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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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安全保证体系从以下几方面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1)设置安全机构、配置安保人员;
(2)资金保证;
(3)完善的安全设施(设备);
(4)建立建全安全责任制度;
(5)建立完善的安全措施制定、审查、落实、检查、监督、改进程序。
13.4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
项目部设安全委员会,作为安全管理领导机构,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安全组织机构图13.4-1
项目部设安全部,全面负责安全保证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
安全科配置专职安全工程师和专职安全巡检员,负责本标段安全生产措施制定、落实、指导、检查、监督和事故处理工作。
各作业队队长为该队安全第一负责人,并设安全员,负责本队负担的各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和事故处理工作。
进行爆破、开挖等作业时,由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组织机构见图13.4-1。
13.5安全保证措施
13.5.1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13.5.1.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13.5.1.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通过职工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每一位职工,上岗前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筛选:
(1)安全常识和规章制度知识学习;
(2)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3)考核;
(4)合格者持证上岗,不合格者淘汰。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按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
安全教育形式多样,涉及到所有职工和家属,必须各级部门和每个职工共同努力,密切配合。
13.5.1.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需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才能投入使用;
(2)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图
(3)不允许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4)坚持机械设备检修制度,严禁各种车辆设备带病工作,确保设备完好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13.5.1.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与相邻标段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时,如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禁止上下交叉作业,如无法避免,必须经安全科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3.5.1.5施工作业安全交底制度
教育和督促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在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3.5.1.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不同部位和项目施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要查安全、查领导、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查培训教育。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工程开工前应检查:
①施工组织是否有安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
②施工机械机具是否符合技术和安全规定;
③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④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培训;
⑤施工方案是否经过交底;
⑥各级各类人员施工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⑦是否制定安全预防措施;
⑧对不安全因素是否不控制措施;
(2)施工过程中应检查:
①安全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后是否人人明白,心中有数;
②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种不安全因素是否得到控制;
③施工机械是否坚持安全挂牌;
④安全操作规程是否认真执行;
⑤现场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⑥“周一”安全讲话是否正常执行;
⑦安全隐患是否限制整改;
⑧信息反馈是否准确及时;
各作业班组在下班前应对该班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及时处理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13.5.1.7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在任何时候,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通报业主,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业主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事故处理后及时向业主、监理、中水五局安全监查处递交事故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13.5.1.8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项目经理和安全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对任何事故,一旦发生,坚决坚持“三不放过”的处理原则。
