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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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重点调查研究………………………………………………5
6规划目标确定………………………………………………………5
6.1规划目标的内容……………………………………………5
6.2确定的依据及程序方法……………………………………6
7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6
7.1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与要求…………………………6
7.2基本农田调整的检验分析…………………………………6
7.3基本农田的规划分布………………………………………6
8重要建设用地安排………………………………………………6
8.1城建建设用地………………………………………………6
8.2村镇建设用地………………………………………………7
8.3独立工矿用地安排…………………………………………7
8.4基础设施用地………………………………………………7
9生态用地保护……………………………………………………7
9.1稳定生态用地数量………………………………………7
9.2合理布设生态用地………………………………………7
10土地用途区划定…………………………………………………7
10.1含义与要求………………………………………………7
10.2土地用途区类型………………………………………8
10.3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8
10.4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与细则……………………………8
11土地整治项目落实………………………………………………9
11.1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9
11.2落实土地生态保护与整治项目…………………………9
11.3划定落实基本农田整备区………………………………9
12村土地利用控制…………………………………………………9
13规划方案确定……………………………………………………9
13.1方案内容………………………………………………9
13.2方案论证………………………………………………10
14规划公众参与…………………………………………………10
14.1基本原则………………………………………………10
14.2公众参与重点…………………………………………10
14.3参与方法………………………………………………10
15制定实施规划措施…………………………………………10
16规划成果……………………………………………………11
16.1规划成果内容…………………………………………11
16.2规划文本………………………………………………11
16.3规划说明………………………………………………11
16.4规划图件………………………………………………11
16.5规划附件………………………………………………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定义…………………………………………………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16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对应关系……………20
附录D(资料性附录)基础资料调查分类表……………………………………26
附录E(资料性附录)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27
附录F(资料性附录)基本农田调整要求………………………………29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用途区划定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关系…………31
附录H(规范性附录)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32
附录I(规范性附录)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37
附录J(规范性附录)工作表格…………………………………………38
附录K(规范性附录)数据单位要求……………………………………43
附录L(规范性附录)编图方法与图例…………………………………………44
附录M(规范性附录)本规程用词说明…………………………………………46
引言
为了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任务、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
鉴于本规程为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地、各单位结合规划实践对规程提出完善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实际需要,参照本堆积制定有关的技术规定。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由田土资源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参编人: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乡级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乡级行政单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50188—2007镇规划标准
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
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T14529-1993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Jl37-19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
3总则
3.1规划指导思想
乡级规划编制应以贯彻蒂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各粪用地,科学指导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等土地利用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城乡统筹发展。
.
3.2规划任务和内容
3.2.1乡级规划的任务是:
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乡(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划定土地用途区,重点安排好耕地、生态建
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确定村镇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规模和范围,以控制和引导城乡土地利用。
3.2.2乡级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1)规划基础数据转换;
2)调查分析土地利用状况;
3)确定规划目标与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4)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5)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自用地布局;
6)确定居民点用地规模和范围;
7)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8)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9)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
10)制定近期规划;
11)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3.3规划范围与期限
3.3.1.规划范围
乡级规划的范围为乡(镇)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
3.3.2规划期限
乡级规划的期限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一致,一般为10-15年。
规划期限内,重点作好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3.4编制原则
3.4.1依法编制
乡级规划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4.2上下结合
乡级规划应与县级规划同步编制,注重与上级规划的相互反馈、上下衔接,规划目标、土地用途分区、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等规划内容应在反复沟通的基础上确定,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
3.4.3因地制宜
乡级规划编制应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工作。
城镇、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与乡级规划相衔接。
3.4.5公众参与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动员有关部门和村民积极参与,就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决策,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3.4.6注重实施
乡级规划编制应切实可行,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3.5编制程序
编制乡级规划一般按以卞程序进行:
1)调查研究;
2)确定规划目标;
3)编制规划方案;
4)规划协调与公众参与:
5)上报审批。
3.6编制单位和人员要求
