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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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
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
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三)实施绩效情况。
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
有无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
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
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各级各类已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查检查。
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自查自纠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自行进行整改。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赴实地进行检查。
实地检查可采取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核查项目实施进展、管理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中期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进行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自查,将自查情况提交审核并提出中期检查意见。
(三)项目结题验收。
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决算,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验收。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由验收专家组判定项目结题验收结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事后监管,会同县财政局对各级各类已立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时整改,不适宜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终止。
对违反《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批的
事中事后监管
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以及影响地震观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审批:
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是否经过地震部门同意并履行了审批手续;
(二)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
是否存在占用、拆除、损毁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三)地震监测台站管理:
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采取了抗干扰措施,迁移地震监测设施的,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是否与原监测设施对比观测达到一年,有无中断地震观测的行为;
(四)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县地震主管部门每月对地震监测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二)远程监控:
通过台网中心数据网络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地震监测设施进行远程实时监控,出现信号中断或异常及时报告并处理。
(三)专项检查:
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专项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法检查:
采取人员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形式开展执法检查,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二)定期检查:
每月对地震监测设施开展巡查,每天对地震监测设施进行远程监控。
(三)联合执法:
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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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监督检查
为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保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能力,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在我县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否依法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是否经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管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具备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资质,有无超越资质、借用或出借资质、或无资质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行为;
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资质登记备案手续;
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了现场工作。
(一)摸底调查:
每年对建设项目进行摸底调查,排查出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安排专人进行跟踪服务,指导帮助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自觉履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手续。
(二)自查与抽查:
县地震主管部门印发检查通知,在建设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地震主管部门组织人员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图纸资料和现场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三)日常检查:
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检,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责令整改或立案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重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专项检查:
会同住建等部门开展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确保抗震设防要求在设计施工中得到落实。
(二)执法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建设单位违法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县地震部门或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执法检查。
(四)不定期抽查:
对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和在我县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资质单位现场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全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手续办理情况:
建设工程是否履行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手续,建设工程有无地震部门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审定手续是否齐全合法。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小区划范围内一般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
地震主管部门组织人员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图纸资料和现场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日常检查:
(一)抗震设防要求专项检查:
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确保抗震设防要求在设计施工中得到落实。
(三)不定期抽查:
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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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为加强地震应急管理,提高地震应急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
(一)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机构与队伍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建设情况;
(二)地震应急预案管理:
地震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管理情况,地震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三)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情况,震情与灾情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
(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情况;
(五)地震应急保障措施:
应急救援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重点目标(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的应急保护措施,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对县直部门和大企业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地震应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检查通知,对应急检查工作作出安排;
(二)各受检单位开展自查,提报自查报告;
(三)现场检查,检查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以及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四)反馈检查意见,提出整改措施;
(五)印发检查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2014年2月通过)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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