立即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提交事故报告。
同时,事故发生单位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3.5.1.9安全生产总结评比及奖惩制度
(1)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总结评比,安全生产要与经济效益、评比先进、授奖等挂钩。
(2)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工程队、班组给予奖励;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作业队、作业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
(3)对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者给予批评;
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作业队、班组,要对作业队队长、技术负责人、班组长和直接责任人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13.5.1.10安全经费专用制度
安全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挪用。
安全经费主要用于:
(1)建造、购置和改造安全设施
(2)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13.5.2施工区现场管理
(1)在施工区内,设置安全标志。
在主要施工作业点、危险区通道口、配电室和变压器等部位做好防护设施,挂安全警示牌。
(2)现场道路应平整、坚实、保持畅通;
现场道路一侧或两侧遇有河沟、排水沟、深坑等情况时,应有防止行人、车辆等坠落的安全设施;
危险地点应悬挂按照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标志》规定的标牌。
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应设红灯示警,现场道路应符合《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78—84)的规定,施工现场设置大幅安全宣传标语。
(3)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易燃物妥善处理。
13.5.3劳动保护
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
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3.5.4爆破安全保证措施
13.5.4.1严格按照国家爆破安全规定实施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必须持公安部颁发的爆破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书,方可参加爆破设计施工。
爆破工持爆破工上岗证方能进行爆破作业施工。
13.5.4.2每次爆破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爆破前应指定爆破技术员或有经验的爆破工进行仔细检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3.5.4.3按照爆破规程要求设置爆破警戒区和报警系统,防止人员在放炮时进入爆破警戒区。
特别是与其他标段同时施工,由现场监理统一爆破作业的时间,统一警戒区域,统一警报信号。
13.5.4.4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
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经监理人审批。
13.5.4.5结合爆破试验,合理确定爆破参数,防止爆破飞石飞到警戒区以外,并尽可能减少爆破振动对临近建筑物施工安全的影响。
13.5.4.6爆破留下的盲炮由炮工按规程处理后,方能继续施工。
13.6分项工程安全控制措施
13.6.1土石方明挖作业安全措施
13.6.1.1土石方明挖前,作好防、降水和排除积水工作,对边坡局部土质较差的地段作好坡面保护。
13.6.1.2加强边坡稳定监测,并设专人巡视,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
13.6.1.3采取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结合的措施,防止高边坡开挖过程中边坡失稳。
13.6.1.4在陡岩边沿施工时,施工人员必须系安全带,防止坠落。
13.6.1.5按照技术条款和安全规程,布置足够的照明设施,确保夜间施工照明。
13.6.1.6作业现场配置专职安全员。
本工程的明挖施工区,特别注意对当地居民的影响,和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相互干扰,要加强安全警戒和专人指挥、协调。
做到统一时间、统一信号、统一警戒范围。
13.6.1.7边坡开挖防护设施
在边坡开挖前,应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开挖并完成上部永久性截水沟的施工,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好临时性山坡截水沟,以防止雨水漫流冲刷边坡,造成坍塌事故。
永久边坡的坡脚以及施工场地周边和道路的坡脚,均开挖好排水沟槽和配备必要的排水设施,及时排除坡底积水,保护边坡坡脚的稳定。
在边坡开挖作业时,为防止石块滚落造成事故或落入大渡河中,可以用钢筋石笼做成挡渣墙,宽度和高度应满足要求,并根据地形设一道或数道。
边坡开挖时根据需要设置监测点,监测边坡变形稳定,防止塌方。
临时边坡需采用钢丝网、喷混凝土或其他护坡措施保护。
13.6.2地下洞室开挖安全保证措施
13.6.2.1在地下工程施工中,必须加强围岩稳定性监测,在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应埋设位移计或相应监测设施,定人定时观测记录。
13.6.2.2设专职安全员,随时观察,及时支护、加强支护。
地下工程作业人员,在确认,洞内排烟、淋水除尘、安全撬挖结束方可进洞作业。
进洞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防尘口罩、和防噪耳塞等劳保用品。
13.6.2.3不良工程地质地段施工的安全保证措施
(1)施工中应遵循的原则:
调查地质条件,必要时,可采用超前钻探、打导洞等方法进一步了解地质情况,作好地质预报。
减少对围岩的扰动,采用短钻孔、弱爆破、多循环。
作好排水,锁好洞口,清除危石,及时锚喷支护并尽早衬砌。
分部开挖、分部支护。
掌握不良工程地质问题的性质,及时采取有效的支护。
