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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明确公司本部和电厂、在建单位办主任级干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10.增加对后备干部的管理要求。
11.明确社会化招聘人员初次提拔任用实行试用制。
12.增加重视优秀年轻、女性和党外干部培养选拔的原则性要求。
13.增加干部培训的管理要求。
14.调整、增加干部考核、交流、回避、监督、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性要求。
15.对干部退出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16.增加干部离任交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解释部门
人力资源部
一、目的
规范干部管理,建设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干部队伍,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含代管单位)。
三、名词定义
本规定所称干部指行政职务为公司本部主管、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人员,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及董事、监事人员。
四、管理原则
(一)德才兼备,群众公认。
坚持“三个不吃亏”和“两个不用”原则(不让综合素质高的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吃亏、不让老实人吃亏;
不用不讲原则、不分是非的“老好人”,不用不干实事、无所作为混日子的人)。
(二)坚持标准,逐级提拔。
干部选拔应满足集团公司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件》(附件1),同时应符合《五凌公司岗位任职资格标准》(附件2),特别优秀或确因工作需要可破格提拔。
(三)双向选择,以组织安排为主。
建立干部有序交流机制,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
(四)按需聘任,调配优先。
干部职数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置,空缺岗位优先从同级别现职干部中调配,调配不足人选从下一层级干部中选拔。
五、管理方式
(一)公司干部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总助(副总师)层级,中层正职层级、中层副职层级,办主任层级、办副主任层级。
(二)属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三)公司中层副职级(含)以上的任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提出方案,按以下方式研究决定:
1.公司总助(副总师)以及电厂、在建单位和分、子公司(不含辅业子公司)正职、财务总监的任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方案,经总经理与党委书记酝酿、与其他党委成员沟通后,由总经理提议,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报中电投集团公司批准,公司发文任免。
2.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副书记)等选任制干部由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候选人,报中电投集团公司相应机构同意后,根据选举的有关规定及程序选举产生。
3.本部部门正、副职、电厂和在建单位副职及分公司其他班子成员的任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方案,经总经理与党委书记酝酿、与其他党委成员沟通后,由总经理提议,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公司发文任免。
其中,监察部门负责人的任免,需事先征求中电投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意见。
4.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建、换届、调整,以及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的任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总经理与党委书记酝酿、与其他党委成员沟通后,由总经理提议,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推荐人选,按有关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具体程序和要求见《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四)办主任级人员的任免,按以下方式研究决定:
1.电厂、在建单位办主任级人员的任免,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方案,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所在单位发文任免。
2.分、子公司办主任级人员的任免,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研究决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备后,自行任免。
3.本部办主任级人员的任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方案,报所在部门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4.按委派制管理的办主任级人员任免,其所在单位应事前征求委派管理部门意见。
(五)建立和完善中青年后备干部库。
公司对后备干部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充实,始终保持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后备干部队伍。
具体程序和要求见《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六)社会化招聘人员的初次提拔任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
试用期满,履行考核、测评程序。
经考核、测评合格的,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再重新发文公布。
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社会化招聘人员初次提拔任用前,人力资源部门应事先通过查阅社保纪录、个人档案和采取必要的外调手段核实其基本情况、工作资历、业绩等信息。
六、干部职数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等根据需要设置。
(二)本部部门、直属机构原则上按一正一副设置。
根据需要可酌情增减1人。
(三)电厂经营班子职数原则上按3-5人设置,其中,厂长1人、副厂长1-3人、总工程师1人。
(四)在建单位经营班子职数原则上按3-5人设置。
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3人,总工程师1人。
(五)子公司经营班子职数原则上按4-5人设置。
其中董事长1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1-2人、财务总监1人。
(六)分公司经营班子职数原则上按3-5人设置。
其中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1-3人、财务总监1人。
(七)驻外办事机构/代表处干部职数原则上按1-2人设置。
(八)总部办主任级职数根据需要设置。
电厂、在建单位和分、子公司所属部门负责人原则上按一正一副配置。
对于管理幅度较大、管理职责单一的部门,经公司批准,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1人。
七、干部选拔
(一)坚持不断优化干部结构,优先选拔政治素质好、知识层次高、领导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年轻干部。
重视对女性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二)干部选拔一般以组织推荐、民主推荐、竞争性选拔等方式产生考察对象。
1.组织推荐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单位的党组织直接提名考察对象。
一般情况下,组织推荐的考察对象应该从后备干部中产生,并经过相应的预审、比选程序后确定。
2.民主推荐
依据岗位要求和选拔任用条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民主推荐产生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一般需要同时履行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的程序。
3.竞争性选拔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竞争岗位及其职责、任职要求等信息,对满足条件的应聘人员采取测试、测评等方式来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对象确定后,即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现场考察,在履行集体研究、任前公示、上报审核等规定程序后聘任。
