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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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全国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1)
会议开始时冯副主席所作的重要讲话,传达了会党委和吴定富主席对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明确了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深刻分析了协会建设面临的形势,为协会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通过交流经验和深入讨论,达到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交流经验、相互促进的目的,必将有力地促进保险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深入进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指导意见》的出台,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新形势和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要求,是总结几年来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建设中的有益经验,是我们全行业共同努力的结果。
下面,我就《指导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改革发展的基本思路作几点说明,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要正确认识《指导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明确行业协会建设中的若干重要问题。
具体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是全行业共同责任的原则。
行业协会是全行业的代表,它本身是非营利组织,它的“利益”就是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要实现这个共同利益,全行业就必须共同承担责任,谁都不能置身事外,也不应坐享其成、搭便车。
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讲,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推进监管与自律的有机结合,是规范市场秩序、实现良性发展的治本之策。
因此,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就是加强监管工作。
因此,《指导意见》要求各保监局一定要把推动、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把协会作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来建设和发展。
各保险经营机构作为行业协会的主人翁,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指导意见》要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严禁复制剽窃求各会员单位按期足额缴纳会费、认真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议事活动等,这是对会员的起码要求。
此外,为保障行业协会的充分代表性、权威性和开展自律工作的公平性,《指导意见》还要求没有加入行业协会的保险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
(二)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要求独立运作的原则。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按照市场化发展的原则,这也是贯穿《指导意见》总的指导思想。
首先,在组织管理上,监管机关要支持其独立运作,给协会自由发展的空间,消除协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行政色彩;其次,会员间实行**协商和集体决策制度,不受某一家或少数几家会员单位的控制;再次,协会开展活动要根据市场需要和会员单位的实际需求,贴近市场、贴近实际开展工作。
总之,要通过市场化的改革发展,把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成独立的活跃的行业利益代表者和行业发展促进者。
(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对等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应体现在协会建设的方方面面。
首先是协会与会员之间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就应获得足额的会费,提供多少服务,干多少事,就要有相应的会费支持,会员单位不能只摘桃,不种树,而是要先种树,后摘桃,给协会一个成长的时间和空间。
反过来,会员单位缴纳了会费,协会就应千方百计做好服务,不能有丝毫懈怠。
其次,协会可以尝试在会员之间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
对市场份额大、业务量多、实际上享受了协会更多服务的会员单位,应缴纳更多会费。
三是非会员单位权利和义务对等。
非会员单位对协会没有任何权利,因此享受协会所提供的服务,应按照市场价格付费。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虽然篇幅不长,但尽可能地将协会建设中已经成形的经验、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可预见的将来需要解决的问题等,简要地进行列举,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或方向。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正确处理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关系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XX]XXX号)中明确规定,“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了保监会作为协会的主管机关,同时授权各派出机构作为各地方协会的主管部门,并将行业协会党的建设纳入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管理。
为区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行业协会的“归口管理”和对保险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详细界定了监管部门履行主管职责的具体内容。
一是监管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要将行业协会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保险业整体发展规划,必要时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协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各保监局在这方面有许多成功的探索,如山东、浙江、辽宁等地都专门出台了关于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较好地促进了当地协会的发展。
二是规范管理。
明确对协会工作的核准、备案和事后报告等行政许可项目,以及这些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条件要求,尤其是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换届选举、负责人任命等重大事项的核准管理。
三是加强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
及时了解协会工作动态,适时向协会通报监管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日常工作交流制度和互动机制。
四是尊重协会的工作自主权。
协会最根本的宗旨是作为行业代表,为会员服务,决不能办成“二政府”,要让协会按照会员要求独立自主运作,发表独立意见。
监管机关不得干预其正常活动,不得强加工作任务。
五是做好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有利于协会发展的环境。
沟通协调中遇到的问题,在当地无法解决的,可上报保监会,由保监会商有关部门解决。
(二)关于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职能作用的问题。
《指导意见》将协会职能概括为“一个核心、五个基本点”,即以服务为核心,具体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五项职能。
