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AQZD020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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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进行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是:
1.8.1负责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流程情况,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1.8.2负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落实不了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1.8.3负责与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并在关键位置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1.8.4负责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实施,携带必要的应急救护、报警器具,在紧急情况下救护作业人员。
1.8.5负责携带、保管、移送作业票。
1.8.6负责对作业安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确保作业顺利安全进行。
1.9危险作业人员的职责:
1.9.1严格按作业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1.9.2在作业前严格细致检查安全措施的到位情况。
1.9.3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使用防护器具及工具,严格按照规程作业。
1.9.4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及流程情况,熟悉应急预案及逃生措施,掌握报警联络方式,并注意与监护人的联络。
1.10作业票办理之后,因故监护人、作业人员或起重指挥人员不能到现场,需要变更时必须有经过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签字的正式书面委托,变更人员必须与原监护、作业、指挥人员具有同等资质,委托时必须进行详细的交底。
1.11对于危险作业的其他要求,严格按照该项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12术语和定义
1.12.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13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13.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1.1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13.3二级动火作业
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1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1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按本制度第5、6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相关要求。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规定执行。
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2)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4.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1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15.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1.1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1.15.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1.15.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1.15.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百分数)。
1.16职责要求
1.16.1动火作业负责人
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16.2动火人
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1.16.3监火人
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16.4动火部位负责人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16.5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1.1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17.1《作业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1.17.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根据动火等级,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
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1.17.3《作业证》的审批
《作业证》由动力生产部负责人负责审批。
1.17.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18本规定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1.1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19.1在作业前,该设施生产部门领导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熟悉作业空间的相关结构,掌握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及其处理、救护方法。
1.19.2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
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识。
1.19.3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切断点并挂指示牌,设专人监护。
1.19.4取样分析(现场检测)要有代表性、全面性;
空间较大时,要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检测),应保证有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氧气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标准,作业期间每4小时复查1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持4小时),使用便携式仪器连续检测;
看检测指标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检测结果、时间、部位、检测人、检测仪器型号编号必须登记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
测量数据记录不下,可以附加数据表形式附在作业票后。
1.19.5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工业动火、临时用电、高空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1.19.6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1.19.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过生产部批准。
1.19.8当有限空间内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时,严禁带入能产生烟气、明火、电火花的器具。
1.19.9根据作业环境和有害物质的情况,应分别采用头部、眼睛、皮肤及呼吸系统的防护用具。
1.19.1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和安全照明灯;
在金属设备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良好;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易燃易爆有限空间必须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1.19.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后要清点,防止人员滞留或工具、材料遗留在作业点内。
1.19.12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且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19.13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制定合理的作业计划,拟定和掌握在紧急状况下的外出路线、方法;
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1.19.14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通氧气)。
1.19.15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并由专人进行监护,定时监测。
1.19.16发生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1.19.17作业空间内温度应符合人体作业要求。
1.2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注意事项
1.20.1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应当尽快作业,以免操作条件发生变化。
间隔一段时间后重新进入作业时,作业负责人应重新按照确认卡确认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1.20.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根据设备、场所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必要的急救器具。
1.20.3在作业中碰到的安全问题应当加附页,记录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以便查实和进行分析。
1.20.4在清理有限空间少量可燃物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防爆器具。
1.20.5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及交叉作业。
1.20.6作业人员配戴的防护面具应当符合有限空间环境安全的要求。
1.21禁止以下作业:
1.21.1禁止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1.21.2禁止进行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作业。
1.21.3禁止无监护人的作业。
1.21.4禁止超时作业。
1.21.5禁止在有限空间内用易燃易爆油品清洗设备和工具。
1.21.6禁止不明情况下的盲目救护。
1.22进入非生产区域的有限空间作业,比照上述要求,可适当放宽。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23本规定中“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的范围。
1.24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1.24.1高度在2~5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1.24.2高度在5~1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1.24.3高度在15~30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1.24.4高度在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1.24.5作业时,应按不同的作业高度,分别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安全。
1.25高处作业种类一般分为一般及特殊高处作业两种,其中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类:
1.25.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1.25.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1.25.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1.25.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1.25.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1.25.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1.25.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1.25.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1.26一般高处作业是指特殊作业以外的其他高处作业。
1.27凡进行三级以上或特殊高处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见附件3)。
1.28高处作业按照三级作业票管理,由所属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1.29《登高作业许可证》在作业前由作业现场负责人通过确认卡核实安全措施后签字,交监护人持有,作业完毕后连同确认卡返回部门安全管理人员保管(保存期一年)。
1.30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30.1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操作常识培训,持国家颁发的特殊作业证上岗,熟悉高处作业的基本操作程序,并熟练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基本性能与操作要求,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1.30.2凡高处作业,应由施工作业单位安装、配备足够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集体和个人防护用品,以满足生产作业和员工个人配戴的需要。
1.30.3建筑安装,高空架线、拆除、维修,悬吊涂装,货物堆垒等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应按规定使用集体和个人防护用品。
操作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带或安全绳。
安全监督人员应在作业前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保证质量可靠、灵活好用。
1.30.4高处作业时踏梯、脚手架要安装牢固;
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防止高处落物砸伤;
所使用的作业工具应用绳索连接,以免掉落对他人造成伤害;
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措施。
1.30.5高处作业现场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上严禁堆放杂物,并划定安全撤离、逃生通道。
1.30.6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1.30.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1.30.8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1.30.9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30.10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作业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30.11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1.30.12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横挡间距以30cm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
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角要拉牢。
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1.30.13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
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生产部。
1.30.14在吊篮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篮拉绳进行检查,吊篮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
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要挂在主绳的扣件上,并有专人监护。
1.30.15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
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档壁。
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
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1.30.16凡是高处作业必须实行双锁制度,即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31“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正式电源上为施工、检修等作业接入临时电源的一切作业。
1.32临时用电还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票》临时用电审批手续。
1.33临时用电审批手续办理程序:
1.33.1部门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填写《临时用电票》向生产部申请。
1.34临时用电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34.1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立即拆除,由用电部门与生产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1.34.2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1.34.3临时用电设备、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的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装置内不得低于2.5m,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m,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m,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34.4
电工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1.34.5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1.34.6临时用电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生产部有权停止供电。
1.34.7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生产部停电,由电工拆除临时用
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1.35术语和定义。
1.35.1吊装作业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1.35.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1.36吊装作业的分级
1.36.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1.36.2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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