具体选拔任用程序和要求见《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四)干部提拔任用应遵循逐级晋升的原则。
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后备干部中产生;
对特别优秀或有特殊专长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破格聘任。
八、干部培训
(一)干部培训要服务于公司总体战略实施的需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和岗位职责,按需施教、分类培训、梯次培养。
公司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干部培训坚持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课堂教育与调研实践、短期培训与中长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提高干部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升。
属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根据集团公司安排和公司干部培训计划,有计划地选送、安排参加培训;
属公司管理的干部,由公司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在各部门、单位的配合下,根据公司干部培训计划安排参加培训。
(三)各级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新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在职期间的各类知识更新培训;
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每个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五)干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1.政治理论:
重点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培训,注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的发展观。
2.政策法规:
重点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培训,注重加强对中央及有关部委最新制度精神和要求的学习,提高干部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的能力。
3.业务知识:
重点进行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专业知识的培训,注重业务知识的深化和扩展,注重知识结构的丰富和提升,加强生产经营、金融资本、风险控制、市场竞争、科技创新和企业文化等方面内容的学习,提高干部的履职能力。
4.领导素养:
重点围绕提高干部的领导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培训,注重加强对公司战略的领会和贯彻,培养战略思维,提高干部贯彻公司决策部署的主动性、自觉性、坚定性和执行力。
九、干部管理
(一)考核
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对干部履职情况以及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地综合考评。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组织调配、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纳入干部考评档案。
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上人员的考核评价程序和结果运用见《中层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办主任、办副主任级干部的考核评价由所在单位参照执行。
(二)交流
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同一部门、单位连续任职满6年的必须交流,连续任职满3年的有计划地安排交流。
具体交流办法见《干部员工交流管理办法》。
(三)回避
对总助(副总师)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
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
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办公室、干部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和物资采购等工作。
2.公务回避:
干部履行职责时,凡重大项目投融资,项目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审批,企业的兼并、重组、承包,资产的转让、租赁,查办案件、出国审批、审计等,涉及干部近亲属时,必须回避;
凡涉及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任免、奖惩、调配、人事聘用、组织发展等,必须回避。
(四)监督
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干部监督机制。
坚持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监督机构的作用。
具体监督管理要求见《领导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电厂、在建单位和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离任必审”,对任期较长的主要负责人实施届中审计。
审计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选聘任用参考。
部门、单位负责人辞职或调离公司系统,应经过公司人资、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重大事项报告
实行干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由本单位(部门)采用书面形式函报,请示报告事项一般应在领导班子内部进行通报。
具体需报告事项及管理要求见《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六)退出
1.公司部门负责人级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内的,原则上退出领导岗位,聘为公司调研员,由原所在部门(单位)管理。
调研员实行弹性工作制,岗位工资下调2档,年终绩效奖金的基数按同级在岗人员的80%确定。
2.办主任级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内的,原则上退出干部岗位,聘为部门(单位)协理员,岗位工资降低2档。
协理员可自主选择工作方式,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
其中,选择弹性工作的,年终绩效奖金的基数按同级在岗人员的80%确定;
选择在岗工作的,绩效奖金按岗位考核情况发放。
3.年龄已达退出门槛的干部,表现特别优秀者(连续两年年度考评为优秀或有其他突出贡献),如果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批准后,可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待遇不变。
4.实行弹性工作制的调研员、协理员,其管理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为其安排一定数量的研发任务,并按课题研发情况确定年度考评等级,兑现年终绩效奖金。
(七)辞职
干部辞职分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三类:
1.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为自愿辞职。
自愿辞职需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2.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为引咎辞职;
3.公司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任现职,通过组织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为责令辞职。
(八)免职
1.调离公司系统、退出现职岗位或办理退休手续者,其原担任职务一律免去。
2.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免去现职:
(1)根据考核结果应免职者;
(2)发生重大经济、安全、廉政责任问题者;
(3)责令辞职,本人拒不执行者;
(4)应当免职的其他情形。
(九)离任交接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本部部门负责人离任时,应编写离任交接书,履行相应的离任交接程序,向接任者全面、客观、详实地介绍情况。
离任交接书由交接双方各自留存,并交公司人资部门备案。
离任交接主要内容有:
1.分管工作的整体情况,重点是涉及“三重一大”的有关事项;