服务不是一个具体的概念,而是作为协会的工作宗旨加以确立,协会的一切工作均须围绕服务来展开。
一是正确发挥自律作用。
自律是一种服务,往往不大容易被人接受,尤其是会员单位难于理解。
行业协会通过开展自律活动,有力地维护整个保险市场的秩序和行业信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使会员免受监管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处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这不仅是一种服务,而且是一种高层次的服务。
各地都有一些成功做法,如航意险、车险等,特别是河北省、青岛市的新车超市,对于加强自律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自律方面,除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外,《指导意见》赋予了行业协会更多职能,如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和技术服务标准,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行业自我管理等内容。
这些工作的技术性更强,难度更大,更符合时代要求和市场发展的趋势,是行业协会将来工作的重点。
《指导意见》还特别明确了自律惩戒的问题,实质上是与监管处罚进行了区分。
二者执行主体不同,处罚依据不同,既不能相互混淆和取代,也要尽量避免重复实施。
今后,行业协会要注意提高自律的层次,着力于提升经营水平,提高行业信誉,促进行业发展。
二是积极发挥维权作用。
在维权方面,行业协会具有任何单位都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方面成功的例子很多,如江苏、陕西、河北等协会就营销员税赋问题,河北、四川等协会就车险强制定损问题,浙江协会就兼业代理点经营范围和资格证问题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维护了保险业的合法权益。
还有很多地区的执法部门存在重复检查、越权执法等问题,都是由行业协会出面协调和解决的,效果非常明显。
协会在这些维权活动中,既发挥了作用,也树立了权威。
今后,协会要继续加强对会员单位要求和意见的收集,加强对行业共同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的意见将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和政府的重视,尤其在有关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起草过程中,监管部门将高度重视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各级协会必须认真开展工作,作好充分准备。
三是深入做好协调工作。
随着保险业对整个社会渗透和功能的拓展,保险经营者与各行各业以及保险消费者的摩擦会越来越多,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代理机构之间的摩擦也会不断产生。
行业协会作为对内对外沟通的渠道,必须深入做好协调工作。
首先要做好客户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在合同纠纷的解决处理上,行业协会具有地位超脱、联系面广的优势,有的还有管理代理人的便利。
国外的行业协会大都设立了专门的纠纷处理机构,对公司无法解决的客户投诉进行专家裁决,会员单位无条件接受,投诉的保户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选择另外的途径解决。
上海保监局和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严禁复制剽窃同业公会正在探索类似的方式。
《指导意见》专门将该职能确定下来,作为协会的工作重点之一。
二是协调好会员之间的纠纷,随着新机构的迅速增加,新老机构之间人员流动和争抢业务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行业协会要主动做好工作,维护行业内部团结协作的良好形象。
三是做好保险机构与其他单位的协调。
如不久前首都机场的航意险问题,就是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出面做了大量协调斡旋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果。
四是强化交流作用。
加强信息和技术交流是会员越来越迫切的需求,协会不能满足于办个简单的信息刊物,召开几个松散的会议,而是要建立信息交流的网络,建立行业数据平台,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和重大问题磋商机制,使交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上层次、出成果,这是搞好协会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本周中国保监会决定建立季度分析例会制度,现在协会的产、寿险会员自发组织的业务交流,同这一制度具有密切联系,希望协会能将这一活动转成经常活动,为保监会提供全面及时的行业信息。
五是整合全行业的宣传资源。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行业协会在整合行业力量进行宣传方面所起的作用,核心是适时进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提高全行业信誉。
(三)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建设问题
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建设是《指导意见》的重中之重,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很多改革的新思路。
一是人员管理专业化、职业化和逐步年轻化的思路。
协会工作涉及保险业的方方面面,要求高、任务重、难度大。
因此,拥有专业化的人才是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
我们借鉴国际上以及国内已部分实现专业化的深圳、四川等协会的改革经验,确立了协会专业化、职业化和年轻化的发展方向。
当然,“三化”目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在年轻化方面,既要充分考虑改革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目前一些协会的现任秘书长富有经验和威信,在自律协调、对外联络、业务指导等方面仍发挥着较大作用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了逐步年轻化的思路,就是协会逐步实现新老交替。
职业化的目标也需要根据协会的换届情况和经济基础分阶段落实,而专业化的目标则可以通过社会招聘、业内选拔等多种方式尽快实施。
二是按照“联合国模式”运作的思路。
协会作为一个协商议事机构,实际上发挥着当地保险业“联合国”的作用。
因此,我们借鉴联合国的运作模式,将会长设定为兼职,由会员单位轮流坐庄或选举产生,而秘书长为常任、专职,不属于任何一家公司,会长主持重大决议或重要问题的协商决策,秘书长负责组织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决策和主持协会日常事务,在此基础上建立经常化的、公平公正的协商议事机制。
深圳协会参照国际多边组织的运作规则建立的总经理峰会制度,就是这种“联合国”模式下的一种机制创新,实践证明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给协会工作带来了活力,提升了整体功能和作用,并带动了内部管理体制变革,是很值得思考和借鉴的。
三是可以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的思路。
该思路的确立,一是出于与联合国模式相联系的考虑,既然会长为轮流、兼职,而秘书长为常任、专职,秘书长实际上起着主持协会日常事务的作用,可以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二是从工作方便的角度考虑,部分行业协会换届较快,二年甚至一年一届,每次换届都要变更登记法人代表,程序复杂、耗时费力,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可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但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四是会费“以支定收”的思路。
协会是非营利性单位,主要依靠会费运转。
如果采取以收定支的原则,往往导致活动经费紧张,只能维持基本运转,谈不上有所发展。
协会成立的目的不是养几个人,而是真正做事情,因此要“以支定收”,即根据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列出预算,再据此核定会员单位缴费标准,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预算外的大型活动经费还可以单独筹集。
这样,既保证了活动经费的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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