加强监测,勤检查和巡视并且及时分析监测成果和检查情况。
(2)开挖过程中,除遵照设计进行支护外,应根据围岩特性对局部不稳定部位增设随机锚杆;
对控制稳定的软弱结构面,采取预应力锚束加固并伸到完整岩体中维护围岩稳定。
(3)地下水活动较严重地段,宜采用排、堵、截、引的综合治理措施:
采用超前孔探明地下水的活动规律,测定漏水量、压力防止突然暴渗。
截断补给水源,降低地下水位。
对围岩进行灌浆,降低渗透性或形成帷幕阻水。
利用侧导洞、集水井、打探孔或平行支洞排除地下水。
(4)发生塌方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及时查明塌方原因及其规模、规律,提出措施迅速处理,防止塌方范围的延伸和扩大。
塌方段施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先加固好端部未破坏的支护或岩体。
加固处理措施可与永久支护结合。
塌落物未将洞室堵塞时,应先支护顶部再清除石渣。
塌落物将洞室堵塞时,宜采用管棚,管棚加注浆或预注浆等方法加固,然后按边开挖边支护边衬砌的方法施工。
冒顶塌方时,应先将地表陷落洞穴撑固或用不透水土壤夯填紧密,陷坑四周应作好排水设施,防止继续坍塌,塌落物宜采用花管灌浆固结。
有地下水活动时,宜先治水后治塌。
13.6.2.4有害气体的控制及通风散烟
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
一旦发现有毒气体,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监理人。
慎重处理后经监理人同意才可复工。
本标段隧洞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安装足够的送风、抽风设备,以排除爆破烟尘,洞身段、掌子面的有害成分含量、含氧量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才可开工。
13.6.3石方回填施工
临近边坡回填施工时设专人指挥,防止落石伤及施工人员;
填筑作业区设专职安全员和车辆指挥员,保证填筑区机械通行顺畅,秩序井然有序;
经常检查施工机械状况,严禁机械带病作业;
填筑区设明显的标志,施工人员配备相应的劳保设施,施工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3.6.4变形观测
为确保明挖边坡和地下洞室开挖过程中岩体稳定及人身和设备运行的安全,对开挖后的边坡和地下洞室进行及时支护。
要对工作面的实际地质情况进行现场边坡和围岩变形进行监测,随时分析边坡和洞室围岩的稳定性。
遇到可能坍塌的危险情况时,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快速支护并上报监理单位。
13.6.5支护工程
⑴所有锚喷支护工程均要严格按《锚喷支护安全操作规程》精心组织施工。
⑵锚喷支护属高空作业,所有上脚手架人员都要系好安全带,钻工、喷混凝土工、注浆工要戴防护口罩,电焊工带防护面罩,遵守电焊作业的安全操作规定。
⑶锚杆施工人员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时,要搭设牢固的操作平台,滑轮、绳子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统一指挥,确保安全。
⑷对于地质条件差的部位,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开挖后务必在确保无塌方掉块石的前提下才可进行钻孔或插锚杆。
13.6.6混凝土浇筑施工
⑴用电线路应使用绝缘支撑,高度应不低于2.5m,电缆绝缘良好,并装有事故紧急切断开关或触电保安器,严禁采用裸线或麻皮线。
⑵混凝土浇筑平台脚手板应铺满、平整,临空边缘应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下料口在停用时应加盖封闭。
⑶混凝土电动振捣器,必须绝缘良好,并装设有触电保护器。
⑷混凝土罐车运送混凝土时,驾驶员在卸料时不准离开驾驶室,车辆不准熄火,以防溜车造成事故。
⑸平仓振捣过程中,要经常观察模板、支撑、拉筋是否有变形现象,如发现变形严重有倒塌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3.6.7灌浆施工
⑴所有钻机、灌浆泵、搅拌机一律不准单人开机操作,每班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
⑵需要固定的钻机至少设有3个地锚,抗拔力不应小于钻机额定最大上顶力的1.5倍。
⑶交叉作业场所,各通道应保持畅通,危险出入口应设有警告标志或钢防护设施。
⑷斜坡或高空施工应设有平整、牢固,安全系数不低于1.3的工作平台,且钻脚周边应有0.5m~1.0m的安全距离,临空面设有钢或混合防护栏杆,斜坡或高空与平台间应设有通道或扶梯。
⑸灌浆皮管应确保灌浆压力的要求,且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严防爆管伤人。
⑹所有灌浆管路、灌浆塞、压力表、阀门等材料均应通过耐压试验。
⑺卷扬机、脚手架、安全网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由安全小组组织的安全验收,方可进行施工。
⑻施工现场通风、照明良好,水源充足。
⑼加强电源及线路的专职管理,电器开关板上,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加强供电线路的的检查工作,避免爬地线情况的出现,并应对照明线路定期进行检查,对漏电破损的部位,及时进行检修。
13.6.8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高空作业应设置防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13.6.9危险物品、爆破物品管理措施
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要建立健全爆破材料领退制度,严防丢失爆破材料。
每次爆破剩余的炸药、雷管应如数退还给火工材料库,并每次对炸药的用量、剩余量都有明确的记录。
不得在施工现场设库存放炸药。
炸药的运输方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油库应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一是要派专人昼夜看管,二是设置避雷针装置,并要经常检查接地是否良好,三是要配备消防器材。
严防火灾或发生引爆事故,同时还应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①修建围墙,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
②库区内严禁点火、吸烟、打手机,任何人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或引火物品进入;
③材料的储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量,并不得在库房外存放;
④库内照明宜用铠装电缆引入,固定灯具应用防爆型,并应经常检查是否牢固,绝缘是否良好,移动灯具必须使用蓄电池和手电筒;
⑤在库房围墙内,要及时清扫枯草、干树枝、干树叶,库房外围要有足够宽的防沟。
