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修订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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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假。
3.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法定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寒暑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婚假原则上不能分段使用。
4.丧假。
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丧亡的,假期为7天(含节假日和公休日)。
5.产假。
符合法律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者(包括生育二胎)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158天,遇寒暑假顺延,公休日和节假日不再顺延。
男方护理假为7天。
(根据《2016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文件,自2016年1月22日执行)
6.哺乳假。
孩子尚在哺乳期(一岁之内)的女教师,在完成学院或部门安排的工作的前提下,上下班考勤可以推迟和提前1小时。
7.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手术者假期待遇,按照上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三)迟到、早退。
(四)旷工旷会。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旷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不参加政治学习、教研、会议等公务活动者;
2.请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4.申请调动或辞职,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职者;
5.请假理由经查实系造假欺骗组织者;
6.迟到、早退时间超过1小时者。
(五)旷课。
任课教师擅自停课、调课或擅自找人代替上课;
上课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者。
第三章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教职工请假应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审批权限
1.院级领导请假,由学院书记、院长审批。
2.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含1天)或工作日期间离开市区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书记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3.部门副职请假:
(1)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2)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3)3天以上,5天以内(含5天),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4)5天以上至长期由学院书记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3.部门其他人员请假:
(1)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2)3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3)10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审批(产假也按此项权限审批);
(4)30天以上的请假(除产假外),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先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再由院长审批。
第七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开会、学习等的请假,凭学院批准的会议、学习通知材料,按照以上权限审批。
(二)请假程序
请假程序使用校园数字平台,根据请假时间、请假类型,选择请假流程。
1.需由学院书记、院长签批的请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学院书记、院长及时提醒。
2.部门正副职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因公出差、外出开会、外出学习培训等,除了报组织部(人事处)和督查室备案外,同时报送办公室备案。
3.连续3天以上(不含3天)的各类请假(外出开会、外出学习培训、事假、病假等)需向组织部和督查室备案,并及时向组织部和督查室提供相关请假材料。
4.所有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计生假、丧假等一律先经工会审批。
5.专任教师和兼课的行政人员请假调课前,除按上述请假程序外,还应由系部分管教学领导审批。
第四章请销假手续
第八条教职工请假应按审批权限报批,休假前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九条请假期满上班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
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应在期满前1天提出,并按审批权限获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十条请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计生假、丧假等应先由学院计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填写请假条后按审批权限审批。
10天以上病假需市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及科室主任签字证明,并经医院盖章。
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及住院病历。
第十二条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岗达2个工作日者,各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写明情况报组织部(人事处)和督查室。
第五章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全勤、婚假、丧假、计生假期间,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四条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五条事假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一)连续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或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从次日始,扣发日基本工资5%,扣发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2)。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扣发日实发工资(当月实发工资的1/22)和扣发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2)和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22)。
(三)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80个工作日的,从次日始,扣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根据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有关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增加薪级工资,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病假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一)连续病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或全年病假累计10个
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二)连续病假超过3个工作日,或全年病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从次日开始,扣发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2)。
(三)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即超过60个工作日)、满六个月的(即180个工作日),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发放,扣发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2);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扣发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2)。
(四)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即超过180个工作日)的长期病假人员,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扣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有关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增加薪级工资,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
3.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
4.年底,学院工会会同组织部、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将根据长期病假人员病情,研究制定救助意见,给予适当救助。
5.根据病退(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过医院证明,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病退。
上述(三)、(四)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第17条旷工按日扣发实发工资(当月实发工资的1/22)和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2)和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22),年终奖按实际到岗天数折算发放。
旷会一次按旷工半天扣款。
旷课1节按旷工一天计算。
第18条长期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执行(鲁人社字劳部发[1994]479号、鲁劳发[1995]67号):
1.事假期间,工资按实际到岗天数发放,长期聘用人员事假超过180天的,解除劳动关系。
2.病假期间,根据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经劳动鉴定,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短期外出开会、学习、办理工作业务等,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经学院批准,脱产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工资照发,脱产学习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六章考勤管理
第二十条督查室负责全院教职工的考勤工作。
各系部负责本系部人员考勤工作,督查室对系部考勤实施监督。
学院其他行政部门考勤由督查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考勤直接责任人,同时指定一名考勤员具体承担本部门的日常考勤工作。
各系部要按照学院考勤制度,详实记录每个岗位的考勤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每月1日起1周之内报上月的考勤汇总表,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二条督查室每天公布行政人员考勤结果,每月公示全院教职工考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督查室将考勤结果报组织部(人事处)。
组织部(人事处)根据考勤制度和公示结果负责扣款制表报财务处,督查室监督,财务处负责从本人次月工资中扣除。
学期结束后,督查室将学期考勤汇总表报学院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三条组织集体政治学习、教研活动、会议等,由主办单位负责考勤,考勤结果报督查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出差等由学院办公室每月汇总并报送督查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所有请假审批手续和弹性坐班人员审批手续有效期为一个学期。
无课的专任教师由学院统一安排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院教职工出勤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从精神文明奖中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全年(两个学期)事假和病假(因公负伤除外)累计超过30天者,当年不得参加评先树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分级。
病假(因公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等不在岗工作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全年内迟到、早退达5次以上者,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达10次及以上者,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旷工、旷课、旷会两次以上(含两次)者,当年不得参加评先树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分级。
连续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0个工作日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扣发全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学院的任何奖励福利;
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含30天)者,按上级规定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督查室每月对各部门总体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对每月请病假、事假情况较多的部门,学院绩考办将向部门主要负责人反馈该部门考勤情况,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本考勤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废止。
本办法由组织部、督查室负责解释。
附件:
《弹性坐班暂行规定》
2020年4月11日
学校弹性坐班暂行规定
为提高专任教师工作效能,保证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根据教师工作特点,专任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具体规定如下:
弹性坐班,是指教师在学院工作期间,除规定的坐班时间、上课、参加会议和集体活动外,由系部统一安排校外顶岗实习、企业锻炼、科研和学习等。
一、弹性坐班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弹性坐班。
1.人员范围:
我院专任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2.校内工作量:
教师每周须完成学院规定的标准课时数。
二、弹性坐班管理
1.弹性坐班的教师名单每学期确定一次。
开学前一周,系部制定教师校外工作计划,将弹性坐班的教师名单,报学院教务处、组织部(人事处)审核,经学院研究批准后予以公示,执行弹性坐班。
2.教师应服从系部教务科的课程安排,原则上一天不超过4节课。
课程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表上课,发现私自调课的,按旷课处理。
3.教师每周一、五下午实行坐班考勤。
系部(教研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集体教研活动(例会)时间,系部教研活动必须提前一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检查。
4.凡学院、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或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教师必须按时参加,认真完成。
5.教师兼任辅导员(班主任)的,按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教师需要请假,本人应事先调好课,填写调课单,经系部批准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学科备案。
同时按学院请假程序请假。
7.教师在校上课、参加会议和集体活动等,按学院规定考勤,否则按旷工处理。
8.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教学规范,按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凡有旷工(旷课)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取消弹性坐班资格,并于下周开始坐班。
9.新进教师试用期内实行坐班考勤。
三、督促和考核
1.系部是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具体工作单位,教务处、学生处是承担督查和考核的职能部门,督查室对教务处、学生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
2.督查结果定期公布,对违纪教师按《XXX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计入系部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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