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遗体特殊协议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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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殡葬顺序
1.死亡证明:
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
正常死亡的,由医疗
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2.注销户口: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到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3.联系火化:
(1)打电话或派人前往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联系火化,登记死者姓名、住
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遗体所在地、死者户口所在地;
(2)登记家属姓名、住址、电话、与死者关系等;
(3)预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
4.接运遗体:
按预定时间,家属持死亡证明在指定地点等候灵车接运遗体。
5.遗体火化:
(1)遗体运送到殡仪馆;
(2)遗体整容;
(3)遗体告别;
(4)遗体火化,选购骨灰盒、领取火化证明;
(5)领取骨灰。
6.骨灰安放:
按选定方式安放骨灰,并领取骨灰存放证。
此后,家属持此证明来公墓祭扫。
二、骨灰安葬方式
1.骨灰堂:
室内骨灰架寄存,是目前骨灰安放的主要方式。
2.骨灰墙:
在墙壁上砌格子,将骨灰盒放入,用石板封闭。
3.骨灰亭:
亭式建筑,亭内、外墙可以存放骨灰,类似骨灰墙寄存。
4.骨灰廊:
彩画地上长廊,墙内存放骨灰,石板封闭。
5.骨灰深葬:
将骨灰存入地下室封闭,地上为亭。
6.骨灰林:
将骨灰埋入选择好的树下,做简单标记。
7.骨灰墓:
地下修建墓穴,地上立碑。
8.骨灰撒海:
随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丧葬祭扫注意事项
1.丧葬事宜要由国家批准的殡葬单位办理:
丧葬必须由国家批准的殡仪馆、公墓及殡葬
服务站来办理。
要直接与这些殡葬单位的服务人员联系,不要找非殡葬服务单位和人员来代
办丧葬事宜。
2.骨灰要安放在合法公墓:
不要将骨灰存放在非法公墓。
非法经营性公墓有两类:
一类
是指一些乡、村和单位,在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和未得到市规划、土地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兴建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公墓,对这
类公墓民政部门将
逐步予以取缔。
另一类是乡村办的公益性公墓,它们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只能安置本
乡村死亡人员的骨灰。
3.在异地去世人员的丧葬办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异地去世人员,原则上遗体应当在当
地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
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
(2)必须在当地殡仪馆进行防腐、消毒等处理;
(3)必须由当地卫检部门出据的《移运证》;
(4)必须由当地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业务。
运送到安葬地殡仪馆。
4.祭扫活动须知:
我国素有在祭扫中烧香、烧纸的习俗,致使每年清明节火灾事故时有
发生。
为保障骨灰堂公墓、林地的消防安全,维护扫墓活动的良好秩序。
严禁在骨灰堂、公
墓、林地烧纸和其它动用明火的行为。
对违反者,依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移风易俗
1.保护环境:
丧葬应当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尽量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殡葬
方式。
我国殡葬管理部门提倡火葬方式,并在各个行政区划内都设立了专门的骨灰存放地或
公墓。
我国除少数人口稀疏的山区仍实行土葬外,绝大多数地区都实行火葬。
火葬可以减少
占地和环境污染。
不得在荒山野外随意设立墓地,那样一方面造成环境破坏,另一方面这种
非法墓地得不到政府部门的保护,容易遭到破坏,使故去的人得不到安息。
2.厚养薄葬: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当老人在世时,子女应该尽心奉养,照顾好老人的饮
食起居,使老人身心健康、幸福快乐。
当老人去世后,丧事要从简,不要铺张浪费,丧事的
丰与俭并不代表子女的孝顺与否。
3.破除迷信:
在进行丧葬祭扫活动过程中,要坚决禁止任何封建迷信行为。
不得借丧葬祭扫搞任何封
建迷信活动。
五、遗体接运
各地殡仪馆有24小时值班电话,可以预定遗体接运时间、预定遗体存放方式、灵车随叫
随到。
六、遗体告别
1、整容:
各地有专业整容师,再现亲人容颜,抚慰家属心情。
2、告别仪式:
殡仪馆布置灵堂、奏哀乐、照相、摄像、代写挽联、租买花圈、鲜花及
花篮等服务。
七、遗体火化
当日火化当日取灰、安放,多种骨灰盒可供挑选。
八、安放方式
有骨灰堂、骨灰墙、骨灰亭、骨灰廊、骨灰深葬、骨灰林、骨灰墓、骨灰撒海
九、丧葬用品
各地殡仪馆均提供骨灰盒、挽联、花圈、鲜花、鲜花篮等服务。
十、祭扫活动
各地殡仪馆可以提供鲜花、绢花、盆栽花。
专门设置焚烧冥纸、物品的地点篇四:
京民
殡发〔XX〕14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转载于:
丧葬证明书)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殡发〔XX〕143号
各区(县)民政局、民委(民宗办)、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XX】107号),
现将《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九
年三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应先到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注销户口。
户口注销后,再到亡者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
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
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转自:
小草范文网:
民政部遗体特殊协议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实行
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
火化区居民提交死亡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特指回、
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保安、撒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
土葬证明是指街道(乡
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葬证明或北京市回民殡葬管理处出具的土葬证明。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亡者埋葬地开具的证明出具土葬证明。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本市户籍包括:
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
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四条除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死亡外,其他违法犯
罪人员或涉嫌犯罪人员死亡的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及虽然
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农村五保户等,依据
相关政策已由区(县)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补贴。
第六条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七条本市在外地死亡人员,符合无丧葬补助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社保所受理申请时,应将经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表》内容与经办人提交的身
份证件、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土葬证明)的原件进行核对,此外社保所还需检查亡者生前是否正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无误后将以上原求补正。
第九条社保所受理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亡者情况在亡者户籍所在地居(家)委会、
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亡者姓名、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联系人为社保所经办人员。
第十条亡者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保所将《补贴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亡者
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死亡证明或火
化证明(土葬证明)复印件(以下统称“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亡者情况经公示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
移交街道(乡镇)民政科,街道(乡镇)民政科对公示有异议的情况进行核实。
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亡者生前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
老金或已享受丧葬补助金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区(县)民
政部门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保中心数据库内进行比对
核实后,以出具证明的形式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返区(县)民政部门。
(二)对亡者生
前户籍情况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转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
公安派
出所核实后,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返街道(乡申请材料、核实结果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三)对其他情况有异议的,由