2.正在进行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和后续工作中需重点关注的有关事项;
3.分管范围干部员工队伍的有关情况;
4.需引起重视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有关事项,如重要的安全生产、财务经营、工程项目、对外关系、稳定问题等情况。
(十)责任追究
1.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4)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5)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6)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7)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8)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9)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2.责任追究以下列方式单独或合并使用:
(1)警诫教育: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3)组织处理:
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4)经济处罚。
3.责任追究自决定之日起生效,责任追究期为:
(1)行政处分: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降职、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2)组织处理:
停职检查,2个月;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12个月。
4.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应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5.受到责任追究的干部,取消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般不安排公务出境。
其中,无责任追究期的,为责任追究发生年度;
有责任追究期的,为责任追究期所涉及年度;
同时受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1)无责任追究期的,在责任追究发生年度不得晋升职级;
(2)有责任追究期的,在责任追究所涉及年度不得晋升职级;
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不得晋升工资。
受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应降低职级。
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3)受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明确其相应的职级待遇;
(4)受开除处分的,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
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干部,责任追究期满,其晋升工资档次、职级不再受影响,应解除其行政处分;
解除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级。
6.责任追究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对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根据责任事件性质,由公司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共同研究,提出对有关干部的责任追究建议;
(2)公司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责任追究方式告之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如实记录并进行复核、研究;
(3)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4)公司党委或委托有关部门与被追究责任的干部谈话;
(5)下达责任追究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6)责任追究期满,受行政处分的,解除其行政处分。
7.责任追究意见及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对干部的责任追究归入个人档案。
十、支持性文件
(一)《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回避规定》
(三)五凌公司《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四)五凌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五)五凌公司《中层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六)五凌公司《干部员工交流管理办法》
(七)五凌公司《领导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八)五凌公司《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九)五凌公司《领导干部任前廉政党纪法规考试管理办法》
十一、附件
(一)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二)五凌公司岗位任职资格标准
附件1:
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念、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施创造良好的业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企业、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从严治企、规范管理、清正廉洁、勤奋务实、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谦虚谨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附件2:
五凌公司岗位任职资格标准
职级
层级
学历
职称
任职经历
典型工龄(年)
考评情况
(一)
中层级
总经理助理
副总师
大学本科及以上
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高级职业资格
在中层正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17
1.任前考察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的得票率超过50%。
2.上年度干部考评排名在同类干部中居后10%的,或近三年干部考评排名在同类干部中居后50%的,原则上不提拔。
中层
正职
总部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集团公司管理干部要求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1.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或在中层副职及办主任岗位工作共五年及以上;
2.三年以上公司基层工作经历。
15
基层
中层副职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
在办主任岗位工作经验三年及以上,或在办主任及办副主任岗位工作共五年及以上。
13
(二)
办主任级
办主任
(高级主管)
大学专科以上(新提拔干部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以上)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
在办副主任(主管)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或在办副主任(主管)及分部主任(一级职员)岗位工作共五年及以上。
10
近三年年度考评结果合格及以上,有优秀记录者优先
办副主任
(主管)
在分部主任(一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
8
(三)
分部主任级
分部主任
(一级职员)
大学专科及以上
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初级以上职业资格
在分部副主任(二级职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5
分部副主任
(二级职员)
在专责(三级职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4
(四)
专责以下
(三级职员)
专责
/
在业务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2
近两年年度考评结果合格且一次良好以上。
业务员
在办事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1
上一年度考评结果为合格以上
办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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