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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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
代替GB4911,85废水部分及
GB8978,88钢铁工业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1992,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用标准2引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918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4919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76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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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GB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7水质氰化物测定第二部分:
氰化物的测定GB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7491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技术内容
3.1工艺分类
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以下8类15种:
a.选矿:
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
b.烧结:
烧结和球团;
c.焦化:
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焦化厂;
d.炼铁:
炼铁厂(指普铁);
e.炼钢:
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
f.连铸:
连铸厂(车间);
g.轧钢:
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h.钢铁联合企业:
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的基本平衡的钢铁企业。
3.2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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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3.2.1排入GB3838中?
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2.2排入GB3838中?
、?
类水域,GB3097中的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2.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2.1和3.2.2的规定。
3.2.5GB3838中?
、?
类水域和?
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3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钢铁工业废水最低允许循环利用率、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3.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1
行业分级最低允许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类别水循环利pH值悬浮挥发氰化化学需油六总硝
用率物酚物氧量类价基
(COD)铬cr
化合
物
一级大、中6-91501.00.515015治金
(75%),二级4001.00.5200203.0
系统三级2.01.0500305.0小(60%)
选矿
2)钢一级6-91501.00.5150150.5缺水区
铁、二级3001.00.520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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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铁合三级4002.01.050030(85,)
金、2)丰水区钢铁
联合
(60%)企业
(不
包括
选矿1)厂)
注:
1)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己单独外排口的企业
2)丰水区:
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缺水区:
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
3.3.2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表2
行业分级最低允许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类别水循环利pH值悬浮挥发氰化化学需油六锌氨氮2)用率物酚物氧量类价
(COD)铬cr
一级90%6-9700.50.5100102.0治金
二级3000.50.5150104.0
系统三级4002.01.0500305.0
选矿
2)钢铁、一级6-9700.50.5100100.52.015.0缺水区
铁合二级2000.50.5150100.54.040.0
(85,)金、钢三级4002.01.0500305.0150铁联2)丰水区合企
业(不
(60%)包括
选矿1)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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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注:
1)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己单独外排口的企业
2)焦化的氨氮,指标1994年1月1日执行。
3)丰水区:
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缺水区:
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
3.3.3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表3
1)生分类分PH锌排水量悬浮物挥发酚氰化物化学油类六价铬氨氮
级值产3(m/t产(mg/L)(mg/L)(mg/L)(mg/L)(mg/L)(mg/L)需氧量2)工品)
(COD)cr艺缺水丰水3)3)区区(mg/L)
重、一0.70.76-970a
磁选级
选二300矿级
三400
级
烧结一0.010.016-970b
级
烧二150结级
三400
级
球团一0.0050.0056-970
级
二150
级
三400
级
焦化一6-9700.50.5100815c3.04.0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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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焦二(7)(7)1500.50.51501025化级
三4002.01.05003040
级
炼铁一3.010.06-9702.0d
级
炼二1504.0铁级
三4005.0
级
转炉一1.55.06-970e
级
炼二150钢级
三400
级
电炉一1.25.06-970
级
二150
级
三400
级
连铸一1.02.06-970f
级
连二150铸级
三400
级
钢坯一1.53.06-9708g
级
轧二15010钢级
三40030
级
型钢一3.06.06-9708
级
二15010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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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三40030
级
线材一2.54.56-9708
级
二15010
级
三40030
级
一4.08.06-9708热轧
级
板带二15010
级
三40030
级
钢管一4.010.06-9708
级
二15010
级
三40030
级
一3.06.86-97080.5冷轧
级
板带二150100.5
级
三400301.0
级
一10206-9700.50.510080.5102.0h钢铁
级
联联合二1500.50.5150100.5254.0合级企业
三4002.01.0500301.0405.0企
级业
注:
1)由于农业灌溉需要,允许多排放的水量,不计算在执法的指标之内。
2)选矿为原矿、烧结为烧结矿、焦化为焦炭、炼铁为生铁、炼钢为粗钢、连铸为钢坯、轧钢为钢材、钢铁联合企业为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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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3)丰水区:
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缺水区:
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
34)使用地下水作冷却介质,排水指标均为7m/t产品(不采用冷冻水)。
焦化的氨氮指标1994年1月1日执行(表格空白栏没有数值。
)
4监测
4.1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六价铬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
4.2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
废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3排水量
排水量应包括生产排水量和间接冷却水量。
吨产品废水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4.4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4.5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
序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标准号
号
蒸馏后用4-氨基1挥发酚GB7490
安替比林
GB7491
分光光度法
2氰化物GB7487
蒸馏后用溴化容
3化学需氧量GB11914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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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异烟酸,吡唑啉4六价铬GB7467
酮比色法
5氨氮(NH-)GB74783
重铬酸盐法
GB7479
二苯碳酰二肼分
6pH值GB7481光光度法
7悬浮物GB6920蒸馏和滴定法
8锌GB11901纳氏试剂比色法
9总硝基化合物GB7475水杨酸分光光度
法
GB7472
玻璃电极法
GB4918
重量法
GB1919
原子吸收分光光
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
法
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5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北就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
境标准研究所、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鞍山焦化
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宏明、张宏、宋伟民、滕静、孙同九、张勤、曾正平、傅铁
铭、韩应健、张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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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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