3.6.1乡级规划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
乡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编制工作。
3.6.2承担乡级规划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
3.7其他要求
3.7.1编制乡级规划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7.2成果数据应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4土地规划分类
4.1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土地现状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以满足乡级规划编制与实施的需要。
4.2乡级规划中,土地规划分类为三级。
一级分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二级分十一类,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
三级分三十三类。
编制乡级规划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对二、三级类进行归并或细化。
土地规划分类体系、名称、代码及含义见本规程附录B。
5调查研究
5.1规划基础数据转换
5.1.1转换目的与要求
5.1.1.1乡级规划编制中,应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
5.1.1.2转换工作中,应遵循依法核定、综合平衡、衔接可行等原则,确保规划基数客观准确、图数协调一致,利于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5.1.1.3可充分利用遥感等科技手段,结合实地补充调查,开展规划基数转换工作。
5.1.1.4可结合转换工作,分析核实基本农田情况,形成现状基本农田的图件和数据成果。
5.1.2具体转换方法
5.1.2.1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B及附录C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归并,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5.1.2.2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B及附录C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中,应对土地利用现奖数据的独立工矿用地进行区分,将附属于城镇的独立工矿用地按照附属性质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
其他独立工矿用地可从空间上作解译判断,按照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的含议进行区分后,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5.1.2.3未利用地转换中,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等其他地类按照本规程附录B及附录C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5.1.3分析与处理
5.1.3.1应依据转换结果,对批而未用土地、违法用地情况进行分析,批而未用土地应纳入相应的农用地和其他用地,在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位置、范围和用途;
规划基期年违法建设用地已依法查处到位的,按建设用地认定,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基数;
未查处到位的,在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违法建设用地予以标准。
5.1.3.2乡级规划编制中,可采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经转换、校核作为规划基数。
5.2基础资料调查分析
5.2.1乡级规划编制所需的资料包括:
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基础资料;
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
有关土地利用的行业、部门规划资料。
各类资料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
基础资料收集的内容可参照本规程附录D。
5.2.2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对有缺漏或可靠性较差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
5.3重点调查研究
5.3.1基本农田状况调查
调查基本农田保护现状,包括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以及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补划情况,分析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5.3.2农村居民点用地状况调查
1)以自然村为单位,调查农村居点的人口、户数、村庄用地规模、村庄布局和基础设施状况、宅基地、农居层数与质量等情况,对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现状加以评价,分析农村居民点用地中的主要问题。
2)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调查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等各类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农村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等情况。
5.3.3土地整治潜力调查
5.3.3.1农用地整治潜力
1)在调查农用地利用程度、集约利用水平的基础上,分析通过增加物质和科技投入、提高农用地质量所带来的潜力。
2)通过农用地整理、复垦等土地整治潜力调查,分析规划期间可增加用地潜力,尤其是增加耕地的潜力。
5.3.3.2建设用地整治潜力
1)调查旧村改造、迁村并点和废弃工矿地整治的数量和分布特点,评价其适宜用途、整治成本,分析其整治为新增用地或补充耕地的潜力。
2)调查各类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灾害损毁等废弃地的数量和分布特点,分析规划期间可整治复垦为建设用地的潜力。
调查的内容和方法可参见本规程附录E。
6规划目标确定
6.1规划目标的内容
6.1.1规划目标是指规划期间通过规划实施在土地利用上所要达到的特定目的。
一般包括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方面。
6.1.2规划目标的量化可由上级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体现,一般包括:
耕地等主要农用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数量: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规模;
土地集约用地水平指标等。
6.2确定的依据及程序方法
6.2.1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将上级规划的要求、本乡<
镇)主要的土地利用问题、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土地调查分析结果等作为规划目标确定的主要依据。
6.2.2可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乡(镇)的土地利用问题,提出初步规划目标;
在调查分析基础上,对初步规划目标进行可行性分析,向上级规划提出反馈意见与建议。
6.2.3通过上下结合,多次反馈,广泛征求、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确定规划目标。
7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
7.1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与要求
7.1.1基本农田调整应符合“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原则要求。
7.1.2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县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7.1.3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7.1.4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当有所降低。
7.1.5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7.2基本农田调整的检验分析
7.2.1基本农田调整后,需对调整前、后的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相关成果进行检验评价,统计调整变化情况。
7.2.2乡级规划中,应结合基本农田调整情况,重点标注调入、调出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质量等别、地类代码,编绘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
7.2.3基本农田调整成果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基本农田调整与检验分析要求可参见本规程附录F。
7.3基本农田的规划分局
7.3.1乡级规划中,应在基本农田调整的基础上,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县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落实到地块。