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公示结果、检举线索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区(县)民政部门对亡者丧葬补贴待遇资格进行核准。
对符合《办法》补贴
条件的,将《补贴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返社保所,由社保所按规定发放丧葬补贴金;
对不符
合《办法》补贴条件的,出具不予发放书面证明,由社保所交经办人。
第十三条社保所统一受理和发放时间,每周一为补贴申请日和补贴发放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四条受理、公示、核实和核准工作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在市、区(县)民政部门与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尚未建立网络传递信息系统之前,暂时采取手工核实。
第十六条经办人在申请受理之日起第20个工作日到社保所领取补贴。
办理领取手续时,
应提供书面受理证明、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
丧葬补贴金统一为5000元,由社保所发放。
发放时,社保所应在火化证明、土葬证明上加盖领篇五:
退休职工死亡补贴证明
职工死亡明细单我公司职工同志,于年月日死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发放个月工资,每月工资标准元,共计
元,另发放丧葬费金额为元。
总计金额为:
元整。
大写:
万仟百拾元角分整。
章
年月日主管领导签章:
审核:
经办人:
领取人签字:
家属死亡明细单我公司同志其(
于年月
整。
仟百拾元角分整。
),日死亡,根据文件精神,发给丧葬费元
第三章遗体处理与火化
第三章遗体处理与火化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实行火葬;
不得将遗体土葬,也不得将骨灰装棺埋葬。
火化遗体,不得在火葬场以外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二条死者的继承人或者受其继承人委托的人可以为其办理丧事;
死者没有继承人的,其监护人、遗赠抚养人、其他亲友或者其生前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等可以为其办理丧事(以下统称丧事承办人)。
第二十三条丧事承办人按照下列规定,与火葬场预约接运遗体:
(一)在家中死亡的,自取得死亡证明之时起72小时内;
(二)在医疗机构死亡的,自取得死亡证明之时起8小时内;
(三)在其他地方死亡的,自取得死亡证明之时起2小时内。
火葬场应当按照预约时间接运遗体。
第二十四条丧事承办人应当凭在区以上卫生部门注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和死亡证明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部门会同市公安、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未知名且无人认领的遗体,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机构或者民政救助机构查找认领人。
经查找后无人认领的,向社会公告。
公告6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公告单位通知遗体所在地公安部门为遗体提取并保存DNA生物检材后,书面通知火葬场办理火化事宜。
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未知名且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调查未知名遗体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未知名且无人认领的遗体发生的公告、运送、冷藏、提取及保存DNA生物检材、火化、骨灰处理等费用由市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六条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应当存放在火葬场。
第二十七条除依法需进行检验、鉴定外,遗体应当自运至火葬场后10日内火化。
丧事承办人因特殊情况要求延期火化的,可以向火葬场提出延期火化的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丧事承办人不办理火化手续的,火葬场应当书面或者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告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
自通知送达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办理的,火葬场可以将遗体进行火化。
遗体火化后超过60日,丧事承办人不领取骨灰的,火葬场可以将骨灰送公墓深埋。
第二十八条火葬场火化遗体前,应当查验死者的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丧事承办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并与丧事承办人共同对遗体予以签字确认。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以及民政部门的救助、福利机构办理火化手续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作为丧事承办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火化事宜。
遗体火化后,火葬场应当向丧事承办人或者前款所述机构出具火化证明。
火葬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遗体火化档案,配合公安和卫生部门做好死亡人口统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患有甲类传染病、炭疽病死亡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及时通知就近的火葬场接运并立即火化;
患有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死亡人员的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后通知就近的火葬场接运火化。
火葬场按照本办法规定接收的高度腐败的遗体,应当立即火化。
第三十条火葬场接运遗体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运送遗体的车辆每次使用后应当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规定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防疫检查。
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符合民政部制发的《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车辆外观和标志明显,具体要求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张贴有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标志的遗体运送车辆,在市区内通行免交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
第三十一条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的,丧事承办人应当持死者身份证明和相关死亡证明,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交由火葬场将死者遗体运送到其户籍地火葬场,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确需通过民航、铁路运送遗体的,由市民政部门指定的火葬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篇三:
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XX-02-20
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民事发[1998]11号1998年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卫生检疫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以及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来华经商、旅游的人越来越多。
在我国境内因各种原因死亡和海外华人遗体、骸骨、骨灰回国安置的数量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切实做好涉外殡仪服务工作,加强国际间遗体运输管理,现对国际运尸业务中《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的申报手续及有关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式样作如下规定:
一、对我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遗体、骸骨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回中国境内安葬者,除按《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运尸手续外,承运人还必须持有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发放的《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证明》和《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才能办理国际运尸业务。
二、承运人必须持有上述证明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入出境申报。
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并对承运物进行卫生监管后,合格者方可签发《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
海关根据有关规定验凭上述许可证放行。
三、为保证国际运尸业务的统一管理和正常进行,承运人要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填写《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证明》和《尸体/棺柩/
骸骨/骨灰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不得将以上证明交给非承运单位和个人。
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并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证明》和《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由中国殡葬协会负责印制并发放,式样附后(略)。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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