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六类食品强制性国标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内容汇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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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气天然矿泉水”;
或者标示产品名称“天然矿泉水”,在
面标注其产品类型:
含气型或充气型;
对于“无气”和“脱气型天然矿泉水可免于标示产品类型。
5、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
医疗作用。
二、调味品类
一)、GB18186-2000酿造酱油(含修改单)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酱油”;
还应标明产品类别、氨基酸态
氮的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
GB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醒目标出“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以及“直接佐餐食用”或“用于烹调”,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GB18187-2000酿造食醋(含修改单)
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食醋”还应标明产品类别和总酸的含量。
标明上述内容。
三)、食糖
品名称;
b)级别;
c)净含量(千克或克);
d)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e)产品标准号;
f)生产日期(可只标注年、月)
GB317-2006白砂糖1、产品名称、级别、净含量(千克或
克)、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产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四)、GB5461-2000食用盐
1、食用盐的大包装必须使用内衬聚乙烯薄膜的纸箱、编织
袋,每件重量为25kg或50kg。
包装应附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并注明: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批号、
检验员姓名(代号),
2、食用盐小包装,可使用聚乙烯塑料袋、纸盒、塑料盒(瓶)
无毒),每件重1000g,5008,250g或250g以下,小包装上必须标注GB7718规定的要素,贴有加碘盐防伪标志。
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标示保存温度。
五)、食用油类
葵花籽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GB11765-2003油茶籽油:
1、产品名称:
压榨油茶籽油、
浸出油茶籽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产国: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凡标识“花生油”的产
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GB1535-2003大豆油:
1、产品名称:
压榨大豆油、浸出
大豆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
3、转基因大豆油要按
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4、凡标识“大豆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
标准。
GB1536-2004菜籽油:
压榨菜籽油、浸出
准。
GB1537-2003棉籽油:
压榨棉籽油、浸出
GB15680-2009棕榈油:
1、凡标识“棕榈油”名称的产品,
应标注“棕榈原油”或“成品棕榈油”。
2、凡标识“分提棕榈油”
名称的产品,应标注:
“原油”或“成品油”。
分提棕榈油产品采
品油”。
3、原产国:
4、转基因油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压榨玉米油、浸出
GB19111-2003玉米油:
压榨米糠油、浸出
GB19112-2003米糠油:
初榨橄榄油、初榨橄榄灯油、精炼橄榄油、混合橄榄油、粗
提油橄榄果渣油、精炼油橄榄果渣油、混合油橄榄果渣油】;
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橄榄灯油、精炼橄榄油、混
合橄榄油、精炼油橄榄果渣油、混合油橄榄果渣油应标示包
装日期。
c)以包装日期为保质期起点日期,进口分装产品
脂肪酸含量。
GB8233-2008芝麻油:
符合本标准相应要
求的产品,可分别标注为芝麻油、芝麻香油、小磨香油、芝麻原油、成品芝麻油。
2、加工工艺:
应标识水代、压滤、压榨、浸出。
3、原产国:
至少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三、酒类
1、
一)、GB15037-2006葡萄酒预包装葡萄酒标签按GB10344规定执行,并按含糖量标
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
注:
单一原料的葡萄酒可不标注
原料与辅料;
添加防腐剂的葡萄酒应标注具体名称。
3.4,3.5的定义。
3.3年份葡萄酒:
所标注的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
3.4品种葡萄酒:
用所标注的葡萄品种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75%(体积分数)
3.5产地葡萄酒:
用所标住的产地葡萄酒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
】
3、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
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二)、GB4927-2008啤酒
1、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10344的有关规定,标明:
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执照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
2、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
产日期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精”
三)、GB10343-2008食用酒精销售包装使用标签时,标签上应标注:
产品名称“食用酒
原料、乙醇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日期、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装运食用酒精的罐、槽车上应标注“食用酒精”,随车附有“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0和GB/T191的要求。
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4.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4.4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4.2
GB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在配料表中以“XX%”表示。
4.4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5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四、粮食类
一)、GB1350-2009稻谷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
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二)、GB1351-2008小麦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三)、GB1353-2009玉米
1、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2、转基因玉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四)、GB1354-2009大米
1、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
2、凡是采用本标准的大米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名称和
等级标注。
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转基因的粮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一)、GB131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炼乳
语。
二)、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
5.1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XX热处理发酵乳”、“XX热
处理风味发酵乳”、“XX热处理酸乳奶”或“XX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5.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
原乳”或“复原奶”;
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
原奶”。
“XX%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5.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
主要展示版面;
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三)、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
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四)、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
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
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5.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
复原乳”或“复原奶”;
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
复原奶”。
“XX%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
号,
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五)、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
5.1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
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复原奶”。
“XX%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5.2“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
六)、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5.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
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千0焦(100kJ)”含量的标示。
5.1.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1.3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
“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
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5.1.4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
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七)、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5.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
标示。
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
5.1.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
状态)和适用年龄。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八)、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6.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6.2标签中应按4.1〜4.4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6.3
需用牛奶
对4.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4.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
类辅助食品。
4.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4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食品
6.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
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6.2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6.3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GB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5.1标签
5.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5.1.2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
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
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
可供
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1.3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5.2使用说明
5.2.1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
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5.2.2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六、其它类别
(一)、GB9697-2008蜂王浆产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收购单位、检验员姓名、收购日期、净含量/毛重及皮重。
用作预包装食品时,其标签应符合GB7718要求。
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数量和运输图示标志。
(二)、GB1352-2009大豆
1、凡标识“大豆”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2、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
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3、转基因大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三)、GB2748-2003鲜蛋卫生标准产品名称应当标为“鲜XX蛋”。
四)、GB19883-2005果冻
1、称量销售产品的标签可以不标示净含量
2、标签上应按4.2条的规定标示分类名称
4.2.1果味型果汁含量低于15%的产品。
4.2.2果汁型果汁含量不低于15%的产品。
4.2.3果肉型含有不低于15%新鲜或经加工的水果块/果粒的产品。
4.2.4含乳型添加乳或乳制品等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4.2.5其它型
;
果汁型
除上述类型以外的产品。
3、产品使用“布丁”名称时,应同时标示“含乳型果冻
果冻应标示原果汁含量;
果肉型果冻应标示果肉含量。
4、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
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
应不小于3mm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可采用下列方式标示,例如:
“勿一口吞食;
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
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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