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工作条例规章守则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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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建立健全团的各项工作制度,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度,制定汇报制度、会议制度以及管理条例、奖励条例和处分条例等,有计划地做好团的经常性工作,实行科学化管理。
1.4.3
对团员加强团的基础知识教育,教育团员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增强光荣感、责任感,广泛开展”争当合格共青团员”活动。
1.4.4积极做好团的组织发展工作,努力壮大团员队伍。
1.5表彰团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配合党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
1.6在青年工人中,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广大青年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技术进步和各项管理工作.
2.管理条例
2.1岗位责任制。
各级团组织负责人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认真负责,勇于开拓创新,力求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2分工负责制。
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充分发挥积极性和独创性,同时加强团结协作,分工不分家。
2.3
实行制度管理,《博盈投资共青团工作条例》是团内管理制度化的具体措施,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3.团员发展制度
3.1发展团员工作是团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层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发展团员工作的原则是坚持有领导、有计划进行的原则;
坚持保证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原则;
坚持入团自愿的原则;
坚持严格履行入团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3.2团员发展一般每年5月份进行一次。
3.3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3.3.1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
3.3.2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愿意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并向所在团支部提交了入团申请书的有志青年。
3.3.3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了解团的基础知识,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3.4诚实谦虚,实事求是,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3.5综合素质较好,生产和工作中有朝气、有活力。
3.4接收团员的组织程序
3.4.1申请人向所在团支部提交入团申请书后,可由团支部指派或本人约请对其比较了解、思想水平比较高,掌握团的基本知识的两名团员做其入团培养人和介绍人。
3.4.2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并向团支部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3.4.3团支部委员会以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团内外对申请人的意见和反映,并在参考工作技能和激情、平常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后,确定为发展对象。
3.4.4经过团支部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将拟发展对象的入团材料及团支部讨论意见报公司团委审核,审核材料包括入团申请、思想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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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组织的指示精神,经常向团委请示汇报工作。
8.2团支部工作范围
8.2.1配合部门负责人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8.2.2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8.2.3安排团组织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活动。
8.2.4.发展新团员,开展”两优一先”创建活动。
8.2.5.关心团员青年的切身利益,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8.2.6鼓励团员积极要求入党,不断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分子,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团员积极分子的要求和情况,协助团委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8.3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
8.3.1对团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式任务教育。
8.3.2对团员进行团的知识和团的传统教育。
8.3.3讨论团的工作任务,检查团员完成团的工作任务情况。
8.3.4在团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8.3.5对团员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
8.4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形式可采取上团课、报告会、民主生活会、演讲、讲座、参观访问、联谊活动、竞赛等形式。
8.5团支部组织生活每月至少一次,民主评议每年召开一次。
团支部要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对团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情况要进行考核。
9团员团籍注册制度
9.1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时间在团员民主评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9.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暂缓注册。
9.2.1不按时交纳团费者。
9.2.2受团内撤消团内职务以下团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时间不足三个月者;
受留团查看处分的团员查看期间暂缓注册。
9.2.3对民主评议工作不积极,个人总结不认真者。
9.2.4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累计五次以上不参加集体活动者和连续半年以上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经帮助教育不改者。
9.2.5不支持团支部工作,经常出难题者。
9.2.6.不严格要求自己,经常违犯公司规章制度,履教不改者。
9.2.7.其它由团组织认定应予暂缓注册的行为。
9.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团内除名
9.3.1.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团员的。
9.3.2受暂缓注册处理,暂缓期满后仍无改变的团员。
9.3.3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判刑、被劳动教养及其他错误性质严重的受到开除处分的团员。
9.3.4连续半年不交纳团费,自行脱团的团员。
9.3.5其它由团组织认定应不予注册的。
9.4团籍注册程序
9.4.1.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由团支部提出注册方案,与民主评议其它结果和决议一并报团委批准。
9.4.2由团委干事在团员证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9.4.3将注册后的团员证发给团员。
10.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开始生效,今后团内一切规章制度均以《条例》为依据,各级团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
附加说明
本条例由公司团委编制
本条例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本条例主要起草人:
张辛戒
本条例主要审定人:
发布日期:
2004年5月20日
版本号:
G-A
受控(编号/章):
共青团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团费收缴和使用制度4
共青团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委员会团委收缴管理制度
照团长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现根据共青团《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团费收缴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团员缴纳团费数额的具体规定:
凡有工资收入者,每月按工资比例缴纳。
工资收入每月在
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缴纳月工资额的0.5%;
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以上者,缴纳工资额的
1%(工资总额应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学生团员每月缴纳团费伍角(带薪
学习的团员,按规定的比例交纳)。
第二条青年入团后,从团委批准其为共青团员
的月份开始,每月按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
第三条团员应自觉定期按标准向团支部缴纳团费,每月一次。
各支部必须每月将团费统一上交团委。
个别支部因特殊情况在征得团委同意后可以每季度上缴一次,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缴纳团费的团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委批
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应按团章规定缴纳团费。
第五条共青团员加入党组织,在预备期间,应
缴纳党费,可不缴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
交不限。
第七条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支部应
进行批评、教育,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八条各团支部将本支部收到的团费100%上交
分院团委,分院团委将分院收到团费的100%上交院
团委,院团委将收缴团费的50%上交市团委,50%
留作自用。
第九条严格管理团费的使用范围。
只能用于团的
事业和团的活动等必要开支。
第十条团费开支注意节约,合理使用,防止超支,反对浪费。
第十一条团费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
正式收据、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详细注明用途,不能白条入账。
第十二条团费要专款专用,不准任何人借支和侵
占团费,不能滥用消费。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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