采购效率的通知》(琼府〔2017〕49号)即行废止。
附件: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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