7.3.2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
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7.3.3基本农田布局应与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布局相协调,城镇、村庄、基础设施以及生态建设等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
8重要建设用地安排
8.1城镇建设用地
按照上级规划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要求,统筹安排城市、建制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落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范围,依当地实际划定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8.2村镇建设用地
根据上级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落实集镇、村庄建设用地的规模和范围,结合上级控制指标和农村居民点整治潜力调查结桌,明确村镇拆并的位置、范围及时序安排。
8.3独立矿用地安排
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用地规模与范围,在考虑村镇分布、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前提下,做好村镇独立工矿用地发展的布局落位和规模安排。
8.4基础设施用地
落实上级规划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选线和走向,结合乡域内村镇居民点及产业分布、农业生产方式,合理安排乡域内生活、生产等农村基础设施用地。
9生态用地保护
9.1稳定生态用地数量
应结合规划目标,保护具有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滩涂和苇地,严格控制对天然林、天然草场和湿地的开发利用,稳定乡域内生态用地的规模与结构比例。
9.2统筹生态用地布局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协调生态用地与建设用地布局,发挥耕地、园地、林地、水面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功能,.保留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地,扩展乡镇生产与生活绿色开放空间。
9.2合理布设生态用地
应结合乡(镇)及相邻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维持自然地貌连续性的前理下,合理布设生态用地,优先将水田、水浇地等划入基本农田,引导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集中发展;
因地制宜对林地、牧草地进行空间布局,重点保护天然林、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重要林种恢复基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人工和改良草场,维系河流、湖泊及滨水地带的自然形态,预留乡土动植物生长和培育的用地空间。
10土地用途区划定
10.1含义与要求
10.1.1土地用途分区是指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特定的区域,并规定不同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以对土地利用实行控制和引导的措施。
10.1.2乡级规划编制中,土地用途分区应当依据上级规划的要求、本乡(镇)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需要划定,落实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区的范围与界线,确定基本农田、生态廊道与重点建设用地,明确各土地用途区管制细则,控制土地用途转变。
10.2土地用途区类型
10.2.1乡级规划编制中,一般可划定以下十种土地用途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为主要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2)一般农地区:
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3)林业用地区:
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4)牧业用地区:
是指为畜牧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5)城镇建设用地区:
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下同)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6)村镇建设用地区:
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下同)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7)村镇建设控制区:
是指为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8)独立建设用地区;
是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用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
9)风景旅游用地区:
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体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0)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是指为对自然、人文景观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0.2.2可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需求;
在上述土地用途区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二级区类型,一般包括:
1)园地区,是指在一般农地区内为发展果、桑、茶、橡胶及其他多年生作物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2)生态林区:
是指在林业用地区内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林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3)基本草地保护区:
是指在牧业用地区内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牧草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4)水源保护区:
是指在风景旅游用地区或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内,为对水源地举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0.2.3原则上各土地用途区不相互重叠。
土地用途区可不覆盖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土地用途区与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相互关系应符合本规程附录G
10.3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
10.3.1乡级规划中,应依据上级规划目标和分区要求,参照已有相关规划,考虑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生态与环境建设用地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等因素,落实土地用途区的界线与布局。
10.3.2划定中,应尽可能利用明显的线形地物或河川、山脊、林带等自然、人工地物界线,兼顾行政界限。
10.3.3各土地用途区的规模与布局应与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相协调,满足主要规划目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的要求。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H的要求。
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应符合本规程附录I的要求。
10.4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与细则
10.4.1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是对各土地用途区内土地利用活动实行利用、保护、控制与引导的规范,包括各土地用途区中允许、限制和禁止用途的规定和不合规定的处理办法。
10.4.2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在县级规划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明确土地用途区管制细则,引导控制土地利用活动。
11土地整治项目落实
11.1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11.1.1按照农用地整理的类型、规模和分布,预计的投入规模与可实现潜力,落实规划期间农用地整理项目的规模、布局和实施方案。
11.1.2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村庄整治规模和损毁废弃建设用地复垦潜力,落实规划期间农用地整理项目的规模、布局和实施方案。
11.1.3根据未利用土地潜力评价,落实规划期间开发为各类用地的项目规模、布局及实施方案。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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