机械修理场、施工现场等处的氧气瓶不得粘染油脂,乙炔发生器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要隔离存放。
13.6.10爆破作业
⑴严格按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火工材料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火工材料的领用、押运、保管人员均应参加培训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
⑵爆破作业区必须做出明显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严禁进入爆破作业区。
⑶成立爆破安全领导小组,对爆破作业进行统一管理,由爆破工程师根据工程部位进行爆破设计,专职爆破安全员对爆破全过程实施监督。
⑷参加爆破作业的有关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件后才能上岗从事爆破作业。
⑸爆破作业设置专职的爆破安全员,对爆破全过程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对孔深、装药量、联网、警戒、起爆监督控制,并经安全员检查签字认可后才能进行爆破。
⑹在爆破区周围设置爆破警戒区,建立爆破警报制度。
爆破前按要求进行警报,并将警戒区内人员、设备撤离到安全地方,警戒就绪,经爆破安全员确认后才能起爆。
⑺爆破作业中,必须作好爆破作业记录,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装药量、爆破器材、孔网参数等。
⑻严禁在雾天、雷雨天、黄昏和夜晚实施爆破作业。
13.6.11运输作业
⑴汽车驾驶员及车辆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合格有效证件,随时出示给安全检查人员检查,运输车辆配备倒车时会自动显示的倒车灯或倒车警笛。
⑵驾驶员出车前必须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查,在确认各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状态良好后才能进行作业,确保安全。
⑶加强对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的管理。
严禁违章作业,加强挖装和运输作业信号联络。
⑷为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施工区两端设置明显的限速标志。
⑸派专人清理洒落在施工道路上的石碴,以防止过往车辆轮胎挤压造成的飞石伤人。
⑹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严禁酒后开车和无证驾驶。
13.6.12施工用电
⑴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对工作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⑵在使用电气装置前,确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⑶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⑷所有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⑸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潮湿场所内不应使用可移动的插座。
⑹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
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⑺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⑻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医生鉴定没有妨碍电工作业的病症,并应具备用电安全、触电急救和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电工作业,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⑼电工作业人员在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试验合格的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
⑽电气装置在使用中的维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
经维修后的电气装置在重新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关要求。
⑾当电气装置拆除时,应对其电源连接部位作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⑿当有必要进行带电工作时,应使用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⒀易燃、易爆材料施工工厂、仓库应在直击雷保护范围内,其建筑物或设备上严禁装设避雷针,应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并应采取防止感应雷和防静电的措施。
13.6.13起重机械作业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起重机械的技术性能,确保完好可靠并正确选用吊具;
操作人员应集中精力,服从指挥,执行所有停车指令;
重物悬吊在空中时,司机严禁离开操作岗位;
吊运作业区内严禁站人;
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当班工作情况和运行记录;
起重机械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严禁“带病”作业;
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上岗;
遇6级以上大风、雷雨、大雾、大雪时,必须停止作业。
13.6.14接地及避雷装置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查。
13.6.15机械设备安全保证措施
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和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操作证,对机械操作人员建立档案,专人管理,不准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
不准将机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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